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簽名的特性、種類和法律作用
(2010-10-18 23:11:37)
特性
1、可識性
簽名是實用的,易認不易認都是能認的。一款成功有價值的簽名并不是每個人都能識讀。簽名的可識
性在于它符合漢字結構特點,符合簽名設計的規(guī)律和法度,只要剖析其原理,人人可識。
2、獨特性
揮灑而出的簽名是一種標識,是個人專利,展現(xiàn)人的獨特個性,有較強的個人風格。
3、藝術性
簽名本身就是一門藝術,簽名是“美”的。
4、時代性
不同時期,不同環(huán)境,簽名是不一樣的,體現(xiàn)出人的不同心境,是個人一時的寫照.
一、橫式分型:用行楷或行草把每個字分開書寫,字體端莊,易辯認。
二、豎式分型:豎式分型與橫式分型相同,只是豎式排列。
三、橫式連型:是用草書把字串連起來,其特點抽象、簡潔、流暢。
四、豎式連型:豎式連型與橫式連型相同,只是豎式排列。
五、橫展豎吊:是以舒展豪放的橫畫線條為特點,或托上或掛下或串連等,造型收、放明顯,節(jié)奏強烈, 使人精神為之一振。
六、皇冠戴帽:皇冠戴帽是字體上布有鄶展飄逸的弧線,很像寬大富貴的皇冠,故名,立意新奇,節(jié)奏明快,給人以愉悅的感覺。
七、結體互借:結體互借一般指豎式或橫豎交錯排列,其特點是字與字之間左右上下結體互借,整體像一個字,利用筆畫的巧妙穿插,把姓名融進其中,這種簽名形式氣勢宏大,十分壯觀。
八、彩帶弧線:彩帶弧線是指用草書結體,把線條寫成弧形狀,好似彩帶飄舞,行云弄姿。
九、夸線變形:夸張變形是指把姓氏字體進行超出常規(guī)的擴大、拉長和錯位,看上去頓覺耳目一新,妙趣橫生。
十、內藏玄機:內藏玄機是指在簽名藝術里設下別人難以識破的機密。
以上十種藝術造型只是對每個姓名相對而言的十種不同形式的構圖,有些比較好表現(xiàn)的姓名構圖可以超過十種,而有的姓名筆畫簡單或難以表現(xiàn),最多只能有五六種藝術造型,如"丁一","王二","萬方","田人","呂口"等等。當然,設計自己的簽名不在多,而在精,有一個好的簽名已足夠了,特別是能夠使自己滿意,又能打動別人的藝術造型更是事半功倍
種類
簽名的簽法、技巧數(shù)不勝數(shù),造型千姿百態(tài),風格各有千秋。總體來
說,可分為以下幾大類:
1、實用行草類
注重以行草線條為基礎,實用性強,被廣泛地運用。一筆簽、合文簽、花體簽、豎式簽……都屬此類
2、形意類
以意為始,以形為終;象形取意,形意結合。寓意造型簽、意象簽、象形簽、數(shù)字簽、仿英文簽等等
均屬此類。
3、防偽類
防止別人偽造。此類簽名務必遵循設計規(guī)則,不能不顧忌法度,胡亂回環(huán)纏繞,過度繁復或簡化筆畫。反書防偽簽、財經(jīng)防偽
法律作用
歷史演進到今天的信息時代,尤其是中國入世之后,中外文化的交融勢所必然,繁忙的成功人士,較早地首當其沖地面對著簽名效率問題;還有許許多多寫字不工者,今天深感自身形象的包裝,當仁不讓地要從簽名開始。簽名設計就應運而生了簽名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是基于下列因素。
簽名設計在法律作用為可忽視
簽名的生理特征現(xiàn)代科學表明,書寫習慣的形成是人體的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在書寫活動中建立書寫“自動化”的條件反射體系,形成書寫動力定型的結果。正如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一樣,每個人的筆跡也不會相同。因此,同一個人的筆跡和不同人的筆跡都可以通過檢驗進行鑒別。
簽名的心理特征作為表達自己的責任、信譽、認可和意愿的工具主要有簽名、蓋章和手印。印章系他人所刻,公章專人保管,私章自己保管,一般說,如保管妥當,也可起到相應的法律作用。但印章一旦被盜,就會使印章的主人在毫不知曉的情況下承擔法律責任。且現(xiàn)代印章多為美術字體,機易仿刻,安全性較差。從防偽性上看,由于每個人的指紋都不相同,手印防偽程度比印章要高。但手印多為不識字的人所為,絲毫不能體現(xiàn)文化因素。而且一提及手印,稍長的人便會想起被黃世仁打昏后又被強行在賣身契上按手印的可憐的楊白勞。相比較之下,簽名則必須是簽名者在意志清楚時所為,他人不能替代,而且簽名所體現(xiàn)的文化效應和感情因素是其他二者不能相比的。
關于簽名的法律作用,中國許多法律、條例、規(guī)定、辦法等都有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茲錄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控告、檢舉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接受口頭控告、檢舉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jīng)宣讀無誤后,由控告人、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楊瀾藝術簽名
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被告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察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簽名。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jīng)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四條規(guī)定的公證處的業(yè)務有14條,其中有“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章屬實”。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公文一律加蓋公章。上報國務院的公文,應注明簽發(fā)人。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發(fā)出的公文,由機關領導簽發(fā),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由正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簽發(fā)。有的公文,可由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根據(jù)授權簽發(fā)。
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各級領導人審批公文要認真負責,文件主批要簽署自己的意見、姓名和時間。
關于類似的條文規(guī)定,我們還可以在有關法律中找出很多很多。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除必須用公章的地方外,凡是需要蓋私章的地方,簽名也可,而要求簽名的地方則不一定可用私章替代,足見我國法律對簽名作用的注重。
正因為簽名的這些特點,各國的法律必須由國家總統(tǒng)(主席)簽字方能生效,地方性的法規(guī)也必須有地方行政首腦簽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簽名的廣泛應用還導致了一種禮儀——簽字儀式的產(chǎn)生。大凡國與國之間、地區(qū)與地區(qū)之間在政治、經(jīng)濟、軍事、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活動中,雙方和多方在某一領域內就相互關系達成的協(xié)議、締結的條約和公約都要舉行簽約儀式,即使國內的部門和地區(qū)之間重要協(xié)議的簽署也常采用這種形式。至于在民間經(jīng)濟文化交往中,簽名的使用就更為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