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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一、如何組織證據: 1、方法 圍繞訴訟請求展開程序及實體的證據清理,對照法律進行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是否提交。這里有個分析篩選的過程,有的案件很復雜,雙方間交易時間長,有時就糾紛寫過一系列的會議紀要等,這就要求律師要圍繞訴訟請求的主題,從這些材料中分析篩選出對我方有利的證據來。不要將不利于我方的證據提交給法庭。特別是作為原告的律師應當充分重視的問題。作為原告律師你有足夠的時間去準備證據,分析證據,補充加強證據,不可犯這種低級錯誤。 2、形式 證據清單的形式。格式要求:標題寫明是〈***與***間***糾紛案件原告(被告)證據清單〉。如是被告的,寫上法院的案號。下面是一個表格,內容包括: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來源、頁數、份數、復印件/原件、證明內容。有的時候是幾個證據證明同一個事實,可以編為一組,共同證明一個事實(如合同、交貨單、發(fā)票等均證明雙方間合同關系、發(fā)生金額的事實。)這里我要強調的是,證明內容要條理分明,有時一個證據不光證明一個事實,對于證明的多個事實應當寫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讓審判人員一看就清楚。如約定管轄的貨款支付糾紛的案件,合同這個證據,特別要寫明:1、雙方間**合同關系;2、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與方式是什么;3、合同約定由**法院管轄。至于順序問題,我個人覺得應當是:主體證據(包括變更的)-----事實證據(時間先后發(fā)生的先后順序或按訴訟請求來提交)------其他程序證據(如管轄)。 3、庭審中如何舉證 當庭向法庭講明這時提供的是證據清單中的第幾組證據,這組證據有幾份證據,具體名稱是什么,證明什么內容。如第一份證據是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幾條約定付款方式及時間是什么等。關健內容還是要提請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張張,在庭前均應將所有證據的原件按順序擺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進行質證(對對方的證據發(fā)表意見) 收到對方的證據后,應當與當事人緊密溝通,就對方提交的證據形成質證觀點,主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詢問當事人這些證據是否存在、真實?對我方不利的證據有否可以否認的可能?比如說傳真。這個過程同樣應當慎重,同時有否證據可以反駁對方的這些證據。同時,對于復雜的案件,我個人覺得還是要求逐一對對方的證據提出的質證意見形成文字,類似于我們的證據清單一樣,以便開庭過程中有所準備,在庭審后可以根據庭審情況的變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詞中一并提交給法庭。同時,應當及時與承辦審判人員聯系,詢問對方的舉證期限何時屆滿,屆滿前有否補充證據等。 2、質證技巧 總的一個原則是圍繞著“三性”進行。首先要聽清楚對方在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緊緊圍繞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開展開質、辯、驗、判。逐一識別、判斷。就證據來源形成是否合法、與訴求的關系、有否完全質證、是否可用推定等發(fā)表綜合意見:(1)原件/復印件;(2)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3)證據是否存在瑕疵、偽造的痕跡;(4)證據本身內容上是否矛盾;(5)證據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性;(6)證據是否能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7)證據是否與無需舉證的事實相違背。如:某人生日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沒有2月29日的。 詞語表達有:“這份材料真實性無法確認, 這份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這份證據無法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 這份證據來源不合法”等等。 當然每個證據的質證意見均應從三性著手,質證意見要有層次感,要有條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確認,其次真實性,最后是關聯性。也可以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觀點要鮮明,不要含糊其辭。 3、對日常常見的一些證據的質證內容: A、公證書:公證是有地域管轄的;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超出管轄的公證書效力是有問題的。公證只能證明簽字行為是真實的,不能證明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能證明待證行為是合法的。待證事實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應當依據法律判斷。公證書中如證明待證事實合法有效或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等內容,應當是違法的。 B、鑒定報告:是誰委托鑒定的?鑒定機構及人員的資格證書有沒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鑒定的依據?鑒定的過程?這里要注意的是:鑒定的檢材有否雙方封存,所鑒定的東西是不是雙方爭議的東西。如公章,一個單位如有二個公章如何鑒定,如紡織品的鑒定,單方鑒定怎么能確定所提交的樣品是雙方爭議的產品。 C、傳真件:傳真件非原件,不可單獨作為證據。確定是否發(fā)出的證據,哪個電話,這門電話的所有人及通話清單有否?只有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才可作為證據使用,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他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xù)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銜接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實性并具有證據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證據對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認收到傳真。 D、錄音錄像資料:材料中的雙方是誰?除非是提供方的資料中顯示的是對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意思表達,否則,一旦資料中人員不出庭,就無法確定資料的真實性。所以資料中的主體問題。另外要審查的是錄音錄像資料有否剪接或拼湊的痕跡。 E、證人證言:在獲得證人名單后,應與當事人溝通,證人是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實、是否與雙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否有人做工作來作證。質證時應就下列問題詢問:利害關系;是否主觀判斷;內容是否不肯定;內容是否與現有雙方認可的證據相沖突。當然詢問證人是個技巧問題,后面論述。 F、補強證據:補強證據規(guī)則,是指法律規(guī)定,因某一證據的證明力較弱,不能將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其他證據以佐證方式對其證明力給予補充、加強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將該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guī)則?!蹲C據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明確了補強證據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即只有在下列五種情況下才能適用該規(guī)則: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 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們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所以如對方提出此外的所謂補強證據,可以予以否認。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都應當全神貫注,不僅應聽明白審判人員的每一次發(fā)問內容,而且更應認真傾聽對方的發(fā)言,并注意觀察這些發(fā)言對審判人員的影響。在認真的傾聽和觀察中敏銳地捕捉到對方發(fā)言中的破綻,有針對性的找準自己的進攻方向。絕不可忽視對方的發(fā)言,也絕不可輕易地放棄反駁。這一點不僅在法庭辯論階段應如此,在法庭調查階段也應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審的主動權,才能展示出律師應有的風采。 第二部分 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技巧指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審訴訟活動中,為保自方合法權益,達到預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所做出的全盤計劃和實施的方式、方法及謀略。對律師業(yè)來講,亦稱“庭辯藝術”。 一、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于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系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1、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詞準確;第二,調配語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銜接,環(huán)環(huán)相扣;第四,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第五,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2、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fā)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第一、脫稿,并善于把前言說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語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fā)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于律師職責來說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fā)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tài)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tài)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第一,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fā)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fā)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wěn)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并濟、以靜制動、以穩(wěn)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緒。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fā)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時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wěn)中求勝。 第三、注意區(qū)分第一輪辯論以及隨后的二、三輪辯論的區(qū)別。第一輪辯論可以事先準備,而在后的多輪辯論則應視法庭辯論情況隨機應變,應針對對方上一輪的觀點進行有的放矢的駁斥,但不應一味重復己方已經充分闡述過的觀點。 二、謀略及具體運用 1、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fā)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zhàn)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后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2、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采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于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huán)節(jié)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3、設問否定法 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fā)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察覺難以自圓其說時,后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zhàn)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4、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并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嘩眾取寵。 5、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后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6、后發(fā)制人法 先發(fā)制人可以產生優(yōu)勢;后發(fā)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于后發(fā),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fā)現矛盾和弱點,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第一,暫避銳氣,不倉促應戰(zhàn);第二,精聽細解,等待時機;第三,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2、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了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后階段,如發(fā)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于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復說;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jié)問題不放時,則應采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fā)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于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著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 民事案件:(一)庭審準備(二)法庭調查(兩個內容:事人陳述;出示證據和質證)(三)法庭辯論(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2010-06-30
11:30:10| (一)庭審準備:其中證據交換 證據交換僅適用于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則不應適用。證據交換非庭審質證。證據交換的作用在于證據梳理、爭點整理,使當事人通過交換證據,了解案情,為庭審質證作準備。因此,在具體操作中,應切忌當事人就證據的證明力進行無休止地辯論。證據交換可否替代開庭審理。證據交換屬于庭前準備程序的內容,切不可替代開庭審理程序,除當事人即時履行義務、達成調解協議、或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主張的全部事實予以確認的外,都必須通過開庭審理,進行質證、辯論。同樣,開庭審理時,亦不能進行證據交換證據規(guī)定》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那么,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法院均已記錄在卷,庭審時,審判人員只需將此情況予以詳細說明,并記入開庭筆錄,無需重新質證,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為經證據交換當事人確認無異的證據,當事人在以后的庭審中,除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外,不得任意反悔。 (二)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后,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后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 證據出示:當事人陳述結束后,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活動。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guī)定》第47條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各類證據按以下順序出示,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1)證人證言。證人經當事人申請,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應當出庭作證。作證前,審判人員應當對證人的身份進行確認,并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要求其客觀真實地提供證言。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并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證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為了保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2)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在法庭出示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包括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出示書證、物證應當由法警進行,出示視聽資料時必須當庭播放演示,必要時由錄制人員到庭說明錄制過程和情況。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出示復制件、復制品。 (3)鑒定結論。當事人出庭時,由鑒定人或審判人員當庭宣讀鑒定結論,并接受當事人質詢。 (4)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由勘驗人或審判人員當庭宣讀。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勘驗,是否準許,由法庭決定。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這里的“新證據”是指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fā)現的證據和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當事人提出的新證據或經準許重新鑒定、勘驗所得的結論,必須再次開庭質證。 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對本次開庭情況應當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并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只就未經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和審理,對已經調查、質證并已認定的證據不再重復審理。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并詢問當事人的意見。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guī)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原告和訴訟代理人都出庭的情況下,一般先由原告發(fā)言,然后由訴訟代理人補充。發(fā)言主要是論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駁斥被告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重復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所作的陳述內容。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答辯不是對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的陳述和答辯的簡單重復,而是針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fā)言發(fā)表意見和辯解,以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不合法的,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審判人員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fā)言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未被法庭認定的事實,審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審判長可以根據案情限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每次發(fā)表意見的時間。一輪辯論結束后當事人要求繼續(xù)辯論的,可以進行下一輪辯論,但不得重復第一輪辯論的內容。 法庭辯論時,審判人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fā)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辯論。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合議庭可以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查清后再繼續(xù)辯論,如當庭難以查清,且對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延期審理。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以當庭或者休庭后進行。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應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當即履行完畢,不要求發(fā)給調解書的,應當記入筆錄,在雙方當事人、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及時判決。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后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并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1.合議庭評議 2.宣告判決 宣告判決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證據出示: 質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法庭辯論發(fā)言:主要是論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駁斥被告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重復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所作的陳述內容。 互相辯論:圍繞爭議焦點進行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合議庭可以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查清后再繼續(xù)辯論,如當庭難以查清,且對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延期審理。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 法庭辯論結束后,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入評議室進行評議 http://www./doc/20120401/5509.html 怎樣做好庭審中的證據質證和法庭辯論 法庭調查階段的任務就是通過調查使案件事實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歧明朗化,為法庭辯論階段在事實和證據方面的論辯指明一個方向,為法庭采納正確意見在案件事實方面打下一個基礎。 一、如何組織證據: 1、方法:圍繞訴訟請求展開程序及實體的證據清理,對照法律進行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是否提交。這里有個分析篩選的過程,有的案件很復雜,雙方間交易時間長,有時就糾紛寫過一系列的會議紀要等,這就要求律師要圍繞訴訟請求的主題,從這些材料中分析篩選出對我方有利的證據來。不要將不利于我方的證據提交給法庭。特別是作主原告的律師應當充分重視的問題。作為原告律師你有足夠的時間去準備證據,分析證據,補充加強證據,不可犯這種低級錯誤。 2、形式:證據清單的形式。格式要求:標題寫明是〈***與***間***糾紛案件原告(被告)證據清單〉如是被告的,寫上法院的案號。下面是一個表格,內容包括: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來源、頁數、份數、復印件/原件、證明內容。有的時候是幾個證據證明同一個事實,可以編為一組,共同證明一個事實(如合同、交貨單、發(fā)票等均證明雙方間合同關系、發(fā)生金額的事實。)這里我要強調的是,證明內容要條理分明,有時一個證據不光證明一個事實,對于證明的多個事實應當寫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讓審判人員一看就清楚。如約定管轄的貨款支付糾紛的案件,合同這個證據,特別要寫明:1、雙方間**合同關系;2、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與方式是什么;3、合同約定由**法院管轄。至于順序問題,我個人覺得應當是:主體證據(包括變更的)-----事實證據(時間先后發(fā)生的先后順序或按訴訟請求來提交)------其他程序證據(如管轄)。 3、庭審中如何舉證:當庭向法庭講明這時提供的是證據清單中的第幾組證據,這組證據有幾份證據,具體名稱是什么,證明什么內容。如第一份證據是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幾條約定付款方式及時間是什么等。關健內容還是要提請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張張,在庭前均應將所有證據的原件按順序擺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進行質證(對對方的證據發(fā)表意見) 2、質證技巧:總的一個原則是圍繞著“三性”進行。首先要聽清楚對方在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緊緊圍繞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開展開質、辯、驗、判。逐一識別、判斷。就證據來源形成是否合法、與訴求的關系、有否完全質證、是否可用推定等發(fā)表綜合意見 (1)、原件/復印件;(2)、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3)證據是否存在瑕疵、偽造的痕跡;(4)、證據本身內容上是否矛盾;(5)證據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性;(6)、證據是否能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7)、證據是否與無需舉證的事實相違背。如:某人生日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沒有2月29日的。詞語表達有:“這份材料真實性無法確認,這份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這份證據無法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這份證據來源不合法”等等。當然每個證據的質證意見均應從三性著手,質證意見要有層次感,要有條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確認,其次真實性,最后是關聯性。也可以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觀點要鮮明,不要含糊其辭。 3、對日常常見的一些證據的質證內容: A、公證書:公證是有地域管轄的;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超出管轄的公證書效力是有問題的。公證只能證明簽字行為是真實的,不能證明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能證明待證行為是合法的。待證事實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應當依據法律判斷。公證書中如證明待證事實合法有效或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等內容,應當是違法的。 B、鑒定報告:是誰委托鑒定的?鑒定機構及人員的資格證書有沒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鑒定的依據?鑒定的過程?。這里要注意的是:鑒定的檢材有否雙方封存,所鑒定的東西是不是雙方爭議的東西。如公章,一個單位如有二個公章如何鑒定,如紡織品的鑒定,單方鑒定怎么能確定所提交的樣品是雙方爭議的產品。 C、傳真件:傳真件非原件,不可單獨作為證據。確定是否發(fā)出的證據,哪個電話,這門電話的所有人及通話清單有否?只有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才可作為證據使用,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他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xù)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銜接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實性并具有證據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證據對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認收到傳真。 D、錄音錄像資料:材料中的雙方是誰?除非是提供方的資料中顯示的是對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意思表達,否則,一旦資料中人員不出庭,就無法確定資料的真實性。所以資料中的主體問題。另外要審查的是錄音錄像資料有否剪接或拼湊的痕跡。 E、證人證言:在獲得證人名單后,應與當事人溝通,證人是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實、是否與雙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否有人做工作來作證。質證時應就下列問題詢問:利害關系;是否主觀判斷;內容是否不肯定;內容是否與現有雙方認可的證據相沖突。當然詢問證人是個技巧問題,后面論述。 F、補強證據:補強證據規(guī)則,是指法律規(guī)定,因某一證據的證明力較弱,不能將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其他證據以佐證方式對其證明力給予補充、加強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將該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guī)則。證據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明確了補強證據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即只有在下列五種情況下才能適用該規(guī)則: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 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們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所以如對方提出此外的所謂補強證據,可以予以否認。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都應當全神貫注,不僅應聽明白審判人員的每一次發(fā)問內容,而且更應認真傾聽對方的發(fā)言,并注意觀察這些發(fā)言對審判人員的影響。在認真的傾聽和觀察中敏銳地捕捉到對方發(fā)言中的破綻,有針對性的找準自己的進攻方向。絕不可忽視對方的發(fā)言,也絕不可輕易地放棄反駁。這一點不僅在法庭辯論階段應如此,在法庭調查階段也應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審的主動權,才能展示出律師應有的風采?!?/font> 法庭辯論技巧指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審訴訟活動中,為保自方合法權益,達到預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所作出的全盤計劃和實施的方式、方法及謀略。對律師業(yè)來講,亦稱“庭辯藝術”。 一、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于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系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1.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詞準確;第二,調配語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銜接,環(huán)環(huán)相扣;第四,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第五,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2.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fā)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第一,脫稿,并善于把前言說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語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fā)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于律師職責來說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fā)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tài)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tài)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第一,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fā)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fā)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wěn)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并濟、以靜制動、以穩(wěn)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緒。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fā)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時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wěn)中求勝。 第四、注意區(qū)分第一輪辯論以及隨后的二、三輪辯論的區(qū)別 第一輪辯論可以事先準備,而在后的多輪辯論則應視法庭辯論情況隨機應變,應針對對方上一輪的觀點進行有的放矢的駁斥,但不應一味重復己方已經充分闡述過的觀點。 二、謀略及具體運用 1.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fā)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zhàn)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后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2.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采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于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huán)節(jié)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3.設問否定法 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fā)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察覺難以自圓其說時,后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zhàn)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4.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并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嘩眾取寵。 5.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后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6.后發(fā)制人法 先發(fā)制人可以產生優(yōu)勢;后發(fā)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于后發(fā),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fā)現矛盾和弱點,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第一,暫避銳氣,不倉促應戰(zhàn);第二,精聽細解,等待時機;第三,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2.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了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后階段,如發(fā)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于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復說;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jié)問題不放時,則應采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fā)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于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著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 被告提供給法庭的證據(全文)及原告質證意見 (書面提交法庭) 序號
1證據名稱:北京正之本人體力學研究所企業(yè)登記信息 原告還要增加一項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就在第二次開庭誣陷原告非法進入商業(yè)網站盜取商業(yè)信息,予以書面道歉,并在一家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因為這兩項罪名是涉及刑事責任的,對原告的名譽影響很大,而且已經被媒體廣為報道,原告有權利要求被告挽回不良影響。 對簿公堂,證據就要當庭對質--談法庭質證 在法庭上進行質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一般說來,質證的程序一般 1、出示證據。 質證開始于一方當事人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出示證據。出示方式包括宣讀、展示、播放等。 2、辨認證據。 一方當事人出示證據后,由另一方進行辨認。辨認的意義在于了解另一方當事人對所出示證據的態(tài)度,以便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質證。辨認的結果分為認可和不予認兩種。如承認對方出示的書證的內容是真實的,對已經為對方當事人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確認其證明力,無須作進一步質證。 3、對證據質詢和辯駁。 一方出示的證據為另一方否認后,否認一方當事人就要向法庭說明否認的理由。質證方陳述完否認的理由后,出示方還可以針對否認的理由進行反駁。然后再由質證方對反駁的理由進行辯駁,直至法庭認為該證據已審查核實清楚。 在質證過程中,質證方經法庭許可后還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種問題,除非所提問題與質證目的無關。 審判人員在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發(fā)問。 質證一般采取一證一質,逐個進行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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