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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介紹:2013年4月27日,劉某經人介紹開始為王某拉水澆樹,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3500元。當天下午,劉某駕駛老板王某所有的農用運輸車發(fā)生故障,在王某的提議下,當天下午5時許兩人共同去往位于縣城附近的修理廠修車,到達修理廠將車推到工作臺上后,劉某駕駛王某所有的另一輛河北牌子的農用運輸車從該修理廠出發(fā)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并受傷。劉某受傷后即去往密云縣醫(yī)院,并于當天去往北京軍區(qū)總醫(yī)院,住院治療10天,劉某共花費醫(yī)療費兩萬余元,其中有王某墊付的醫(yī)療費4500元。事故發(fā)生后,交管部門查明,劉某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王某所有的河北牌照農用運輸車具有合法行駛證;事發(fā)時該農用運輸車無交強險,最終,交管部門認定劉某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庭審中,劉某稱王某主動提出讓其駕駛河北牌子農用運輸車回家,王某則稱劉某是主動借車,所以自己才將河北牌照農用運輸車借給劉某,對此雙方各執(zhí)己見。我們有幸地邀請到了北京勞動糾紛專業(yè)律師——王凡律師參加法律快車《律師零距離》關于勞動糾紛的專訪,以下歡迎王凡律師總結辦案過程,為我們細細分析“勞務關系中雇員下班發(fā)生交通事故”相關問題。 訪談嘉賓簡介:王凡律師目前就職于北京市弘嘉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會員。王律師長期專注于勞動法業(yè)務,處理近百起勞動爭議案件,案件涉及北京、天津、大連、青島、重慶、武漢、長沙等地。王凡律師擅長勞動關系管理問題咨詢、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修改與起草,勞動爭議案代理。 主持人:王凡律師,您好!很高興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車專訪組的訪談。王律師,在上述案件中劉某、王某是什么關系? 王凡律師:兩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 主持人:在勞動關系中,員工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雇主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王凡律師:在勞動關系中,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在勞務關系中未有此規(guī)定,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于什么是“從事雇傭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做了界定,即“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則其他勞務活動”。由此理解,如果雇員下班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雇主指示或授權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或勞務活動,雇主就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主持人:根據以上說的法規(guī)是否能要求本案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王凡律師:本案對于雇員主張雇主主動讓其駕車回家的事實并未進行認定,而即使進行了認定,是否就等同于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勞務活動也不無疑問,因為這種交通事故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范圍內,也不屬于生產經營或勞務活動本身,故不宜認定劉某回家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是“提供勞務的自然延伸”。 主持人:相對于雇主責任,勞動關系中,員工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則是可以被明確認定為工傷,原因何在? 王凡律師:個人認為這體現了法律對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傾斜性保護。而勞務關系本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法律干涉相對較少,但司法實踐也逐步反映出對勞務關系中雇員一方保護力度的加強,這是在用工中特別需要注意的。 主持人:王律師,本案最終審理結果是怎樣? 王凡律師: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案中劉某系在王某的提議下去往修理廠修車,后在回家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雖然損害發(fā)生在下班途中,但此系提供勞務的自然延伸,因此劉某受傷屬于因勞務受到的損害;王某作為雇主,其所有的河北牌子的農用運輸車在事發(fā)時無交強險,在此情況下仍將不具有合法上路手續(xù)的農用運輸車交付給劉某駕駛使用,王某對此存在過錯,理應對劉某受傷所產生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予以賠償。劉某雖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但劉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疏于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fā)生亦存在過錯,故劉某對其受傷所產生的損失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除已墊付的醫(yī)療費外,王某再賠償王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7萬余元。 主持人:本期的訪談即將結束了,我們非常感謝王凡律師接受法律快車《律師零距離》的專訪,同時也感謝廣大網友們對我們訪談欄目的支持與關注,我們下期再見。 王凡律師:再見。 訪談總結: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版權聲明:法律快車原創(chuàng)訪談,歡迎轉載或報道,請注明出處來自法律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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