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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寧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 一、 案情回顧 原告是寧波市某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項目的被拆遷戶,地址為大慶××村××幢旁平房,至今未得到過房屋補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并在申請表中要求指定提供方式為紙面,獲取信息方式為郵寄或快遞,但被告至今未給予回復。故起訴要求:1.判決被告對原告“依申請公開信息申請表”的申請至今不予回復的行為違法;2.判令被告依法公開原告已經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請求;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 二、 被告答辯 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不符合原告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的法定要求,故原告要求被告公開該信息于法無據(jù),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中,被告口頭補充答辯稱:被告工作人員與原告電話聯(lián)系過程中,原告稱不需要書面答復,故被告未提供書面答復給原告。 三、 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公開內容為“某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項目中與寧波某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簽訂的估價合同金額及街道實際支付該公司的金額(包括被拆遷房和安置房)”,并在申請表中要求指定提供方式為紙面,獲取信息方式為郵寄或快遞,但被告至今未予回復。 另查明,原告系寧波市江北區(qū)某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項目的拆遷戶,該項目的拆遷實施單位系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政府外灘街道辦事處拆遷辦公室。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政府外灘街道辦事處拆遷辦公室系某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項目的拆遷實施單位,故被告系本案的適格被告,具有對該項目相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的法定職責?!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故應以被告在以答辯期內的答辯意見為準,且本案中,被告的庭審答辯意見并無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納。前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現(xiàn)被告超期未予答復,系程序違法,故對原告要求確認被告對其申請不予回復的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申請的內容是否應予以公開,此屬于被告應予以答復的范疇,基于行政機關的首次判斷權,本案中不宜直接認定,應先交由行政機關審查為宜,故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處理。 ![]()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政府外灘街道辦事處對原告要求“提供某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項目中與寧波某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簽訂的估價合同金額及街道實際支付該公司的金額(包括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予答復的行為違法; 二、責令被告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政府外灘街道辦事處在本判決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依法對原告的申請事項履行答復的法定職責。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政府外灘街道辦事處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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