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都未必知道的20個民事訴訟細節(jié) 作者:王珅律師 來源:民事訴訟律師(gh_655852749062)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車輛等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額。[《民訴法解釋》第198條] 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承擔的訴訟費用,法院應當退還。[《民訴法解釋》第207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qū)別的,可以認為有明確的被告。[《民訴法解釋》第209條] 簡易程序中當事人可以當場口頭委托代理人,由法院記入筆錄即可,不必再提供授權委托書。[《民訴法解釋》第89條] 律師、近親屬、單位工作人員和特定單位推薦的人才能成為訴訟代理人。[《民訴法》第58條] 即便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仍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法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民訴法解釋》第110條] 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如果作為證據,除了應在證明材料上加蓋公章外,還應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注意這里要求是負責人、證明制作人這兩類人都要簽名或蓋章。[《民訴法解釋》第115條] 法院的各種通知、文件可以只送達給當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民訴法解釋》第132條] 當事人在上訴、再審、執(zhí)行時沒有書面變更送達地址(聯系方式)的,其在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二審、再審和執(zhí)行程序的送達地址。[《民訴法解釋》第137條] 法院電話、快遞、上門都聯系不到被告時,就會采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前必須先轉為普通程序。[《民訴法解釋》第140條] 當事人把證據交給法官時,特別是借條、欠條、銀行單據、合同等證據原件時,請務必要收據。[《民訴法》第66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或者以當事人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5-16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而不是按照一審案件受理費的數額(簡易程序是2倍)繳納二審訴訟費。[《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17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民訴法解釋》第102條] 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否則就會喪失證人資格。[《民訴證據規(guī)定》第58條] 審限是指法院從立案到宣判的期限,但是公告、鑒定、當事人和解、管轄權異議(爭議)的期間不包括在內。[《民訴法解釋》第243條] 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法院文書之日起計算。[《民訴法解釋》第244條]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條款中約定由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訴法》第157條] 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程序中對該當事人仍具有拘束力。[《民訴法解釋》第342條] 法院主持調解時,您可以讓旁聽人員退場。[《民訴法解釋第146條》] 打官司這'5個誤區(qū)'讓你事倍功半! 作者:廖嘉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