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僅有單位蓋章而無負責人及經辦人簽字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單位證明必須同時具備負責人簽字、經辦人簽字以及單位蓋章,否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求。 爭議焦點僅有單位蓋章而無負責人及經辦人簽字的證明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意見最高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單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明材料,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本案中,叮咚公司提交的證明材料僅加蓋單位印章,但缺少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的簽名或蓋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求。因此,原判決未采信該證明并無不當。法院進一步指出,單位證明材料的形式要求旨在確保證據(j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防止虛假證據(jù)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梁翰輝未能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簡要分析1. 單位證明的形式要求:單位證明必須同時具備負責人簽字、經辦人簽字以及單位蓋章,三者缺一不可。 2. 證據(jù)真實性的保障:形式要求的目的是確保證據(jù)來源可靠,防止虛假證據(jù)干擾訴訟。 3. 舉證責任的分配:當事人未能按要求提交證據(jù)的,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索引《梁翰輝與翁秀聰民間借貸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申1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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