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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網(wǎng) 故意傷害罪案例】案情回放:
陳某,28歲,蒙山縣蒙山鎮(zhèn)湄江街人。2004年1月24日凌晨,陳某與朋友3人在縣城某俱樂部飲酒娛樂。酒后要摟抱靚女吳某,被吳某姐夫施某指責,陳某即拿啤酒瓶子與同伙毆打施某,施某四處躲藏,陳某一伙尾隨追打。后陳某在逃,2006年12月13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經(jīng)鑒定,施某被陳某打傷的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傷。 [焦點]如何陳強拿啤酒瓶打傷人怎么定性?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因陳某酒后使用暴力打傷被害人施某,并當場用啤酒瓶子打傷人,其行為侵犯了施某的生命健康權(quán),因而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gòu)成。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理由是陳某沒有傷害故意,但其酒后隨意毆打他人并致人輕傷,其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判決結(jié)果] 檢察院認定陳某的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將此案訴至法院后,一審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 [評析] 1 、在主觀方面,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有傷害的故意,傷害往往產(chǎn)生于一定的事由和恩怨,出于特定的原因。而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具有滋事的故意,或是為了追求精神刺激,或是為了挑釁社會、蓄意生事,大都具有橫行霸道、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性質(zhì),并且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處于從屬性地位。本案中,陳某在俱樂部酒后調(diào)戲女性,遭到施某的制止,就借酒鬧事,毆打他人,陳某的主觀目的只是向人顯示自己的威風。而故意傷害罪中,行為人傷害故意的主要內(nèi)容是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 2 、在客觀方面,尋釁滋事罪通常發(fā)生在公共場所,多數(shù)是臨時起意,希望知道事的人越多越好,以滿足其虛榮心。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gòu)成則恰恰相反,它既可發(fā)生在僻靜的、人車稀少的地方,以傷害到被害人為目的。也可在眾目睽睽之下公開傷害的,但一般都是事先經(jīng)過精心策劃的、有預謀的,事后馬上逃離現(xiàn)場。但本案中的陳某行為明顯不是傷害被害人的目的,不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而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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