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除權判決不具有既判力,合法持票人可依法行使票據權利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北京兩高重大疑難案件律師團隊) 閱讀提示:實踐中,偽報失票侵害合法持票人的票據權利的問題時有發(fā)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除權判決作出后,票據即屬無效。此時,合法持票人可選擇的救濟路徑,在司法實務中也存在一定的爭議。其中之一即為:合法持票人在不撤銷除權判決的基礎上,可否直接行使票據權利,向前手進行追索?本文分析的浙江高院的一則再審判決認為:除權判決不具有既判力,合法持票人可直接行使票據權利。 通過特別程序作出的除權判決在其他票據訴訟中不具有既判力,票據利害關系人與票據當事人之間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仍然應當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票據法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故合法持票人可在不撤銷除權判決的情形下,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 一、案外人孔氏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以涉案匯票遺失為由,向桐鄉(xiāng)法院申請公示催告。2014年6月10日,桐鄉(xiāng)法院作出除權判決。2014年6月27日,付款行向孔氏公司支付了匯票款20萬元。 二、鼎合公司系票號案涉匯票背書人之一。鼎合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其前手舜塑公司支付追索款(票據清償款、利息、訴訟費用等)216846.23元。 三、鼎合公司向桐鄉(xiāng)法院提起訴訟,向出票人明煒公司行使再追索權。桐鄉(xiāng)法院判決支持了鼎合公司訴請。 四、明煒公司不服,上訴至嘉興中院,主張除權判決作出后,鼎合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嘉興中院二審改判駁回鼎合公司訴請。 五、鼎合公司不服,向浙江高院申請再審。浙江高院再審改判維持一審判決。明煒公司應向鼎合公司支付追索款。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鼎合公司可否向出票人明煒公司行使再追索權。 明煒公司在本案二審、再審階段主張: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因此,本案應當支持明煒公司的抗辯,駁回鼎合公司的訴訟請求。鼎合公司因除權判決而被前手追索,其應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除權判決;如超過起訴期限或者因出票人根據除權判決已經完成付款的,鼎合公司若認為自己的票據權利受到侵害,則應當以票據侵權或者返還票據利益為由,向公示催告申請人等責任方主張權利。 但浙江高院認為,通過特別程序作出的除權判決在本案票據訴訟中不具有既判力,票據利害關系人與票據當事人之間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仍然應當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票據法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因此,在合法持票人持有票據通過訴訟行使票據權利時,法院可不考慮除權判決的存在,而直接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guī)定,確認合法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并支持其行使。即合法持票人可在不撤銷除權判決的前提下,行使票據權利。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fā)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公示催告程序為非訴程序,本身并不能解決當事人就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存在的民事爭議。因此,除權判決對于票據爭議糾紛而言,不具有既判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四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此類訴訟屬于票據糾紛。合法持票人可要求撤銷除權判決,也可要求直接確認票據權利。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合法持票人僅要求確認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在確認合法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判決作出后,除權判決即行撤銷。 2、關于合法持票人能否在未申請撤銷除權判決前,行使票據權利,存在不同的裁判觀點。有最高法院的裁判觀點認為:合法持票人在未申報權利,也未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撤銷除權判決的情形下,直接向其前手退票并追索,沒有法律依據(參見延伸閱讀案例一)。但包括浙江高院在內的多地地方法院,均為人除權判決沒有既判力,合法持票人可行使票據權利。鑒于裁判觀點不統(tǒng)一的現(xiàn)實情況,建議合法持票人在面對除權判決時,應委托對票據糾紛處理有豐富時間經驗的律師團隊,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作出妥當?shù)木S權方案,防止失權。 3、通過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權判決,并非解決民事訴訟爭議的判決,故對該判決持有異議的當事人,不可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也不能就該判決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民訴法解釋》
以下為浙江高院在再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fā)表的意見: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的爭點在于明煒公司應否支付鼎合公司案涉票據清償款等款項。雙方當事人對案涉票據背書的形式完整性及背書人鼎合公司已經向其后手寧波舜塑科技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了票據清償款、利息、訴訟費用等事實均無異議。雖然案外人揚州市孔氏化纖有限公司對該票據申請除權判決,但通過特別程序作出的除權判決在本案票據訴訟中不具有既判力,票據利害關系人與票據當事人之間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仍然應當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票據法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故在鼎合公司已經向其后手寧波舜塑科技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了票據清償款、利息、訴訟費用等共計216846.23元的情形下,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guī)定,鼎合公司有權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包括出票人。故鼎合公司要求匯票出票人明煒公司支付案涉票據清償款及相應利息等的訴訟請求,依法有據,予以支持。 紹興柯橋鼎合薄膜有限公司、桐鄉(xiāng)明煒針織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浙民再17號] 一、除權判決作出后,合法持票人不能向前手退票并追索 案例一:西安交大賽爾機泵成套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與聯(lián)邦制藥(內蒙古)有限公司一般買賣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52號]最高法院認為:“長沙賽爾公司向星城支行申請貼現(xiàn),星城支行在2012年3月9日向付款行雙灤支行查詢無掛失、止付、他查、質押等情況后,于2012年3月12日向長沙賽爾公司支付了200萬元貼現(xiàn)款。此時聯(lián)邦制藥公司背書給西安賽爾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是真實有效的,票據權利已經實現(xiàn),應視為聯(lián)邦制藥公司已向西安賽爾公司給付貨款200萬元。之后2012年3月13日雙灤法院向雙灤支行發(fā)出《停止支付通知書》,2012年3月21日至5月20日為公示催告期間,星城支行作為最后的票據持票人和利害關系人,應在此期間申報權利,如其有正當理由未能在雙灤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前申報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雙灤法院起訴,星城支行未做出上述行為,而是向長沙賽爾公司要求退款,長沙賽爾公司的退款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之后西安賽爾公司自愿向長沙賽爾公司退款的行為,不能因此導致聯(lián)邦制藥公司的付款行為無效,因西安賽爾公司自愿退款產生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nbsp; 二、除權判決沒有既判力,合法持票人可要求確認票據權利 案例二:邯鄲市利群醫(yī)藥有限公司與修武縣藥品有限責任公司票據糾紛民事再審裁定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22號]該院認為:“關于票據權利的歸屬問題。雖然涉案匯票被法院判決除權,宣告無效,但該判決程序是非訟程序,不是訴訟程序,該除權判決不具有既判力,修武藥品公司提起票據確權訴訟程序之后,法院通過該程序作出的判決自然就覆蓋了除權判決。涉案匯票背書連續(xù),不存在無效情形,故匯票權利應歸修武藥品公司享有,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并無不當。利群公司關于原審判決確認修武藥品公司為票據權利人錯誤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除權判決沒有既判力,合法持票人可要求偽報失票人賠償損失 案例三:煙臺遠盛鋼管有限責任公司與黑龍江龍煤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地大釬具鋼管股份有限公司票據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魯商終字第258號]該院認為:“現(xiàn)有法律并未規(guī)定持有票據的利害關系人在票據被除權后必須先行申請撤銷除權判決,而且人民法院的除權判決作為非訟程序,其判決僅具有程序上的推定效力,并不具有實體上的既判力。因此,本案遠盛公司作為涉案票據的持票人,以龍煤礦業(yè)分公司惡意申請公示催告構成侵權,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普通民事訴訟,主體適格?!?/span> (本文責任編輯:張德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