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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尋釁滋事案——尋釁滋事中的隨意毆打他人與故意傷害的區(qū)分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3日凌晨,李某某與孫某某及孫某某的朋友賈某某、金某某在懷柔區(qū)錢慰KTV(九點迪廳)內(nèi)飲酒,劉某某、王某、楊某某與馬某某亦在此處飲酒。后上述人員除賈某某走樓梯外,其余人均于當日2時許搭乘同一部電梯離開。出電梯后,在錢慰KTV門前,王某自稱孫某某在電梯里對其有辱罵行為,故摟住孫某某脖子進行交談,之后楊某某從身后將孫某某摔倒在地,楊某某、王某先后用腳踹孫某某,劉某某、馬某某在近前圍觀。后賈某某將楊某某推倒在地,馬某某推搡賈某某。李某某至孫某某的車內(nèi),取回其放置在車內(nèi)的一把長32厘米的單刃刀返回現(xiàn)場,持刀先后將馬某某、王某、楊某某、劉某某劃傷。2時26分,王某報案。經(jīng)鑒定,王某、楊某某、劉某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均屬于輕微傷。李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同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提起公訴。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判決,以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李某某未提出上訴。 【主要問題】 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行為與故意傷害罪中的故意傷害行為在構(gòu)成要件上存在一定范圍的重合,二者應如何區(qū)分? 【意見分析】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某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行為,但因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按無罪處理。尋釁滋事罪的一個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但李某某的持刀傷人行為系因自己的朋友被他人毆打,屬于事出有因,并非無事生非;且李某某的持刀傷害行為有特定的對方,即毆打李某某朋友的一方。因此,李某某持刀傷人的行為從行為原因、行為對象上看均不具有隨意性,不屬于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行為,僅屬于故意傷害行為;但因未達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故應按無罪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某的行為應定性為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行為,但因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適用除外條件不宜按尋釁滋事罪處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第1條第2款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293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某持刀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系由被害人一方先對其朋友進行毆打所引發(fā),李某某與其朋友應視為一個整體,被害人一方也應視為一個整體,被害人一方先動手毆打李某某朋友,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因此,李某某持刀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行為應按除外規(guī)定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某的行為應定性為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jié)惡劣,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行為與故意傷害行為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guān)系,二者之間有交叉,事出有因不是關(guān)鍵要件。李某某在KTV門口持刀劃傷他人的行為,在侵害他人人身健康的同時還造成了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后果,其在主觀上具有逞強要橫的心理,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gòu)成。另外,雖然李某某的朋友被對方毆打,但其持刀行為并非必要,不是正當?shù)男袨楸憩F(xiàn),造成矛盾沖突升級,且對方僅有兩人對其朋友進行毆打,但李某某持刀劃傷對方四人,行為方式及行為對象均超出必要范圍,因此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的除外規(guī)定。 〖意見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在犯罪構(gòu)成上存在一定范圍重合或交叉,但尋釁滋事罪的構(gòu)成要件要素要求更多,司法實踐中區(qū)分二罪名要根據(jù)具體案件事實深人分析犯罪構(gòu)成,準確認定行為性質(zhì)。 第一,基于行為人的主觀要件要素,分析行為產(chǎn)生的主觀原因或動機,判斷毆打他人的行為是否具有隨意性。 犯罪動機雖然只是一種主觀要件要素,但對犯罪構(gòu)成的認定有重要意義。在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犯罪中,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素不相識的人,逞強耍橫、耍威風、尋求刺激、取樂、發(fā)泄情緒等犯罪動機影響毆打行為隨意性的認定。本案中,在雙方矛盾尚未激化即對方有人拉住李某某朋友進行言語交談尚未進行毆打的情況下,李某某本可以采取勸說等和平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卻徑自到車上取刀,持刀返回現(xiàn)場后直接揮刀傷人,行為具有恐嚇、威懾意圖,其在主觀上明顯存在逞強耍橫的犯罪動機;并且,在公共場所持管制刀具劃傷對方數(shù)人的行為也表現(xiàn)出主觀層面的肆意妄為,毆打他人的行為具有隨意性。 第二,基于行為人的客觀表現(xiàn),分析偶發(fā)矛盾糾紛事件中實施的毆打行為是事出有因還是借故尋釁,行為是否明顯超過解決糾紛的合理方式、合理限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隨意毆打他人。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的毆打行為是否具備隨意性,并不能僅以是否“事出有因”來判斷?!笆鲁鲇幸颉庇绊懙氖欠缸飫訖C這一主觀的構(gòu)成要件要素,而毆打行為是否“隨意”,除了要從行為人的主觀上進行判斷外,更重要的是要基于案件客觀事實作出判斷。隨意,通常意味著從一般人的角度觀察,行為人進行毆打的理由、毆打?qū)ο?、行為方式等明顯異常,行為人沒有必要的自我控制。在偶發(fā)矛盾糾紛出現(xiàn)后,行為人如果借故生非、借故滋事,或者在他人引發(fā)的矛盾處理中,采取超出解決糾紛的合理方式、合理限度,即便確實事出有因,仍屬于破壞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①本案中,雖然李某某介人是因為其朋友孫某某遭他人毆打,但其并未采取制止或勸說的矛盾處理方式,而是持刀進人矛盾現(xiàn)場并傷到對方多人。并且,對方四人中只有兩人對其朋友進行毆打未持工具,兩人在旁圍觀,而李某某不加區(qū)分地持刀劃傷對方四人,其行為對象看似針對特定人群但實際上是不特定的;且行為已明顯超過合理方式、合理限度,應評價為隨意毆打。 第三,基于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區(qū)分毆打他人的行為在認定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時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人身健康權(quán),而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罪侵害的是雙重法益,包含人身健康權(quán)和社會秩序。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尋釁滋事罪的本質(zhì)特征,對于毆打他人行為的性質(zhì)認定具有決定作用。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行為,實質(zhì)上是以傷害他人身體的手段破壞社會秩序;雖然毆打不以造成傷害為前提,但是在行為后果方面,有輕微傷或輕傷傷害結(jié)果的毆打行為對他人人身健康權(quán)造成侵害是必然結(jié)果,區(qū)分的關(guān)鍵還是要看行為是否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正如前述,本案中,李某某在KTV門口這一公共場所,出于逞強要橫的主觀意圖,持管制刀具劃傷對方四人,其中包括并未動手毆打其朋友的兩人,引發(fā)多人圍觀,從行為動機、行為對象、行為地點上來說,均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性質(zhì),其行為明顯侵犯了社會秩序這一法益。 綜上所述,李某某持刀傷人的行為,屬于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且致三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系破壞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應認定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供稿: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檢察院王文文,鄭瑩瑩 案例編輯: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梁景明 原文載《首都檢察案例參閱(第二輯)》,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編,法律出版社,2022年12月第一版,P293-297。 來源:“刑偵案審”公眾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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