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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面對征收方違法強拆所造成的損失時,確定哪些損失應得到賠償,哪些可能不受法院支持,以及如何確定賠償方式和標準,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如果在強拆過程中未制作物品清單、未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受害人主張的物品損失是否應由被告賠償?當事人主張的利息損失是否應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您對這些問題感到困惑,今天這起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馬麗芬律師團隊的閆會東律師和張偉律師承辦的行政賠償案件為您揭曉答案! l 案情:為實施強拆,鎮(zhèn)政府帶隊直接控制百姓人身自由 由于補償標準未能與征收方達成共識,李女士堅決拒絕搬遷,而征收方也始終未采取任何強制措施,雙方似乎陷入了長久的僵局。然而,2023年3月某日清晨,這一微妙的平衡被鎮(zhèn)政府單方面打破。在缺乏任何合法手續(xù)且未事先通知李女士的情況下,鎮(zhèn)政府竟擅自調動數百名保安人員涌入爭議地塊,并動用重型機械對李女士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 更惡劣的是,為確保拆除行動不受干擾,鎮(zhèn)政府還安排了拆遷公司主管人員帶隊,趁李女士及其家人外出之際,非法限制了他們的人身自由,直至李女士家人報警,民警趕到現場才得以解救。但遺憾的是,當李女士重獲自由并匆匆趕回時,房屋已被夷為平地,只剩下滿目瘡痍... 2023年7月,李女士在律師的幫助下,針對鎮(zhèn)政府的強拆行為提起訴訟,并于2023年10月獲得勝訴,法院確認鎮(zhèn)政府強制拆除李女士房屋的行為違法。緊接著,2023年12月,在律師幫助下,李女士向鎮(zhèn)政府郵寄《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對其損失進行全面賠償,然而,這封申請卻遲遲未能得到回復。 任何行政主體都應遵照法定程序和職權作出行政行為。涉案房屋是原告李女士的合法財產,包括被告鎮(zhèn)政府在內的任何單位及個人未經法定程序和法律授權均無權強制拆除其房屋。被告鎮(zhèn)政府的強拆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且對李女士的財產權益造成了實際損害,對此應當予以賠償。律師隨即帶領李女士提起訴訟。
| 行政賠償應不低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庭審過程中,針對雙方爭議較大的幾方面問題,律師發(fā)表如下意見: 1、關于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fā)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span> 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涉案項目范圍內,該項目制定了《補償和回遷安置方案》,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精神,在確認原告李女士可以獲得的賠償數額時,以《補償和回遷安置方案》為依據,應以不低于同村村民根據該方案所應獲得的相應安置補償權益為原則進行賠償。 2、關于原告李女士主張的宅基地、房屋及附屬物損失賠償問題。 根據《補償和回遷安置方案》,涉案房屋為老宅基地上的房屋,以原告李女士戶口本原件來認定回遷安置人員,結合《補償和回遷安置方案》關于獨生子女認定及獎勵的規(guī)定,原告李女士可享受的回遷安置房面積少算50平米。 3、關于原告李女士主張的物品損失。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span> 涉案房屋內物品等屬于個人合法財產,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鎮(zhèn)政府在對涉案房屋強制拆除過程中,將涉案房屋內的物品存放在**物業(yè)集裝箱內,對存放在上述地點的物品,被告鎮(zhèn)政府應當返還原告李女士。除此之外,被告鎮(zhèn)政府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強制拆除涉案房屋時制作物品清單并全程錄音錄像,且涉案房屋被拆除后被告鎮(zhèn)政府未及時通知原告取回物品,故被告鎮(zhèn)政府應對其違法行為給原告李女士造成的上述合法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關于利息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判決被告限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無法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判決被告限期支付賠償金和相應的利息損失?!?/span> 本案中,被告鎮(zhèn)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后應及時履行賠償義務,但原告李女士一直未獲得相關賠償,故對于被告鎮(zhèn)政府未及時支付賠償金所產生的利息,應予賠償。
在明律師有話說 在本案中,法院并未采納律師提出的關于搬家獎勵費損失的主張。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時,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應低于被征收人依法應得的安置補償權益。這意味著,為了確保被征收人因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而獲得的行政賠償金額,不小于合法拆除情況下的行政補償金額,被征收人依法應享有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以及根據征收補償方案規(guī)定應得的補助和獎勵等費用,都應被認定為“直接損失”,并由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因此,律師仍堅持搬家獎勵費應當得到法律支持,這一點已在(2018)最高法行賠再4號案例中得到了明確的肯定。畢竟,如果未能及時騰退房屋并非由于被征收人的主觀過錯,那么由此產生的損失理所當然應由責任方——即違法征收方來承擔。這樣的立場不僅符合法律的公正原則,也能夠更好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文/李宗愛) 張偉律師簡介
擅長領域:征地拆遷、行政糾紛 閆會東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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