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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是否支持金融借款逾期利息“利滾利驢打滾”?[12個相關判例實證研究裁判規(guī)則,建議銀行和借款企...

 gzdoujj 2017-02-24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的,金融機構不能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楊巍 

單位: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

看到這些新聞或時評標題《銀行日賺21億是借壟斷對實體經(jīng)濟抽血》、《銀行暴利抽血實體經(jīng)濟》、《銀行抽血何時休打破壟斷勢在必行》、《銀行只顧賺錢從實體經(jīng)濟抽血》,估計大家已經(jīng)不新鮮了。金融機構如何抽血?除了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息和利滾利,對于借款逾期后的逾期利息是否計收復利(是否允許利滾利)?“利滾利”俗稱“驢打滾”,“驢打滾”也是高利貸的別稱,舊社會曾使許多窮人家破人亡。本書作者不由得聯(lián)想到身陷絕境的“楊白勞”。最高法院對此問題是如何看的呢?


建議銀行仔細研究:怎么起草貸款合同條款才能確保逾期貸款利息還能夠利滾利驢打滾?借款企業(yè)在簽署貸款協(xié)議的時候?qū)儆谌鮿萑后w,也就無需琢磨貸款合同條款的設置問題了,可以重點研究在訴訟中如何抗辯、爭取借款逾期利息不要又被“利滾利驢打滾”了。


裁判要旨

由于逾期利息本質(zhì)上是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已經(jīng)體現(xiàn)了對假日公司逾期還款行為的懲罰性,其若再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有違公平和補償原則”。


案情簡介

一、2002年8月21日,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和平支行(“農(nóng)行和平支行”)與沈陽假日大廈有限公司(“假日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中長期固定資產(chǎn)貸款金額2億元整;借款期限為2002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23日;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對逾期貸款根據(jù)逾期天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貳點一計收逾期利息;對應付未付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

 

二、2002年8月23日,農(nóng)行和平支行向假日公司發(fā)放貸款2億元。至2006年6月20日,假日公司僅償還部分借款利息,假日公司共欠付利息1923524元。截止該日后假日公司未再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三、因假日公司未償還貸款本息,農(nóng)行和平支行訴至遼寧省高院,請求判令假日公司償還貸款本金2億元及全部利息(截止2015年2月26日的貸款利息為188879513元)。遼寧省高院對農(nóng)行和平支行主張應對逾期利息計算復利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假日公司償還農(nóng)行和平支行借款本金2億元及相應利息。

 

四、農(nóng)行和平支行不服遼寧省高院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判決假日公司在遼寧省高院判決承擔義務的基礎上,償還逾期利息的復利。最高法院不予支持其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的上訴請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敗訴原因

本案的敗訴原因是借款合同條款對逾期利息是否應計收復利約定不明。借款合同僅約定了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雙方當事人對此卻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認識:一方認為“應付未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一方認為不包括。最終最高法院從文義、格式條款解釋等角度分析得出該條款約定的利息不包括逾期利息的結論,進而不予支持農(nóng)行和平支行提出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的主張。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銀行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金融管理規(guī)章并沒有就逾期利息應否計算復利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亦沒有約定逾期利息應當計算復利,按照對于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解釋原則,本案應當作出對上訴人農(nóng)行和平支行一方不利的解釋,即《借款合同》第五條第5項約定的應當計收復利的‘應付未付利息’不包括逾期利息。”、“從《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利息的計算方法來看,逾期利息是對逾期貸款根據(jù)逾期天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已經(jīng)高于《借款合同》約定的正常利率標準,由于逾期利息本質(zhì)上是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已經(jīng)體現(xiàn)了對假日公司逾期還款行為的懲罰性,其若再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有違公平和補償原則?!?/p>


敗訴教訓、經(jīng)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fā)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合同條款的約定要明確具體,否則可能會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金融機構如欲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只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才有可能獲得法院支持。

 

二、由于逾期利息是違約金的一種形式,金融機構約定逾期利息時應適可而止。倘若逾期利息金額過高,法院審理時有權根據(jù)合同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進行調(diào)整。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jù)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nèi)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jù)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后(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fā)放日為準),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nèi)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農(nóng)行和平支行是否有權對案涉《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逾期利息計收復利。上訴人農(nóng)行和平支行主張應當計收復利的合同依據(jù)是《借款合同》第五條第5項約定,“對應付未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上訴人認為該項約定中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而被上訴人假日公司則認為,上述約定中的利息,只是正常貸款期限內(nèi)產(chǎn)生的利息,不包括逾期利息。雙方當事人均是依據(jù)《借款合同》第五條第5項的約定,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認識和主張,在此情況下,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存有爭議的合同條款進行解釋。

 

首先,從雙方合同爭議條款及相關條款的文義角度分析。一般而言,逾期利息也應該視為利息的一種,但是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與逾期利息還是不同的,合同第三條第2項“貸款人權利義務”中,明確約定“貸款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直接從借款人任何賬戶中劃收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逾期利息、復利和其他借款人應付費用”,這里的利息與罰息、逾期利息、復利等是并列表述的。與罰息、逾期利息、復利等不同,此處約定的利息應當是指貸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或者法定利率,在借款合同期限內(nèi)應得的利息,而逾期利息和復利的計收均是在合同第五條“違約責任”中約定的,其中第3項明確約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根據(jù)逾期天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貳點一計收逾期利息”;第5項約定,“對應付未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根據(jù)上述約定,應當計收復利的“應付未付利息”顯然不應包括逾期利息。

 

其次,結合相關規(guī)定分析。訴訟中,上訴人提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guī)定》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應當對逾期利息計算復利。其中,《人民幣利率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貸款期內(nèi)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本院認為,其中應當計算復利的利息指的是貸款期內(nèi)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并非是對貸款逾期后的逾期利息計算復利。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guī)定“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只是規(guī)定了逾期利息和復利的計算標準,同樣不能得出對于逾期利息應當計算復利的結論。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格式合同中“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銀行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金融管理規(guī)章并沒有就逾期利息應否計算復利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亦沒有約定逾期利息應當計算復利,按照對于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解釋原則,本案應當作出對上訴人農(nóng)行和平支行一方不利的解釋,即《借款合同》第五條第5項約定的應當計收復利的“應付未付利息”不包括逾期利息。

 

第四,從《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利息的計算方法來看,逾期利息是對逾期貸款根據(jù)逾期天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已經(jīng)高于《借款合同》約定的正常利率標準,由于逾期利息本質(zhì)上是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已經(jīng)體現(xiàn)了對假日公司逾期還款行為的懲罰性,其若再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有違公平和補償原則。

 

綜上,上訴人農(nóng)行和平支行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340號,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和平支行與沈陽假日大廈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延伸閱讀

以下是我們寫作中檢索到的法院是否支持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的12個案例,其中,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法院判決有不同的觀點;如果合同未明確約定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法院均判決不支持。


一、合同明確約定逾期利息計收復利,有四個判例獲得法院支持

 

案例一: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分公司與新疆石河子開發(fā)區(qū)經(jīng)濟建設總公司、新疆江海三泰番茄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終字第425號】認為,“因《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四條第四款亦規(guī)定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罰息,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所以,對上述債務人未按時支付的利息罰息46308.46元、369233.04元,可以計收復利?!?/p>

 

案例二: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將軍苑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初字第09847號】認為,“關于將軍苑公司辯稱逾期利息不應計收復利一節(jié),鑒于中誠信托公司與將軍苑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亦不違反我國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且符合金融行業(yè)慣例,因此中誠信托公司主張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jù),將軍苑公司的辯稱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p>

 

案例三: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潘家灣支行與云南天素實業(y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83號】認為,“首先,依據(jù)上述《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原告主張的逾期復利是合同約定,即第3.3.4條‘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計收復利’;其次,該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被告天素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原告主張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與高源、胡鉦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1民終7779號】認為,“關于爭議焦點二即光大銀行北京西路支行要求胡鉦雨償還的復利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問題。胡鉦雨與光大銀行北京西路支行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第六條約定,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對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計收復利?!吨袊嗣胥y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項規(guī)定,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胡鉦雨自2015年9月起至今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該逾期違約行為已滿足銀行收取借款人復利的前提條件,故光大銀行北京西路支行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胡鉦雨收取復利?!?/strong>

 

 二、即便合同明確約定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也有兩個判例未獲法院支持


案例五: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與蒼南縣瑞升氣體有限公司、江西瑞升金屬實業(y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溫商初字第41號】認為,“華夏銀行溫州分行有權要求蒼南縣瑞升氣體有限公司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4500萬元及相應利息(包括期內(nèi)利息、期內(nèi)復利、逾期利息)。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外的逾期利息及其復利,均系對借款人因違約給華夏銀行溫州分行造成損失的懲罰性賠償,兩者存在重復約定,故本院只支持逾期利息和期內(nèi)復利,不支持其逾期利息計收復利的主張。

 

案例六: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與廣東富林木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張杰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東中法民四初字第13號】認為,“至于復利,本院認為,不按時支付利息,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雖為雙方之約定,但如果對逾期罰息再計收復利,無異于對富林科技公司實施雙重懲罰,故針對原告對復利部分的訴請,就案涉借款在合同期間內(nèi)(0015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合同期為合同成立之日至工行常平支行起訴之日)的逾期利息計收復利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對合同期外的逾期罰息不再計收復利。

 

三、合同未明確約定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檢索到六個判例均未獲得法院支持


案例七: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馬支行與中能濱海電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泰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終字第110號】認為,“關于復利問題,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對復利的收取有明確約定,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故天馬支行有關債務人應支付復利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審判決判令天津中能公司應支付給天馬支行截止2013年7月25日止的利息為8570988.33元,該數(shù)額系由貸款本金的正常利息2858704元、逾期罰息5611944元以及復利100340.33元構成。其中復利的計算是以正常利息加上逾期罰息為基礎,乘以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及逾期天數(shù)得出。但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guī)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復利的計算基數(shù)應僅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內(nèi)的應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罰息。故原審判決確認的上述復利計算方法缺乏法律與合同依據(jù),本院予以糾正。

 

案例八: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與巫山縣登峰煤業(yè)有限公司,安徽省永年集團重慶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06號】認為,“《貸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因該合同中對逾期利息表述為罰息,該復利計收基數(shù)的約定并未注明包括罰息,故按照合同約定平安銀行重慶分行僅能針對未按時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平安銀行重慶分行就逾期利息計收復利的主張并無合同依據(jù)與法律依據(jù),故對平安銀行重慶分行關于利息計算復利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逾期利息計算復利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strong>

 

案例九: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與上海鵬申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鋼結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216號】認為,“至于上訴人廣發(fā)銀行上海分行提出要對逾期利息計收復利,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p>

 

案例十: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南沙支行與佛山市安海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許海平、葉妙香、許海波、黃媚媚、許海英、莫增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終字第736號】認為,“雖然依《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光大銀行南沙支行有權對陽海公司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但以上約定是對合同期內(nèi)未付利息可計收復利,未約定對合同期外逾期利息計收復利,本案合同于2013年6月2日屆滿,光大銀行南沙支行確認陽海公司自2013年6月21日開始欠息,即因光大銀行南沙支行主張的是合同期外的逾期利息,其應按罰息利率計收合同期外的逾期利息,其再主張對該逾期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規(guī)定,對借款人不公平,本院對光大銀行南沙支行逾期利息和罰息計收復利的要求,不予支持,本院認定陽海公司在2013年6月21日后不需要支付復利?!?/p>

 

案例十一: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與新余市東晨實業(yè)有限公司、新余天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贛民終283號】認為,“農(nóng)業(yè)銀行新余分行與東晨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和《商業(yè)匯票銀行承兌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原審法院認定為屬合法有效合同并無不當。罰息、復利均具有懲罰性質(zhì),如果對罰息計收復利,是對借款人的雙重處罰,原審判決按年利率7.2225%或10.83375%計算利息和復利不當,應予糾正。

 

案例十二: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與海太陽集團有限公司、孫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溫商初字第5號】認為,“現(xiàn)借款已到期,信達公司浙江分公司訴請海太陽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期內(nèi)利息、期內(nèi)利息復利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信達資產(chǎn)浙江分公司主張的逾期利息已經(jīng)具有追究違約責任的性質(zhì),故信達資產(chǎn)浙江分公司對于逾期利息計收復利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閱讀提示

(一)本公號解讀的判決文書案件事實紛繁復雜和證據(jù)較多、往往涉及多個法律焦點。為了寫作和理解方便,我們可能僅選取某個具體角度、某個焦點問題進行解讀和評析,難免掛一漏萬。需要完整了解某個案件,請通過法院官方網(wǎng)站或其他渠道獲取判決書原文進行研讀。

(二)與此同時,有些案件事實似乎相同的案件,卻出現(xiàn)不一樣甚至相反的判決結果,這可能是因為案件事實看似相同實際上卻存在某些細微但關鍵的差別,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據(jù)社會發(fā)展的變化調(diào)整裁判規(guī)則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規(guī)本身出現(xiàn)了變化。判決書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實踐是不斷向前發(fā)展變化的。

(三)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否則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也并不具有指導另案判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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