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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做好庭審中的證據質證和法庭辯論

 昵稱11376152 2014-11-17

    法庭調查階段的任務就是通過調查使案件事實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歧明朗化,為法庭辯論階段在事實和證據方面的論辯指明一個方向,為法庭采納正確意見在案件事實方面打下一個基礎。

第一部分  證據質證

一、如何組織證據:

1、方法

圍繞訴訟請求展開程序及實體的證據清理,對照法律進行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是否提交。這里有個分析篩選的過程,有的案件很復雜,雙方間交易時間長,有時就糾紛寫過一系列的會議紀要等,這就要求律師要圍繞訴訟請求的主題,從這些材料中分析篩選出對我方有利的證據來。不要將不利于我方的證據提交給法庭。特別是作為原告的律師應當充分重視的問題。作為原告律師你有足夠的時間去準備證據,分析證據,補充加強證據,不可犯這種低級錯誤。

2、形式

證據清單的形式。格式要求:標題寫明是〈*********糾紛案件原告(被告)證據清單〉。如是被告的,寫上法院的案號。下面是一個表格,內容包括: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來源、頁數、份數、復印件/原件、證明內容。有的時候是幾個證據證明同一個事實,可以編為一組,共同證明一個事實(如合同、交貨單、發(fā)票等均證明雙方間合同關系、發(fā)生金額的事實。)這里我要強調的是,證明內容要條理分明,有時一個證據不光證明一個事實,對于證明的多個事實應當寫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讓審判人員一看就清楚。如約定管轄的貨款支付糾紛的案件,合同這個證據,特別要寫明:1、雙方間**合同關系;2、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與方式是什么;3、合同約定由**法院管轄。至于順序問題,我個人覺得應當是:主體證據(包括變更的)-----事實證據(時間先后發(fā)生的先后順序或按訴訟請求來提交)------其他程序證據(如管轄)。

3、庭審中如何舉證

當庭向法庭講明這時提供的是證據清單中的第幾組證據,這組證據有幾份證據,具體名稱是什么,證明什么內容。如第一份證據是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幾條約定付款方式及時間是什么等。關健內容還是要提請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張張,在庭前均應將所有證據的原件按順序擺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進行質證(對對方的證據發(fā)表意見)

 1、質證準備

收到對方的證據后,應當與當事人緊密溝通,就對方提交的證據形成質證觀點,主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詢問當事人這些證據是否存在、真實?對我方不利的證據有否可以否認的可能?比如說傳真。這個過程同樣應當慎重,同時有否證據可以反駁對方的這些證據。同時,對于復雜的案件,我個人覺得還是要求逐一對對方的證據提出的質證意見形成文字,類似于我們的證據清單一樣,以便開庭過程中有所準備,在庭審后可以根據庭審情況的變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詞中一并提交給法庭。同時,應當及時與承辦審判人員聯系,詢問對方的舉證期限何時屆滿,屆滿前有否補充證據等。

2、質證技巧

總的一個原則是圍繞著三性進行。首先要聽清楚對方在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緊緊圍繞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開展開質、辯、驗、判。逐一識別、判斷。就證據來源形成是否合法、與訴求的關系、有否完全質證、是否可用推定等發(fā)表綜合意見:(1)原件/復印件;(2)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3)證據是否存在瑕疵、偽造的痕跡;(4)證據本身內容上是否矛盾;(5)證據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性;(6)證據是否能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7)證據是否與無需舉證的事實相違背。如:某人生日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沒有2月29日的。

詞語表達有:這份材料真實性無法確認,

這份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這份證據無法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

這份證據來源不合法等等

當然每個證據的質證意見均應從三性著手,質證意見要有層次感,要有條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確認,其次真實性,最后是關聯性。也可以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觀點要鮮明,不要含糊其辭。

3、對日常常見的一些證據的質證內容:

A、公證書:公證是有地域管轄的;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超出管轄的公證書效力是有問題的。公證只能證明簽字行為是真實的,不能證明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能證明待證行為是合法的。待證事實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應當依據法律判斷。公證書中如證明待證事實合法有效或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等內容,應當是違法的。

B、鑒定報告:誰委托鑒定的?鑒定機構及人員的資格證書有沒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鑒定的依據?鑒定的過程?這里要注意的是:鑒定的檢材有否雙方封存,所鑒定的東西是不是雙方爭議的東西。如公章,一個單位如有二個公章如何鑒定,如紡織品的鑒定,單方鑒定怎么能確定所提交的樣品是雙方爭議的產品。

C、傳真件:傳真件非原件,不可單獨作為證據。確定是否發(fā)出的證據,哪個電話,這門電話的所有人及通話清單有否?只有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才可作為證據使用,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他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xù)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銜接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實性并具有證據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證據對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認收到傳真。

D、錄音錄像資料:材料中的雙方是誰除非是提供方的資料中顯示的是對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意思表達,否則,一旦資料中人員不出庭,就無法確定資料的真實性。所以資料中的主體問題。另外要審查的是錄音錄像資料有否剪接或拼湊的痕跡。

E、證人證言:在獲得證人名單后,應與當事人溝通,證人是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實、是否與雙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否有人做工作來作證質證時應就下列問題詢問:利害關系;是否主觀判斷;內容是否不肯定;內容是否與現有雙方認可的證據相沖突。當然詢問證人是個技巧問題,后面論述。

F、補強證據:補強證據規(guī)則,是指法律規(guī)定,因某一證據的證明力較弱,不能將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其他證據以佐證方式對其證明力給予補充、加強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將該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guī)則?!蹲C據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明確了補強證據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即只有在下列五種情況下才能適用該規(guī)則: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 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們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所以如對方提出此外的所謂補強證據,可以予以否認。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都應當全神貫注,不僅應聽明白審判人員的每一次發(fā)問內容,而且更應認真傾聽對方的發(fā)言,并注意觀察這些發(fā)言對審判人員的影響。在認真的傾聽和觀察中敏銳地捕捉到對方發(fā)言中的破綻,有針對性的找準自己的進攻方向。絕不可忽視對方的發(fā)言,也絕不可輕易地放棄反駁。這一點不僅在法庭辯論階段應如此,在法庭調查階段也應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審的主動權,才能展示出律師應有的風采。

 

第二部分 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技巧指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審訴訟活動中,為保自方合法權益,達到預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所做出的全盤計劃和實施的方式、方法及謀略。對律師業(yè)來講,亦稱“庭辯藝術”。

一、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于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系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1、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詞準確;第二,調配語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銜接,環(huán)環(huán)相扣;第四,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第五,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2、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fā)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第一、脫稿,并善于把前言說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語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fā)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于律師職責來說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fā)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tài)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tài)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第一,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fā)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fā)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wěn)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并濟、以靜制動、以穩(wěn)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緒。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fā)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時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wěn)中求勝。

第三、注意區(qū)分第一輪辯論以及隨后的二、三輪辯論的區(qū)別。第一輪辯論可以事先準備,而在后的多輪辯論則應視法庭辯論情況隨機應變,應針對對方上一輪的觀點進行有的放矢的駁斥,但不應一味重復己方已經充分闡述過的觀點。

 

二、謀略及具體運用

1、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fā)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zhàn)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后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2、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采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于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huán)節(jié)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3、設問否定法

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fā)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察覺難以自圓其說時,后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zhàn)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4、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并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嘩眾取寵。 

5、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后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6、后發(fā)制人法

先發(fā)制人可以產生優(yōu)勢;后發(fā)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于后發(fā),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fā)現矛盾和弱點,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第一,暫避銳氣,不倉促應戰(zhàn);第二,精聽細解,等待時機;第三,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2、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了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后階段,如發(fā)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于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復說;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jié)問題不放時,則應采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fā)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于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著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

 

民事案件:(一)庭審準備(二)法庭調查(兩個內容:事人陳述;出示證據和質證)(三)法庭辯論(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2010-06-30 11:30:10|  分類: 默認分類  標簽: |字號 訂閱

(一)庭審準備:其中證據交換

證據交換僅適用于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則不應適用。證據交換非庭審質證。證據交換的作用在于證據梳理、爭點整理,使當事人通過交換證據,了解案情,為庭審質證作準備。因此,在具體操作中,應切忌當事人就證據的證明力進行無休止地辯論。證據交換可否替代開庭審理。證據交換屬于庭前準備程序的內容,切不可替代開庭審理程序,除當事人即時履行義務、達成調解協議、或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主張的全部事實予以確認的外,都必須通過開庭審理,進行質證、辯論。同樣,開庭審理時,亦不能進行證據交換證據規(guī)定》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那么,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法院均已記錄在卷,庭審時,審判人員只需將此情況予以詳細說明,并記入開庭筆錄,無需重新質證,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為經證據交換當事人確認無異的證據,當事人在以后的庭審中,除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外,不得任意反悔。

(二)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后,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后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

證據出示:當事人陳述結束后,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活動。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guī)定》第47條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各類證據按以下順序出示,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1)證人證言。證人經當事人申請,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應當出庭作證。作證前,審判人員應當對證人的身份進行確認,并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要求其客觀真實地提供證言。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并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證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為了保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2)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在法庭出示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包括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出示書證、物證應當由法警進行,出示視聽資料時必須當庭播放演示,必要時由錄制人員到庭說明錄制過程和情況。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出示復制件、復制品。

(3)鑒定結論。當事人出庭時,由鑒定人或審判人員當庭宣讀鑒定結論,并接受當事人質詢。

(4)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由勘驗人或審判人員當庭宣讀。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勘驗,是否準許,由法庭決定。
***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即認定的,應當當即認定;當即不能認定的,可以休庭合議后再予以認定。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這里的“新證據”是指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fā)現的證據和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當事人提出的新證據或經準許重新鑒定、勘驗所得的結論,必須再次開庭質證。

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對本次開庭情況應當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并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只就未經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審理,對已經調查、質證并已認定的證據不再重復審理。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并詢問當事人的意見。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guī)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原告和訴訟代理人都出庭的情況下,一般先由原告發(fā)言,然后由訴訟代理人補充。發(fā)言主要是論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駁斥被告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重復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所作的陳述內容。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答辯不是對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的陳述和答辯的簡單重復,而是針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fā)言發(fā)表意見和辯解,以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不合法的,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審判人員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fā)言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未被法庭認定的事實,審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審判長可以根據案情限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每次發(fā)表意見的時間。一輪辯論結束后當事人要求繼續(xù)辯論的,可以進行下一輪辯論,但不得重復第一輪辯論的內容。

法庭辯論時,審判人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fā)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辯論。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合議庭可以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查清后再繼續(xù)辯論,如當庭難以查清,且對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延期審理。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以當庭或者休庭后進行。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應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當即履行完畢,不要求發(fā)給調解書的,應當記入筆錄,在雙方當事人、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及時判決。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后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并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1.合議庭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后,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評議時合議庭應根據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確定案件的性質,認定案件的事實,分清是非責任,正確地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最后的處理。合議庭評議案件,由審判長主持,秘密進行,合議庭有不同意見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少數意見要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書記員制作,經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蓋章,歸檔備查,不得對外公開。評議結束后,應制作判決書,并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2.宣告判決

宣告判決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判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當庭宣判。即在合議庭評議后,由審判長宣布繼續(xù)開庭并宣讀裁判。宣判后,10日內向有關人員發(fā)送判決書。另一種是定期宣判。即不能當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應立即發(fā)給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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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證據出示:

質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法庭辯論發(fā)言:主要是論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駁斥被告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重復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所作的陳述內容。

互相辯論:圍繞爭議焦點進行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合議庭可以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查清后再繼續(xù)辯論,如當庭難以查清,且對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延期審理。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

法庭辯論結束后,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

 

http://www./doc/20120401/5509.html

 

怎樣做好庭審中的證據質證和法庭辯論

法庭調查階段的任務就是通過調查使案件事實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歧明朗化,為法庭辯論階段在事實和證據方面的論辯指明一個方向,為法庭采納正確意見在案件事實方面打下一個基礎。

一、如何組織證據:

1、方法:圍繞訴訟請求展開程序及實體的證據清理,對照法律進行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是否提交。這里有個分析篩選的過程,有的案件很復雜,雙方間交易時間長,有時就糾紛寫過一系列的會議紀要等,這就要求律師要圍繞訴訟請求的主題,從這些材料中分析篩選出對我方有利的證據來。不要將不利于我方的證據提交給法庭。特別是作主原告的律師應當充分重視的問題。作為原告律師你有足夠的時間去準備證據,分析證據,補充加強證據,不可犯這種低級錯誤。

2、形式:證據清單的形式。格式要求:標題寫明是〈***與***間***糾紛案件原告(被告)證據清單〉如是被告的,寫上法院的案號。下面是一個表格,內容包括: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來源、頁數、份數、復印件/原件、證明內容。有的時候是幾個證據證明同一個事實,可以編為一組,共同證明一個事實(如合同、交貨單、發(fā)票等均證明雙方間合同關系、發(fā)生金額的事實。)這里我要強調的是,證明內容要條理分明,有時一個證據不光證明一個事實,對于證明的多個事實應當寫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讓審判人員一看就清楚。如約定管轄的貨款支付糾紛的案件,合同這個證據,特別要寫明:1、雙方間**合同關系;2、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與方式是什么;3、合同約定由**法院管轄。至于順序問題,我個人覺得應當是:主體證據(包括變更的)-----事實證據(時間先后發(fā)生的先后順序或按訴訟請求來提交)------其他程序證據(如管轄)。

3、庭審中如何舉證:當庭向法庭講明這時提供的是證據清單中的第幾組證據,這組證據有幾份證據,具體名稱是什么,證明什么內容。如第一份證據是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幾條約定付款方式及時間是什么等。關健內容還是要提請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張張,在庭前均應將所有證據的原件按順序擺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進行質證(對對方的證據發(fā)表意見)

  1、質證準備:收到對方的證據后,應當與當事人緊密溝通,就對方提交的證據形成質證觀點,主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詢問當事人這些證據是否存在、真實?對我方不利的證據有否可以否認的可能?比如說傳真。這個過程同樣應當慎重,同時有否證據可以反駁對方的這些證據。同時,對于復雜的案件,我個人覺得還是要求逐一對對方的證據提出的質證意見形成文字,類似于我們的證據清單一樣,以便開庭過程中有所準備,在庭審后可以根據庭審情況的變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詞中一并提交給法庭。同時,應當及時與承辦審判人員聯系,詢問對方的舉證期限何時屆滿,屆滿前有否補充證據等。

2、質證技巧:總的一個原則是圍繞著“三性”進行。首先要聽清楚對方在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緊緊圍繞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開展開質、辯、驗、判。逐一識別、判斷。就證據來源形成是否合法、與訴求的關系、有否完全質證、是否可用推定等發(fā)表綜合意見

(1)、原件/復印件;(2)、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3)證據是否存在瑕疵、偽造的痕跡;(4)、證據本身內容上是否矛盾;(5)證據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性;(6)、證據是否能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7)、證據是否與無需舉證的事實相違背。如:某人生日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沒有2月29日的。詞語表達有:“這份材料真實性無法確認,這份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這份證據無法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這份證據來源不合法”等等。當然每個證據的質證意見均應從三性著手,質證意見要有層次感,要有條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確認,其次真實性,最后是關聯性。也可以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觀點要鮮明,不要含糊其辭。

3、對日常常見的一些證據的質證內容:

A、公證書:公證是有地域管轄的;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超出管轄的公證書效力是有問題的。公證只能證明簽字行為是真實的,不能證明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能證明待證行為是合法的。待證事實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應當依據法律判斷。公證書中如證明待證事實合法有效或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等內容,應當是違法的。

B、鑒定報告:是誰委托鑒定的?鑒定機構及人員的資格證書有沒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鑒定的依據?鑒定的過程?。這里要注意的是:鑒定的檢材有否雙方封存,所鑒定的東西是不是雙方爭議的東西。如公章,一個單位如有二個公章如何鑒定,如紡織品的鑒定,單方鑒定怎么能確定所提交的樣品是雙方爭議的產品。

C、傳真件:傳真件非原件,不可單獨作為證據。確定是否發(fā)出的證據,哪個電話,這門電話的所有人及通話清單有否?只有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才可作為證據使用,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他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xù)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銜接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實性并具有證據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證據對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認收到傳真。

D、錄音錄像資料:材料中的雙方是誰?除非是提供方的資料中顯示的是對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意思表達,否則,一旦資料中人員不出庭,就無法確定資料的真實性。所以資料中的主體問題。另外要審查的是錄音錄像資料有否剪接或拼湊的痕跡。

E、證人證言:在獲得證人名單后,應與當事人溝通,證人是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實、是否與雙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否有人做工作來作證。質證時應就下列問題詢問:利害關系;是否主觀判斷;內容是否不肯定;內容是否與現有雙方認可的證據相沖突。當然詢問證人是個技巧問題,后面論述。

F、補強證據:補強證據規(guī)則,是指法律規(guī)定,因某一證據的證明力較弱,不能將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其他證據以佐證方式對其證明力給予補充、加強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將該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guī)則。證據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明確了補強證據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即只有在下列五種情況下才能適用該規(guī)則: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 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們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所以如對方提出此外的所謂補強證據,可以予以否認。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都應當全神貫注,不僅應聽明白審判人員的每一次發(fā)問內容,而且更應認真傾聽對方的發(fā)言,并注意觀察這些發(fā)言對審判人員的影響。在認真的傾聽和觀察中敏銳地捕捉到對方發(fā)言中的破綻,有針對性的找準自己的進攻方向。絕不可忽視對方的發(fā)言,也絕不可輕易地放棄反駁。這一點不僅在法庭辯論階段應如此,在法庭調查階段也應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審的主動權,才能展示出律師應有的風采?!?/font>

法庭辯論技巧指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審訴訟活動中,為保自方合法權益,達到預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所作出的全盤計劃和實施的方式、方法及謀略。對律師業(yè)來講,亦稱“庭辯藝術”。

一、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于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系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1.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詞準確;第二,調配語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銜接,環(huán)環(huán)相扣;第四,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第五,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2.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fā)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第一,脫稿,并善于把前言說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語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fā)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于律師職責來說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fā)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tài)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tài)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第一,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fā)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fā)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wěn)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并濟、以靜制動、以穩(wěn)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緒。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fā)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時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wěn)中求勝。

第四、注意區(qū)分第一輪辯論以及隨后的二、三輪辯論的區(qū)別

第一輪辯論可以事先準備,而在后的多輪辯論則應視法庭辯論情況隨機應變,應針對對方上一輪的觀點進行有的放矢的駁斥,但不應一味重復己方已經充分闡述過的觀點。

二、謀略及具體運用

1.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fā)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zhàn)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后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2.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采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于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huán)節(jié)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3.設問否定法

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fā)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察覺難以自圓其說時,后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zhàn)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4.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并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嘩眾取寵。

 

5.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后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6.后發(fā)制人法

先發(fā)制人可以產生優(yōu)勢;后發(fā)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于后發(fā),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fā)現矛盾和弱點,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第一,暫避銳氣,不倉促應戰(zhàn);第二,精聽細解,等待時機;第三,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2.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了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后階段,如發(fā)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于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復說;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jié)問題不放時,則應采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fā)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于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著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

 

被告提供給法庭的證據(全文)及原告質證意見 (書面提交法庭)

  序號 1證據名稱:北京正之本人體力學研究所企業(yè)登記信息
原告質證意見: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也沒有經過公正,對該證據的關聯性及真實性原告都不予認可,被告企圖轉移話題,請法庭注意被告這個不良用意。被告的用意與在答辯狀中所表達的意思是一致的,試圖說明我的起訴是"基于非法的企圖""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依法提起反訴,而不應該這樣東拉西扯胡攪蠻纏。原告的單位作為研究型企業(yè)與被告必然存在著競爭關系,但并沒有采取任何不正當的競爭行為,而且最初是非常友善的。早在2001年,我們就已經發(fā)現了耐克的偽科學宣傳,并沒有什么動作,2004年一月份,我們還先后三次向耐克發(fā)傳真試圖溝通,被告不予理睬;半年后,原告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批評被告,也是就事論事,既沒有夸大事實也沒有捏造事實,這些行為是正當的,而且是對社會有益,更沒有損害被告的正當利益。如果說耐克認為揭露騙局,就是不正當行為的話,沒有法律依據。至于這次的起訴,正是由于被告的不負責任造成的,如果耐克對自己的宣傳予以合理的解釋,消費者也不會頻頻打擾我們,以至無法工作,起訴是我擺脫這種狀態(tài)的無奈選擇。耐克被推上被告席,是咎由自取。這個起訴,雖是一個偶發(fā)時間,但也是必然,即便我不起訴,遲早也會有這一天,騙人一時,不可能欺騙一世。
對耐克技術的質疑是一個科學問題,這個問題只有搞科研的人才能提得出、看得透、說得清。那么這必然與被告會有一定的競爭關系,但對欺詐宣傳的質疑,無論以什么身份提出都是合法的,而且是有利于社會的,搞欺詐宣傳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對我起訴動機的懷疑是假,想借此掩蓋事實,逃避法律制裁是真,請法庭注意這個問題。
對于被告提出的所有非公正證據的真實性,原告均不予認可,這是基于耐克多年一貫欺詐的品質和庭審中的不誠實表現。同時,原告請求法庭對被告東拉西扯,惡意拖延案件審理的行為予以訓誡。
  序號 2 證據名稱:北京正之本人體力學研究所投資人履歷表
原告質證意見:與本案無關,被告企圖轉移話題,居心不良,而且被告沒有提供原件,原告對該證據的關聯性及真實性都不予認可。
  序號 3 證據名稱:北京正之本人體力學研究所用工協議及雇員身份證、勞務證。
原告質證意見:與本案無關,被告企圖轉移話題,居心不良,而且被告沒有提供原件,原告對該證據的關聯性及真實性都不予認可。
  序號 4 證據名稱:北京正之本人體力學研究所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原告質證意見:與本案無關,被告企圖轉移話題,居心不良,而且被告沒有提供原件,原告對該證據的關聯性及真實性都不予認可。
  序號 5 證據名稱:北京市公證處( 2005)京證字第02648號公證書
原告質證意見:與本案無關,被告企圖轉移話題,居心不良。對該公證書公正過程的合法性及真實性表示認可,但對公證書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理由是:1 是由被告愿代理人史翔操作的,而非公證人員親自操作,雖然有公證人員現場監(jiān)督,但也不排除作假的可能。2 上網所使用的電腦也是被告代理事務所的,而不是公正機關或第三者的,作假的空間很大,比如是硬盤上的原有文件,公證人員的現場監(jiān)督也無法排除這種可能性,這些內容在公證書的第一頁已經寫得非常清楚。
  序號 6 證據名稱:北京正之本人體力學研究所網站資料 公正文件
原告質證意見:與本案無關,被告企圖轉移話題,居心不良,對關聯性不予認可。對該公證書的公正過程的合法性及真實性表示認可,但對公證書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理由同上。
  序號 7 證據名稱:鄭慶生自己擁有的兩項健身鞋的專利權證書號及產品介紹材料
原告質證意見:與本案無關,被告企圖轉移話題,居心不良,而且被告沒有提供原件,原告對該證據的關聯性及真實性都不予認可。
  序號 8 證據名稱:2004年9月29日北京科技報"氣墊鞋安全性再遭質疑"
原告質證意見:對關聯性沒有異議,對該公證書的公正過程的合法性及真實性表示認可(對與原告證據相同部分的內容予以認可),但對公證書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理由同5。
  序號 9 證據名稱:2004年12月10日網易商業(yè)報道(http://biz.163.com)"簡單道理捅破飛人神話耐克
原告質證意見:對關聯性沒有異議,對該公證書的公正過程的合法性及真實性表示認可,但對公證書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與原告證據相同部分的內容予以認可),理由同5
  序號 10證據名稱:耐克公司商務網站登陸要求
原告質證意見:對關聯性沒有異議,對該公證書的公正過程的合法性及真實性表示認可,但對證據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理由同上5,同時對說明的問題也不認可,理由有兩個。
  1 被告說該網站是加密的,在答辯狀中也說"盡其所能對該網站采取了保密措施","公眾消費者不應進入也無法進入該內部網站"。但被告的證據不能證明這一點,證據五最后一頁描述了輸入正確的用戶名和密碼可以進入網站的過程。但這只說說明被告在網站形式上是保密的,不能說明不輸入密碼和用戶名,或者輸入錯誤的用戶名是不可以進入的,也不能證明點擊頁面的其他鏈接是不能進入的。所以,該證據不能支持被告說對網站進行了保密措施,公眾消費者無法進入的說法。
  2 原告的第一份公正證據,已經以事實說明,不輸入任何資料,僅僅使用國內最常用的搜索用具就可以進入該網站。原告的證據是通過公正機關專用電腦,由公正人員親自操作取得的,合法性不容質疑。這同時也說明被告所說的,盡其所能地采取的保密措施并不存在。第二次開庭時,被告代理人在明知事實的情況下,仍誣陷原告非法侵入網站、盜取商業(yè)信息,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原告保留追究其惡意中傷的權利。這種惡劣行為更加有理由懷疑被告的品質,既然被告敢于睜眼說瞎話,原告請求法庭對被告所有言論的可信程度予以認真考慮。
  序號 11 證據名稱:耐克公司商務網站資料
原告質證意見:對關聯性沒有異議,對該公證書的公正過程的合法性及真實性表示認可,但對證據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與原告證據相同部分的內容予以認可),理由同上5。
原告認為,該證據與被告的答辯狀相矛盾。被告在答辯狀第四頁聲稱"并未講自己的產品的科學性和領先地位",并認為原告對其聲稱行業(yè)的領導者是典型的不正當行為。但在本證據的進入過程中,清楚地顯示了"行業(yè)領導者"這部分內容,是在耐克新科技的欄目之下的,證據5最后一頁,第21條:點擊"耐克新科技"進入該頁面,點擊"耐克氣墊技術"進入該頁面并打印,結果見本公證書附件第64-67頁。第22條項,點擊"耐克SHOX技術"進入該頁面,拷屏打印該頁面,結果見本公正書附件第68-75。( "行業(yè)的領導者" 字樣出現在第68頁中間)。被告提供的這個證據表明,行業(yè)的領導者字樣,屬于耐克新科技欄目,在這樣一個語境下,就不難判別"行業(yè)的領導者"是行業(yè)的科技領導者。
  序號 12 證據名稱:"耐克鞋氣墊功能的是非疑團"
原告質證意見:沒有異議。對該公證書的公正過程的合法性及真實性表示認可,但對證據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與原告證據相同部分的內容予以認可),理由同上5。
  序號13 譯文
P6 0363-5465/ 88/1601-0070$02.00/0 美國運動醫(yī)學雜志,16卷,NO·1
1988年美國骨科運動醫(yī)學學會
跑步中彈性鞋墊對于垂直沖擊力的影響
B.M.尼格,Dr sc nat,W.何佐格博士和L.J.瑞德
加拿大艾伯塔省卡爾加里,卡爾加里大學生物力學實驗室
在每一次與外界接觸中,人類的運動系統就會受到沖擊力,此沖擊力通常與受傷及受傷的頻繁度有關聯。有跡象表明運動系統的退化性改變取決于沖擊力的大小、承載率以及重復的頻率。拉丁及其同事證實,與行走在柔軟的木屑表面相比,羊在堅硬的瀝青表面行走可以改變膝蓋軟骨的生化力學特征。法爾塞蒂及其同事的研究結果顯示,紅細胞凋亡加劇與奔跑中的機械創(chuàng)傷有關(沖擊力)。這些可以計量的變化得到不同推測的支持,這些推測認為重復的沖擊力承載可能會產生負面的生物效應。8,9,18,20,21,23
原告質證意見::
1這個翻譯是斷章取義,歪曲原文,所以不認可譯文的效力。
2 即便根據這樣的翻譯,也不能說明震動和沖擊力對人體都是有害的,也未說明人體的正常運動需要避震。比如最后一句"這些推測認為重復的沖擊力承載可能會產生負面的生物效應",關鍵是"重復"二字。這就一個運動量的概念,適度的運動有益于健康這是常識,超負荷的過量的運動被稱為野蠻訓練,對身體當然有害。不能因為野蠻訓練的傷害,就說明一切運動的震動都有害,這是量變導致的質變。
3 文中沒有提到氣墊鞋,對本案沒有意義。
  序號14譯文
P1運動學雜志4,1986,169-184 運動鞋設計的運動調節(jié)效應:回顧
E.C.弗雷德瑞克 移動研究中心,10號房間,IM樓,賓州州立大學,大學園,賓夕法尼亞州,16802,美國收稿時間:1986年8月5日
摘要:
回顧有關運動鞋和生物力學的文獻,人們普遍注意到一個突出的問題,即許多效應間接地來自運動鞋產生的運動調節(jié),即鞋的某種特點會引發(fā)運動適應性,而此適應性反過來會對動力學、人的損傷及運動狀況產生二次影響。例如,除了對峰值力不同程度的影響外,緩沖系統的設計經證實可改變肌電圖模式、影響腳踏步時膝關節(jié)屈曲,并間接影響跑步時消耗的能量。以后腳掌動力學衡量的中外側穩(wěn)定性受鞋的設計風格的強烈影響,如鞋跟、鞋底的堅硬度以及鞋的幾何學設計。鞋與地表的摩擦性也會以某種方式影響動力學,并反過來影響記錄摩擦力本身。此運動調節(jié)反應是鞋類生物力學效果研究中最發(fā)人深思的成果。顯然,鞋可以成為改善人類運動的有效工具。鞋類設計的多樣性,加上人體通常會根據鞋的力學特性,以可預測的方式進行調整,這為我們巧妙利用人類運動學和動力學提供了新思路,為研究生物力學適應性提供了一種便捷的模型。
關鍵詞:生物力學,運動鞋,運動學,動力學。
P4 緩沖的臨床影響
多數醫(yī)生認為長跑產生的沖擊力是導致許多跑步者受傷的原因?!恍┞攒浗M織損傷,如跟腱肌健炎,經常困撓著運動員,而這些損傷就是由于未能有效地緩解沖擊力而造成的。
原告質證意見:
1 首先這個翻譯是斷章取義,歪曲原文,所以不認可譯文的效力。
2 摘要部分只是概括了的鞋的作用,如果用我們的表達會更貼切--鞋對人的力學作用就相當于地基與建筑物。其他部分也只是沒有依據的猜測。
那么我們認為和被告存在利害關系,。
3針對現有的資料,我猜測這位作者是前耐克實驗室的負責人,如果是的話,該文的科學性就很難讓人相信。前耐克實驗室負責人,不具備最基本的科研素質,而且懷疑他的品質。根據是我們提供的證據26,一般認為在同等情況下,鞋的重量越輕,運動時越節(jié)省體力,耐克公司的宣傳資料也經常出現這樣的文字。但這位主任卻得出了重鞋節(jié)更省體力的試驗結果,而且?guī)啄旰筮€居然號稱"真正弄清"了,對此堅信不已,這不是笑話嗎?出現這樣的情況的可能性有兩中,一是不懂得最基本的試驗設計原則,二是故意作假。不管是哪一種情況,該人的觀點都不可信。這也真實地反映了耐克實驗室的研究能力和水平,而且這種情況一直延續(xù)下來,前幾年該實驗室主任還在向媒體展示同樣外行的試驗方法。
  
證據26原文:弗雷德里克將順風鞋與長跑鞋作了比較測試,這兩種鞋是在同一種楦于上做出來的,基本結構也十分相似。順風鞋的重量大于長跑鞋,弗雷德里克在測試前覺得穿順風鞋的能耗要大于穿長跑鞋。測出的結果卻令人吃驚,氣墊鞋對腳底的沖擊力要比平常的跑鞋減少10%。11位馬拉松選手也在踏腳板上進行了試驗,結果是穿氣墊鞋要比穿長跑鞋節(jié)省能耗2.8%。弗雷德里克整整花了好幾年的時間最后才真正弄清楚,這2.8%的能耗節(jié)省是因為穿氣墊鞋跑步時腳底的肌肉伸縮略有減少的緣故。從理論上說,測試結果告訴人們:穿上氣墊鞋后,馬拉松選手們每跑完3小時的路程,便可以節(jié)省好幾分鐘的時間。
杰夫·約翰遜對弗雷德里克的估算結果表示懷疑。好幾年后,約翰遜還在與弗雷德里克爭論,要他舉出一個著名的馬拉松選手因穿了氣勢鞋而提高了成績的例子,弗雷德里克卻舉不出例子來。

3文中沒有提到氣墊鞋,對本案沒有意義。
  序號15譯文
P9跑步者的撞傷與勞損 阿蘭·瑞而杰克 加利福尼亞州薩克拉門托市加州大學薩克拉門托分校運動健康學系
摘要
瑞爾杰克A ,"跑步者的撞傷與勞損",《醫(yī)學運動鍛練》 36卷, NO.5.845-849
頁,2004年。
某種力重復頻繁地作用于人體,如果此力低于結構的張力極限,并且作用的時間間隔足夠長的話,可能會導致結構的正性重塑。相反,如果此力作用的時間間隔不夠長,就會導致勞損。跑步是最廣為流行的一種運動,在此運動中下肢勞損會發(fā)生。本文旨在回顧己掌握的關于跑步勞損的知識,尤其強調沖擊力的影響。最新研究表明,在奔跑中沖擊力相對較大且速度較快的跑步者,其下肢勞損的風險也增大。調整訓練方案可以幫助傷者恢復跑步,縮短康復時間。不過在開展跑步訓練前,最好告知跑步者潛在的損傷風險。未來的研究目標之一是關注跑步損傷的預防和及早介入。為此,需探索某種易控的檢測方法,預測在不同訓練強度、訓練時間及訓練頻率條件下運動員面臨的不同風險水平。此篩查過程的確立,可幫助醫(yī)療工作者識別具有勞損高風險的跑步者。
關鍵詞:慢性損傷 地面反作用力 壓力 跑步 沖擊力
就其對人體的作用來看,沖擊力是最重要的一種壓力。……在跳躍后著地或其他類似運動中,沖擊力可超過人體重量的10-12倍,持續(xù)時間少于10ms……數位研究人員(4,6,18,30)都指出沖擊力與跑步勞損有關。
原告質證意見:
1這個翻譯是斷章取義,歪曲原文,所以不認可譯文的效力。
2 譯文的開始部分,也認可力對人體的正面作用,與被告所聲稱的是力(沖擊力和震動)就有害就需要避震的說法是矛盾的,不能支持被告的聲稱。
3 文中沒有提到氣墊鞋,對本案沒有意義。
  序號16譯文
P21 生物力學期刊,29卷,12號,1531-1537頁,1996
版權 1996 Elsevier Science Ltd.版權所有 印于英國
白家盂出版社 PII:s0021-9290(96)00092-9 /96$15.00+.00
人體對沖擊強度與下肢姿勢的不同震動傳輸反應
馬里歐·A·拉福頓,馬克·J·萊克,歐美瓦爾德·M·亨尼格
加拿大NIG ZW1安大略省圭爾夫市圭爾夫大學人類生物學院
德國埃森大學生物力學實驗室
摘要
運動中轉移到足部的震動可能會導致關節(jié)變性疾病并危及視前庭功能。人體通過若干具有獨特黏彈性的機理和結構來減緩震動。本項研究旨在探討沖擊強度與初始膝關節(jié)彎度(IKA)是否能夠改變人體的震動傳輸特性。通過鐘擺裝置,沖擊被施于38位測試對象的右腳。速度(0.9,1.05與1.2ms-1)與接觸面(軟、硬泡沫)的組合在第一個實驗里被用于控制沖擊強度。第二個實驗考察了三組初始膝關節(jié)彎度(00,200和400)。對于小腿與頭部之間的傳輸,利用微型加速器來測量這些部位的沖擊,速度與接觸面對于震動傳輸的頻率沒有影響,這意味著人體對沖擊強度會有持續(xù)的反應。小腿震動功率譜解釋了在堅硬接觸面條件下測得的較低沖擊率(頭部/小腿)。初始膝關節(jié)彎度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身體有效軸向僵硬性(EASB), 28.7-7.gkNm-l,從而進一步起到緩震的作用。 EASB與沖擊率的緊密關聯性突出了EASB對震動緩沖的重要性。研究結果為制定保護關節(jié)、關節(jié)軟骨、脊柱以及頭部免遭運動沖擊的方案提供了寶貴信息。
前言
人體運動的控制直接由視前庭系統所支持。腳與地面接觸產生的沖擊力形成震動波,此震動波在從腳到頭部的肌骨系統內傳動。麥克唐那多人(1996)指出肌骨系統震動傳輸性能的變化可能會損害視覺與前庭功能。震動在體內的傳播也是導致脊柱損傷與關節(jié)軟骨退變的重要因素。
原告質證意見:
1 這個翻譯是斷章取義,歪曲原文,所以不認可譯文的效力。
2 譯文所翻譯的是摘要和前言部分,不能體現作者的研究結論。
3 這個試驗是外力沖擊對人體的影響,這和人體運動的影響有本質的差異,前者是被動的,后者是主動的,前者不能說明后者的問題。而且人在運動情況下,會對各種情況作出相應的保護性反映,與外力沖擊的概念是不同的,沒有可比性,所以這篇文獻與本案討論的問題無關。
4 文中沒有提到氣墊鞋,對本案沒有意義。
  序號17譯文
P22 0198-0211/85/0602-0101Y02.00/0
腳與腳踝 版權1985美國腳與腳踝整形協會版權所有
C.米爾戈羅姆(醫(yī)學博士),M.基拉迪(醫(yī)學博士),H.卡沙坦(醫(yī)學博士),A.斯姆金(博士),R.基辛(醫(yī)學博士),J.馬古林(醫(yī)學博士),R.斯坦伯格(理學碩士),Z.阿隆松(醫(yī)學博士),M.斯泰因(博士)以色列耶路撒冷與特拉維夫
摘要
在壓迫性骨折的展望性研究中,對如下假設進行了驗證,即:軍靴內的抗震矯正裝置能夠減少壓迫性骨折的發(fā)生。矯正人群的跖骨、脛骨及股骨壓迫性骨折發(fā)生率更低,但只有后者的區(qū)別具有重要的統計意義。矯正裝置使用者與非使用者在壓迫性骨折的發(fā)生時間與發(fā)生部位方面并沒有區(qū)別。這些結果顯示,矯正裝置可減小股骨壓迫性骨折--極有可能引起錯位性骨折因而也是最具危險性的壓迫性骨折--的發(fā)生率。
……
在耶路撒冷骨質疏松癥學院進行的軍隊壓迫性骨折展望性研究,檢驗了矯正裝置對壓迫性骨折發(fā)生率的影響。此裝置是專為軍鞋抗震而設計的。我們在此闡述此項研究的成果。
p23討論在慢跑、快跑或行軍過程中,在腳與地面之間會產生幾倍于人體重量的垂直壓力。另外還會產生前后剪力、中部、側面剪力以及扭矩力。對這些力的重復循環(huán)性吸收以及腳、脛骨、腓骨、大腿骨和骨盆所產生的肌肉牽引力是造成壓迫性骨折的原因。
原告質證意見:
1 這個翻譯是斷章取義,歪曲原文,所以不認可譯文的效力。
2 譯文所翻譯的是摘要和討論部分,不能反映該研究的最終結論,所以這段譯文沒有意義。
3 文中所提到的抗震矯形裝置沒有具體解釋,雖說是為了抗震而設計,但檢驗的是"矯正裝置對壓迫性骨折發(fā)生率的影響",沒有證明抗震的效果。
4 文中沒有提到"氣墊"二字,對本案沒有意義。
  序號18譯文
P24 穿不同鞋跑步時相關的運動學與動力學參數 彼得·J·邁克納爾博士與羅伯特·N·瑪莎爾博士 新西蘭奧克蘭,奧克蘭工學院健康管口學院西澳大利亞尼德蘭,西澳大利亞大學人類運動系
鞋的主要功能是使人們免于遭受重復承載可能造成的損傷。這可以通過若干種方法來實現,比如通過降低加速度峰值,增加達到加速度峰值的時間或者吸收大部分的沖擊能量。
原告質證意見:
1 這個翻譯是斷章取義,歪曲原文,所以不認可譯文的效力。
2 譯文所翻譯的不是結論部分,不能反映該研究的最終結論,這段譯文沒有意義。
3 文中沒有提到氣墊鞋,對本案沒有意義。
  序號19譯文
P18 應用抗震鞋跟填充物可緩解下肢與后背酸痛 P.Fauno.S.Kalund,I.Andreasen,U.Jorgensen丹麥蘭德斯與根濤夫特Arhus醫(yī)學院矯形外科學系
摘要
P.Fauno.S.Kalund,I.Andreasen,U.Jorgensen下肢與后背的酸痛由于應用抗震鞋跟填充物而得到緩解。
國際運動醫(yī)學雜志,14卷,第5號,288頁一290頁,1993年。
修訂稿接收日期:1993年3月5日
參加大型足球比賽的裁判員可能患有勞損。本文將對抗震鞋跟填充物緩解酸痛的效果進行調查。隨機選取了48名裁判員,在5天的比賽中穿上具有抗震鞋跟填充物(SAH)的鞋,另有43名裁判員作為對比研究組。每名裁判員每天都要填寫問卷,回答運動系統是否出現不適,如果有酸痛現象,醫(yī)生會為他們進行檢查以記錄酸痛部位并加以分類。小腿、大腿、后背、腳踝健與膝關節(jié)是最常見的勞損發(fā)生部位。由于應用抗震鞋跟填充物,腳踝健、小腿及后背的疼痛發(fā)生率得到大幅緩解。
關鍵詞:抗震 鞋跟填充物 足球裁判員 勞損
前言
勞損的病因學因素是某種固定承載的重復作用(4,12)……
運動員的大部分勞損發(fā)生在下肢(2,7,4)。足跟墊是避震的重要部分,鞋子或足跟不斷增強的避震能力可以減輕肌骨系統的負荷(5.9,15)??拐鹦畛湮铮⊿AH)的應用是減少機械負荷的簡單方法,并被用于預防肌骨系統( 5,16)的勞損。
結論
在劇烈活動期間使用抗震鞋墊可抑制腳踝、小腿肌肉酸痛與后背痛。
原告質證意見:
1 這個翻譯是斷章取義,所以不認可譯文的效力。
2 給結論不可靠,對比試驗的前提是同等條件。這里缺乏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同等的運動量。試驗組在鞋跟增加了填充物,鞋跟變得高且軟,不利于運動,作為裁判在場上的奔跑是沒有要求的,那么運動不便的裁判就可以少些跑動,也許正是運動量的減小才使他們的疼痛感覺減輕。如果想讓這個試驗有說服力的話,就得讓試驗組和對照組做同樣的運動,而且運動量相等,這是一個關鍵因素。
3 以疼痛減輕來說明效果沒有說服力,疼痛是人的主觀感覺,不具有客觀性,不能作為評價標準。而且疼痛也有很多原因,病痛是疼痛,運動后的超量恢復過程也會有疼痛感,但二者意義完全不同,前者是消極的,后者是積極的。
4 這個結論的問題還可以參照現有的醫(yī)學結論,文中所提到的與勞損有關的后背痛,一般是腰部勞損。在鞋跟部位加填充物,醫(yī)學界是不贊成的,鞋跟高度的增加對腰痛有害無益。所以,從各個角度看,該文的結論都不成立。
5 文中沒有提到氣墊鞋,對本案沒有意義。
氣墊鞋上市已經二十多年來,耐克公司不是一直致力于科學研究嗎?不是號稱有一個二十多人其中八名還是博士的實驗室嗎?不是號稱發(fā)表了幾百篇科學論文嗎?不是號稱與世界一流運動專家合作研究的嗎?氣墊技術不是經歷了數千次嚴格的測試嗎?面對這個為耐克公司賺取了上百億美元利潤的核心技術,無論是時間上還是在試驗經費上,都是綽綽有余的,為什么在最需要的時候,連一篇像樣的論文都拿不出來?為什么在長達半年的關于訴訟報道中,沒有一位專業(yè)人士發(fā)表對氣墊鞋的肯定意見,也沒有一位專家愿意為耐克作證?
這些資料,既沒有說明耐克運動鞋所擁有運動優(yōu)勢和保護功能,也沒有針對學術界對氣墊鞋造成更多損傷的調查結果予以解釋,面對原告針對氣墊鞋的指控,用連氣墊二字都沒有的文獻來舉證,作為一個自稱行業(yè)的領導者,號稱科技領先的公司,是不是太玩笑啦?
  耐克20 證據名稱:美國NBA球隊中打球的球員在訓練和比賽時穿耐克氣墊運動鞋的圖片
證據形式:圖片 證據來源:NBA鞋2005-04期/ 巨星閃耀全明星( All-star overAtlanta)2003年證據數量:8
原告質證意見:
體育明星比賽時穿耐克氣墊運動鞋的照片說明不了氣墊鞋的任何優(yōu)勢。
1 眾所周知,這些運動員穿氣墊鞋是代言交易,他們穿鞋不花錢還能掙大錢,這些圖片只能說明運動員在履行與耐克的代言合同,不能代表他們認可氣墊鞋的功能。氣墊鞋代言人之一的NBA明星皮蓬,曾公開抱怨氣墊鞋不利于啟動和切入,一度穿無氣墊的鞋參加比賽,這不是一個很好反例嗎?80年代初,美國籃球明星達里爾·道金斯,為了多得一份代言酬金,一只腳穿耐克鞋,另一只腳穿銳步鞋上場比賽,兩公司還為此打起了官司,即便在法庭上道金斯仍是這副打扮,轟動一時,家喻戶曉。按照被告的邏輯,是不是兩只腳穿兩個公司的鞋,是最好的運動選擇呢?(見我方證據37 《周末報》2004年12月1日 《耐克鞋的氣墊"傷機"》)
2 被告沒有資格盜用運動員的名義來贊揚氣墊鞋,除非是代言人自己說,但至今沒有發(fā)現哪位運動員公開稱贊氣墊鞋的運動功能和保護功能,喬丹代言氣墊鞋掙了數億美元,但在《喬丹自傳》中也沒有提到氣墊鞋的任何好處。靠代言氣墊鞋大發(fā)橫財的人,都不說氣墊鞋好,這不是很奇怪嗎?這才是最真實發(fā)反映,這個事實說明了什么?運動員是最了解氣墊鞋的功能的,他們可以靠穿鞋來掙錢,但不肯宣揚氣墊鞋的好處,因為他們知道這是欺詐,早晚要出事兒的。耐克給再多的錢,他們都未必敢。
3這背后還隱藏的一個問題,田徑是運動之母,鞋的優(yōu)勢在田徑比賽中的表現更為直接,比如短跑,作為極限運動的此類項目的運動強度更大,也更需要保護,但為什么沒有人穿氣墊鞋參加田徑比賽呢?耐克為什么只選擇球類選手代言氣墊鞋呢?唯一的答案就是鞋對球類運動的影響不顯著,也缺乏客觀的衡量標準,對代言項目的選擇,也說明了耐克的心虛和狡詐。
4 明星代言的后果是什么呢?很多孩子以為是明星自己花錢買鞋,鞋的功能自然是很好。這是耐克的慣用手段,明星只是道具。拿喬丹來說,他號稱飛人,他的鞋也被稱為飛人鞋,使人以為他的飛是得益于鞋,但實際情況是,飛人的稱號不是自然得來,而是他代言氣墊鞋后被耐克公司和經紀人包裝的,他的彈跳出色不假,但不是空前絕后,即便在NBA球員中他的絕對彈跳高度也不是最高的,與跳高運動員相比就更無法相提并論了,飛人只是一個商業(yè)策劃而已。
5 耐克自稱是運動員的公司,還有人說耐克最會掙運動員的錢,可事實恰恰相反的,對于運動員他們的鞋是白送還要倒貼大筆的錢,利潤的主要來源是哪些涉世未深的孩子,這種拿明星騙孩子的做法,不太光彩吧?現在又拿這些騙小孩子的圖片來欺騙法庭,是不是太異想天開了!
6 原告還懷疑球星穿的氣墊鞋與市場上銷售的氣墊鞋是否相同,大家都都知道,代言球星的鞋不是自己的買的,而是耐克公司專門定做的,那么就不是市場上流通的商品。除了更加合腳之外,在結構上也不盡相同,比如劉翔的跑鞋,以前的耐克跑鞋,底子是八顆釘,但劉翔說"鞋底不需要那么多釘子",此耐克為劉翔出戰(zhàn)奧運會定做的鞋就減少到六顆釘,也有的說是五顆,雖然只是減少了兩、三顆釘,但對于總數只有八顆來說,也屬于比較大的結構變化了。氣墊鞋,無論從鞋跟的高度還是氣墊的易變形性能,都容易使人在劇烈運動中受傷,喬丹在最初代言氣墊鞋的時候,就嚴重受傷缺席64場比賽,此后喬丹繼續(xù)代言氣墊鞋,耐克的氣墊是越來越大的,危險性必然增強,但喬丹卻沒有遭受更嚴重的傷害,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澳大利亞拉托貝大學2001年的調查結果,穿氣墊鞋的受傷概率還超出普通鞋的4.3倍,喬丹的情況為什么相反,唯一可懷疑的,是耐克為喬丹特制的鞋與普通的鞋在結構上有比較大的差異,這對雙方都是有益。再說皮蓬,他不說氣墊鞋不利于啟動和切入,一度穿無氣墊的鞋比賽,而他所代言的鞋卻是超大氣墊,這也不得不讓人懷疑,現在市場上有的氣墊只是在鞋底邊緣作為裝飾,受力部分并沒有氣墊。既然氣墊鞋的代言人都可以穿沒有氣墊的鞋上場比賽,那人們如何能相信明星的鞋和市場是銷售的鞋是一樣的呢,這既不符合邏輯也不符合事實。比較合乎邏輯的,是耐克最新出的彈力柱鞋,因為柱子之間是鏤空的,基本無法作假,它所謂的"避震"效果最好,不良效果也就更真實,該鞋的代言人卡特,曾是名副其實的加拿大飛人,體育界認為他的成就將超過喬丹前途無量,2000年耐克花費3000萬美元把他從彪馬挖過來,同時推出了卡特的簽名鞋,但自從代言耐克的彈力柱鞋之后就頻頻受傷,大多都出在踝關節(jié),頻頻缺席比賽,大家從網上就可以得到很多的資料。
7 總之,這些照片,除了說明耐克公司利用體育明星欺詐公眾之外,不能說明其他問題。
  序號 21 證據名稱:中國許多著名的運動員如隋菲非(女籃運動員)、劉純(男藍運動員)、李婷(網球運動員)和孫甜甜(網球運動員)等穿耐克氣墊運動鞋訓練和比賽的照片。
原告質證意見:這些都是中國選手,中國選手相對于美國NBA選手還是做得比較好的,沒有那么唯利是圖,喬丹等人曾經為了耐克的利益,拒絕穿國家指定的繡有銳步商標領獎服領取奧運金牌,這就是著名的"國旗事件",他們把金錢看得比國家榮譽更重要,好在中國選手還沒有出現過這樣的問題。最值得驕傲的是劉翔,他奪冠后很多人瘋狂炒作魔鞋的時候,作并沒有為虎作倀,而是對媒體說:"不是魔鞋了,挺普通的,平時訓練也是穿這個"。原告也希望更多運動明星珍愛自己的名譽,為了公眾利益不要代言偽科學產品,更不要替不法廠商做虛假宣傳,否則遲早要被追究責任的。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已經限制明星的代言廣告,這對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是有益的。
明星代言行為對社會的影響是不好的,在明星的示范效應下消費者會產生不理智的購買沖動。前段時間,我收到了一封學生家長的來信,這位家長為了獎勵孩子考上大學,花860元為孩子買了一雙前后都帶氣墊的耐克運動鞋,沒想到第一次穿著上體育課,腳踝就嚴重扭傷了,半個多月都沒有康復,對學習和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這位家長覺得對孩子很愧疚。她也很奇怪,孩子從小就穿運動鞋,一直沒受過傷,為什么剛穿氣墊鞋就受傷,雖然是懷疑,但缺乏相關的知識,看到這個案子的報道后,特別與我聯系,提供這個情況,希望能對這個案子有所幫助。
原告認為這些照片,也只能說明被告利用體育明星欺詐公眾。

原告還要增加一項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就在第二次開庭誣陷原告非法進入商業(yè)網站盜取商業(yè)信息,予以書面道歉,并在一家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因為這兩項罪名是涉及刑事責任的,對原告的名譽影響很大,而且已經被媒體廣為報道,原告有權利要求被告挽回不良影響。
同時還對訴訟請求進行補充,就是要求被告在網站相同的位置,以相同篇幅,予以澄清,該網頁不得加密,必須能夠用搜索引擎查找到,一年之內不得改變或刪除。

 

 

對簿公堂,證據就要當庭對質--談法庭質證

   什么是質證?
   質證就是當事人在法庭上出示證據,對方當事人進行辨認,認為合法屬實的,表示認可,否則,對證據提出質疑、反駁和抗辯,以推翻此證據。質證的目的就是讓證據顯露出虛實真?zhèn)?,進而揭露出案件事實的“廬山真面目”。
   質證是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決定性步驟。在打官司過程中,有些當事人為了打贏官司,往往不擇手段地提供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虛假證據。這樣一來,真假美猴王,給法官斷案帶來不小難度。俗話講,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質證的過程就是去偽存真的過程,通過質證,還事實一個本來的面目,這就是為什么要進行質證的原因。“做買賣憑秤,打官司憑證”,通過質證,法官可以有效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作出公正的裁判。
庭審中如何質證?
   進行質證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庭審質證過程中,法官是主持人,他只負責質證能夠有條不紊地進行,至于如何對質,就看雙方當事人如何表現了。好比一場足球賽,法官就是裁判員,雙方當事人就是兩個球隊,哪個球隊功夫到家——質證時進攻有力、防守到位,哪個球隊肯定能贏得球賽的勝利——也就是打贏官司了。
   那如何質證呢?有人說,這個好辦,對方的證據我一概不承認就得了。這樣可不行,不承認對方證據必須要有理由,必要時還要提供相反的證據。
   質證時要配合法官有序地進行,一般來說,先由原告出示證據并陳述意見,由被告、第三人依次質證,再由被告、第三人分別出示證據,由原告質證。法院調取的證據在庭審時也得經過質證屬實后方可被法官采納。質證時一般要出示證據的原件或原物,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質詢。質證時要圍繞證據的“三性”進行。即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辯駁。
     總之,質證時要做到有理有據,發(fā)表質證意見是“理”,提交證據是“據”,無理少據的官司勝算不會很大。

 

在法庭上進行質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一般說來,質證的程序一般

包括以下三下步驟:

  1、出示證據。

  質證開始于一方當事人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出示證據。出示方式包括宣讀、展示、播放等。

  2、辨認證據。

  一方當事人出示證據后,由另一方進行辨認。辨認的意義在于了解另一方當事人對所出示證據的態(tài)度,以便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質證。辨認的結果分為認可和不予認兩種。如承認對方出示的書證的內容是真實的,對已經為對方當事人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確認其證明力,無須作進一步質證。

  3、對證據質詢和辯駁。

  一方出示的證據為另一方否認后,否認一方當事人就要向法庭說明否認的理由。質證方陳述完否認的理由后,出示方還可以針對否認的理由進行反駁。然后再由質證方對反駁的理由進行辯駁,直至法庭認為該證據已審查核實清楚。

  在質證過程中,質證方經法庭許可后還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種問題,除非所提問題與質證目的無關。

  審判人員在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發(fā)問。

  質證一般采取一證一質,逐個進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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