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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2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新拆遷條例征求意見稿”二稿,知名財經(jīng)評論員葉檀給出的評價是“一稿不如一稿”。 葉檀對“二稿”用七個字概括:“一刪一增一含糊。”“一刪”是指二稿刪去了一稿中第十三條:“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葉檀評論道:“此條刪除,只要以公益的名義,不管有多少人反對,地方政府都可以一拆了之。” “一增”是指二稿中的第二十一條:“對征收范圍內(nèi)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對征收范圍內(nèi)未經(jīng)依法登記的建筑予以認定、處理。”對此葉檀評論道:“實際上,這兩年就有打著拆除違建的名義進行的強拆。違建不違建到底由誰說了算?” “含糊”是指二稿中的第十六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zhì)的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選定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對此葉檀指出:“玩弄花俏的地方在于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但被征收人選定機構的具體辦法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地方政府本就是一級土地市場的最大獲益者,如此循環(huán)的結(jié)果不過是在盤剝的外表上遮蓋一層溫情與市場的外衣,利益結(jié)構并未打散,其間邏輯含糊不清。” 從輿論的反應看,二稿所獲得的掌聲多于反對,獲得掌聲最多的是取消行政強拆,代之以司法強拆。對此葉檀不無痛心地指出:“大眾歡呼制止強拆的條款,等于丟了大局拼命歌頌芝麻。事實上,我們看到了拆遷過程中行政主導力量的強勢回歸,為了歌頌某些局部成功,我們難道就該對法治與市場公平、歷史同情的喪失,全都視而不見?” 知名時事評論員劉洪波則指出二稿與一稿相比,多有“折中”痕跡,“顯然考慮了地方政府的意見”。但他認為“新條例的制定過程完全排除地方政府參與并不現(xiàn)實?,F(xiàn)行的拆遷條例也好,新的拆遷條例也好,都屬政府法規(guī),在排除地方政府的阻力上很難設想像人大制定的法律那么堅定,何況在很多時候,行政權力如此巨大,即使人大立法,也難說能夠避免行政權力的深度介入。” 劉洪波認為,“依法行政”是遠未解決的問題,“政府權力將在條文的未明之處生長”。如果司法機構只是行政權力的換手形式,如果行政權力與司法權力之間關系緊密,那么法院強制執(zhí)行也容易變成行政強拆的變種,這不僅無助于社會沖突的理性解決,而且會將矛盾引向司法,將失望導向更深的層次,行政權力的形象無所改變,司法權力的形象也進一步喪失。 知名財經(jīng)評論員馬光遠提醒人們,二稿中的“公共利益”概念存在被“擴大化”的傾向——,“二稿”第八條規(guī)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居民的房屋進行征用。將“促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作為“公共利益”的表現(xiàn),明顯可能出現(xiàn)誤讀。他舉例說,對于一個市縣而言,建一個娛樂場所,設立一個公司,開發(fā)一個小區(qū)等等,無疑都屬于促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行為,如果將所有的“促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行為都認定為公共利益,則大大擴張了公共利益的范圍,公共利益完全成了一個可以隨便捏的泥巴?!醢⑵?/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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