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又是“友誼小船說翻就翻”的事。山東膠州市考生常升和郭某乃同室好友,今年都報考了陜西師大,但成績出色的常升未被錄取,倒是分數(shù)低的郭某榜上有名。后經(jīng)查證,竟是郭某怕常升成績好擠掉自己,偷偷修改了常的報考志愿。結果,郭因涉嫌違法犯罪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而常升的補錄事宜有關方面也在協(xié)調(diào)之中。
假如郭某不采取這種卑劣手段,原本他或與常升一同被錄取,延續(xù)同窗好友的緣分,因為所報高校在山東的招錄名額并未滿員。但人生不可假設,關鍵節(jié)點上的“一念之差”就將改寫人一生的命運軌跡。
對篡改他人報考志愿的行徑,輿論自是一致的譴責。事實上,類似鬧劇近年幾乎年年上演,只是涉案人不同,動機也各異。有老師出于“好意”,越俎代庖悄悄代學生填報志愿的;也有學生惡作劇擅改同學志愿的;有的則是因嫉妒或報復,偷改同學的志愿。有的學校甚至出現(xiàn)成批學生的志愿被人篡改的事。高考申報志愿是考生的自主權利,某種意義上也是人生道路的選擇,未經(jīng)本人許可,擅自填報或修改皆屬侵權行為。即便頭腦簡單的學生,至少也知那是“錯事壞事”干不得。但是,“篡改志愿”的事近年又為何頻繁出現(xiàn)呢?
從客觀上說,篡改志愿的事在全國許多地方都曾發(fā)生,之所以一再得逞,顯然有多層原因。如考生對自己的網(wǎng)絡信息及密碼保管不當,自身需承擔部分責任;又如網(wǎng)絡填報系統(tǒng)的不夠完善,操作流程上安全防范不足,或?qū)Υ鄹娜狈︻A警回饋機制。顯然,相關部門有必要對網(wǎng)絡填報系統(tǒng)近年暴露的問題,予以升級和堵漏。
然而,縱觀近年層出不窮的篡改志愿事件,有種現(xiàn)象不能不引起警惕。這就是對涉案人的處理,處罰最重者也就是行政拘留幾天,大多數(shù)都是以批評教育為主,有的甚至不了了之。盡管許多當事人已是高中生,算成人了,但在人們的潛意識里,他們“還是孩子”,而一旦身份定位于“孩子”,處罰自然不能重了。
對篡改志愿的從輕處罰,表面看是人們對涉事未深的學生或“孩子”的袒護,而實質(zhì)則是對他人權利意識缺乏敬畏。在法治社會,侵犯他人權利是非常嚴重的事,隨時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然而,諸如隨意和惡意篡改他人志愿的事,國人卻往往只是從道德瑕疵上予以譴責,而少有人考慮從法律責任上究責。這既在于人們主觀意識的欠缺,更在于我國類似法規(guī)的不完善,有些甚至是空白,除非遭受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chǎn)損失,少有人將個人權利與法律究責相聯(lián)系。
沒有法律規(guī)則的約束,所謂的道德最終也有可能淪為空中樓閣。顯然,如果我們對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為仍停留于道德層面思考,或最多只是做出行政處罰,它不僅是對類似行為的放縱,也是對社會公平規(guī)則及他人權利的踐踏。
由此而論,此次篡改志愿事件,對涉案人是像往常那樣“重罵輕打”,象征性罰一下,還是按照相關法律條款,嚴肅追究其刑責,無疑具有一定程度的標志意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