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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威公司系東莞市常冠塑料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債權人,其債權經法院調解確認。后常冠公司被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后破產受理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7)粵1971破28-4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管理人未能與常冠公司的股東取得聯(lián)系,亦無法接管常冠公司的財務賬冊和重要文件等而進行全面清算,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guī)定,裁定終結常冠公司破產程序。榮威公司認為常冠公司的3名公司未履行出資義務,故向破產受理法院起訴要求該3名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東莞市榮威包裝印刷有限公司、蔣海等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粵19民終6995號 裁判日期:2021年08月30日 本文作者:趙媖潔,云南大學滇池學院法學學士,文豐破產業(yè)務部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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