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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淵源不同 | 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的法的淵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義上的法律淵源 | 在普通法法系國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 (2)法的分類不同 | 大陸法系國家法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進人20世紀后又出現(xiàn)了經(jīng)濟法、勞動法等兼有公法和私法兩種成分的法 | 普通法法系國家無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基礎上形成的全國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訴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 (3)法典編纂的不同 | 大陸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 | 英美法系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guī) | (4)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式不同 | 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奉行職權(quán)主義,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法官審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實外,首先考慮制定法是如何規(guī)定的,隨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來判決案件 | 普通法法系的訴訟程序奉行當事人主義,法官一般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慮以前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案件事實加以比較,然后從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guī)則 |
以上這些差別主要是由于兩大法系的不同歷史背景造成的,也體現(xiàn)了不同的哲學傾向。一般來說, 大陸法系傾向于理性主義,而普通法法系則向于經(jīng)驗主義。進人20世紀后,兩大法系之間的差異已逐漸縮小,融合也正在發(fā)生,但傳統(tǒng)不同,差異還將長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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