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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勞某雖然占有房屋,但尚未取得房地產(chǎn)權證,且沒有取得業(yè)主賴某的書面授權。合同補充約定,勞某簽收的定金全部托管在中介公司,待勞某取得業(yè)主賴某的房屋出售的公證委托書時到中介公司領取托管的定金,并承諾如因賣方原因?qū)е潞贤荒苈男?,勞某自愿承擔因此產(chǎn)生的本合同定金及所有違約賠償責任。合同簽訂后,姚某在中介公司刷卡支付定金5萬元。2016年10月,中介公司多次催告勞某安排業(yè)主賴某與姚某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勞某故意拖延不予以履行。經(jīng)多方了解,該房屋實際已按勞某的指示與安排賣給了第三方,并辦理了公證委托給第三方,勞某不可能再履行上述房屋買賣合同。于是,姚某起訴勞某承擔違約責任,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賠償已付的中介代理費4萬元與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費2.8萬元。 勞某最初主張房屋業(yè)主賴某并未授權其出售房屋,之后又提交賴某出具的委托證明主張賴某授權其出售房屋,勞某的陳述前后矛盾,法院均不予采信。案件審理期間,賴某親自來法院作下筆錄,確認已將房屋出售給勞某,勞某為房屋的實際控制人。勞某雖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以代理人的名義簽署,但勞某作為房屋的實際控制人,與姚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非代理行為,結(jié)合勞某在合同中自愿承擔賠償責任的內(nèi)容,可以認定勞某是合同的當事人。故買賣合同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履行。勞某簽訂合同后,不協(xié)助姚某辦理過戶手續(xù),未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姚某要求勞某雙倍返還定金,支付中介代理費、律師費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勞某簽訂合同,雖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與處分權,且未取得業(yè)主賴某的書面授權,勞某在本房屋買賣中屬無權處分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zhuǎn)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眲谀骋婪☉袚`約賠償責任,除了雙倍返還定金外,還應賠償姚某因購買房屋支付的中介代理費與因訴訟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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