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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律師在同一案件中不得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既一個律師在同一案件中不能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 那么,同一個律師在同一個案件中是否可以同時代理兩個以上的原告或被告? 刑事案件中,基于幾個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們之間的利害關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沖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個律師同時為幾個被告人進行辯護,就可能使辯護人處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難以同時維護幾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一個律師不能同時為同一案件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被告人擔任辯護人。 基于上述理論,在民事訴訟中,兩個以上被告之間互相有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一個律師不得同時擔任其代理人。但對于如何界定這種利益沖突,目前并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 法無禁止則可行,故,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既可以同時擔任同一案件的被告代理人,也可以同時擔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的雙方代理人。 一: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可以擔任同一案件爭議雙方當事人(即原、被告)的代理人。 案號:(2016)高法民申3404號民事裁定書 楊某某與唐某某、賴某某、立強公司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 最高法認為:一,二審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于由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代理本案,聽取了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在楊某某及各被申請人均堅持要求不變更代理律師以及各自向法院提交了《豁免函》情況下,方被允許。此外,《律師法》僅規(guī)定了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不得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律師職業(yè)行為規(guī)范》雖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但該文件是全國律師協(xié)會制定的行業(yè)性規(guī)范,而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范,故楊某某主張雙方的代理律師由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擔任,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二: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可以擔任同一案件的被(原)告和第三人的代理人。 東亞公司與興安盟醫(yī)院、辛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一審法院基于興安盟醫(yī)院的申請,追加辛禾公司為本案第三人。 最高法認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并未限制在同一案件中,訴訟參與人不得委托同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做代理人。本案二審中,吉林辛禾公司與興安盟醫(yī)院雖然均委托內(nèi)蒙古天厚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做代理人,但并不存在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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