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男孩‘自慰网亚洲一区二区,亚洲一级在线播放毛片,亚洲中文字幕av每天更新,黄aⅴ永久免费无码,91成人午夜在线精品,色网站免费在线观看,亚洲欧洲wwwww在线观看

分享

余能斌:第三次民法起草瑣憶 | 民法典編纂專輯

 悲壯的尼古拉斯 2022-07-28 發(fā)布于湖北

  //  

圖片

作者簡介:余能斌,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文章來源:本文選自全國政協(xié)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主辦、中國政協(xié)文史館編《文史資料選輯》第175輯,2021年7月。轉載自“中國政協(xié)文史館”微信公眾號。

圖片

一、法學所提出的立法建議和第三次

民法起草工作啟動

 // 

圖片

1979年春,隨著改革開放的一聲春雷,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迎來了春天。于是,作為中國最高法律研究機構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在沉寂了十余年之后開始熱鬧了起來:同事們有的出去做社會調查,有的走進圖書館資料室搜集翻譯國外法律資料;我所在的民法經濟法研究室每天更是門庭若市,熱鬧非凡,有來組織搞法律知識講座的,有來訪談約稿的,還有送來立法草稿征求修改意見的。因為當時我的“蝸居”就在法學所門房附近,作為“駐所常任代表”,每天除了睡覺時間幾乎一直在值班搞接待。這年3月,我與同事王存學同志剛完成了所里交給的對解放以來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規(guī)”進行搜集整理、選編成冊出版的工作,又接受了王家福同志(時任民法經濟法研究室主任)布置的為《解放軍報》法律知識專題講座撰稿的任務。

就在這年3月的一個星期五下午,我們室正在召開全體會議,突然間所長韓幽桐大姐從外面興沖沖跑進來跟大家說:“好消息!我剛從院里開會回來,喬木同志(胡喬木時任社科院院長)跟我講了一件事,他說昨天下午去了小平同志那里,小平同志說'你們社科院法學所是不是把民法問題研究一下……’看來民法問題現在該提上議事日程了。你們民法經濟法研究室是專門搞民法經濟法的,這個任務就交給你們了?!甭犃怂L大姐一席話,大家又興奮又激動,不僅因為民法問題是我們一直關注和研究的,而且制定民法典也是我們正在熱議的話題。然而興奮歸興奮,激動歸激動,聽了這番話后,大家反倒平靜了下來,轉入了對這一課題的具體思考。

當時,學界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問題意見分歧比較大,爭論特別激烈,爭論最大的是“大民法”和“大經濟法”問題。因為當時仍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所以“大經濟法”觀點正在風行,不少學者主張“大經濟法”并推動制定“經濟法典”。而一些老民法學人則堅持“大民法”,主張民法是基礎法,只要社會仍承認商品貨幣存在,民法就仍應是社會的基本法。所謂的經濟法準確地說是經濟行政法,只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用來管理經濟的法律、法規(guī)的總稱?;谶@種情況,經室里領導研究,建議以法學所的名義在近期召開一次以民法與經濟法關系為題的理論討論會。

就在當月,由法學所在公安部禮堂主持召開理論研討會,在京高校與部分實際部門的民法經濟法學者近百人參加。會議開了一天半,當時學術界思想有了較大的解放,大家沒有什么后顧之憂,所以暢所欲言,爭論比較激烈。由于大家觀點分歧較大,不能形成統(tǒng)一認識,所以最后有領導建議說,看來我們只有走向社會,去向實際生活尋求答案。于是決定休會,同時組織由法學所民法經濟法研究室部分同志和首都部分高校教師參加的調查組,分別到中央機關、北京市機關、工廠、外地部分省市進行實地調查研究,并要求將調研情況形成研究報告交社科院轉呈中央。

記得當時參加調查組的成員中,高校教師有:北大魏振瀛同志,人大趙中孚同志,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劉忠亞同志、楊振山同志,北京經濟學院(現首都經貿大學)邱宏錚同志等,法學所派出的研究人員相繼有王家福同志、蘇慶同志、余鑫如同志和我。調查組由社科院法學所領銜牽頭,提供經費并出具由中國社科院開出的蓋有國徽公章的介紹信。

社科院法學所一直是推進中國法制建設的主力,組織調查研究前已經進行了大量資料搜集、整理、翻譯等前期準備工作,此后在調查基礎上又進行了大量的理論研究工作,提交報告、發(fā)表文章,將理論研究成果率先提交中央,并進一步向中央提出若干立法建議,其中主要有:關于制定經濟合同法等經濟立法的建議;關于實行學位制、制定學位法的建議;制定民法典的建議等。其中關于制定民法典的建議對啟動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有特別重要的影響。據了解,在此之前中央政法領導機關的個別領導同志對民法的重要性還不是太了解,特別因受經濟法學派的影響。這份報告恰恰為中央決策提供了參考。所以,追溯這段歷史,我認為,對我國民事立法的發(fā)展和完善特別是“民法典”取得的成就,社科院法學所是作出過重大貢獻的。

圖片

二、參加第三次民法起草的

點滴回憶與感受

 // 

圖片

民法起草小組的成立與組成

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的啟動,大約是在1979年的九、十月間,記得在1979年9月,我同北大魏振瀛同志和北京政法學院的劉忠亞同志一起在深圳和海南調研,回京后即得知民法起草工作已經啟動。中央政法領導小組決定同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即后來的法工委)主持成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民法起草小組”,小組辦公地點設在人大招待所(西黃城根北街2號)。所領導通知我,我被派到人大常委會民法起草小組參加起草工作,馬上去民法起草小組報到。雖然近幾個月來一直出差在外調查研究,舟車勞頓,工作也很繁重,但畢竟“人逢喜事精神爽”,所以便馬上背起剛剛卸下的行李直奔人大招待所。

圖片

▲作者與社科院法學所原所長孫亞明(中)、西南政法學院教授金平(右)合影。

到了駐地,所見到的人除了部分領導和外地的同志外,大部分都是老相識。記得當時參加起草小組工作的人員最多時達40余人。除法學界老領導老專家外,大部分是科研院所與高校民法專業(yè)的中青年骨干。這支隊伍有如下特點:一是老中青相結合;二是多學科綜合(不僅限于法學專業(yè),還包括經濟學、哲學、文學等領域,法學中又包括了民法和經濟法領域的學者);三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既有理論工作者又有法律實際部門工作者。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為了保證語言文字表達的準確性,草案在最后定稿前,還專門送社科院語言所請著名語言學家呂叔湘先生把關。

就我記憶所及,參加民法起草小組的單位及人員有:

1.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陶希晉同志、史越同志、楊振山同志、劉春茂同志(陶老秘書)。

2.全國政協(xié)的林亨元同志。

3.社科院法學所孫亞明同志、王家福同志、余鑫如同志、陳漢章同志、蘇慶同志和我。

4.中國科學院辦公廳劉白筆同志。

5.國家經委劉文同志。

6.國家科委張可凡同志。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張成泉同志。

8.中央政法干校(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劉岐山同志。

9.中央民族學院(現中央民族大學)崔洪夫同志。

10.最高人民法院楊秀峰同志、馬原同志、艾偉同志、周賢奇同志(楊老秘書)。

11.北京市高院民庭一位庭長。

12.天津高院民庭庭長二人(時秀珍同志、李維一同志),河東區(qū)法院院長一人。

13.重慶大學林誠毅同志。

14.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法大學)金平同志。

15.吉林大學王忠同志、龍斯榮同志。

16.上海市社科院法學所李鑄國同志、徐開墅同志。

17.上海對外經貿學院裘劭恒同志。

18.中國人民大學佟柔同志、趙中孚同志。

19.北京大學魏振瀛同志、王作堂同志。

20.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張佩霖同志、陳嘉梁同志(教法律又教中文的老師)。

21.北京外國語學院(現北京外國語大學)馬育民同志(法語教師)及一位邏輯學教師。

這是一個團結和睦、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zhàn)斗的隊伍。在這個隊伍中論行政級別,最高的如楊老、陶老等是部級,最低的不到科級的也有好幾位。論專業(yè)資歷,好幾位解放前就是教授,如林誠毅教授、徐開墅教授。我是其中資歷最淺的一個,因為歷史原因,1979年剛剛第一批被評為助理研究員。就年齡而論,組里有“四老”,即楊老(秀峰)、陶老(希晉)、林老(亨元)、孫老(亞明)都已屆古稀之年;年齡最小的除了司機和打字員之外就是我了,剛進“不惑”之年。按當時的習慣,大家都不以職位或職務相稱,只按年齡稱呼。由于我年齡小,年長者便稱我為“小余”或“能斌同志”,年紀相仿的同志往往戲稱我為“老余”。孫老和陶老就總愛稱我為“能斌同志”,常使我感到特別的溫暖和親切。

在這個大集體中,無論年齡大小職位高低,大家都真誠相待,互相關心,互相幫助,尊老愛幼,相敬如親。工作起來大家也是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冬戰(zhàn)“三九”、夏戰(zhàn)“三伏”。隆冬時節(jié)屋子里供暖不足,大家就“抱團取暖”,圍坐在一起高談闊論、熱烈討論,對學術的熱情似乎要化開屋外的堅冰;酷暑盛夏沒有空調和電扇,大家也不論職務高低,都光著膀子搖著蒲扇奮筆疾書,思緒與文字的涓涓細流仿佛浸潤了炎熱的空氣?;旧蠌男瞧谝坏叫瞧凇捌摺保刻旃ぷ魇欢€小時。我和外地來的同志都“以組(起草小組)為家”自不必說,那些來自高校的老師們,不僅自動放棄寒暑假,甚至連過年過節(jié)也不回家,同我們這些住組的同志一道堅持戰(zhàn)斗。此情此景給我留下了深刻的記憶,至今仍歷歷在目。我為自己能在青年時期有這樣一段特殊的經歷,能與這樣一個優(yōu)秀的群體在一起工作,感到無比的幸運。

在民法起草小組工作生活的兩年半時間里(1979年10月到1982年5月),我不僅從老一輩法學家、革命家身上學到了謙虛謹慎、虛懷若谷、嚴謹求真的品格,也從他們那里充實了民法專業(yè)素養(yǎng)。回想起來,這其中給我教益最多的當屬我的湖北老鄉(xiāng)林誠毅教授。他當時在重慶大學任教,是那個時代頂尖的民法教授。他的民法造詣,即使用今天的人的眼光看,也是出類拔萃的,他對世界著名的民法典不僅有深刻的研究,甚至對很多法條謹記于心,背誦如流。記得1980年的夏天特別熱,人大招待所沒有空調和電扇,到了晚上我們就從房間搬到走廊里乘涼,借此機會,我?guī)缀趺刻於紟е喿x《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時遇到的問題,向林先生請教。可以說,那段時間在與林先生的深入暢聊中,對我加深對民法和民法的法典化問題的認識勝過讀書十年!

民法草案第一稿的形成和修訂

在起草工作開始,首先遇到的是如何確定民法調整對象(即立法規(guī)范范圍)的問題。這是一個學術上爭論了很久未得出統(tǒng)一結論也無權威答案的問題,其主要觀點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一是所謂“一定范圍關系說”,即認為民法調整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二是“商品經濟關系說”,即認為“民法主要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三是“與財產相聯系的人身關系說”,即認為“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與財產相聯系的人身關系(財產繼承關系)”,主張將“與財產無關的人身關系(如婚姻關系)”排除在外。四是“平等主體關系說”,即認為民法應該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上述這些不同的觀點和提法,由于都屬于學術之爭,并未影響當時在立法上的“統(tǒng)一意志”。所以,在1980年8月15日民法草案第一稿(征求意見稿)第二條就規(guī)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主要調整國家機關之間、事業(yè)單位之間、社會團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財產關系,也調整公民的人身權利義務關系?!焙髞淼?982年5月1日完成的第四稿做了修改,其第一條規(guī)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公民之間、經濟組織之間、事業(yè)單位之間、國家機關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薄扒翱钜?guī)定的財產關系不包括國家財政、稅務、勞動和其他必須以行政方法調整的財產關系?!?/p>

這次草案對民法調整對象的確定,其意義在于不僅為這次起草確定了規(guī)范的大致方向,而且也為后來的民事立法奠定了一個較為科學的基礎,更重要的是結束了長期對這一問題的爭論,特別是給民法和經濟法的劃分提供了一個參考方向。從此關于所謂大民法或大經濟法的爭論也就告一段落。

在民法規(guī)范范圍確定之后,就是對草案的篇章結構安排設計方案。草案的篇章結構設計方案提綱由起草小組集體研究提出。這期間對于什么需要、什么不需要、什么可以獨立成篇、什么不必要獨立也都存在意見分歧,有時爭論也比較激烈。但大家都能做到平心靜氣,服從真理,從未發(fā)生過互不服氣、唯我獨尊的情形。因為大家都是剛從“文革”中走過來的,那種“扣帽子”“打棍子”等“文革”遺風沒有生存的空間。

就我記憶所及,草案第一稿篇章結構安排為:第一編是總則,第二編是財產所有權(當時不便使用“物權”一詞),第三編合同,第四編智力成果權(當時沒有使用知識產權),第五編民事責任(是為適應司法工作的需要、根據實際部門同志的建議由侵權行為修改而成),第六編附則。有鑒于婚姻法作為新中國最早的民事立法,不僅為實現中國婦女的解放及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發(fā)揮了重大歷史作用,極具中國特色,而且在世界上都有重大影響,所以特別把它獨立出來,沒有納入民法草案。當然也是因為有的同志主張,民法主要是調整財產關系的,本質上是財產法,不能把婚姻關系當成財產關系,如果將婚姻關系納入民法調整,就會有將婚姻關系看成財產關系之嫌。

在整體框架結構確定之后,先是分編成立起草小組,包括“總則附則組”“所有權組”“合同組”“侵權損害責任組”“繼承法組”。然后又根據每個成員的研究方向和個人自由選擇參加到各小組,再由小組將任務落實到人,每個人完成各自的起草任務之后,經小組討論研究確定好“初稿”后,再提交到民法起草小組,經領導初審提出修改意見,經修改訂正后再交由各人用復寫紙復寫或刻鋼板油印10到20份,分發(fā)給整個起草小組成員,供大家在起草小組全體會議上提出修改意見。每次召開全組會議集體討論研究時,大家都是在事先做好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拿到大會上發(fā)表,大家慷慨陳詞,暢所欲言,氣氛熱烈。無論年長年少,也不論領導還是一般干部、權威專家或者年輕新秀,大家既尊重禮讓,又充分發(fā)揚民主和據理力爭,抱持實事求是、堅持真理的科學態(tài)度并以革命同志真誠相待。

記得在討論繼承法的時候,幾位比我年紀大的同志主張:農村“五保戶”(在農村集體所有制下,無勞動能力、又無子女贍養(yǎng)的老弱病殘者,其生養(yǎng)死葬由集體保障,俗稱“五保戶”)的遺產歸集體所有。對此,我在大會上發(fā)表了反對見解,我認為,“五保戶”并不等于“遺產無人繼承戶”,之所以享受五保,是因為其本人無勞動能力不能“自養(yǎng)”,又無可供其來源的近親屬。況且“五保戶”之所以享受五保,還因為他們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大都曾為集體作出過貢獻,或向集體提交過社?;蚬娼穑o“五保戶”提供生活保障金,屬于社保性質,也是從集體的公益金中支出,這如同參加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所應當享有的保險福利一樣,不存在還要用自己的財產死后補償的問題。所以,讓“五保戶”遺產歸集體,不僅剝奪了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也等于否定了他們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經過大家激烈爭論后,根據我的意見在后來的修訂稿第三稿做了訂正。這一事實說明當時起草小組的民主氣氛十分濃厚,大家遵守一個共同原則,不唯書,不唯上,不唯尊,唯有服從真理。

圖片

三、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的成果與收獲

 // 

圖片

成果:完成民法草案四稿

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從1979年10月成立民法起草小組開始,到1982年5月民法起草小組解散,歷時大約兩年半,共完成了四個草案稿,其中第一稿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于1980年8月15日完成鉛印本,分六編,即總則、財產所有權、合同、勞動報酬和獎勵、損害責任、財產繼承,共計501條。第二稿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征求意見二稿),于1981年4月10日完成鉛印本,分六編,即總則、財產所有權、合同、侵權損害的責任、智力成果權、財產繼承,計422條。第三稿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三稿),1981年7月31日完成,分八編,即任務和基本原則、民事主體、財產所有權、合同、智力成果、親屬繼承、民事責任、其他規(guī)定,計510條。第四稿的名稱和篇章與第三稿同,只是將第六編的親屬繼承改為財產繼承,條文有465條。

圖片

▲1981 年 1 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民法起草小組全體同志合影。一排左起:陳漢章、史越、孫亞明、林亨元、楊秀峰、趙伯平、吳克堅、陶希晉、余鑫如、李淳;二排左四為金平、右一為本文作者。

在第一稿定稿完成后即鉛印成征求意見稿,分發(fā)到全國各省市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由專家座談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并反饋。同時起草小組成員又分成3個調查小組,分別由陶老、林老、孫老帶隊,分赴華東、中南及東北區(qū)實地調查或召開專家座談會,聽取修改意見。記得當時我參加的是由林亨元同志帶隊的華東片小組,包括上海、浙江、福建等。調研回來后,由我和崔洪夫等同志一起對反饋的意見分編進行整理,再對原稿進行修改,經全組議定形成第二稿,即“征求意見第二稿”。

記得在第二稿完成后,由民法起草小組主持,以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名義在京西賓館召開了一個較大規(guī)模的民法研討會,多省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高級法院主管業(yè)務副院長及特邀專家代表參加,集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征求意見二稿)提出修正意見。會議開了十來天,人大常委會對這次會議特別重視,就會議經費問題特別給中央、財政部寫報告,申請專項撥付資金。因為我當時在起草小組兼職負責經費報銷問題,所以讓我對會議經費做出預算計劃,于是我就會同法工委辦公室一位主管行政工作的同志一起擬定了一個預算報告,申請到了2萬元的會議經費,這在當時已經是一筆不小的數目了。會議期間,我又參加大會秘書組,負責會議記錄、寫簡報和文件起草等工作,秘書組由艾偉同志負責,成員還包括崔洪夫、楊振山等同志。

這次會議對民法草案第二稿進行了逐編逐章乃至逐字逐句的審議、討論,有時就一些問題還存在意見分歧。記得在一次會上,當討論法律行為問題時,北大著名的國際法專家兼社科院法學所副所長芮沐教授提出,法律行為這個術語太專門化,老百姓也不容易聽得懂,像這樣的非大眾化語言,建議取消它。經他這樣一提出,一部分領導同志也覺得他講得有道理,雖然并未立即表態(tài),但我看得出來都有同感。但對這個建議多數學者并不贊同。當時參加會議的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庭長李榮棣同志就表示,法律行為是一個概括性法律用語和制度,有了它可以彌補合同遺囑等方面規(guī)定的不足,便于我們司法實際部門在審判實踐中執(zhí)法和適用法律,因此建議予以保留。她說,至于老百姓不懂的問題,這可以通過普及法律知識宣傳教育來解決。李庭長一席話,當場引起了不小的反應。這次會議結束后,時任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組長的彭真同志代表中央接見與會代表,在人民大會堂同大家合影留念,并宴請了大家。這大概也表明這次起草工作就要告一段落了。這以后,參加民法起草小組的外地同志、在京高校教師都陸續(xù)撤離。

留下來的就只有法工委的同志,有陶老和秘書、史越、楊振山,中央民院的崔洪夫,社科院法學所的孫亞明、陳漢章和我等人,還有最高法院的艾偉等。留下來的同志一邊整理對第二稿提出的修改意見,一邊進行修改整理以形成第三稿。較之第二稿,第三稿修正部分主要是:將“總則”改成“任務和基本原則”和“民事主體”兩編,同時去掉了法律行為一章,將“侵權損害責任”改成“民事責任”(合并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改“財產繼承”為“親屬繼承”,增加了“其他規(guī)定”替代附則,以補充規(guī)定期限、訴訟時效、適用范圍。

第四稿是在對第三稿的個別地方做修改完成的,其篇章基本與第三稿相同,所做修改主要是將“親屬繼承”改回為“財產繼承”。

收獲:《民法通則》出爐

一天,正當我們著手修改第二稿時,聽到一個消息,說是楊老在來起草小組的路上經過沙灘北街車站碰到張友漁同志,張老特別告訴他,民法典不搞了,因為現在條件還不成熟。以后就成熟一個部分搞一部分,即所謂“變批發(fā)為零售”,其實,這是張老早就有的觀點。聽到這個消息,大家不免有些心涼,但其實也是早有一些預感的。我還聽說,陶老原打算將起草小組的部分人員留下來成立一個民法典研究所,繼續(xù)對民法及法典化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但未得到法工委領導同志批準。于是我作為最后一批人員于1982年初也撤回了社科院法學所,不久應韓德培先生之邀到武漢大學任教。

既然說到制定民法典不具備條件,要按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單行法)的方案做,那么這就遇到一個問題,就是什么是已經成熟的呢?先制定的應該是什么呢?就當時的情況看,因為作為民事立法的單行法,首先是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已經頒布了《婚姻法》;其次是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經濟合同法》也已經頒布;再還有《繼承法》《商標法》《專利法》等都已經頒布或正在制定中,唯有作為概括性用以確立民事活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確立保護民事權利基本方向、民事主體基本制度的法律尚付闕如,因此多數人傾向于先制定“總則”,為此便成立專班移址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四所辦公,專門起草“民法總則”。

由于彼時本人已調到武漢大學任教,沒有參加制定“總則”的工作。據說在制定總則過程中,考慮到僅有總則,按其內容并不能滿足對所有權等物權的確定和保護之必需,因此便增加了“所有權和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這又不是總則所能容納了的,后經彭真同志建議,將“民法總則”改為“民法通則”。所以《民法通則》這后來被稱為“準民法典”的法律文件便登上了歷史舞臺,且履職了35年之久?!睹穹ㄍ▌t》是在前面起草完成的“四稿”基礎上編制出來的,在提交人大通過之前,曾召開了一次對其征求意見的理論討論會,我作為特邀代表與會,當時我曾就取消“民事責任”和將合伙作為法人的規(guī)定,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于1986年4月12日經全國人大通過頒布實行,迄今已有35個年頭。它是一個特定歷史時期的經濟及社會發(fā)展的產物,盡管它還不能稱為法典,但它所產生的影響和為近40年來中國社會發(fā)展和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現依法治國作出了重要貢獻。特別是由于民法通則本身既是對我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繼承和法律實踐經驗的總結,又是對現實經濟生活條件的記載和反映,根據現有實際經濟生活需要所作出的一些創(chuàng)新性規(guī)定,因此同前面起草的“民法四稿”一起也為后來一系列單行法律的制定,為這次民法典的編纂奠定了一定的立法基礎。

當然我們也必須承認,由于時代的局限,它無論是在制定技術上還是在某些觀點包括指導思想上,也的確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如當時對法律文化傳統(tǒng)繼承的狹隘性、對傳統(tǒng)法言法語的排斥、規(guī)定對國家財產所有權的特殊保護、對私人財產保護的不足、忽略對人身關系的調整等。但我要強調的是,這些缺點是當時歷史條件局限所致,我們應當對它做實事求是的、歷史的科學評價。

圖片

四、幾點體會與思考

 // 

圖片

通過參加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的實踐,不僅使我受到一次難得的實踐鍛煉,提升了我的專業(yè)水平,而且也更加深了我對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一些基礎理論的認識和理解,從而產生了以下幾點體會和思考:

首先是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理論認為,一定社會的法律是建立于一定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就會有什么樣的法律,法律必須與社會經濟基礎相適應。同時還告訴我們,一個國家的民事立法就是其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記載和反映,如果一個國家沒有建立起確定和穩(wěn)定的經濟基礎,即不具備成熟的或與法律相適應的經濟條件,就不可能產生成功的立法。特別是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典,是調整商品貨幣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如果一個國家尚未承認商品貨幣經濟或商品貨幣經濟還不甚發(fā)達,或者是處于不穩(wěn)定之中,誕生成功的民法典都會因為缺乏其根植的基礎和成長的土壤而成為不可能。即使人們在主觀愿望的強烈支配下,強行制定的一部民法典也只能是法律家們陳列在案頭的裝飾。

有鑒于此,聯系到具體的民法典的制定,我深深認識到:理論聯系實際、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實際、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活中去、切實了解社會現狀和人民真正需要什么才是真正本著為人民立法,立一部好法的最寶貴經驗。

其次,馬克思主義關于法律本質的理論告訴我們,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世界上幾部著名的民法典的誕生歷史就已清楚地說明:沒有拿破侖的決斷和高度關注乃至于直接參與,就不可能產生影響世界的法國民法典;沒有列寧的直接關注和親自督促,也就不會有作為世界第一部社會主義民法典的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其他如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都莫不是國家最高統(tǒng)治者強力推進的結果。

最后,民法典從其表現形式和所規(guī)范的內容看,它是一個集理論性、實踐性及兩者相結合為特征的“國法大全”。首先從其表現形式看,它是一種用嚴謹的理論與邏輯思維構筑設計的、完整的法律科學體系,即以法律關系構成理論為紅線貫穿于其中的、由總則到分則再到附則的完整法律體系。其次,從其規(guī)范具體內容看,它不僅規(guī)定了作為法律上的人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固有或交易中應當享有的民事權利與對其具體的法律保護,更從以人為本的理念出發(fā),規(guī)定了一個自然人從出生開始即應享有的為保障其生存與發(fā)展的人身與財產權利體系??梢娒穹ǖ渥鳛橐粋€國家在商品經濟高度發(fā)展與民事活動頻繁條件下,用于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基本法,它既是社會經濟發(fā)展保障之法,又是一個國家現代人權保障之法。這個意義上看,一部優(yōu)秀的民法典也可以說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文明高度發(fā)達的重要標志。

2020年9月

圖片

END

編輯:石   玉

初審:邱慧琦

審核:李   響

圖片

    本站是提供個人知識管理的網絡存儲空間,所有內容均由用戶發(fā)布,不代表本站觀點。請注意甄別內容中的聯系方式、誘導購買等信息,謹防詐騙。如發(fā)現有害或侵權內容,請點擊一鍵舉報。
    轉藏 分享 獻花(0

    0條評論

    發(fā)表

    請遵守用戶 評論公約

    類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