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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不起訴反向銜接應走出“不刑就行”的誤區(qū)” 的更多相關文章
行政檢察 | 檢察環(huán)節(jié)行刑反向銜接類型化規(guī)則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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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上海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
微罪不訴后檢察機關未提出意見的能夠作行政處罰嗎?
王貞會:涉案企業(yè)合規(guī)行刑銜接的制度建構
不起訴≠不處罰
不起訴后是否移送行政處罰的五個原則
相對不起訴案件“刑行銜接”現(xiàn)狀與對策
行刑銜接中需加強行政違法行為監(jiān)督
檢察機關的行刑反向銜接問題
完善程序機制促進行刑反向銜接
撤回起訴后不宜作相對不訴處理
已被行政處罰的部分是否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六位理論學者、實務專家談強化一體履職推動“四大檢察”融合發(fā)展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注意六方面銜接協(xié)調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四部主任 劉昌強《檢察日報》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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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刑事執(zhí)行檢察遇上大數(sh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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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 | 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也有可能不被起訴
限期合規(guī):涉案企業(yè)家或可“出罪”——專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