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們就開始詳細解讀這本書的具體內容。我們先來說第一個主題:“法與政體”,關于這個話題我們會圍繞三部分展開:第一,孟德斯鳩的政體分類;第二,各種政體賴以存續(xù)的內在動力;第三,政體和法律的關系。 首先解釋一下什么是政體?我們以比較熟悉的法國歷史舉例。法國大革命以后的1792年,法蘭西第一共和國成立,1804年,法蘭西第一帝國成立。此后又反反復復,相繼成立了法蘭西第二共和國、第二帝國,以及第三、第四和第五共和國。這里提到的“帝國”和“共和國”,就是“政體”,一個最直觀的區(qū)別就是,要想當皇帝,必須把政體從共和國改為帝國,否則這個皇帝就當?shù)妹徽圆豁槨?/p> 所以當年,拿破侖想過皇帝癮,他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法蘭西第一共和國”改為“法蘭西第一帝國”。如果要給政體下一個學術點的定義,可以這樣說。所謂政體,就是由多少人來掌握國家最高統(tǒng)治權。如果是一人統(tǒng)治,就是君主政體;如果是少數(shù)人統(tǒng)治,就是貴族政體;而如果是多數(shù)人統(tǒng)治,就是共和政體。你看,根據(jù)統(tǒng)治者人數(shù)來劃分政體性質,標準清晰明了。所以,政體不論怎么變化,變得其實無非就是統(tǒng)治者的人數(shù)而已。 但是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卻并不這樣認為,他非常敢于挑戰(zhàn)老師的觀點,“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就是他的名言。他認為,除了統(tǒng)治者人數(shù)這個因素以外,政體的劃分還要考慮第二個因素,就是政權到底為多少人服務。無論政權由多少人掌握,只要它能為全體人民服務,就是理想的政體,但如果只是服務于某個特定的群體,政體性質就會發(fā)生變化,從而形成它們各自的變態(tài)政體。比如,君主政體如果只是為了君主利益,就會演變?yōu)橘灾髡w?!百浴笔琴栽降馁裕爸鳌笔侵魅说闹?。貴族政體如果只服務于富人的利益,就會形成寡頭政體。共和政體如果只服務于窮人利益,則會形成平民政體。你看,到了亞里士多德這里,政體劃分的標準開始從早期僅僅關注“統(tǒng)治者人數(shù)”過渡到了同時關注“統(tǒng)治者人數(shù)”和“被服務者人數(shù)”的雙重標準。 但是,你可能會說了,不論是統(tǒng)治者數(shù)量,還是被服務者的數(shù)量,歸根結底還都只是著眼于數(shù)量嘛!比如,很多國家都是一個君主在統(tǒng)治,但結果卻有天壤之別,因為有的君主會依據(jù)法律進行統(tǒng)治,而有的君主則會完全依靠反復無常的性情來進行統(tǒng)治,路易十四說的“朕即國家”就是個典型,在他眼里,哪里有什么固定的法律,“老子就是王法”。如果根據(jù)數(shù)量標準,這兩類君主政體就沒有什么區(qū)別,這對依法治國的皇帝就顯得不太公平。而且,如果按照以前的劃分,只要是一個人掌權,就是一類政體,那實行三權分立的英國君主政體和實行中央集權的法國君主政體就沒有什么本質的區(qū)別了。 但孟德斯鳩分明對英國實行的君主立憲制推崇備至,而對法國實行的封建王權極為痛恨,所以,只有把一人掌權進一步劃分為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才可以讓讀者在和英國的對比當中,自動找到法國所對應的政體性質,從而對法國封建王權進行極為隱晦的批評。你看,政體劃分標準演變背后的邏輯是不是很有意思? 所以,孟德斯鳩就開始考慮,能不能在權力運行的“數(shù)量”這個維度之外,再提出一個劃分政體的“質量”維度呢?于是他第一次提出,政體的劃分還要考慮權力運作本身的性質,從而把政體劃分為成“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三類??蓜e小看這個小小的改動啊。在他手上,“權力歸誰享有”這個標準變得并不重要,“統(tǒng)治者怎樣運用手中的權力”反而成了最重要的標準。政體劃分標準由此從“數(shù)量標準”過渡到了“質量標準”。 那接下來的問題就來了: 第一,在孟德斯鳩的政體分類當中,貴族政體為什么消失了呢?那是因為,在孟德斯鳩寫作的年代,貴族政體在現(xiàn)實中早已不復存在,因此沒有了研究的必要。 第二,為何孟德斯鳩要把一人執(zhí)政劃分為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而對共和政體又沒有做同樣的劃分呢?那是因為,1748年以后,地球上的絕大部分國家實行的幾乎都是君主政體。孟德斯鳩關心政治現(xiàn)實要遠勝于關心政治歷史,當然會對當時盛行的政體,也就是君主政體進行更為細致的劃分。至于為何沒有對共和政體進行進一步的分類,那是因為在孟德斯鳩生活的年代,雅典這樣古代的共和政體在世界上已經絕跡,而像法蘭西第一共和國和美國這種近代共和政體還要等上很多年后才會出現(xiàn)。 《論法的精神》是在1748年發(fā)表的,而法蘭西第一共和國是1792年才成立的,美利堅合眾國則是1776年才成立的。所以,共和政體其實是作為一種理想政體出現(xiàn)在孟德斯鳩的政體種類之中的,這一點和亞里士多德有所不同,他生活在各種共和政體并存的時代,自然會對這種政體內部的細微區(qū)別更為在意。 解決了什么是政體的問題之后,我們還需要了解,在全書的體例安排上,為什么孟德斯鳩要把法與政體的關系放在全書篇首?一般而言,全方位思考政治哲學的人,都會賦予宗教以最高地位,但孟德斯鳩卻在第五編第二十四章,也就是全書尾部,在論述完所有其他關系之后,才轉而論述法與宗教的關系。在他的論述安排中,法與宗教的關系甚至要低于法與氣候、法與人口的關系。好像是不得不提的時候,才勉為其難地討論一下宗教問題。其實,作者自己也覺得這樣做似乎有點過分,所以在書中特別強調,這本書不是一本神學著作,而是一本政治學著作,所以,不把宗教放到開頭是有原因的。你看,這種結構安排其實就是作者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隱晦表達對教會和基督教不滿的一種寫作策略。 以上就是關于法與政體的第一個問題:孟德斯鳩的政體分類。孟德斯鳩通過關注權力運行的性質修改了傳統(tǒng)的政體分類,把一人執(zhí)政的政體進一步細分為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并把法與政體放在全書篇首,從而隱晦地表達了對王權和教權的批評。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在孟德斯鳩看來,三種政體得以存續(xù)的基本動力分別是什么。每一種政體要想得以繼續(xù)存在和運轉下去,都要依靠某種原則和精神。比如,專制政體依靠的則是臣民對權力的恐懼,君主政體靠的是人民對榮譽的渴望,而共和政體靠的是公民美德的追求。一旦失去這種特定的精神,這個政體也就不復存在了。 我們首先來看看專制政體統(tǒng)治的原則——恐懼。孟德斯鳩對專制政體非常反感。其實在孟德斯鳩心里,法國就是這樣一個專制國家,但是出于安全考慮,孟德斯鳩必須非常隱晦地表達自己對于法國政體的批評,所以,他借批評遙遠的亞洲和非洲的一些專制國家來指桑罵槐。比如,在孟德斯鳩筆下,專制政體特別適合一個幅員遼闊的國家,中華帝國就是典型。孟德斯鳩生活的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年代,正好相當于中國清朝的康熙、雍正和乾隆時代。孟德斯鳩的《波斯人信札》發(fā)表于康熙年間,《羅馬盛衰原因論》發(fā)表于雍正年間,《論法的精神》則發(fā)表于乾隆年間。雖然這段時間是清朝的盛世時期,但同時也是專制統(tǒng)治最為恐怖的時期。 比如最著名的胡中藻案。胡中藻是進士出身,曾擔任翰林院學士及廣西學政等職務,乾隆十八年,有人告密,說他寫的詩中有“一世無日月”“一把心腸論濁清”等句子。乾隆大怒,認為“日月”合寫是個“明”朝的“明”字,這是胡中藻有意恢復明朝,而且在國號“清”字之前居然用“濁”字形容,更是存心污蔑。胡的詩里還有“穆王車駕走不?!钡木渥?,乾隆又認為是胡中藻諷刺他多次南巡,等等,據(jù)此推理,胡中藻因此被認定為具有反清思想,著有反清書籍而被斬首。類似案件不斷發(fā)生,僅僅乾隆在位時期所制造的文字獄就多達130多起,比此前中國歷史上文字獄總和還多一倍,從而營造出一種人人自危的社會氛圍。難怪孟德斯鳩認為,中華帝國是典型的依靠恐怖統(tǒng)治的專制國家。 顯然,如果臣民對于統(tǒng)治者不再具有這種恐懼的心理,專制主義也就沒法維系了。所以,為了維護統(tǒng)治,就必須不斷地增加恐懼,最好的手段就是依據(jù)變幻無常的個人意志進行統(tǒng)治,法律的含義要盡量模糊,不斷變換,讓人無法琢磨和把握。比如雖然法律規(guī)定了大逆罪,但卻經常把大逆罪加于非大逆罪的行為,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什么叫對皇帝不敬,所以任何事情都可以拿來作為不敬的借口去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去滅絕任何家族。這樣一來,就可以永遠保持法律的威懾力,增加恐怖的氛圍。這種不斷增加的恐懼最終會摧毀專制制度本身,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說完了專制政體的原則——恐懼,再來看看君主政體的原則——榮譽。在孟德斯鳩看來,與專制政體適合龐大帝國不同的是,君主政體比較適合于幅員適中的國家,因為一旦國土過大,“天高皇帝遠”“帝力于我何有哉”,來自君主的懲罰又慢又遠,不足以對這些貴族造成威懾,那些貴族們就不會把君主放在眼里,就會建立自己的勢力范圍。所以,君主政體要想維系自身的存在,就必須特別重視“榮譽”的作用,建立一種等級制以及與之相伴的資源分配原則。 孟德斯鳩有一句話說得非常經典:“野心在共和政體中是有害的,但在君主政體下卻能產生良好的效果?!敝灰軌蛲ㄟ^一種制度讓臣民去追求君主的賞賜和爵位,就能牢牢地控制住那些不穩(wěn)定的因素。只要社會給那些底層人士以更多的上升通道,利用榮譽吸引他們?yōu)閭€人利益奮斗,君主政體就能一直運轉下去。但是,也不要忘記了,強調榮譽要有一個前提,就是這個國家必須人人有欲望,而且有明確穩(wěn)定的法律獎勵和鼓勵這種欲望。因此,教育應該鼓勵人們基于個人欲望盡可能出人頭地,而法律則應該盡可能確認和強化這種等級制。而這種榮譽的動力機制在專制國家不可能存在。 你想,既然專制君主一時興起就可以毀掉所有人的奮斗成果,在這樣的國家,誰還會為了榮譽去奮斗呢?人們所有行動的邏輯僅僅是出自被懲罰的恐懼。如果人們不再追求榮譽,君主政體就會垮臺。什么時候人們不再追求榮譽了呢?比如,濫發(fā)榮譽。如果像和珅這樣的貪官被授予“全國道德楷模”的稱號,這個榮譽對人們就不會再有任何吸引力,甚至會讓有資格獲得榮譽的人都以榮譽為恥。如果小小的勝利都可以獲得一等軍功,真正需要冒著生命危險殺敵的時候反而不會有人愿意付出生命,因為既然獲取一等軍功如此容易,又何必以性命換取呢?你看,一旦榮譽變質,君主政體就沒有任何可以維持其運轉的動力了。 既然專制政體最重要的是恐懼,君主政體最重要的是榮譽,那么共和政體最重要的是什么呢?孟德斯鳩認為,是公民的美德。為什么這么說?因為共和政體所要求的美德就是愛國家甚于愛自己,追求公共利益甚于追求個人利益,只有這樣,共和政體才能繼續(xù)存在下去。但這些美德和人的本性是矛盾的。比如,一個人不可能剛出生就愛祖國啊,一個4歲的孩子如果沒有見過天安門,怎么可能會愛北京勝于愛家鄉(xiāng)呢?還有,讓一個人對財富毫不動心,主動節(jié)衣縮食并把剩余財富捐給國家,這也是與人性相悖的啊。所以,共和政體就必須通過教育和立法來培養(yǎng)和塑造這些美德。 為什么孟德斯鳩會說,野心對共和政體是有害的?因為一旦人有了野心,個人欲望就會侵入所有人的內心,人們就會去追求個人的地位和財富,那么共和政體最為根本的平等就將不復存在,基于地位和財富的不平等而產生的等級制就會出現(xiàn),那么,共和政體也就變成了君主政體或者專制政體了。 孟德斯鳩舉了宗教的例子,他說,很多宗教都會規(guī)定嚴格的戒律,這是有道理的,因為被教規(guī)剝奪的喜好越多,殘存的對教會的感情就會越強烈。愛國也是一樣。個人感情得到滿足的程度越低,對公眾感情的投入程度就會越高。只有公民普遍具有這種無私和利他的情懷,才不會去關注個人的貪欲和野心。所以,共和政體會特別強調公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比如,雅典第一任執(zhí)政官梭倫就曾制定過這樣一條法律:“凡是在城邦陷入紛爭而不拿起武器跟隨某一派別者,將被剝奪公民資格,而且不得參與城邦事務?!蹦憧?,這條法律只要求你參與政治,至于選擇何種政治立場并不重要,總之就是不能置身事外。 在雅典著名政治家伯里克利發(fā)表的那篇非常著名的雅典陣亡將士葬禮上的講話中,也有這么一段話:“他們?yōu)樽鎳鴳?zhàn)的堅定信念,應當?shù)窒粋€人在其他方面的不足,他們的優(yōu)點彌補了他們的缺點,他們作為一個公民的貢獻超過他們作為個人所造成的禍害?!澳憧?,在雅典這樣的共和國里,只要一個公民能夠為公共事務貢獻力量,哪怕在私人領域有諸多不是,也可以是一個合格的公民。 雅典之所以能夠創(chuàng)造出那么輝煌的文明,靠的正是全體公民這種投身公共事務的美德。不過,如果這種美德變質了,共和政體也就不復存在了。比如,一旦共和政體中的人們開始渴望與眾不同,渴望出人頭地,渴望高人一等,渴望在財富和權力方面與眾不同,就會出現(xiàn)不平等和等級制,而等級制是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的特征,政體就會發(fā)生變化。所以,共和政體之下,一定要防止人們在財富和地位方面彼此攀比。 以上就是第二部分的內容,政體存續(xù)的根本動力。我們總結一下:每一種政體都有賴以維系它繼續(xù)存在的某種原則和精神,一旦這種精神消失,這種政體也就會隨之滅亡。君主政體靠的是榮譽,專制政體靠的是恐懼,而共和政體靠的是美德。如馬基雅維利所說的那樣,為了防止國家腐朽和衰敗,唯一的方法就是把它們拉回到最初的原則上去。
接下來:我們講講政體和法律之間的關系。孟德斯鳩的一個核心觀點是,一個國家制定出來的法律應當同它的政體形式相適應,保證它賴以存在的基本精神不至于腐化。比如,雅典曾經有過這樣一部法律,允許男子娶同父異母的姐妹為妻,但不準和同母異父的姐妹結婚。你可能會覺得很奇怪,這是為什么啊?其實道理很簡單,因為如果財產主要是從父親那里繼承,如果夫妻兩人是同父兄妹,這個家庭繼承的其實就只是一份遺產,但如果兩人不是同父兄妹,那這個家庭繼承的就是兩份遺產。如果一個共和國坐視這樣財富集中的事情不斷發(fā)生,最后就會破壞平等的原則,最終破壞共和政體的根基。所以,當時的立法者為了確保共和政體下的人民不會形成財富差異,自然就會禁止男子和同母異父的姐妹結婚。 法律和政體之間究竟應該是一種什么樣的對應關系呢? 我們先來看政體與民法的關系。你可以先問自己一個問題,專制政體和君主政體下的法律,哪個會更為復雜呢?孟德斯鳩的回答是,君主政體下的法律必然會更為復雜。原因很簡單,因為君主政體下所形成的等級、出身的差異,常常造成財產性質的差異,會形成繼承財產、陪嫁財產、夫妻婚后共有財產、免賦稅的貴族不動產、承擔賦稅的平民不動產、無條件繼承的不動產等各種復雜的概念區(qū)分,法律為了維護等級制的存在,必然要針對不同性質的財產制定不同的法律規(guī)則,法律當然就得復雜。但是,在專制君主的眼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既然都屬于君主,有關土地所有權和繼承的民法當然就沒有必要存在。 這里說句題外話,當年我們國家直到1984年才通過第一部《民法通則》,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在改革開放之前,普通的百姓幾乎沒有什么私人財產,因而沒有建立一部財產法的必要。既然大家都沒有財產,發(fā)生糾紛和訴訟的機會當然也就消除了,如此一來,連訴訟法都可以盡量簡化。君主政體和共和政體下,公民的榮譽、自由都受到極大的重視,所以凡是剝奪這些東西的司法程序就必然會非常復雜,而在專制政體下,人命如草芥,君主操生殺予奪之大權,自然不需要復雜的司法程序。當一個人擁有絕對權力的時候,與其規(guī)定復雜的訴訟程序,不如簡化法律、“就地正法”來得更為方便。 接下來再來看看政體與刑法的關系。在寬和政體中,因為人們太重視榮譽,所以只要剝奪他的榮譽,就能起到和刑罰一樣的效果,所以無需動用太多刑罰手段。比如,斯巴達的主要刑罰之一,就是不許將妻子借給他人,也不許接受他人的妻子。你看,這種刑罰是不是很奇怪?其實啊,對于在共和政體下生活的人而言,僅僅剝奪他們生活的樂趣就構成了一種莫大的懲罰。但是在專制國家就不一樣,人民每天生活在對生活的恐懼之中,因此刑罰必須要比這種恐懼更為嚴厲,才能起到威懾效果。 但是,嚴刑峻法又會帶來一些意外后果。比如,如果專制國家規(guī)定對輕微盜竊也要判處死刑的話,那么對于嚴重的謀殺甚至是謀反罪又該如何懲罰呢?顯然,只能繼續(xù)增加懲罰的力度,以至于必須在死刑里繼續(xù)分類,發(fā)明出類似絞首、斬首、凌遲、五馬分尸等程度不同的死刑。但是,這樣做的結果只會是“刑罰的邊際效應遞減”,也就是說,每增加一個懲罰單位,威懾效果都會越來越差。 這很好理解,比如,如果法律規(guī)定搶劫犯和殺人犯都要判處死刑,兇手肯定會在搶劫以后殺人滅口,因為,滅口以后被發(fā)現(xiàn)的概率會變小,但一旦被抓,懲罰是一樣的。但是如果法律規(guī)定,搶劫者判處監(jiān)禁,而殺人搶劫者則要處以凌遲,相信強盜就只會搶劫而不敢輕易殺人。所以,如果專制國家一味追求嚴刑峻罰,結果反而是治安越來越糟,然后繼續(xù)增加懲罰力度,從此陷入惡性循環(huán)。所以,治亂世有時反而不能用重典。要想取得最佳威懾效果,就必須控制好罪刑關系,做到罪刑相適應。不僅如此,因為專制國家刑罰太過嚴厲,對于歹徒和君子都施加同樣的刑罰,人們也就不再會把刑罰作為恥辱的標志,有時甚至會把坐牢和受刑當作一種榮譽。這就和懲罰的目的背道而馳了。 另外一個還需要探討的是政體與民風的關系。孟德斯鳩認為,從一個國家的奢侈節(jié)儉的民風里也能看出政體的特點。財富分配越平均,越不可能有奢侈的空間。奢侈永遠與財富不均是成正比的。在君主政體下,從農夫到貴族,到王宮,直到君主,奢侈應該層層加碼,否則上流社會就沒有辦法形成巨大吸引力。他們甚至認為,富人的揮霍程度應該和財富不均的程度成正比,越有錢就越應該揮霍。 孟德斯鳩有一句名言:“富人不揮霍,窮人就要餓死?!彼裕蠹也艜谶@樣的政體下看到無比奢華的巴洛克建筑。當年法國國王路易十四一共動用了30000名工人和6000匹馬,花了47年建造了擁有700多個房間的凡爾賽宮,可以說奢靡至極。整個建筑到處金光閃閃,所謂“無金不巴”,已經成了巴洛克這種建筑風格最為顯著的特征。孟德斯鳩說,共和政體會毀于奢侈,君主政體毀于貧窮。 講到這里,也許你就能理解,為什么當古羅馬帝國開國皇帝奧古斯都在位期間,元老院里有人提議他矯正當時婦女奢侈的習慣,卻被他拒絕的原因了,因為奧古斯都當時正準備建立君主政體,瓦解共和政體,奢侈正是他所需要的社會風氣。跳出本書,我們看,19世紀的德國哲學家桑巴特在《奢侈與資本主義》一書中也提出過一個驚人的觀點,不是節(jié)儉而是奢侈才催生出了資本主義。到了17、18世紀,每20個宮中顯貴至少有15個與自己的情婦共同生活。 18世紀的法國,每一年都有公開出版的可供交游的上層婦女的名錄,詳細列出姓名、地址、才干、修養(yǎng)及面部特征,以至于歐洲近代宮廷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情婦們的統(tǒng)治。蓬巴杜爾夫人,在成為路易十五情婦的19年中,她用于個人消費花掉的錢達到3600多萬里弗爾。 里弗爾是當時法國的貨幣單位,孟德斯鳩擔任法院庭長的時候,年薪是750里弗爾,如此換算下來,蓬巴杜爾夫人19年花費的金錢數(shù)量相當于孟德斯鳩四萬八千年收入的總和,由此可以想象當時法國宮廷的奢華程度!路易十五的另一位情婦杜巴麗侯爵夫人,則在5年時間花掉了1200多萬里弗爾。路易十四不斷給他的情婦修筑城堡,其中一位是來自英國宮廷的著名貴婦路易絲·克努阿勒,有人得體地評論說,路易絲的絲綢裙帶“將英法兩國連在一起長達15年”。 以上就是第三部分的內容,法律與政體的關系。我們總結一下,在孟德斯鳩看來,法律本身并不是一個封閉的系統(tǒng),它必須和事物的性質相適應,而首當其沖的就是要和政體相適應。而這,正是孟德斯鳩心目中“法的精神”。
關于法與政體這個話題我們講了三方面內容。我們回顧一下主要觀點:第一,政體可以根據(jù)統(tǒng)治者的數(shù)量和權力行使的方式分為君主政體、專制政體和共和政體三類;第二,每種政體都有維系自身繼續(xù)存在下去的內在精神,君主政體靠榮譽,專制政體靠恐懼,而共和政體靠美德,一旦這些精神腐化,相應的政體也就會垮臺;第三,法律應當符合政體的性質。政體越寬和,民法越簡單,刑罰越寬松,同時,民風越節(jié)儉。 講到這,我要提醒你注意一個問題,孟德斯鳩的政體分類,目的究竟是對現(xiàn)存政體的描述,還是對理想政體的追求呢?之前我們提過,其實孟德斯鳩非常羨慕英國的自由政體,但又擔心法國政府的迫害,所以,孟德斯鳩所向往的英國政體在第一編“法與政體”里其實根本沒有出現(xiàn),而是被他放在了下一編“法與自由”一個很不起眼的部分加以論述。換句話說,這本書第一部分“法與政體”的寫作就是為了掩人耳目,其實這三個政體都有缺陷,這就為下一部分引出英國的自由政體和三權分立思想埋下了伏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