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楊念群 儒家作為諸子百家之一,與其他諸子派別一樣,均是作為各個諸侯國君的備選思想才生存延續(xù)下來。一個諸侯國的統(tǒng)治者在選擇使用何種理論治國時,有一個因素必須考慮,那就是治理成本的問題。諸子百家各顯其能,為提供更好的治國方案展開激烈爭奪。法家崇尚嚴刑峻法,主張最高權力自上而下一直貫穿到底層民眾,這種治理思路也許行政效率頗高,同時也造成治理成本不斷提升,因為必須在各個不同層級的機構部署大批官吏,才能保證律法有效實行。一個君主統(tǒng)治的范圍越大,投入資源的成本就越高。秦朝統(tǒng)治全盤遵行法家思想,盡管在短期內維持了大一統(tǒng)局面,卻終因治理成本飆升引發(fā)大規(guī)模叛亂而迅速走向滅亡。 與法家相比,采納儒家思想顯然更加節(jié)省治理成本。儒家提倡把家族管理的模式放大到國家與社會,一切以親情為出發(fā)點。親情一方面是每個人天然生發(fā)出的原始感情 ;另一方面又通過道德教育,使所有人都接受訓導,這套相對溫和的教化方式,使得上至統(tǒng)治階層下至普通民眾更容易達成共識。如果遇到難以化解的沖突,只要把當事責任人交給親情關系網(wǎng)絡處理,而不是經(jīng)由復雜煩瑣的審判程序去解決,顯然更加節(jié)省精力和資源,這就是儒家的“無訟”理念。從現(xiàn)代司法的角度觀察,訴訟是一項成本極高的博弈游戲,且不說古代廣大鄉(xiāng)村民眾居住的地理位置距離打官司的縣衙多么遙遠,進一趟中心城市需要付出交通、食宿和等待判決的時間等成本代價,更不用說還須顧及怎樣湊齊打點底層辦事人員關系的費用這類不確定因素。 與嚴格遵循法制訴訟的程序比較,儒家建立“禮治”秩序的成本要低得多?!岸Y治”是建立在等級觀念基礎之上的人際交往準則,與現(xiàn)代法治觀念不同,“禮治”具備兩個特點 :一是毫不掩飾地維護特權階層的利益 ;二是主張在不平等的狀態(tài)下保持社會穩(wěn)定。《周禮》就是為高高在上的統(tǒng)治階層制定出來的一套規(guī)則,它只保護每個階層內部成員的權利,卻從不主張兼顧天下所有人的利益,儒家對“禮”的闡釋和發(fā)揮也是基于這樣的考慮。 與西方不同,中國古代法律往往根據(jù)“禮”的要義制定規(guī)則,是人情關系的條理化,斷案有“情理法”的排序,往往根據(jù)具體情況做出變通更改,“情”被擺在第一位,“理”是人世間的世俗規(guī)則,“法”是對這些人情世故做出的裁斷。 儒家堅信,如果賞罰過于分明,親情難免隔膜,反而不利于加強群體凝聚力,造成社會不穩(wěn)定的隱患。如果堅持把責任人的角色辨別得很清楚,刻板地按照“王公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原則去執(zhí)行公務,勢必難以解決以下問題,那就是貴族與平民百姓在表面上似乎地位平等了,實際上尊卑失位,不但親人之間可能反目成仇,而且讓那些本來甘居卑下地位的人萌生覬覦高位的野心,導致社會整體失序甚至崩潰。儒家主張,只有生活在特定等級秩序之中才能收獲幸福安逸,那些追求普適平等的構想,一律是對社會安定秩序的破壞。 孔孟說過的一些話很容易被當代人誤解,“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孟子·滕文公章句上》),“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yǎng)也,近之則不遜,遠之則怨”(《論語·陽貨篇第十七》)。后人認為,這種看法是對勞動人民的歧視。其實,這些話的真正含義,只有把它們放在古代等級支配關系的脈絡當中才能理解。前一句話所說的“勞心”和“勞力”的差別,指的是分工不同,與不同等級人群在差序格局內各安其位的要求是一致的。后一句話談到婦女與小孩大多未受過教育,地位當然不會太高,只有接受過更多教育的人去支配少受或未受教化之人,有道德自覺的人去約束懵懂無知之人,社會才能保持安定,反之難免陷入動亂無序。 法家精神:尋求規(guī)則的“確定性” 與后來成為王朝意識形態(tài)主流的儒家觀念相比,法家思想除在秦朝受到短暫重視之外,漢代以后就逐漸蛻變成如同異類的存在。法家形象大多與暴虐、刻薄、寡恩、廉恥這些形容詞關聯(lián)在一起。實際上,法家與儒家的關系相當密切,法家的代表人物韓非就是儒家宗師荀子的學生,可是他的所作所為,卻與儒家溫良敦厚的形象差別極大,所以大多數(shù)人總是把儒法看作截然對立的兩個思想派別。 如果仔細分辨,韓非的某些觀點與他的老師荀子還是有些近似的地方。比如韓非主張以“法”治國,荀子崇尚“禮”的人性塑造功能,“禮”和“法”同樣具有外在規(guī)定性,都是希望設立外部規(guī)則約束人的言行。荀子并不反對使用強制懲罰措施,如他說 :“治之經(jīng),禮與刑?!保ā盾髯印こ上唷罚┱J為刑罰可以和禮制交互并舉,共同發(fā)揮作用。韓非與荀子的區(qū)別在于,荀子真心希望每個人掌握了“禮”的精髓之后都能變得善良可愛,韓非卻根本不相信人心有沿著美好方向自覺轉化的能力。他拒絕談論善惡問題,避免從主觀視角評估人性價值的高低,一心只追求“法”的強制規(guī)范效果。 法家的核心觀念大致可以歸納出兩個特點。第一是永遠不相信語言教化的力量,不斷追求行動的“確定性”。韓非從骨子里從不信任那些終日熱衷傳道授業(yè)的書生,批評他們說出的話與具體行動經(jīng)常脫節(jié),主張所有的辯論爭執(zhí)都必須落實到具體行動之中,才能辨別真假對錯。第二是法家信奉適合多數(shù)人的行為規(guī)則。在韓非看來,那些滿嘴仁義道德的人總是陳義過高,整天生活在浪漫幻覺之中,根本無法確定個人對道德的理解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轉化成群體意識。他們設定的目標,也許只有一小部分人才能達到,大多數(shù)人望塵莫及。從道理上講,儒家倡導的道德標準完全能夠培養(yǎng)出崇高的個人覺悟,可是由于無法衡量每個人的天賦和素質到底能夠提升到什么樣的高度,對倫理道德含義的理解可謂千差萬別,最終難以達成一致,因此無法為大多數(shù)人設定統(tǒng)一的執(zhí)行標準。 儒家對人性抱有過于樂觀的態(tài)度還潛藏著另一種危險,那些圖謀不軌之人很容易打著仁義的旗號,陽奉陰違地去干壞事。只有事先假設人的本性就是趨利避害,一個人傾向干壞事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做好事,選擇功利自私的概率遠遠大于道德自律,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并對此類言行加以抑制。韓非觸目所及,到處是骨肉相殘的人間悲劇,的確沒有幾個人真正符合儒家所標榜的高尚楷模形象。他由此得出結論,只有對人性始終抱以悲觀態(tài)度,實施嚴密的法律程序,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結果無法確定的道德教育之上,才能對人性惡的一面進行有效管理。 “法”只要制定出來,規(guī)條就是明確的,辨識度極高?!胺ā彪m冰冷嚴酷,不近人情,卻一目了然,極易操作,只有遵守和不遵守這兩種選擇,沒有任何回旋余地,比儒家慢條斯理的空洞說教更加務實。一位口若懸河的心靈導師無論怎樣口吐蓮花,說出多少動聽美妙的語言,做出多少善意的承諾,都必須經(jīng)過“法”的統(tǒng)一標準檢驗核實。 法家眼中的“人”只須禁錮在“法”的牢籠里,就如黑與白的顏色那般易于辨認。一個人只須不假思索地遵守籠子里的規(guī)定就完事大吉了。在儒家眼中,“法”的實施過于直截了當,沒什么人情味,不給人留下任何調劑周旋的余地,缺乏浪漫色彩。運用“法”的規(guī)則測度人心是基于以下假設 :每個人在心理上對道德規(guī)則的接受程度參差不齊,導致教化效果模糊難辨,無法建立統(tǒng)一標準。解決這個難題的最佳辦法,就是憑借賞罰分明的條款衡量是非對錯?!俄n非子·六反篇》中舉了兩個相反的例子去佐證這個說法。第一個例子講的是,假設把一些不值錢的貨物擺在別人看不見的隱蔽之處,即使像曾參、史魚這樣世間公認的賢人,在無人監(jiān)督的情況下,恐怕也會趁機偷偷拿走這些東西,因為當場被抓的風險極低。第二個例子是,在人群擁擠的鬧市,即使懸掛百金,一名兇悍的大盜也不敢貿然去拿,因為在大庭廣眾之下很容易被擒,冒險成本太高??梢姡饬恳粋€人的品質,并不取決于他內心是否善良或邪惡,而是取決于外在監(jiān)控的力度。 儒法兩家思想體系,無論是道德教化還是法制規(guī)范,都必須經(jīng)由君主設置規(guī)則,然后再鼓勵推廣,這兩種思想取向會導致完全不同的后果?!暗赖隆睂鞯牟划斞孕杏幸?guī)范作用,“法制”卻對君主的胡作非為無可奈何。儒家思想的缺陷在于,因為君主專權制度下施法的對象是臣民,臣民的個人意志從來都是多變無常,如果按照儒家指示的那樣全憑個人覺悟,就會迫使臣民熱衷運用智巧辯才粉飾言行,或者借用虛假名譽欺騙君主。 英明的君主一定把“公”“私”的界限辨別得特別清楚,“私”只講個人情義,拋棄了國家的賞罰禁令,這是附和“私心”而忽略“公義”。為避免陷入被私人恩惠支配綁架的陷阱,君主必須意識到,君臣是依靠功利算計暫時結合在一起的合作伙伴,臣子行事考慮的是自身利益的得失,君主則更多關注王朝的長遠利益,兩者的出發(fā)點是不一樣的。把不同利益的人群捏合在一起,只能借助賞罰手段,不能依賴私誼親情。 韓非認為,在亂世之中,君主的心思很容易被一些擅長高談闊論的雄辯之士蠱惑動搖。好像越是不知所云的虛玄魅惑之言,就越有吸引力,反而容易被冠以“明察”的崇高評價。那些遠離塵世的隱士故意裝出一副莫測高深的神秘姿態(tài),把違抗君命當作特立獨行的正當行為,這些人假借飄逸出格的異端舉動往往受到重用,那些踏踏實實制定法制標準,對爭辯是非毫無興趣的人卻反而受到冷落。能言善辯的儒生與行蹤不定的俠客到處出沒,那些真正從事耕田打仗的人因無利可圖,數(shù)量就會減少,雙方構成此消彼長的態(tài)勢。 儒家鼓吹良心發(fā)現(xiàn)與道德自覺,由于實施難度太大,由此途徑訓練出來的忠貞誠信之士肯定非常稀少,國家治理依靠的是技術型官吏,這批人一旦不敷官職所需,君主的統(tǒng)治就無法有效運行。君王只有專一用“法”,不能奢望私人智慧創(chuàng)造出奇跡,更不能相信大多數(shù)人突然心念一轉,就紛紛自覺當起了善人,做起了好事。正像管教嚴厲的家庭不會容忍驕悍奴仆胡作非為,慈母溺愛的家庭卻容易出現(xiàn)敗家子是一個道理。 明智的君主應該“以吏為師”,不必依靠古老圣賢思想的指點,對俠士刺客的報仇行動嚴加管控,隨時鼓勵殺敵立功的公義舉動,遠離舌辯帶劍之徒。韓非特意指出,法家并非不承認世界上存在行善積德之人,只不過與純粹出于功利之心做事的人相比,這部分人的數(shù)量微乎其微。成功治理國家的大前提是不能相信那些刻意標榜道德崇高之人,受到法制震懾,不敢為非作歹之人才是真正值得信賴的,因為他們在“法”的約束之下采取的審慎態(tài)度,比受道德感化做出的自我表態(tài)更加可靠。一句話,治國要采取對多數(shù)人有用的原則,放棄只針對少數(shù)人有效的方法。由此可知,崇尚功利的法制與標榜理想的德治分別構成了儒法之間的根本思想分歧。 人們常把中國社會形容為一個“熟人社會”,在發(fā)生糾紛時,本應通過法律處理的事情,古人往往習慣依靠身邊的親情關系網(wǎng)絡來解決,并不太需要官方法律程序介入。這看似是個人偶然做出的決定,實際上卻非常符合中國數(shù)千年傳統(tǒng)積累下來的思維和行事習慣。中國古人的任何言行表現(xiàn)都必須服從熟人之間交往的需要,所謂“思想”就是日常生活經(jīng)驗的歸納和提煉,也是儒家最引人注目的世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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