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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初期,女真社會比較落后,處于氏族社會階段。女真族的一個母系氏族稱之為哈拉,類似于漢語中的“姓”。明朝時期的建州、海西女真的社會較為進步,血緣氏族組織已經解體了,但黑龍江、松花江流域北部的“野人女真”則保留了哈拉組織。朝鮮文獻稱呼野人女真有“三姓”“四姓”“五姓”“七姓”等。 女真各姓之間相互獨立,“部落無統(tǒng),各從所欲”,沒有形成凌駕于部落之上的公共權力,部族組織非常渙散。但出于自衛(wèi)本能的需要,部落組織也有一些基本的管理職能和戰(zhàn)爭職能,對內可以處理基本的爭端,對外進行防御或者血親復仇。部落的首領“哈拉達”從部落長老成員中選出,主要處理部落的日常事務。處理重大事務時,姓長不能專斷,必須聽取全族意見。遇到重大事件時,姓長則集中全體成員,召開全體的會議,討論、決策事務。例如清代黑龍江下游的赫哲人“其一姓一鄉(xiāng)各有長,有不法不平諸事,則投姓長、鄉(xiāng)長,集干證公議處置。” ![]() 哈拉之下,有若干的穆昆組織,也就是“氏族”。根據(jù)《八旗滿洲氏族通譜》記載了依蘭三姓的穆昆情況:葛依克勒姓,男丁多達793人,分裂為了兩個同姓哈拉,共七個穆昆;努業(yè)勒哈拉,男丁493人,有四個穆昆;怙什哈禮哈拉,男丁187人,內含6個穆昆。他們同為一個“固倫”(部落),以葛依克勒姓的首領為部落酋長。 穆昆之下,是家族和家庭、家庭,在滿語中寫為uksunm,音譯為“烏克孫”,但通常意譯為“族”。家族是女真族最基礎的社會組織和單位,一般一個家族有10戶左右人家,族內成員都為同祖近親,其血緣關系更為密切。族是部落的財產的分配單位,也是生產的單位。 ![]() 家庭在滿語中寫為boo,音譯為“包”。一般一個家庭只有一名或者兩名成年男子,家庭成員為個位數(shù)。女真實行分家制,其家庭兒子長大成親后,就分走部分家產,成立單獨的家庭,幼子則和父親一直同居,并單獨繼承最后的家產,也就是“長子析居,幼子守灶”。 幼子守灶制度是比較普遍的原始部族的繼承制度,新中國建立之初的彝、苗、布依、仡佬、佤等多個民族都曾保留此制度。蒙古族歷史上也實行該制度,《蒙古法基本原則》記載:“成吉思汗的大札薩克規(guī)定,兄弟分家時財產按下列原則分配:年長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繼承父業(yè)。” 而努爾哈赤在成年后就和父親別居,分得的家產也少?!稘M洲實錄》記載努爾哈赤年幼時期的事情“汗十歲時喪母,繼母妒之,父惑于繼母言,遂分居 ,年已十九矣 , 家產所予獨薄”。從這段話可以看出努爾哈赤在十九歲和父親分居,所得家產很少,這是繼母偏心導致的,也是部落的傳統(tǒng)習俗。努爾哈赤去世后,努爾哈赤名下的兩黃旗分配給了大妃阿巴亥最小的三個兒子,阿濟格、多爾袞和多鐸,這都是幼子守灶傳統(tǒng)的沿襲。 ![]() 綜上所述,女真族在早期基本保持著哈拉—穆昆—家族—家庭的血緣組織結構。 元末明初,建州女真、海西女真的南遷引起了部族組織的大變動。在頻繁的遷徙過程中,部族遭到周邊國家、部落的進攻,部族失散各地。南遷的部族為保存力量也必須要吸收其他部族之人。于是,同姓之人會分散在各部之中,同部之中存在不同姓氏之人。因此,哈拉逐漸崩潰,穆昆不得不承擔哈拉的職能,新的氏族部落出現(xiàn)。 女真各姓、各族雜居一起,必然引起傳統(tǒng)組織結構的變化。以前的穆昆之下為家族,現(xiàn)在逐漸演變?yōu)榱舜逭涫最I為村長。女真人將村寨稱為“噶柵”(gasan),一般翻譯為“寨”。大的寨子可以多達上百戶人家,小的僅有數(shù)家而已。南遷之后的村落是諸姓雜居,相互通婚。1455年,朝鮮派遣咸吉道體察使李思哲對女真部落進行了考察,其報告指出:穩(wěn)城附近的5個女真村落、慶源附近的10個村落、會寧附近的21個村落都是多姓多宗共處,只有慶興鎮(zhèn)附近有兩個村落是同宗的血緣村落。 最初,村寨中不同的血緣家族各自管理內部事務,互不相統(tǒng)。到后期,為了協(xié)調村寨事務,也就出現(xiàn)了村長(噶柵達)。因此,女真族在明朝后期的社會組織結果應為穆昆—村寨—家庭,女真族社會組織的變化反映了血緣組織被地緣組織取代的歷史大趨勢。 血緣組織的崩潰和地緣組織的形成,是人類社會從原始的部落狀態(tài)過渡到國家階段的必經之路。此過渡的時間十分漫長,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血緣組織和地緣組織都是相互共存、相互作用。直到國家建立后,血緣組織、血緣關系、血緣觀念依然會有強力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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