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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未通知已知債權人的,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作者/ 李斌 張德榮 趙寶榮(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 閱讀提示 公司法規(guī)定的有限責任制將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經(jīng)營風險隔離,即便公司最終資不抵債走向破產,股東遭受的損失也僅限于投資款而無須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這本來是對股東有利的制度設計。但實踐中,有些公司股東或因缺乏法律知識或基于逃廢債務的考量,未依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清算,最終被法院判令“替公司承擔巨額債務”。這著實令人唏噓。 股東作為清算組成員須同時履行“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和在相應“地域范圍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兩項法定義務,未向已知債權人履行書面通知義務,導致債權人因未及時申報債權而遭受損失的,股東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一、森和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王海森系股東。2018年6月6日,森和公司因經(jīng)營虧損、無法清償?shù)狡谌總鶆眨煸谇嗪H請罂枪?,宣布森和公司擬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清算組成員為股東王海森,并載明請債權人自2018年6月6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 二、2018年8月1日,王海森簽字確認《青海省森和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清算報告及確認清算報告的決定》,并稱注銷清算已結束,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清算報告所列事項準確無誤、合法、有效,公司債權債務如有遺漏由公司股東承擔,同日,西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準予森和公司注銷。 三、在森和公司注銷后,作為債權人的昆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王海森作為清算組成員未以書面形式向其通知森和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導致其因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并請求法院判令王海森對前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審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均支持了昆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公司在解散清算時,清算組除需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外,還應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王海森作為森和公司清算組成員,明知森和公司債務未清理完畢,未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存在重大過錯,對債權人因未及時申報債權而遭受的損失,王海森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王海森作為森和公司的唯一股東,在對森和公司進行清算時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昆源公司,屬于未經(jīng)依法清算而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情形,王海森應對昆源公司未獲申報和清償?shù)膫鶛喑袚r償責任。 為避免因清算不合法而變相地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于作為清算組成員的股東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須尤其注意以下幾點: 1.公司須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股東系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 2.在清算過程中股東應當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對于已知的債權人,股東須以書面方式將公司已啟動清算程序和債權申報的相關事項告知已知債權人;對于未知的債權人,股東須根據(jù)公司的經(jīng)營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的范圍,選擇在全國性或公司注冊地省級以上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3.書面通知和公告的內容應當包含公司啟動清算程序的情況、債權申報的時間、地點、方法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內容,如果通知和公告中欠缺債權申報內容,則法院很可能將其認定為清算組沒有依法履行通知義務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2020修正) 第十一條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jīng)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王海森的再審事由主要包括二個方面:一、王海森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二、王海森應否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于第一個方面。王海森申請再審稱,其已向當?shù)貓蠹埧巧凸窘馍⑶逅愎?,履行了通知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據(jù)此,公司在解散清算時,清算組除需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外,還應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王海森自認清算組未向昆源公司書面告知森和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原審法院認定其未履行通知義務并無不當,王海森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第二個方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jīng)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根據(jù)原審查明事實,森和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因經(jīng)營虧損,無法清償其全部債務,王海森作為森和公司清算組成員,于2018年8月1日簽字確認《青海省森和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清算報告及確認清算報告的決定》,并稱注銷清算已結束,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清算報告所列事項準確無誤、合法、有效,公司債權債務如有遺漏由公司股東承擔,同日,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準予森和公司注銷登記。王海森作為清算組組長以及森和公司唯一股東,明知森和公司債務未清理完畢,未書面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存在重大過錯,原審法院判決王海森對昆源公司未獲申報和清償?shù)膫鶛喑袚r償責任,符合前述法律規(guī)定。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王海森、昆源公司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5085號】裁判觀點一 針對已知債權人,除非因客觀原因書面通知不能的情況下,清算組僅在報紙上進行公告,不構成對已知債權人的有效通知,因此而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shù)?,清算組需要對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與主文案例裁判觀點相同) 案例1: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朱有權等與大唐終端設備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京01民終8491號】認為: 關于焦點問題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因此,根據(jù)該規(guī)定,清算組必須同時履行“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和在相應“地域范圍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這兩項法定義務。因此,作為科邁達公司的清算組成員,上訴人李璟、曹陽、朱富林、朱有權負有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大唐公司參加清算的義務,僅僅在《京華時報》上發(fā)布注銷公告的行為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由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一條第二款關于“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之規(guī)定,大唐公司關于李璟、曹陽、朱富林、朱有權作為科邁達公司清算組成員,應當對大唐公司未獲清償?shù)膫鶛喑袚r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具有相應法律依據(jù),本院應予支持。李璟、曹陽、朱富林、朱有權認為其發(fā)布公告通知即履行了法定通知義務,以及未實際損害債權人利益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等訴訟主張與上述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觀點二 清算組成員對債權人因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shù)膿p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債權人可以請求任意清算組成員賠償全部損失。 案例2: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與華紡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等清算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03民終3045號】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旺泰集團、華紡公司作為華紡旺泰公司的股東、清算組成員,在明知華紡旺泰公司對安徽三建公司尚有質保金未予退還的情況下,未通知已知債權人(安徽三建公司)即進行清算并注銷華紡旺泰公司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導致安徽三建公司喪失申報債權的機會,應當對安徽三建公司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觀點三 清算組成員因未通知債權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系侵權責任,賠償范圍不以出資額為限。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林銘洋等訴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916號】認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非因破產原因解散后,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的程序所進行的清算活動。適用該解散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公司的財產能夠清償全部債務,當公司財產不能足額清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依法應當進行破產清算?!豆痉ā返谝话侔耸邨l第一款規(guī)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镀髽I(yè)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據(jù)此,本案中,申請人林銘洋和林華夫妻作為康宇公司、永恩公司的僅有兩名股東,分別擔任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行清算的過程中,在明知該兩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案涉煙臺銀行債權的情況下,既未通知煙臺銀行申報債權,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破產清算,反而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注銷登記,其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煙臺銀行的利益,依法應當認定為故意侵權行為。關于申請人林銘洋、林華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問題,一方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申請人的違法清算行為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債權人煙臺銀行因債務清償主體消滅而無法主張債權。故原審判決將申請人的違法清算行為給煙臺銀行所造成的損失認定為債權本息的全部,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另一方面,在債務人企業(y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通過依法進行破產清算的制度設計,在保證債權人就公司全部財產公平受償?shù)耐瑫r,也為債務人企業(yè)提供了破產免責的救濟。該破產免責的法律后果在合法免除債務人企業(yè)不能清償?shù)牟糠謧鶆盏耐瑫r,也隔斷了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使得股東受到有限責任原則的保護。本案中,申請人林銘洋、林華自行實施的違法清算行為,系對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既不能產生債務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于清償部分債務的法律后果,同時,作為股東的林銘洋、林華也不再受到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保護?!豆痉ā返诙畻l第三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申請人林銘洋、林華亦應當對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案例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德利通海運有限公司與王寧等航次租船合同糾紛上訴案,【(2018)浙民終6號】認為: 關于王寧、何學軍應當承擔的賠償范圍。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非因破產原因解散后,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所進行的清算活動。適用該解散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公司的財產能夠清償全部債務,當公司財產不能足額清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應當依法進行破產清算。王寧、何學軍以虛假的清算報告為依據(jù),自行實施違法清算行為,系對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既不能產生債務人民宇公司免于清償部分債務的后果,同時其作為股東也不再受到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王寧、何學軍應當對民宇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綜上,本案王寧、何學軍作為民宇公司的股東,在對民宇公司進行清算時未通知債權人利通公司,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注銷登記,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利通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當對利通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的范圍不應受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保護。 律師簡介 李斌 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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