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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三門峽市打工的陜縣農民秦項新在一次毆斗中被打致死。今年8月,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行兇者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支付17萬元的死亡賠償金。這個判決的誕生,源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年6月下發(fā)的一個紅頭文件,文件明確規(guī)定,全省各級法院在農村居民與城鎮(zhèn)居民的賠償標準上實行“同命同價”,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毫無疑問,河南省關于城鄉(xiāng)居民“同命同價”的規(guī)定,是從司法上填平不平等的“城鄉(xiāng)鴻溝”的一種有意義的努力,也是從生命本義上給予所有公民平等尊重和認可的積極回歸。盡管這宗“同命同價”的實現只是個案,但絲毫抹殺不了這起判決在司法意義上的標本意義。 人本無戶籍區(qū)別,生命本無價格差異,然而長期以來,中國的農民在遭遇醫(yī)療損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災難性損害后,得到的死亡賠償金都要比城鎮(zhèn)居民低很多。其依據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實施的《解釋》。該解釋第29條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誰都知道,農村的居民收入肯定不及城鎮(zhèn)居民收入高,因而,拿這樣的一個經濟依據來判定生命的價值大小,得到的結果就是“同命不同價”。依照目前我們城鄉(xiāng)居民收入的差距,城鎮(zhèn)居民與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就要相差四倍左右,也就是說,在同一次車禍中死亡,城鎮(zhèn)居民或許可獲得2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而農村居民只能得到5萬元?,F實中,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去年10月,北京市一起車禍造成兩名乘客死亡,男乘客因為是城市戶口,家屬獲賠41萬元,女乘客由于是農村戶口,家人只獲賠17萬元,相差兩倍多;去年底,重慶市3名女同學搭乘同一輛三輪車時不幸遭車禍身亡,兩同學是城市戶籍,其家人獲賠20萬元,一同學是農村戶籍,家人僅獲5.8萬元賠償金,相差三倍。 造成“同命不同價”更深層次的原因則可追溯到城鄉(xiāng)戶籍制度的二元差異。生命本無價,死者帶給生者的是精神上的巨大傷害,這種傷害不該因死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區(qū)別。法律對生命的尊重,法律認可生命的價值,是法治國家中一個最基本的認同,這種認同應當平等地涵蓋所有的生命。遺憾的是,我們的法律卻因為戶籍不同而賦予了生命差異的認同。在死亡面前,將生命的價值量化為不同的價格,既有失公平,也有違人性。 因而,若想消除“同命不同價”的不公,首先應當要從法律上給出“同命同價”統(tǒng)一、權威的司法解釋,“切不可使人的精神,蒙受價格的羞辱”。并通過此路徑,逐步減少附著在戶籍制度上的不公平國民待遇和人的權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河南省高院和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命同價”的率先突破,彰顯了人生而平等的憲政精神,在示范性效應上也給了其他地方法院一個很好的借鑒。實際上,很多法律的改變都是從個案的突破而始。 若干年前,我們還在為自己的勞動不公而呼喚,最終換來了“同工同酬”的法律保障?!秳趧臃ā芬呀浢魑囊?guī)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與同工同酬相比,“同命同價”的呼喚,是更為人性的生命追問,究竟還要多長時間才能完成這個跳躍,我們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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