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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拖帶和系泊設備導則(中文版)

 君子好進 2024-04-16 發(fā)布于廣東

船上拖帶和系泊設備導則

1 海上安全委員會在其第 80 屆會議(2005 年 5 月 11 日至 20 日)上,為統(tǒng)一實施由 MSC.194(80)決議通過、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SOLAS 第 II-1/3-8 條,批準了與拖帶 和系泊相關的船上設備、配件和船體支撐結構的導則。

2 本委員會在其第 102 屆會議(2020 年 11 月 4 日至 11 日)上,審議了船舶設計和建造 分委會在其第 6 次會議上的提案,為確保以統(tǒng)一的方式應用經 MSC.473(102)決議修正、并 預期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SOLAS 第 II-1/3-8 條的規(guī)定,批準了《經修訂的船上拖帶和 系泊設備導則》,其文本載于附件。 

3 經修訂導則適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并且不取代《船上拖帶和系 泊設備導則》(MSC.1/Circ.1175 通函),其對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仍適用。 

4 提請各成員國政府在應用經修訂的 SOLAS 第 II-1/3-8 條時使用所附的導則,并使所 有相關方注意本導則。 

附件 

與拖帶和系泊相關的船上設備、配件和船體支撐結構 

1 適用范圍 

1.1 根據 MSC.473(102)決議通過的 1974 年 SOLAS 公約第 II-1/3-8 條,新排水型船舶 (高速船和海上裝置除外)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附件的工作負荷應足以安全進行與船舶正 常操作有關的所有拖帶和系泊作業(yè)。裝置、設備和附件應滿足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可組織 的相應要求。 

1.2 《經修訂的船上拖帶和系泊設備導則》(MSC.1/Circ.1175/Rev.1 通函)應適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對于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且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以 前建造的船舶,《船上拖帶和系泊設備導則》(MSC.1/Circ.1175 通函)應適用。

1.3 本通函提供在港口和遮蔽水域與正常拖帶和系泊作業(yè)相關的船用配件與船體支撐 結構的設計和建造標準,建議主管機關予以實施。本通函還包括例如在緊急情況下,進一步 擬被其他船舶或拖船拖帶的船舶配件的設計指導。本通函不要求拖索,也不強制實施船上系 泊索的標準。此外,本導則不適用于以下特殊拖帶服務的船用配件與船體支撐結構的設計和 建造: 

1 伴航拖帶:在船舶推進裝置或操舵裝置損壞后為控制船舶在一些河口所要求的拖帶。應指向當地伴航要求; 

2 運河拖帶:船舶通過運河(例如,巴拿馬運河)時的拖帶。應指向當地運河通過要 求;

3 液貨船應急拖帶:幫助應急狀況下的液貨船的拖帶。應指向 SOLAS 第 II-1/3-4 條的 第 1 段。 

1.4 同時用于拖帶和系泊的設備應符合第 3 和 4 節(jié)。

2 定義 

就本導則而言:

2.1 正常拖帶:系指與船舶正常操作所配合的,為在港口和遮蔽水域操縱船舶所需要 的拖帶作業(yè)。 

2.2 其他拖帶:系指被其他船舶或拖船拖帶(如在緊急情況下被幫助)。

2.3 船用配件:系指系泊船舶用的系纜樁與纜柱、系纜器、導向滾輪、導纜孔以及用于 正常拖帶或其他拖帶船舶的類似部件。任何船用配件與支撐結構的焊接、螺栓或其他緊固是 船用配件的部分,并應符合配件適用的行業(yè)標準。 

2.4 船體支撐結構:系指在船用配件的上方或整合為一體,并直接承受作用在船用配 件上的力的部分船體結構。用于上述正常拖帶或其他拖帶、系泊操作的絞盤、絞車等的船體 支撐結構也應符合本導則的規(guī)定。 

2.5 行業(yè)標準:系指國際標準或經主管機關批準,船舶建造的國家認可的國家標準。2.6 安全工作負荷(SWL)系指在港口或類似遮蔽水域用于系泊作業(yè)的船用配件的安 全負荷限制。

2.7 拖帶安全工作負荷(TOW):系指用于正常拖帶或其他拖帶的船用配件的安全負 荷限制。

2.8 船舶設計最小破斷負荷(MBLSD)系指為滿足系泊限制要求,設計船用配件和船體 支撐結構的干燥新系泊索的最小破斷負荷。

3 拖帶 

3.1 強度 用于正常拖帶操作的船用配件及其船體支撐結構的強度應符合 3.2-3.6 的規(guī)定。如船舶 設有擬用于其他拖帶服務的船用配件,這些配件及其船體支撐結構的強度也應符合上述規(guī) 定。擬同時用于拖帶和系泊的船用配件及其船體支撐結構的強度還應符合第 4 節(jié)的規(guī)定。

3.2 布置 拖帶用的船用配件應位于部分甲板結構(強力構件和/或桁材)上,以有效分布拖帶負荷。其他如用于預定用途、確定強度足夠的布置(如舷墻上的導纜孔等)也可以接受。 

3.3 載荷考慮 3.3.1 船用配件的船體支撐結構的最小設計負荷應為: 

1 用于正常拖帶操作,設計負荷應為拖帶與系泊布置圖中標明的預期的最大拖帶負(如系柱靜拖力)的 1.25 倍;

2 對于其他拖帶服務,應為附錄 A 定義的拖索的船舶設計最小破斷負荷;和 

3 對同時用于正常拖帶和其他拖帶的船用設備,設計載荷應取為.1 和.2 中的大者。 

3.3.2 設計載荷應根據拖帶與系泊布置圖中的布置,各種可能出現的方向施加于配件。當拖索在配件處轉向,作用在配件上的設計載荷應為拖索設計載荷的合力,但不需超過 3.3.1 規(guī)定的 2 倍的拖索設計負荷,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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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船用配件 

3.4.1 可根據主管機關接受的行業(yè)標準選擇船用配件,并至少基于以下載荷: 

1 用于正常拖帶操作,拖帶與系泊布置圖上所標明的預期的最大拖帶負荷(如系柱靜 拖力);

2 對于其他拖帶服務,應為附錄 A 定義的拖索的船舶設計最小破斷負荷;和 

3 對同時用于正常拖帶和其他拖帶的船用設備,1 和.2 中的大者。 

3.4.2 如船用配件沒有按接受的行業(yè)標準選擇時,配件強度及其與船體支撐結構的連接 強度應符合 3.3 和 3.5。 

3.5 船體支撐結構 

3.5.1 船用配件下加強部件應對作用在船用配件上的拖帶載荷的任何方向(水平方向和 垂直方向)的變化作有效布置。配件與船體支撐結構應保證合適的對齊。 

3.5.2 船用配件上拖帶載荷的作用點應是拖索的附著點或拖索方向變化處。對于帶纜樁, 拖索的連接點應位于基座以上 4/5 的筒體高度,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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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3.3 規(guī)定的設計負荷下的許用正應力應為所用材料規(guī)定屈服點的 100%,許用剪 切應力應為所用材料規(guī)定屈服點的 60%。正應力指彎曲應力和軸向應力的和,相應的剪切應 力作用方向垂直于正應力。不考慮應力集中因素。 

3.6 安全拖帶負荷(TOW) 

3.6.1 用于正常拖帶操作的 TOW 應不超過 3.3.1.1 規(guī)定設計負荷的 80%,用于其他拖帶 操作的 TOW 應不超過 3.3.1.2 規(guī)定設計負荷的 80%。同時用于正常拖帶和其他拖帶的 TOW 應為上述安全工作負荷中的較大者。 

3.6.2 船上用于拖帶的每一配件,應使用焊點或等效方法標記出它的 TOW 值(單位為 t)。對同時用于拖帶和系泊的配件,除 TOW 外,根據 4.6 要求的 SWL(單位為 t)也應進 行標記。 

3.6.3 根據上述要求使用的 TOW 值,僅適用于不超過一條拖索。3.6.4 第 5 節(jié)所述的拖帶與系泊布置圖應注明拖索的使用方法。 

4 系泊 

4.1 強度 用于系泊操作的船用配件及其船體支撐結構的強度,以及絞車和絞盤的船體支撐結構的 強度應符合 4.2 至 4.6 的規(guī)定。擬同時用于系泊和拖帶的船用配件及其船體支撐結構的強度 還應符合第 3 節(jié)的規(guī)定。 

4.2 布置 系泊用船用配件、絞車和絞盤應位于部分甲板結構(強力構件和/或桁材)上,以有效分布 系泊負荷。如用于其他預定的用途、在確定布置的強度足夠時(如舷墻導纜孔等)也可接受。 

4.3 載荷考慮 4.3.1 關于以下船體支撐結構的最小設計負荷: 

1 船舶配件的船體支撐結構的最小設計負荷應為根據附錄 A 所設的系泊索的船體設 計最小破斷負荷的 1.15 倍;

2 絞車的船體支撐結構的最小設計負荷應為預計最大剎車握持負荷的 1.25 倍,最大 剎車握持負荷應不小于按附錄 A 的系泊索的船舶設計最小破斷負荷的 80%;和 

3 對絞盤,最小設計載荷應為最大收卷力的 1.25 倍。4.3.2 設計載荷應根據拖帶與系泊布置圖中的布置,施加于配件的力可能來自各個方向。當系泊索在配件處轉向,作用在配件上的設計載荷應為系泊索設計載荷的合力,但不需超過 4.3.1 規(guī)定的 2 倍的系泊索設計負荷。參見 3.3 中的圖。

4.4 船用配件 

4.4.1 可根據主管機關接受的行業(yè)標準選擇船用配件,并至少基于根據附錄 A 的系泊 索的船舶設計最小破斷負荷。 

4.4.2 如船用配件沒有按接受的行業(yè)標準選擇時,配件強度及其與船體支撐結構的連接 強度應符合 4.3 和 4.5。 

4.5 船體支撐結構 

4.5.1 船用配件、絞車和絞盤下加強部件應對作用的系泊載荷的任何方向(水平方向和 垂直方向)的變化作有效布置。配件與船體支撐結構應保證合適的對齊。

4.5.2 船用配件上系索載荷的作用點應是系索的附著點或系索方向變化處。對于帶纜 樁,系泊索的連接點應位于基座以上至少 4/5 的筒體高度,如下圖 a)所示。如果筒體上安 裝了擋板以保證系泊索盡可能低,則系泊索的作用點可取為擋板的高度,如下圖 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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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4.3 規(guī)定的設計負荷下的許用正應力應為所用材料規(guī)定屈服點的 100%,許用剪 切應力應為所用材料規(guī)定屈服點的 60%。正應力指彎曲應力和軸向應力的和,相應的剪切應 力作用方向垂直于正應力。不考慮應力集中因素。 

4.6 安全工作負荷(SWL) 

4.6.1 就標記而言,SWL 應等于根據附錄 A 的系泊索的船體設計最小破斷負荷。4.6.2 每一船用配件的 SWL(單位為 t)應標記(焊點或等效方法)在用于系泊的配件 上。對同時用于拖帶和系泊的配件,除 SWL 外,根據 3.6 要求的 TOW(單位為 t)也應進 行標記。 

4.6.3 上述要求的 SWL 僅適用于使用的系泊索不超過一條。 

4.6.4 第 5 節(jié)所述的拖帶與系泊布置圖應注明系泊索的使用方法。

5 拖帶與系泊布置圖

5.1 每個船用配件預定用途的 SWL 和 TOW 應在拖帶與系泊布置圖上注明,船上應配 備該布置圖給船長提供指導。應注意拖帶安全工作負荷(TOW)是拖帶用途的載荷極限而 安全工作負荷(SWL)是系泊用途的載荷極限。

5.2 布置圖應包括的每個船用配件的信息,包括:.1 在船上的位置;.2 配件型號;.3 SWL/TOW;.4 用途(系泊、正常拖帶或其他拖帶);和 .5 拖索或系泊索對配件施加載荷的方法,包括對使用角度變化的限制——也即配件處 纜索方向的角度變化。5.3 布置圖中還應包括:

1 顯示系泊索的配置和數量(N);

2 每根系泊索的船舶設計最小破斷負荷(MBLSD);

3 每根系泊索的長度;

4 與系泊設備和配件兼容的系泊索的類型(包括材料和構造)、剛度和直徑的限制或 極限;

5 可接受的環(huán)境條件,見附錄 A 第 3 節(jié)對舾裝數大于 2000 的船舶的系泊索建議的船 舶設計最小破斷負荷:.1 任何方向的 30 s 平均風速(分別根據 3.1.3 或 3.2.2 的 vW 或 vW*);和 .2 作用于船首或船尾的最大流速(±10°)

注:當應用的設計環(huán)境標準超過上述標準時,圖中信息應包括類似于附錄 A 中參數的 設計環(huán)境標準:.1 風速和風向;和 .2 流速和流向。

附錄 A 系泊索和拖索 

1 通則 

1.1 舾裝數(EN)≤2000 的船舶的系泊索見第 2 節(jié)。其他船舶的系泊索見第 3 節(jié)。

1.2 拖索的適用規(guī)定見第 2 節(jié)。

1.3 舾裝數的計算應符合附錄 B。確定側投影面積 A 應包括裝載手冊中的甲板貨物。 

1.4 第 2 節(jié)和第 3 節(jié)規(guī)定了系泊索的最少建議數量和最低強度(MBLSD)。設計方應 根據對單個系泊布置、預期的岸邊系泊設施和預期的普遍環(huán)境條件進行的評估,驗證系泊索 的適當性。 

2 拖索和舾裝數小于等于 2000 的船舶的系泊索 

2.1 舾裝數≤2000 的船舶的最少建議系泊索見表 1。2.2 對于 A/EN > 0.9 的船舶,表 1 中所給出的系泊索數量應根據下式增加: 

1 根系泊索 0.9 < A /EN ≤ 1.1, 

2 根系泊索 1.1 < A / EN≤ 1.2 

3 根系泊索 1.2 < A / EN 

2.3 拖索見表 1,由拖船或另一艘它船拖帶,而使用本船拖索時。 

表 1:舾裝數小于等于 2000 的船舶的系泊索和拖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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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的信息與經修訂的導則的附則的 3.3.1.2 和 3.4.1.2 有關,按本導則不必在船上設有拖索。 

** 對于舾裝數大于 2000 的船舶,見附錄 A 的第 3 節(jié)。

3 舾裝數大于 2000 的船舶的系泊索 

3.1 通則 3.1.1 以下為關于系泊索用途的定義(見下圖): 

1 橫纜:與船舶垂直的系泊索,限制船舶在離岸方向的運動;

2 倒纜:幾乎與船舶平行的系泊索,限制船舶前后的運動;

3 首纜/尾纜:介于船舶縱向和橫向之間的系泊索,限制船舶在離岸方向和前后方向 的運動。對各方向運動的限制取決于繩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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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橫纜提供船舶橫向運動的最大橫向限制,倒纜提供船舶前后方向運動的最大縱 向限制,就限制運動效果而言,首纜/尾纜相對較差。系泊設備的配置原則應盡可能 按照港口設施的要求,以及纜繩的垂向角應盡可能合理。 

3.1.2 舾裝數大于 2000 船舶,系泊索的強度以及首纜、尾纜和橫纜的數量是基于側投影 面積 A1確定的,A1面積可根據附錄 B 中載明的類似方法計算出側投影面積 A,但必須考 慮如下因素: 

1 對油船、化學品船、散貨船和礦砂船,在計算側投影面積 A1時,應考慮最輕壓載吃 水。對其他船,如果最輕吃水的干舷與滿載吃水的干舷之比大于等于 2,應考慮常 規(guī)裝載工況的最小吃水。常規(guī)裝載工況系指縱傾和穩(wěn)性計算書中所給出的預期在運 營中經常出現的裝載工況,應排除空船狀態(tài)及螺旋槳檢查狀態(tài)等工況。 

2 在計算側投影面積 A1時,可將碼頭的擋風效果考慮進去,除非船舶的運營模式是規(guī) 律性靠泊突堤式碼頭??杉僭O碼頭平面高于水線 3m,即裝載工況下,可考慮到水線 上 3m 范圍內的側投影面積可以不計入。 

3 在計算測投影面積 A1時,裝載手冊中給出的甲板貨應計入。如果通常的未裝載甲板 貨的最小吃水工況所計算的測投影面積 A1大于裝載甲板貨的滿載工況,則可不計入 有甲板貨的情形。側投影面積應取為這兩種工況中的較大者。 

3.1.3 本條中的系泊索要求是基于最大流速1.0 m/s所確定的,基于的最大風速 V(w m/s) 如下:

Vw = 25.0 - 0.002 (A1 – 2,000),適用于 2,000 m2 < A1 ≤ 4,000 m2的客船、渡船和車 輛運輸船 

= 21.0,適用于 A1 > 4,000 m2 的客船、渡船和車輛運輸船 

= 25.0 適用于其他船 

3.1.4 風力以地面 10m 上方任意方向 30s 的平均風速為代表,水流則以作用在船首或 船尾(±10°)且在平均吃水的一半處的最大流速為代表。同時,假定船舶系泊于堅固的對 橫向水流有遮蔽效果的碼頭上。

3.1.5 由更高的風速或流速、橫流、額外波浪載荷或非堅固碼頭帶來的屏蔽效果減弱所 引起的額外載荷需要特別考慮。另外應注意不利的系泊布置可能會增加單根系泊索的載荷。

3.2 船舶設計最小破斷負荷 

3.2.1 系泊索的船舶設計最小破斷負荷,以 kN 計,應取為:MBLSD = 0.1 · A1 + 350 

3.2.2 船舶設計最小破斷負荷可限制為 1,275 kN (130 t)。但在此情況下,系泊系統(tǒng)應視 為不足以滿足 A.3.1.3 中的環(huán)境條件。對于這些船舶,可接受的風速 Vw*,m/s,可如下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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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w為根據 3.1.3 的風速,為預期使用的系泊索的破斷強度,MBLSD 為按上述公式建議 的破斷強度。但是,船舶設計最小破斷負荷應取為不小于根據 21 m/s 的可接受風速所計算 得到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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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如果預期使用的系泊索的可接受風速 vw *高于根據 3.1.3 的 Vw,船舶設計最小破斷 負荷應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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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系泊索數量 

3.3.1 首纜、尾纜和橫纜的總數應取為:n = 8.3·10-4 ·A1 + 6

3.3.2 對油船、化學品船、散貨船和礦砂船,首纜、尾纜和橫纜的總數應取為: 

n = 8.3·10-4 ·A1 + 4 

3.3.3 首纜、尾纜和橫纜的總數應四舍五入到最近的整數。 

3.3.4 首纜、尾纜和橫纜的總數和系泊索的強度應進行相互修正,修正后的系泊索強 度 MBLSD** 應為:

MBLSD** = 1.2·MBLSD·n/n** ≤ MBLSD 當系泊數量增加時 

MBLSD** = MBLSD·n/n** 當系泊數量減少時 

式中:MBLSD 為 MBLSD 或如適用時它是 3.2 中規(guī)定的 MBLSD*;n**為增加或減少后的首 纜、尾纜和橫纜的總數;n 為根據船型及 3.3.1 或 3.3.2 計算所得的在四舍五入之前的系泊索 數量。

3.3.5 反之,首纜、尾纜和橫纜的強度也可和系泊索的數量做相互修正。

3.3.6 所有倒纜的數量應取為不小于:

舾裝數 < 5000 時;2 根,    舾裝數 ≥ 5000 時;4 根 ;

3.3.7 倒纜的強度應和首纜、尾纜和橫纜的一致。如果首纜、尾纜和橫纜的數量根據系 泊索的強度進行調整,倒纜的數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但取為計算值的向上進位整數。

nS* = MBLSD/ MBLSD** · nS 

式中:MBLSD 為 MBLSD 或者如適用時它是 3.2 中規(guī)定的 MBLSD*或;MBLSD ** 為 3.3.4 規(guī)定的 修正后的系泊索強度;nS為 3.3.6 所述倒纜的數量;nS *為增加的倒纜數量.

附錄 B 舾裝數 

舾裝數(EN)應按下式計算:

??N= ? 2/3 + 2.0??? + ??/10 式中:

Δ——夏季載重線下的型排水量,t;

B——船寬,m; 

h——從夏季載重水線到最上層甲板室頂部的有效高度,m;對最下層的 h 應從上甲 板中心線量起,或上甲板具有局部不連續(xù)時,從名義甲板線量起;

h = a + Σ hi a

a——從船中夏季載重水線至上甲板的距離,m;

hi——各層寬度大于 B/4 的甲板室,在其中心線處量計的高度,m; 

A ——船舶舾裝長度范圍內夏季載重水線以上且寬度大于 B/4 的船體、上層建筑和甲 板室的側投影面積,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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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計算 h 時,應忽略舷弧和縱傾,即 h 是船中干舷與各層寬度大于 B/4 的甲板室(中 心線處)高度之和。 

2 寬度大于 B/4 的甲板室如在寬度為 B/4 或以下的甲板室之上,應計入上面的甲板室而 忽略下面的甲板室。 

3 確定 h 和 A 時,凡是超過 1.5m 高度的擋風板和舷墻,均應視為甲板室的一部分。在確定 h 和 A 時,可不考慮艙口圍板高度和集裝箱之類任何甲板貨的高度。在確定 A 時, 高于 1.5m 的,下圖所示的面積 A2 應計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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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船舶舾裝長度系指垂線間長度,不應小于夏季載重水線總長的 96%,且不必大于 97% (從水線前端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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