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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地制度問題在20世紀宋代經(jīng)濟史研究乃至宋史研究中都是重要議題之一。對于土地政策、土地所有制形式、莊園制度、官田問題、租佃關系、地租形態(tài)、人身依附關系等都有比較充分的討論。毋庸諱言,近二十年來宋代土地問題研究,隨同經(jīng)濟史研究在宋史整體研究中的比重下降也有較為明顯的下滑,除了隨著研究范式的變化其討論的主旨也相應發(fā)生變化外,土地政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討論卻有較大的爭議,引起學界的關注。 一、有關宋代土地政策的討論 先看“田制不立”的討論。 以往大多數(shù)學者認同的說法是“所謂‘田制不立’,指的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建立不起來”。對此學界有三種不同意見,一是認為說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脫脫等人,不是宋人。宋元時人論田制,有兩種不同的含義。一種是專指井田制,這種意義的田制,不獨宋代沒有,春秋戰(zhàn)國、秦漢、魏晉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沒有。田制的另一種含義是指各種土地政策、土地法規(guī),這種意義上的田制,不僅兩漢、北魏、北齊、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二是認為田制不立即限田不立,是關于均役的行政事務舉措,不是在制度層面作為一種能與均田制(假設存在這個制度)相提并論的制度。三是認為在當時的語境下“田制”指的是賦役制度,賦役不均就是“田制不立”,而賦役均則“田制定”。而且認為國有制、私有制孰優(yōu)孰劣暫且不論,但這些概念都是現(xiàn)代術語,古人并沒有這樣的概念。這三種觀點從還原當時語境和與賦役制度聯(lián)系起來考察宋代的“田制”問題,對于深化認識宋代的土地管理制度無疑是很有意義的。但是必須指出,過去用馬克思主義政治經(jīng)濟學的原理討論土地所有制,是把土地所有權置于社會生產(chǎn)的全部關系中進行考察的。土地的國有制或私有制變化是衡量社會歷史發(fā)展的密鑰。這不僅僅是用現(xiàn)代術語的問題,而是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社會認識水平的提高,在總結人類歷史知識基礎上對社會不同發(fā)展階段所有權、生產(chǎn)關系變化的高度概括和凝練。顯然近二十年來的研究并沒有從這個方面來討論,其見解還停留在宋人的認識基礎上。這大致是理論缺失的一種表現(xiàn)。若從土地管理制度的角度來說,宋朝是有“田制”的,不論是20世紀末發(fā)現(xiàn)的“天圣令”中的“田令”、《慶元條法事類》等刑法典籍中記載的“田令”,還是《宋刑統(tǒng)·戶婚律》《宋會要輯稿》刑法等文獻的記載,都清楚地表明宋代有一套建制相當規(guī)范的土地管理制度。所以以上三種觀點并沒涉及所有權和生產(chǎn)關系,而是針對宋代土地管理制度的探討。就此來審視楊際平先生所講“宋代抑制土地兼并政策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規(guī)定客戶與下等戶才可以請射荒田;(2)規(guī)定官吏不得租種官田;(3)規(guī)定寺觀不得市民田;(4)規(guī)定品官限外之田也要派差科;(5)規(guī)定不得由出舉而買田。”就不難發(fā)現(xiàn)這五個方面雖具有抑制兼并勢力的某些性質,但應歸入宋代的土地管理制度或賦役制度,也就是楊際平先生自己所說的“田制的另一種含義是指各種土地政策、土地法規(guī) ,乃至對土地的規(guī)劃、利用等等”。因為這些政策與土地所有權(產(chǎn)權)轉移或買賣并沒有多少實際的聯(lián)系。 再看“不抑兼并”的討論。 關于“不抑兼并”政策的討論,20世紀學界雖有一些不同的表述,但是認識比較統(tǒng)一,“不抑兼并”就是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和自由兼并,是指唐宋之際土地所有權亦即產(chǎn)權制度的轉移。其中以漆俠先生說“所謂‘不抑兼并’,又是在承認土地私有前提下對土地兼并不加干預”最具代表性。 進入21世紀以來,楊際平先生連發(fā)數(shù)篇文章對過去的討論加以否定,認為宋人未曾籠統(tǒng)地說“我朝‘不抑兼并’”,而且以為“抑制兼并的傳統(tǒng)思想仍是宋代政壇的主流思想”,然后如前揭從五個方面具體論述了宋代抑制土地兼并政策。 那么這兩種意見孰是孰非?為了便于討論,首先對“兼并”具有動詞和名詞的不同含義加以區(qū)分是必要的 ?!凹娌ⅰ弊鳛閯釉~,常用于政治、軍事活動,如賈誼《過秦論》“秦兼并諸侯山東三十余郡”,也用于經(jīng)濟活動,如晁錯《論貴粟疏》:“此商人所以兼并農(nóng)人,農(nóng)人所以流亡者也?!?/span> “兼并”作為名詞則是指一種社會階層,如張湯建議“出告緡令”,《史記》正義釋曰“用鋤筑豪強、兼并、富商、大賈之家也”。在這里兼并與豪強、富商、大賈并列。此處的兼并即是指土地兼并者。 明了這種區(qū)別很重要,因為對社會經(jīng)濟領域的兼并活動和對兼并勢力的抑或不抑的指向性質是根本不同的,是兩種有聯(lián)系而又有區(qū)別的社會經(jīng)濟政策,不能簡單混同。而以往的討論沒有作嚴格的區(qū)分,因而易造成概念的混淆。 在經(jīng)濟活動中,土地兼并主要是指土地所有權(產(chǎn)權)的轉移。 嚴格地講,針對土地買賣宋朝沒有統(tǒng)一的國家抑制政策,“豪強兼并則不禁”,“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應無疑。這是因為自唐中葉兩稅法代替租庸調(diào)制以后,宋朝是中古以后第一個開始全面推行以兩稅法為標志的財產(chǎn)稅的王朝,而且宋代其他的各種賦稅也都不同程度地處在向財產(chǎn)稅轉化的過程之中。雖說宋代二稅與唐代兩稅在具體內(nèi)容方面有了一些變化和不同,但唐代實行兩稅法時所奉行“唯以資產(chǎn)為宗,不以丁身為本”的賦稅原則沒有變。也就是說從理論上講,國家征稅不是關心人戶占有多少土地,而是關心占有土地者是否能按土地的實際占有額繳納相應額度的賦稅。正如學者所指出的土地兼并不會影響到封建國家土地稅的征收,只是“由‘舍地稅人’轉變?yōu)椤崛硕惖亍薄?/span> 宋政府鼓勵民間土地買賣在行政方面也有體現(xiàn):“古者制民常產(chǎn),今民自有田, 州縣利于稅契,惟恐其不貿(mào)易也?!敝饔^上是為了多收交易稅,客觀上使土地交易得以順利開展。相應的是立法保障:“官中條令,惟(田產(chǎn)) 交易一事最為詳備, 蓋欲以杜爭端也?!痹敱M的田產(chǎn)交易法規(guī), 既說明了民間交易的頻繁, 更說明了官方對私有財產(chǎn)交易權的高度重視和尊重。近一二十年來學界對宋代土地制度中的“典賣”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 王安石變法的宗旨是“摧抑兼并,賑濟貧乏”,但是面對兼并勢力大量兼并土地的既成事實,也反對用類似“井田”的方法來摧抑。王安石早年與李覯、張載、二程一樣也曾經(jīng)向往古代井田制:“我嘗不忍此,愿見井地平?!眻?zhí)政前王安石的確把恢復井田制作為解決土地不均問題的基本方法,可是在執(zhí)政之后,王安石與張載、二程對井田制則存在根本性的分歧。王安石不僅放棄了“愿見井地平”的想法,而且認為張載等實行井田是“致亂之道”。 從上引史實來看,可以肯定宋朝對于土地兼并(買賣、交易)是不加抑制的,而對于既成事實的土地占有也不能“制限”。即使兼并活動中出現(xiàn)了種種不合理現(xiàn)象,如漆俠先生對宋人所描述兼并勢力對非法兼并的時機和實施的卑劣手段做過較為系統(tǒng)的概括:兼并勢力兼并農(nóng)人的土地多是在農(nóng)人無助的時機:首先,戰(zhàn)亂之際,人戶逃散,是兼并勢力格外猖獗的時候(王小波、李順起義;儂智高叛亂;兩宋之際宋金戰(zhàn)爭)。其次,災荒年景是兼并的有利時機。最后,每年經(jīng)常性的青黃不接也是兼并的有利時機。其手段則是:(1)誘騙;(2)偽券(偽造田契賣券、制造假的買賣田契);(3)高利貸;(4)冒名頂替、增賦占田;(5)乘人之危,壓低價格;(6)或借故刁難、或捏造罪名,以售其奸計;(7)對官田能兼并者則兼并之,其不能兼并者,則因官田租輕,增租奪佃,這種情況,南宋似更為廣泛。盡管土地兼并過程中產(chǎn)生種種弊端和刻薄,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私人土地的買賣不受到任何限制。只要買者和賣者兩造通過正常的手續(xù),將兩造買賣土地的田契向當?shù)毓俑蕡?,得到官府的認可,蓋上官府的印信(這種田契謂紅契),繳納田契錢,將賣主所賣土地從國家版籍上過錄給買主,而后由買主承擔這塊土地的田賦,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就算完成了?!?/span> 對于土地兼并活動宋朝不加抑制,但是對兼并活動之后不斷生長的兼并勢力對國家賦役造成的危害則有清醒的認識。北宋中期人陳舜俞在《說田》中深刻地指出:“古之兼并,兼民利也,今之兼并,又并公稅也?!蹦纤吻捌谌耸穲蝈鲋赋觯骸柏式褓x稅何如哉?不均之弊有二:有兼并之弊、有流徙之弊。何謂兼并之弊?富者地,日以益而賦不加多;貧者地,日以削而賦不加少。奸民欲計免于賦役者,割數(shù)畝之地,加之數(shù)倍之賦,而收其少半之直,于是其富者地連阡陌,膏腴沃壤奄而有之。其貧者曾無尺地以置錐托足,方且困于重役,迫于追呼,此所謂兼并之弊也?!敝祆鋵ω毭癞a(chǎn)去稅存進行針砭:“貧民產(chǎn)去稅存,不堪追呼之擾,富家業(yè)多稅少,益長兼并之勢?!薄笆且院兰掖笮?、有力之家,包并民田而不受產(chǎn),則其產(chǎn)虛樁在無業(yè)之家,冒占官地而紐租,則其租俵寄于不佃之戶。奸胥猾吏,夤夜作弊,走弄出入,不可稽考?!?所以宋朝文獻中呼吁抑制兼并勢力的輿論要遠高于保護富人利益的聲音。 以往研究宋代土地政策,常引用王明清《揮麈錄余話》卷一記述的一段話: 對于這段話,引者多是從闡發(fā)不抑兼并政策的內(nèi)涵以及論證唐宋之際社會經(jīng)濟變化加以引證,但仔細考量這段記述并不符合宋朝歷史的實際。表現(xiàn)在兩點:其一,從制度設置和政策施設初衷來講,沒有問題,因為中唐以后賦稅制度變革,以資產(chǎn)為宗。如果占田多的民戶按章納稅,田多的人繳納賦稅多,自然比占有土地少繳納賦稅少,要節(jié)省很大的行政成本,但是在兩宋320年的現(xiàn)實社會里“兼并之財樂于輸納,皆我之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句空言,實際上“兼并之家,侵刻小民、陰奪官利”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xiàn)象。其二,這里所謂的“不抑兼并”,若是指不抑土地所有權(產(chǎn)權)的轉移則符合實際,若是指不抑兼并勢力則不符合宋代的實際,因為有宋一代對于兼并勢力或階層不僅抑制而且抑制的廣度和深度超過漢唐,元明清也不及。 二、宋朝抑制兼并勢力的政策和措施 為了保障國家的賦稅的收入,宋官府采取了限田和均稅政策,至遲在太宗時就已采取均稅政策,抑制土地兼并勢力。太宗嘗謂宰相曰:“井田之制,實經(jīng)國之要道。后世為天下者,不為井田,則貧富不均,王化何由而行?自秦滅廬井、置阡陌、經(jīng)界廢而兼并作。漢魏以降,民受其弊久矣。朕君臨大寶,軫念黎庶,雖井田之制不可卒復,因時創(chuàng)法,漸均貧富,則朕別有規(guī)制,終當行之,以安四海?!倍斯耙院竽嗽t:“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孤貧,窒塞奸幸,凡民間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爆F(xiàn)實中針對“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贏之資,貧者取倍稱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diào)未畢,資儲罄然?!碧凇八炝钪菘h戒里胥、鄉(xiāng)老察視,有取富民谷麥貲財,出息不得逾倍,未輸稅毋得先償私逋,違者罪之?!?/span> 由此可見,宋朝從太宗時就很重視賦稅不均的問題。其后仍然為歷代君主所重視。仁宗景祐、慶歷、皇祐、嘉祐年都曾實行過方田均稅。神宗上臺支持王安石變法,“神宗患田賦不均,熙寧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詔司農(nóng)以《方田均稅條約并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南宋紹興十二年,李椿年曾奉詔主持經(jīng)界法的推行,雖然時斷時續(xù),收效有限,但在南宋直到度宗咸淳年間還是朝野議事日程上的大事之一。 但是這些政策多限于土地收益,且收效不大,而稅收來源自古就不只限于土地,特別是隨著中唐以后商業(yè)市場和城鎮(zhèn)的發(fā)展,商業(yè)資本和高利貸資本掌控著更為巨大的社會財賦,因而從秦漢以來以抑商為主的抑兼并逐漸轉向抑制以富裕大農(nóng)、高利貸資本、商人為一體的兼并勢力為主。由此審視宋代抑兼并的政策和措施,就不難發(fā)現(xiàn)是集秦漢以來抑兼并政策和措施之大成,即將秦漢以來的抑兼并的政策系統(tǒng)化、制度化、擴大化。 《宋史》食貨志敘述戶部職能時,有數(shù)項職能直接與抑兼并相關,這就是“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調(diào)度”“以常平之法平豐兇、時斂散”,“以免役之法通貧富、均財力”,“以義倉振濟之法救饑饉、恤艱厄”,“以農(nóng)田水利之政治荒廢、務稼穡,以坊場河渡之課酬勤勞、省科率”。下面分敘之: (一)以征榷抑兼并 所謂征榷,“征”謂商稅,從宋代起第一次成為國家財政重要稅源。“榷”指鹽酒茶礬等各項專賣。馬端臨在《文獻通考》自序中說得好,深刻揭示了歷代征榷政策的本質: 鹽鐵專賣始于戰(zhàn)國,榷酒始于漢武帝,唐中葉以后茶葉也開始征榷,至宋朝更是中國古代史上唯一一個對各類大宗商品自始至終進行征榷的朝代,而且制度日益繁密。此類研究學界成果頗富,不贅。 ![]() ![]() ![]() (二)平糴、輕重、斂散理論的運用 ![]() ![]() 唐代大詩人白居易在對策“辨水旱之災,明存救之術”中曰:“蓋管氏之輕重,李悝之平糴,耿壽昌之常平者,可謂不涸之食,不竭之府也?!边@些周秦以來的平糴、輕重、斂散理論雖是救災救荒平抑物價的對策,但其精神實質是抑制兼并。 田錫曾說:“兼并既抑,則貧富自均,貧富既均,則豪強自禁,其術安在,在乎王者提利權而均國用也,重輕萬貨,斂散百谷,乃其術焉?!狈蹲嬗硪舱f:“是故,操斂散之術以權之,管子曰民有余則輕之,故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輕重之權在上,則其利不入于兼并之家,而農(nóng)民常得其平,此所以家給人足也?!笔聦嵣纤纬越▏潦技唇⒊F絺}制度?!按净辏?92)六月辛卯,詔置常平倉,命常參官領之。歲熟增價以糴,歲歉減價以糶,用賑貧民,復舊制也。《會要》淳化三年六月,詔京畿大穰,物價至賤,分遣使于京畿四門置場,增價以糴,令有司虛近倉以貯之,命曰常平?!逼浜笾辽褡诔埃F絺}基本延續(xù)了這種做法。 在南宋專設的常平倉之外,常平倉的“賤糴貴糶”功能則得到前所未有的廣泛運用。 南宋人董煟評論說:“漢之常平止立于北邊,李唐之時亦不及于江淮以南,本朝常平之法遍天下,蓋非漢唐之所能及也?!鼻迦苏f:“漢耿壽昌為常平倉,至宋遂為定制。” ![]() ![]() ![]() (三)損有余補不足 ![]() ![]() 損有余補不足是儒道的重要思想,歷史上反映這一思想的實施較為突出的事例是義倉和勸分。義倉最初實行于隋朝,其后歷代均有實施。宋朝義倉之設曾經(jīng)歷幾次反復,直到元豐以后才得以確立。宋設義倉本著抑兼并的思想,這可從仁宗時下的一道詔令窺其一斑: 再看勸分?!皠穹帧弊鳛橐环N社會救助現(xiàn)象在先秦時代已出現(xiàn),其意是指勸導人們有無相濟。到了宋代“勸分”更是成為救荒的重要舉措。“勸分”成為官府通過以爵位官職、優(yōu)惠價格、免役等條件為號召,鼓勵或激勵富民、士人、商賈等有力之家將儲積的糧食拿出來賑濟、賑貸和賑糶災民的一種救荒補助辦法。“天之所生,地之所養(yǎng),以之足斯民之用有余也,特有偏而不均之患耳,富者庾滿,則貧者甑空,勢也。于是均平之政生焉,曰常平,曰勸分,曰由狹徙寬,凡所以使之有豐而無兇,損有余以補不足,皆王政之綱也?!钡亲员彼沃泻笃谥聊纤?,“勸分”由自愿發(fā)展成為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州縣勸諭賑糶,乃有不問有無,只以五等高下,科定數(shù)目,俾之出備賑糶?!蹦纤喂庾诮B熙五年(1194)十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上言督促帥臣、監(jiān)司、州縣守臣厲行勸分,“如豪右之家產(chǎn)業(yè)豐厚,委有藏積,不遵勸諭,故行閉糴者,并令核實奏聞,嚴行責罰,仍度其歲計之余,監(jiān)勒出糶,其州縣不恤鄰境,遏糴自便者,亦仰監(jiān)司、帥臣按劾以聞,重置典憲。”由此可見,“勸誘”已完全名不副實,實乃成為強制出粟的別名。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宋政府“令巨室富家約度歲計食用之外,交相勸勉”“接濟細民”的做法,與北宋初“劫富濟貧”的王小波、李順所為:“悉召鄉(xiāng)里富人大姓,令具其家所有財粟,據(jù)其生齒足用之外,一切調(diào)發(fā),大賑貧乏?!焙纹湎嗨颇藸?。 ![]() ![]() ![]() (四)國家政權重拳出擊下的抑兼并:王安石變法 ![]() ![]() 隨著北宋中期新儒學的復興和社會矛盾的日趨尖銳,先進的士大夫秉持內(nèi)圣外王之道,欲重建社會秩序,打出回到三代去的旗號。孟子所謂“仁政自經(jīng)界始”,成了宋朝的時代最強音。抑制兼并遂成為當時的主流思想,王安石可謂是這股潮流的代表者之一。他的《兼并》一詩最有代表性。王安石的這首詩可分三部分來理解。 其一,在理想的三代社會,沒有私有財產(chǎn)以欺壓百姓:“三代子百姓,公私無異財。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賦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誅,勢亦無自來。” 其二,戰(zhàn)國時代,秦用商鞅變法,依靠兼并勢力維護統(tǒng)治,以致禮崩樂壞:“后世始倒持,黔首遂難裁。秦王不知此,更筑懷清臺。禮義日已偷,圣經(jīng)久堙埃。法尚有存者,欲言時所咍。” 其三,自戰(zhàn)國以降,官府和“俗儒”不知造成國家財政困難的原因是由于兼并勢力的壟斷:“俗吏不知方,掊克乃為材。俗儒不知變,兼并豈無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闔開。有司與之爭,民愈可憐哉?!?/span> 當然必須指出,王安石抑制兼并帶有濃厚尊王色彩,即站在皇權或國家的立場上,“今一州一縣便須有兼并之家,一歲坐收息至數(shù)萬貫者。此輩除侵牟編戶齊民為奢侈外,于國有何功?而享此厚奉”。是故,熙豐年間在神宗支持下進行變法時,就是以“摧抑兼并、均濟貧乏”為宗旨,陸續(xù)頒布了青苗法、免役法(募役法)、市易法、農(nóng)田水利法及方田均稅法等新法。雖然有所反復,但是北宋后期六十年基本上是沿著王安石摧抑兼并的路線行進。這方面的討論學界論述甚多,不贅。 ![]() ![]() ![]() (五)無處不在的抑兼并 ![]() ![]() 由于摧抑兼并思想在宋朝頗為流行,除了上述幾項政策和措施外,在宋代中央和地方政務運行中,抑兼并似無處不在。如宋祁說:“臣伏以摧豪強惠小民,王者政教之美也?!彼踔林鲝堅谌胫兄贫戎欣檬袌鲫P系、物資調(diào)配之際,抑制“有物力人戶”“以明國家損豪強,優(yōu)力農(nóng),稱物平,施之義?!庇秩绮惶澇梢旨娌⒌暮跽摽h令居官之道時說:“今之從政者,類以抑強扶弱為能。其說曰‘貴者勢焰熏灼,而喑嗚叱咤,可使賤者奪氣;富者田連阡陌,而指麾拱揖,可使貧者吞聲。吾能中立不移,劘貴沮富’,故凡以勢利至者,不問是否,例與摧抑?!?strong>胡太初是南宋后期人,從他所謂“今之從政者,類以抑強扶弱為能”,聯(lián)系到前揭從北宋初以來抑制兼并勢力是朝野主流思想的史實,則從一個側面說明抑兼并勢力是宋朝多數(shù)基層官員的基本信念。 ![]() 三、兼并勢力難抑的社會原因 ![]() 如上所述,抑兼并的思想在兩宋時期是時代的主流,而且抑兼并的政策和措施可謂集漢唐以來千年之大成,如果從增加國家稅收,打壓大農(nóng)、商賈勢力的角度而言,其效果是明顯的,這方面筆者已有專門討論,不贅。如果從消減貧富分化的兩極對立而言,則收效甚微,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失敗的。社會依然是“夫天下之本者在民,民之豪者皆兼并,而貧者無置錐之業(yè)”。請看下面史實: 以征榷抑制兼并,如馬端臨概括:“昔之榷利,曰取之豪強、商賈之徒,以優(yōu)農(nóng)民,及其久也,則農(nóng)民不獲豪強、商賈之利,而代受豪強,商賈之榷。有識者知其苛橫,而國計所需不可止也。” 被司馬光稱為:“三代之良法”的常平倉制度到仁宗后期已是弊端叢生,李覯總結出三點:“其所未至則有三焉”:其一,數(shù)少之弊:“一郡之糴不數(shù)千萬,其余畢入于賈人。至春當糶,寡出之,則不足于饑也,多出之,則可計日而盡也。于是賈人深藏而待其盡,盡則權歸于賈人矣。”其二,道遠之弊:“倉儲之建,皆在郡治,縣之遠者,或數(shù)百里,其貧民多糴則無資,少糴則非可,朝行而暮歸也,故終弗得而食之矣。”其三,吏奸之弊:“舉掌之人,政或以賄,概量不均,行濫時有。及其出也,或減焉、或雜焉,名曰裁價,實則貴矣?!币蚨醢彩吓_推行新法,所頒行的“青苗法”就是針對常平倉有名無實狀況的改革,熙寧二年(1069)九月四日,制置三司條例司指出:“比年災傷,賑貸多出省倉……此朝廷所以難于施惠,而兇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澤也?!逼浜笥钟心家鄯ā⑹幸追?、方田均稅法等新法頒行。但是王安石變法力圖培育農(nóng)民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和建立合理的社會救濟制度的實踐,收效并不顯著,正如元豐五年(1082),宋神宗在殿試進士策問中所指出的: 南宋厲行的經(jīng)界法也是時斷時續(xù),最終沒有取得應有效果。 鑒于上述,總體上來說宋代抑兼并勢力并不成功,這是為什么呢?筆者以為有四方面的原因。 第一,社會流動日益的頻繁是兼并難抑的根本原因。 眾所周知,中唐以后打破了以往“士農(nóng)工商,四人各業(yè)。食祿之家,不得與下人爭利。工商雜類,不得預于士伍”的界限,社會流動從兩個方向全面展開。一是土地買賣的自由促成了貧富轉換的加速,這就是所謂“千年田,八百主”;二是入宋以后科舉選官制度得到極大發(fā)展,使得包括平民下層的工商雜類也有機會進入權貴階層成為可能,因而商人、地主兼并勢力日益與代表權貴的官僚的結合就成為中唐以后至宋代新興兼并勢力的重要標志。“兼并”一詞,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從宋朝開始,文獻記載的頻度和數(shù)量較之秦漢至五代的總和還要多,說明社會經(jīng)濟層面的兼并活動和兼并勢力在宋代有較大的發(fā)展,無疑也是宋代社會流動較漢唐明顯擴大和加快的反映。 第二,為富民“兼并”辯護的思想彰顯時代的新特色。 雖然北宋中期以來“貧富相濟”思潮漸次抬頭,但抑制兼并是朝野的主流思想。那么及至宋廷南渡以后,情況有了很大變化,首先王安石變法遭到否定。浙東學派陳亮說:“青苗之政,唯恐富民之不閑也,均輸之法,唯恐商人之不折也?!比~適則說:“當熙寧之大臣,慕周公之理財,為市易之司,以奪商賈之贏,分天下以債,而取其什二之息……今天下之民,不齊久矣。開闔、斂散、輕重之權不一出于上,而富人大賈分而有之,不知其幾千百年也,而遽奪之,可乎?奪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為國利,可乎?”貧富相濟的主張逐漸在士大夫階層流行。 北宋中期以后反對抑制兼并的思想抬頭至南宋漸次流行,是因為中唐以后,隨著均田制瓦解、兩稅法實行,如前所述土地買賣交易得到國家的鼓勵和保護,因而形成貧富差別是歷史自然形成的,“禁兼并、抑奔競,而兼并、奔競汔不止”,蔡襄說:“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農(nóng)人、商賈、百工之家,莫不晝夜營度,以求其利?!倍谊愃从崂碇睔鈮训貫楸灰值募娌⒄呓星?/span> 尤其是后兩句“奈何民之不兼并而能各安其分與哉,奈何民之不奪爭而知自貴于廉遜哉。天子之公卿大夫則可為,在天子之民則不得為,又非公恕之道也”,直接抨擊了抑兼并者“己所欲而禁民不得為者”的虛偽和不合理。由此大聲喊出“為天下將刑而求其止,其可得乎?” 第三,“古者刻剝之法,本朝皆備”是農(nóng)民陷入貧困的直接動因。 客觀地講,宋朝的戶籍登記、賦役、社會救助等制度,多是從保護下層民眾的角度出發(fā)建立的,但這只是建立在儒家什一稅、民本思想等理論基礎上,而實際上宋朝自建立伊始就是繼承唐末五代以來的舊的統(tǒng)治秩序,龐大的統(tǒng)治機器,巨大的皇室消費、養(yǎng)兵、官祿以及各種行政管理成本支出,使得財政需求不斷擴大,各種誅求層出不窮。官府的苛征使得大批農(nóng)民破產(chǎn)、轉徙、逃亡,加之吏治敗壞,從而給兼并者兼并土地、財產(chǎn)提供了機會和土壤。正如辛棄疾所指出的田野之民無所依存,是由“郡以聚斂害之,縣以科率害之,吏以乞取害之,豪民以兼并害之,盜賊以剽奪害之”多種因素造成的,也就是說造成農(nóng)民的貧困,“豪民以兼并害之”只是其中的一個因素,更多的因素是官府的苛征。同時官府的苛政在很大程度上把貧民下層推向被兼并的深淵。 第四,權貴勢力膨脹是抑兼并、賑濟貧乏政策難以兌現(xiàn)的主要原因。 宋代除了限制官戶占田外,還有禁止地方官在所任州縣擁有田產(chǎn);禁止承買和租佃官田;禁止放債取息;禁止經(jīng)營酒坊酒場、河渡、坑冶;禁止私辦紡織業(yè)。但是現(xiàn)實生活則完全是另外一種景象,權貴不僅沒有得到抑制,而且日益膨脹奢靡。到南宋晚期,“國朝駐蹕錢塘,百有二十余年矣,外之境土日荒,內(nèi)之生齒日繁,權勢之家日盛,兼并之習日滋,百姓日貧……今百姓膏腴皆歸貴勢之家,租米有及百萬石者”。“至于吞噬千家之膏腴,連亙數(shù)路之阡陌,歲入號百萬斛,則自開辟以來,未之有也”。由此可見,在承認土地私有,國家對于土地買賣不干預、放任自由的政策下,對于日益生長的兼并勢力的抑制,正如孟子所言“以若所為求若所欲,猶緣木而求魚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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