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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1年來,筆者一直一線辦案,審查了數(shù)以百計的申請再審案件,感覺有了些許淺薄體會。借著今天等著接機的空閑時間,想哪說哪,東拉西扯,雖無體系,但有真心,現(xiàn)先僅就再審申請書講幾句話,供各位斟酌參考。
第一句話:再審申請書必須寫明再審請求。 【旁白】再審請求是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的起點。如果當事人不明確再審請求,法院就無法確定當事人不服的是原判決、裁定主文抑或原判決裁定中的“本院查明”“本院認為”部分。必須強調,如果當事人不服的是原判決“本院查明”部分中個別查明事實,或者“本院認為”部分中的個別法院裁判理由,則不能啟動再審,應當依法駁回。司法實務中,部分當事人對原判決、結果是認可的,但其仍會申請再審表達對本院查明”“本院認為”部分不滿的原因很復雜,有的是敗訴方想通過申請再審,拖延執(zhí)行,甚至渾水摸魚。也的是勝訴方希望通過再審改掉原判決、裁定對某個事實或理由的認定,以方便其在另案中將本案再審重新認定的事實作為其主張的有力證據(jù)。但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三條已經(jīng)規(guī)定了“(五)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這說明原判決、裁定即便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可能影響另案裁判,當事人也可以在另案中提供相關證據(jù)加以推翻。再加上考慮到生效裁判的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實務中一般無需對此進行再審。舉重以明輕,對于已生效調解書,只能就調解是否違反自愿原則和調解協(xié)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申請再審,而不能就調解協(xié)議內容是否真實、表述是否客觀申請再審。
第二句話:再審申請書必須指明原判決符合民訴法第二百條具體哪幾項或者調解書符合民訴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的哪種情形。 【旁白】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原則上進行形式審查,只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書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符合民訴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那十三種情形。換言之,當事人必須在再審申請書中明確寫明其再審申請符合哪種情形,而不能籠統(tǒng)寫“依據(jù)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等相關規(guī)定申請再審。”個人建議可考慮表述為:XX認為原判決符合民訴法第二百條第X項、第X項,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為:1. ;2. 。具體再審理由為:(一)XX的申請符合民訴法第二百條第X項規(guī)定情形。具體表現(xiàn)為, ;(二)XX的申請符合民訴法第二百條第X項規(guī)定情形。具體表現(xiàn)為, ;依此類推。“ 強調一下:應注意”項”與”具體表現(xiàn)”的對應性,不要張冠李戴。例如,如果認為符合民訴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guī)定情形。就應在其“具體表現(xiàn)為”部分只寫適用哪個法律確有什么具體錯誤即可,無需將基本事實認定不清的表現(xiàn)混入其中。 建議在陳述適用法律錯誤時,應圍繞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九十條規(guī)定進行,即務必說清楚原判決、裁定適用的具體哪個法律條文存在下列六種情形之一并說明理由:(1)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2)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3)適用已經(jīng)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4)違反法律溯及力規(guī)定的;(5)違反法律適用規(guī)則的;(6)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 啰嗦一句,即便符合上述情形,如果沒有因此導致判決、裁定結果錯誤,仍是沒有用的。因此,還要在陳述中說明因適用法律錯誤導致了判決、裁定錯誤。
第三句話:再審申請書格式一定要規(guī)范。 【旁白】就筆者所見之再審申請書,多未按我院公布的當事人文書樣式的要求書寫。主要表現(xiàn)為:1、將“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等訴訟地位稱謂從頭表述到尾,有時候還杞人憂天擔心承辦法官不知道再審申請人到底是誰,又在再審申請人后面加上當事人的簡稱。例如:再審申請人XX公司認為,有時候一份再審申請書中,這樣的不規(guī)范稱謂多達幾十個,搞得承辦法官即便統(tǒng)一用WORD中的替換功能,也會出現(xiàn)替換“再審申請人XX公司”時出現(xiàn)“XX公司XX公司”,不得不又重新全文復查。簡直是欲哭無淚啊! 必須分享的一個重大喜訊就是,現(xiàn)在的文書樣式已要求只在案件當事人、案件來由兩部分保留其訴訟地位稱謂,在之后的文書內容部分只需要列明當事人簡稱即可,無需再重復其訴訟地位。 敲黑板:記住沒!只需列明當事人簡稱,無需重復其訴訟地位。 2、對“原判決、裁定”的表述指向不明。再審申請中的“原判決、裁定”特指生效裁判,不包括一審裁判。實務中,有的當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經(jīng)常對此不作區(qū)分,用“原判決、裁定”泛指一、二審判決、裁定。常見表現(xiàn)為,前文剛用原判決指代一審判決,后面就用原判決指代二審判決。弄得承辦法官傻傻分不清楚,只能我猜我猜我猜猜猜! 3、表達方式套路太多。就筆者而言,至少已見過所謂圖表式、案情回放式、悲情控訴式、章回體小說式等,應接不暇。估計一大波PPT式,正在趕來的路上。“套路深,心不真!”我們什么時候都不能忘記的根本一點就是形式永遠是為內容服務的,法律文書更是如此。固然,采用“炫技式”再審申請文書能夠一時吸引眼球,但要持久影響大腦,就有點勉為其難了。甚至,太多炫技套路可能會讓法官覺得本末倒置,不務正業(yè),搞不好結果也就匆匆了事了。 。。。。。。。 不好意思,飛機快要落地了,我得出發(fā)去機場接機了,先寫到這里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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