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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重慶10月29日電 (記者 陳小康 通訊員 楊楓)鬧得沸沸揚揚的重慶二手法拉利豪車案,今天在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被告在銷售汽車過程中存在欺詐為由,撤銷原、被告簽訂的《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并按退一賠一的標準,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購車款及賠償款合計720萬元。 2013年8月14日,原告龔軍與被告重慶駿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約定原告以360萬元向被告購買一輛“法拉利458ITALIA”二手車。今年春節(jié),龔軍發(fā)現這輛車是事故車。多次協商無果后,龔軍一紙訴狀將銷售商告上法庭。 渝北法院立案后,依法由2名審判員與3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于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載明被告重慶駿東汽車銷售公司系賣方、原告龔軍系買方,被告依法出賣車主為施焯榮的涉案車輛。涉案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所有人系杭州駿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并由杭州駿意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完成了車輛維修。而被告與上述兩公司股東完全一致,其后登記的車主施焯榮也系上述三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綜上,被告應該知悉涉案車輛發(fā)生過交通事故及維修等事實。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8月14日簽訂的《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被告于判決生效次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購車款360萬元,原告于判決生效次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牌號為渝A620A6的法拉利小型轎車;被告于判決生效次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賠償款360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為何判決“退一賠一” 本案中,被告系獨立法人,其應當知道涉案車輛系事故車且應當告知原告,卻未告知,應推定其主觀具有故意隱瞞涉案車輛系事故車的事實。因車輛發(fā)生了事故影響購買人作出購買車輛的意思表示及購買價格,車輛不影響使用也會給買受人造成損失,影響買受人作出真實意思表示,故被告的辯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納,依法認定被告在與原告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該合同應予以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故原、被告均負有互為返還義務,被告依法應向原告返還購車款360萬元,原告因合同而取得的涉案車輛處于正常使用期間,可以返還原物,返還時應當使該車外觀良好,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 因被告的欺詐行為發(fā)生于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即2013年8月14日,根據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被告應當向原告進行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為原告購買涉案車輛價格的一倍即360萬元。 原告主張適用2013年10月25日修正、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第五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guī)定,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相悖,法院不予采納。被告辯稱原告非為生活消費所需而購買涉案車輛,但未舉證證明,不予采信。對于其辯稱的本案應適用《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而非消法調整的觀點,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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