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道刑初字第26號 公訴機關(guān)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賀某某,男,XXXX年4月22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292319730422xxxx,漢族,湖南省道縣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湖南省道縣梅花鎮(zhèn)xx村xx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0年7月11日被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jīng)道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道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道縣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某,綽號“老大”,男,XXXX年6月29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292319630629xxxx,漢族,湖南省道縣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湖南省道縣xx村xx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qū)分局抓獲,于2010年9月10日被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jīng)道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道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道縣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綽號“黑鬼”,男,XXXX年10月12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292319811012xxxx,漢族,湖南省道縣人,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湖南省道縣梅花鎮(zhèn)xx村xx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jīng)道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道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道縣看守所。 辯護人蔣佳送,男,XXXX年6月20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112419870620xxxx,湖南道縣人,住湖南省道縣富塘街道華新大道1-3號。 被告人蔣某某,綽號“老三”,男,XXXX年12月15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2923198312152xxxx,漢族,湖南省道縣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湖南省道縣梅花鎮(zhèn)xx村xx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jīng)道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道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道縣看守所。 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以道檢公訴刑訴(2010)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賀某某,莫某某,何某某,蔣某某犯盜竊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麗娟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柏勁松,何章保參加的合議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鄧何亞娜擔任記錄。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海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賀某某、莫某某、蔣某某、何某某及其辯護人蔣佳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道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0年6月1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賀某某、莫某某、蔣某某、何某某等人盜割梅花鎮(zhèn)玉崗村至斯屋村段電信局的200對規(guī)格電纜線,后因電信局工作人員及時巡邏未盜走。 2、2010年6月7日晚上12時許,賀某某、莫某某、何某某等人在上關(guān)鄉(xiāng)七里崗河邊盜割電纜線,后因過往車輛較多,怕被發(fā)現(xiàn),電纜線未被盜走。 3、2010年3月26號晚上,賀某某、莫某某、何某某等人在白芒鋪鄉(xiāng)黑泥山段盜竊200對電纜350米,經(jīng)鑒定被盜電纜線價值為13674元。 4、2010年5月6日晚上,賀某某、莫某某、蔣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柑子園鄉(xiāng)油湘至桐子坪段盜竊200對規(guī)格的電纜線300米,經(jīng)鑒定電纜線價值為10375元。 5、201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賀某某、莫某某、何某某在祥霖鋪大井至田廣洞段盜竊200對規(guī)格電纜線170米,被盜電纜線價值5781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訴和辯解、證人證言、價格鑒定表,物證及書證、現(xiàn)場勘驗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賀某某、莫某某、蔣某某、何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對四被告依法判處。并提出“被告人莫某某判處尤其徒刑七年至八年,對被告人賀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對被告人何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對被告人蔣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賀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 被告人莫某某辯稱,自己沒有參與盜竊,只是租車給其他被告人。 被告人何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 被告人何某某的辯護人蔣佳送提出的辯護意見市:被告人系從犯,且由立功情節(jié),犯罪后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蔣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3月以來,被告人賀某某、莫某某、蔣某某、何某某等人實施盜竊作案五起。其中:被告人賀某某參與五起,被盜電纜線價值31532元;被告莫某某參與三起,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29827元;被告何某某參與五起,被盜電纜線價值31532元,被告蔣某某參與兩起,被盜電纜線價值1208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0年6月1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賀某某、莫某某、蔣某某、何某某等人租車至梅花鎮(zhèn)棠下至石下渡段,盜割電信局的200對規(guī)格電纜線,后因電信局工作人員及時巡邏未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纜線價值1705元。 2、2010年6月7日晚上12時許,賀某某、何某某等人租車至上關(guān)鄉(xiāng)七里崗河邊盜割電纜線,后因過往車輛較多,怕被發(fā)現(xiàn),電纜線未被盜走。 3、2010年3月26號晚上,賀某某、莫某某、何某某、周**(具體情況不明)等人攜帶剪現(xiàn)鉗、鋼筋鉗等工具,搭乘被告人莫某某的面的躥至白芒鋪鄉(xiāng)黑泥山段盜竊200對電纜420米,三被告等將電纜線的絕緣體去掉,留下里面的銅芯,后有賀某某銷給陳彩福的廢品收購店,所得贓款平分。經(jīng)鑒定被盜電纜線價值為13671元。 4、2010年5月6日晚上,賀某某、莫某某、蔣某某、何某某等人攜帶剪線鉗、鋼筋鉗等工具,搭乘被告人莫某某的面的車竄至柑子園鄉(xiāng)油湘至桐子坪段,由被告人何某某、蔣某某剪線,被告人賀某某、莫某某拖現(xiàn)卷線,盜竊200對規(guī)格的電纜線320米,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對電纜線進行處理后,由被告賀某某銷給蔣**的廢品收購店,所得贓款平分。經(jīng)鑒定被盜電纜線價值為10375元。 5、201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賀某某、莫某某、何某某、廖**(基本情況不明)攜帶剪線鉗、鋼筋鉗等工具,搭乘被告人莫某某的面的車竄至祥霖鋪大井至田廣洞段,盜竊200對規(guī)格電纜線170米,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對電纜線進行處理后,由被告賀某某銷給陳彩福的廢品收購店,所得贓款平分。經(jīng)鑒定被盜電纜線價值為5781元。 另查明:2010年9月7日,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qū)分局流花派出所在南沙區(qū)萬頃沙抓獲被告人莫某某;2010年8月21日,道縣公安局在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金口鎮(zhèn)抓獲被告人何某某,并在被告人何某某的協(xié)助下將同案犯抓獲歸案。 被告人莫某某因犯盜竊罪,于1991年1月3日被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蔣某某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2月12日被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 上訴事實,有下列證件證實: 1、被告人的供訴和辯解。(1)被告人賀某某的供訴,交代了其先后五次參與盜竊電纜線的經(jīng)過和銷贓、分贓,其中兩次盜竊未遂等情況;(2)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訴,交代了其先后三次參與盜竊電纜線的經(jīng)過及銷贓、分贓的過程;(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訴,交代了其先后五次參與盜竊電纜線的經(jīng)過和銷贓、分贓,其中兩次盜竊未遂等情況;(4)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訴,交代了其先后兩次參與盜竊電纜線的經(jīng)過和銷贓、分贓,其中一次盜竊未遂等情況。 2、證人證言。證人陳**、蔣**、萬**證明從被告人賀某某手中收購贓物的事實; 3、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賀某某辨認出跟其一期盜竊電纜線的“老大”、“黑鬼”、“老三”分別是莫某某、何某某、蔣某某。 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明被告人盜竊電纜線的現(xiàn)場情況; 5、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明被盜電纜線的價格情況; 6、收購廢品登記本,證明蔣忠全從被告賀某某處收購電纜線銅線的情況; 7、道縣電信局出具的被盜電纜線的統(tǒng)計表,證明被盜的時間、地點、數(shù)量、價值等基本情況; 8、抓獲過程,證明被告人莫某某被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qū)分局流花派出所抓獲的情況; 9、關(guān)于抓過何某某、蔣某某的情況說明,證明2010年8月26日,道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在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金口鎮(zhèn)將被告人何某某、蔣某某抓獲的事實及被告人何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事實; 10、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莫某某因犯盜竊罪,于1991年1月3日被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蔣某某因犯盜竊罪,于2009你那2月12日被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 11、公安機關(guān)的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賀某某、莫某某、何某某、蔣某某的身份情況。 上訴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能互相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莫某某、何某某、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賀某某、莫某某、何某某、蔣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四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一、二起盜竊,被告人賀某某、何某某、蔣某某已經(jīng)著手實施盜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盜竊未遂,對該兩起盜竊行為,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莫某某提出“沒有參與盜竊,只是租車給其他被告人”的辯解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根據(jù)被告人莫某某在公安的供訴及其同案犯的供訴,均證明被告人莫某某共參與實施盜竊作案三起,且平分了贓款,故對被告人莫某某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賀某某、莫某某、何某某、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當,均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案犯,屬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的辯護人蔣佳送提出的:被告人何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提出的”有立功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意見,本院已作采納并在量刑時予以體現(xiàn)。被告人莫某某、蔣某某有犯罪的前科劣跡,本院分別結(jié)合其二人前科劣跡的性質(zhì)、時間間隔長短及處罰的輕重等情況,在量刑上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賀某某的量刑建議,罪責刑相適應(yīng),本院予以采納,結(jié)合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情節(jié),在量刑上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莫某某的量刑建議過重,因被告人莫某某未參與起訴書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在量刑上應(yīng)予以體現(xiàn);對被告人何某某的量刑建議過重,鑒于被告人何某某有立功情節(jié),且認罪態(tài)度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被告人蔣某某的量刑建議罪責刑相當,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蔣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綜上所述,對被告人賀某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莫某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何某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蔣某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賀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繳納) 被告人莫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繳納) 被告人何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蔣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陳麗君 人民陪審員柏勁松 人民陪審員何章保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鄧何亞娜 |
|
|
來自: 昵稱29950586 > 《盜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