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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中國律師大講堂 主題:刑辯律師參加案件庭前會議的實例經(jīng)驗點滴分享 主講人:惠君琦,云南(昆明)亞龍律師事務所主任,2014年成功辦理六件無罪毒品案件。 點評人:錢列陽律師,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曹春風律師,內(nèi)蒙古守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主持人:龍元富律師,廣東登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講座內(nèi)容實錄 龍元富:請各位群友歡迎三位老師給大家打個招呼。這種講座都是純粹公益,大家都很辛苦,但是不圖任何回報,是樂在其中的一種公益奉獻。 龍元富:大家都知道,庭前會議這個訴訟制度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才確立的,很多律師都不大熟悉,很多人沒有經(jīng)歷過,這正是今晚要探討這個制度的意義。庭前會議最早規(guī)定在2012年刑訴法182條,后來司法解釋183、184條做了細化規(guī)定,但是如何進行,解決什么問題,律師做些什么工作,怎么利用庭前會議制度實現(xiàn)辯護目的,都是值得探討的課題。 龍元富:今晚的分享交流現(xiàn)在正式開始,歡迎主講老師惠律師。
惠君琦:大家好,謝謝龍律師的開場白。很榮幸,群主汪律師邀請,點評嘉賓是錢列陽老師和曹春風老師,大家有這份心,做一些公益講座,給年輕律師在一些空白和不熟悉的地方一些幫助。
課題的選定主要是7月9日我代理一個開設賭場罪案件。先介紹下案件情況:該案涉案31個被告人,涉及到公安、工商、稅務等100多公務人員參與其中,在云南省也引起了不小的地震。云南省公安廳經(jīng)過一年七個月的偵破抓捕,抓了一百多人,這些賭場基本都是有背景,比如公安、工商、稅務等,都有一些保護傘。省公安廳偵查完畢后,省高院指定給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法院審理,涉及罪名量刑在10年以下,但是人數(shù)眾多,影響重大,開庭前,主審法官刑庭庭長與律師交換了意見,決定要開個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我原來也參加過好幾個案子,比較熟悉。那天庭前會議給我感觸很深,到場二十多個律師,在我之前發(fā)言的律師有十多個,到我要發(fā)言的時候,剩下的都不想發(fā)言了。我比較著急,本來計劃我是不發(fā)言的,因為之前工作已經(jīng)做好了,而且法院主審法官和公訴人已經(jīng)就我委托的當事人減輕情節(jié)交換了意見,事實證明,先入為主,最終材料形成的話效果應該不錯。
21日已經(jīng)開庭,剛吃完飯到酒店,跟大家分享心得,也是一線案件報道。接下來,我先介紹下庭前會議的法律依據(jù)。剛才龍律師也說了一些。庭前會議是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兩高也做了詳細的關于適用范圍、啟用主體、適用簡易程序、證據(jù)交換、申請非法證據(jù)排除、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等等規(guī)定。以下是庭前會議相關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開庭前準備】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解釋》對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作了明確。 1.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范圍。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 (2)證據(jù)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 (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2.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參加主體。對于召集庭前會議,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參加,存在不同認識。經(jīng)研究認為,庭前會議只是庭審的準備程序,并非正式的審判程序,被告人不參加,并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庭前會議是否通知被告人參加,應當根據(jù)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庭前會議所要解決的問題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guī)定。鑒此,《解釋》規(guī)定召開庭前會議,根據(jù)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3.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功能。
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1)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 (2)是否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3)是否申請調取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jù)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證據(jù); (5)是否對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6)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 (7)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8)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在召開庭前會議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jù)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jù),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可以在庭前會議中開展調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庭前會議第一是保證程序公正,第二是提高了訴訟效率,第三是跟辯護律師聯(lián)系密切的,就是辯護范圍的擴展。比如說無罪辯護、證據(jù)辯護、程序辯護、證據(jù)辯護、量刑辯護,也就是說擴大了律師的辯護內(nèi)容,還能讓當事人家屬感受到律師的作用,是真真實實存在的。
接下來我按照當天在庭前會議的20多點提綱,結合實例跟大家講下。
法院在這種常態(tài)的過程當中,也追求他們自己的利益。法院要通過庭前會議,提高自己的審判效益即用最短的時間審結案件的相關事宜,得到控辯雙方的同意,然后達到統(tǒng)一認識,另外法院想把辯護工作歸到一個他們認為合理的軌道上來。他們的觀點會與辯護律師發(fā)生沖突就是限制辯護權,這也是客觀存在的現(xiàn)實。
作為控方來說,他的博弈是使案件提高審判效益,減輕工作量,但是有一點,會與辯方在程序方面、在事實認定、證據(jù)、量刑上發(fā)生沖突,是公訴人不愿意在庭前會議上探討的,也不想在庭前就把對辯方有利的事實固定下來。這是辯方和控方博弈的狀況。
律師既要求法院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程序來做,又要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迫使控方彌補,辯方主要是要考慮自己當事人的利益,那也要巧妙的在這個庭前會議當中把它巧妙固定住,增加辯護力度,最終達到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說到這里,大家應該知道我今天講這個專題的重要性了吧!我就按照剛才的思路,按照輕重緩急的順序提出問題,大家可以自己考慮下哪些重要哪些不重要,自己心里判斷一下就行。
2、證據(jù)出示清單問題。我要求公訴方在庭前把證據(jù)出示的清單給律師一份,這樣我們可以更好地做好辯護準備。這一點法官也認同,要求公訴人盡快提供,這個證據(jù)清單,公訴方第二天下午就提交了法院,法院通知辯護人去復制。這個拿到手里,我們在庭上就很主動,很明確知道出示什么證據(jù),雖然出示方式還沒定,但是被告人、證人、證據(jù)的作用等都可以看得出來,這也是博弈的結果。
3、查封財產(chǎn)問題。但是這個是個案的問題了,我提了一個查封財產(chǎn)證據(jù)不足的問題。因為這個影響到量刑,這個案子有財產(chǎn)刑,查封的證據(jù)方面有問題最終在量刑方面就會產(chǎn)生錯誤和不必要的麻煩,那么這個對量刑是有影響的。而且最關鍵的問題是什么,因為一般來說偵查機關,她在偵查過程當中查封財產(chǎn)的都是有一些違反法律規(guī)定程序的問題在里面,通過這個問題的提出來迫使法院、檢察院對這個問題引起重視。在公安偵查階段就提出不涉案的財物不可查封,隨身物品要在偵查終結前返還給家屬,公安不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他們也不聽;到了庭審的時候,他們慌了,馬上打電話給當事人家屬,請家屬去領取隨身物品,把不涉案財物返還了。要是按錯誤查封下來,可能就會被沒收,而且,他們凍結了財產(chǎn)之后,要是下一步就算沒有涉案情況,也會通過罰金形式達到?jīng)]收目的。涉案財產(chǎn)清單是個技巧,也只有個案特殊存在。
7、空投檢察官問題。這在很多案子都存在的,爭議很大。這個案子在偵查階段,市檢察院的公訴部門已經(jīng)介入了,在審查起訴階段,都以市檢察院工作人員為主導進行工作。那么,在庭前會議上我提出來了,這個空投檢察官的問題在司法實踐當中是比較大的問題。因為檢察官是人大任命,不能在兩級檢察院同時工作,請法庭注意。我提出來以后,有一個檢察官就主動說了他就是市檢察院的,已經(jīng)取得區(qū)檢察院檢察長的授權。這個授權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提出來給法庭考慮。通過出庭,發(fā)現(xiàn)那個檢察官就在庭上,這個問題提出來后就給法庭考慮,假如上訴后,就有發(fā)回重審的可能,法官是有壓力的。
8、瑕疵證據(jù)問題。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的過程當中就發(fā)現(xiàn)了一個問題,因為案件一些大,什么有指示等理由,沒有退偵處理。在審查起訴,邊起訴邊補偵補強證據(jù),每次閱卷都沒有一套完整的卷宗,有些都給公安補偵去了。因此,他們補充的證據(jù)會很多,這些證據(jù)正好是律師最有用的證據(jù)。因為他們檢察官都認為有問題,對于律師來說肯定是有利用價值了。所以這方面也是個經(jīng)驗。一般來說,在審查起訴階段補證補強的證據(jù),有些案子過了那個時間段就補偵不到,是不能夠補強了,那么這些證據(jù)本身瑕疵就永遠留下了。律師可以利用這些瑕疵更直觀的看到這些東西,那就更好了加強辯護工作的效益。
13、律師發(fā)言抗議示意的問題。每個法官的認識習慣都不同,提前統(tǒng)一了就不會為了小事發(fā)生沖突。因此提早約定,有效避免沖突,畢竟只要是沖突,吃虧的總是律師。
14、法警維持秩序問題。法警一般是對公訴人網(wǎng)開一面,對律師不公平對待的比較多。比如安檢、入庭、登記、物品保管等。有些法院會有一些不公平待遇,因此我首先提出來,跟控辯雙方地位平等,要一致對待,不能對律師有特殊要求。
15、查看庭審錄音錄像問題。假如書記員沒有記錄有利于當事人的文字,通過查看了錄音錄像后,要求書記員補記。有些法院給看,有些法院不給看,我提出后,法庭要是允許的話,到時候操作不允許的話,有抗議的依據(jù)。通過事先約定,固定有利情況。
16、庭審休息等問題。因為法官和檢察官可以在食堂吃飯,律師要外出吃飯,時間要約定好。
17、會見當事人的問題。待審期間能否會見溝通被告人,因為有時候被告人需要一些安慰,或許有些問題需要溝通。
18、當事人家屬旁聽問題。要確定旁聽證發(fā)放范圍,律師可以輔導當事人家屬配合法院庭審。
19、鑒定意見問題。非法所得的鑒定,因為自己是學會計出身的,有些鑒定不合理,跟客觀事實有不符的地方。本案中,在合法項目下的違法活動,有合法所得也有非法所得,因此鑒定合法性有異議。公訴人看到自己提到了很多專業(yè)意見,就提出了撤回鑒定意見,這直接影響量刑。
20、非法證據(jù)排除問題。非法證據(jù)要提出排除申請和線索,如果成功,當事人可能出現(xiàn)無罪狀態(tài)。
21、一事不二罰問題。案件原來是治安案件上升為刑事案件,很多賭點都有被行政處罰的記錄,現(xiàn)在要追究刑事責任,我就可以一事不二罰來做無罪辯護。
時間過得很快,很多問題沒有時間詳細說,下面還有錢律師和曹律師的點評,以后再交流吧。謝謝大家!
我認為惠律師今天的講座可圈可點,第一個問題就是舉證順序問題,公訴人的舉證順序問題在庭前會議解決了,而我們很多律師就排非問題、管轄問題、回避問題提出來了,其他就不去提了。在法庭上公訴人喜歡用打包質證,或者說編排證據(jù)來進行舉證,那么律師,雖然手里拿著案卷,但是他對他的舉證順序、每份證據(jù)想要證明的問題怎么樣來進行質證,這是一個必須面臨的話題。今天的講座,舉證順序的問題在庭前會議與法官檢察官進行溝通,對將來我們在應對公訴人的舉證就做了一個很充分的準備工作。我覺得這是今天晚上最精彩的一點!
我倒認為現(xiàn)在有幾個問題那就是涉及到庭前會議要解決的,惠律師沒提到的。雖然庭前會議是法官在主導,但是律師擅于運用好申請權。庭前會議并不是完完全全由法官來啟動,包括法官,檢察官即公訴人和律師都有啟動的權利申請召開庭前會議。由于這項制度或者這個法律條文制度上的設計有這么多的好處和優(yōu)點,那么律師如果要達到讓你的辯護能夠做到有效辯護,或者說做到最佳辯護,就要充分的運用好這樣的一個權利。即便法官沒有啟動,律師也要申請。
我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做毒品案件和死刑案件是職業(yè)生涯中比較成功的。毒品案件中稱量筆錄問題,是解決量刑和社會危害性問題。這個毒品理化報告也是跟稱量筆錄一起來證明被告人社會危害性和量刑問題。毒品理化報告可能就是一張很簡單的紙,寫明案件來源,送檢人員,檢材,送檢過程,結論等。由于律師對檢驗報告形成的原理、方法、操作程序、背后的行業(yè)慣例等都不熟悉,我們的質證可能會處在一個虛化的狀態(tài)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五條死刑證據(jù)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對什么樣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律師能夠充分運用好,這個案件會因為鑒定意見或毒品理化報告多處被質疑甚至說可能無效、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的話,就有可能使整個案件的證據(jù)體系崩潰或者處在一個證明能力降低的狀態(tài)。這時候,我們?nèi)绻軌蛟谕デ皶h申請到調取這個內(nèi)檔,然后做專業(yè)比對毒品理化如甲基苯丙胺的操作標準和方法,再比對公安機關鑒定規(guī)則,包括鑒定人員的能力、資格、從業(yè)培訓情況,了解送檢人員和鑒定人員交接問題,鑒定事項確認書等這些內(nèi)檔材料,就相當于律師想要推翻已生效判決就要看這個判決的背后依托的卷宗一樣。
所以說,這就是庭前會議的重要性,不管是老律師還是青年律師,應該從多角度多維度去思考對刑事有效辯護,庭前會議是個很值得我們玩味、探究的程序。
我們申請專家輔助人到庭的問題也是能夠在庭前會議里解決的問題。 因為申請專家輔助人到庭要讓公訴人和法院知道,卷宗筆錄是有記載的。如果我們單方面去申請不是走庭前會議這個程序走,你一個書面申請,在這種封閉的審判情況下,檢察官是不知道的,尤其是在一審做出判決,可能二審要啟動的程序中,如果要是在庭前會議沒有把這申請表達出去,以后怎么能支持請求?這個申請比開庭或者不是通過庭前會議程度提出的而是直接寫申請可能他的效果來的更快、更直接、更有效。 因為啟動的是庭前會議程序,即便在很多案件中并不是非常必要的特別前置程序,但是只要你申請了,法院準許召開了,那么就成為與庭審程序直接遙相呼應,形成一個完整的一個審判程序。從程序上,庭前會議解決程序,庭審既解決程序也解決實體,如果你的庭前會議中提到,在二審中又提到而不給解決,法院就有可能違反了一百一十五條剝奪和限制當事人權利的問題。
龍元富:被告人出庭時的戒具問題、著裝問題等,雖然最高法已經(jīng)有了明文規(guī)定,但是仍然很多司法機關的司法官員有意無意地不解除被告人的戒具,不脫下看守所的“號衣”,我們律師務必堅定不移地爭取。
庭前會議的“啟動權”問題,雖然法律規(guī)定是由法官主持會議,但是我們律師務必將“申請工作”做足做夠做充分,竭盡所能去爭取,因為在很多案件的審判過程之中,庭前會議往往是一個極端重要的強化辯護效果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例如對司法鑒定的質證從一般性的質證延伸到以此作為切入口,想方設法拿到相關的“內(nèi)檔”即法院內(nèi)卷之中的相關材料乃至于整個“內(nèi)卷”,那將是極大的辯護律師的勝利及其整個案件勝利的關鍵時刻。
如何將庭前會議與被告人的細節(jié)性的權利或者被告人權利爭取的細節(jié)密切勾連起來,直接關聯(lián)起來至少埋下伏筆,這也是很重要的辯護策略與技巧。
庭前會議制度,庭前會議程序與有效辯護之間的息息相關,總而言之,庭前會議許許多多的寶藏需要我們?nèi)ネ诰蛉ダ谩?/span>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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