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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規(guī)則與“維特根斯坦式寂靜主義”

 洛成往事 2022-05-15

【摘要】圍繞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中的遵守規(guī)則議題,近來的“寂靜主義解讀”對傳統(tǒng)的“標準解讀”展開了猛烈的批判。麥克道爾的“維特根斯坦式靜寂主義”表明,遵守規(guī)則具有非語義性、非意向性和非規(guī)范性特征,而不管是獨斷論的還是懷疑論的解讀,都帶有后期維特根斯坦所拒斥的理智主義色彩。在此基礎上,我們將這種寂靜主義理解為一種實踐整體論觀點:一方面,我們只有在行動中才能獲得規(guī)則的意義;另一方面,行動與規(guī)則之間并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此外,寂靜主義也是一種“消極觀點”:遵守規(guī)則悖論的解決出路在于看到規(guī)則既沒有外部標準,也沒有內部標準。
【關鍵詞】維特根斯坦 寂靜主義  遵守規(guī)則悖論  實踐整體論  后期維特根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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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20年第4期)

作者簡介

陳常燊:哲學博士,山西大學哲學社會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正文

20世紀中后期以來,學界圍繞維特根斯坦著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解讀派別。舉其要者,其一是以貝克和哈克 (G. P. Baker and P. M.S. Hacker)、克里普克 (Saul Kripke)為代表的 “標準解讀”(standard interpretations),其二是以賴特(Crispin Wright)、麥克道爾 (John McDowell)為代表的 “寂靜主義解讀”(quietist interpretations)。尤其在如何看待遵守規(guī)則悖論 (the paradox of rule-following)這一問題上,從 “維特根斯坦式寂靜主義” (Wittgensteinian quietism)視角看來,傳統(tǒng)的所謂“標準解讀”路徑,不管是采取獨斷論立場,還是采取懷疑論立場,實際上都誤解了維特根斯坦的反理智主義(anti-intellectualism)本意。為了達到這一批判的目標,“寂靜主義”解讀提供了兩種辯護進路:一是實踐整體論 (practical holism),二是 “消極觀點” (negative view)本文旨在追蹤這一辯護進路的整體思路,檢視其內在特征以及哲學意義,以便加深我們對維特根斯坦哲學的理解。
一、 寂靜主義與實踐觀點
在 “維特根斯坦式靜寂主義”的所有解讀中,最有影響力的版本來自麥克道爾 他將寂靜主義刻畫為自己在 《心靈與世界》中所追求的那種哲學旨趣:一種拒絕將哲學視為某種 “理論研究”的觀點——這不等于我們在哲學上無話可說,因為存在一些非理論的說話方式他認為這正是后期維特根斯坦本人所堅持的觀點,并用它來解讀《哲學研究》中的規(guī)則遵守議題:他將規(guī)則看作一個個路標,借助我們平時識別一個路標的方式來考察我們對于規(guī)則的識別。路標指向我們的最終目的地,規(guī)則也是如此。為了能夠看懂一個路標,一個人必須事先掌握大量默會知識,而為了遵守一個規(guī)則,一個人必須首先學會如何 “使用”它,但這些并沒有任何神秘之處。就維特根斯坦的工作而言,其目標就是要讓哲學 “回歸安寧”,因此 “寂靜主義”的標簽是合適的麥克道爾進一步論證道,維特根斯坦的著述并不意味著他揭示了對 “積極的哲學工作”的需要,而只是使用寂靜主義作為拒絕自己做這項工作的理由。他還提醒讀者特別注意,這種寂靜主義不是自滿或懶散的姿態(tài),因為維特根斯坦所做的事情既困難又費力,它需要準確而有同情心的參與,于是根本上涉及我們如何理解這里的 “實踐觀點”(practical view)
《哲學研究》中的 “概念考察”或 “語法研究”,更像是一種關于 “做” (行)的實踐研究,而非單純關于 “說”(言)的理論研究,因此整個后期哲學都表達了一種 “實踐觀點”。在 《論確實性》里,維特根斯坦引用了歌德 《浮士德》中的詩句:
 
(……滿懷信心
寫下“太初有為。”)
 
羅蒂 (Richard Rorty)在 《自然主義與寂靜主義》一文中,將 “實踐觀點”與 “理論觀點”解釋為當代英語世界哲學中最深刻、最棘手的分歧。根據羅蒂的說法,寂靜主義者,至少就他本人所隸屬的那個寂靜主義陣營而言,支持以下觀點:首先,寂靜主義是一種實踐哲學,“對實踐沒有影響的東西不應該對哲學家有影響”。 其次,寂靜主義是語言哲學或概念哲學,“一個人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所使用的詞匯。” 最后,寂靜主義反對原教旨主義,主張沒有什么比其他任何東西更重要。而維特根斯坦在 《哲學研究》和 《論確實性》等著作中所呼喚的,正是這種實踐意識。實際上,我們有理由將 “太初有為” (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deed)視為全部后期維特根斯坦哲學的主旨或題銘。 這一點在該書的另一個重要議題上能更加明顯地看出來:遵守規(guī)則也只有在著眼于實踐的語言哲學中才能得以澄清,就像麥克道爾等人所做的那樣,寂靜主義對此提供了一種可能的解讀。此外我們還可以在哲學語用學范圍內,對道德及相關問題作一番經驗上的寂靜主義考察
佩蒂特 (Philip Pettit)提出了一種 “哲學在兩個極端之間發(fā)揮作用”的觀點:一方面,存在一種 “寂靜主義”的觀點,認為 “(傳統(tǒng)理論化的)哲學在實踐中沒有地位”。在生活中,它是一種安寧而惰性的存在,并不執(zhí)著于對其他領域發(fā)揮其自身影響 而另一個極端是 “存在主義”的觀點,它肇始于克爾凱郭爾 (Soren Kierkegaard),接著在馬克思 (Karl Marx)、薩特(Jean-Paul Sartre) 以及當代的法蘭克福學派那里引起了極大反響。這種觀點認為,從許多方面看來,哲學 “應該改變探索它的人,重新塑造他們對這個世界的感知方式和行為方式。哲學最終能夠通過付諸實踐而得以實現……這種哲學能夠為哲學家自身的人生經驗和人格塑造帶來一種全新的方向或品質” 在佩蒂特看來,寂靜主義者持有一種非常徹底的實踐觀點,他認為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天塹是不可跨越的,理論化的哲學對人們的實際生活很難產生正面影響。
麥克道爾所解讀的 “維特根斯坦式寂靜主義”被認為是一種實踐整體論,它訴諸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中的習俗、實踐和生活形式等概念,強調規(guī)則遵守中的非語義性 (non-semantic)、非意向性(non-intentional)、非規(guī)范性特征(non-normative) 在 《心靈與世界》中,麥克道爾指出,寂靜主義回避任何實質性的哲學,這一點恰恰是其關鍵所在。譬如,“意義如何可能”之類的問題,似乎滲透出一種神秘感,但維特根斯坦的觀點是,我們不應該沉溺于這種神秘感,相反要驅除它。 在其他文獻中,麥克道爾進一步論證道,如果把維特根斯坦看成是提供了關于意義和理解如何可能的建構性的哲學解釋,吸引那些用沒有預設意義理解的術語來描述的人類互動,那么人們會直面他的哲學所體現的明確觀點:這里沒有所謂的普遍原則,也沒有實質性的理論訴求麥克道爾認為,這種哲學觀體現了 “維特根斯坦式寂靜主義”的精髓
二、 生活游戲與 “遵守規(guī)則悖論”
如前所述,當代學界對維特根斯坦式寂靜主義的主流解讀側重于 《哲學研究》中著名的遵守規(guī)則議題。在恰爾德 (William Child)看來,規(guī)則的緊縮論者 (deflationist)或寂靜主義者認為,正確運用規(guī)則的重要性是以 “從字面上看待現象”(taking phenomena at face value)為依據的寂靜主義者認為,關于正確性規(guī)則和標準的事實是基本的和不可還原的,它們不能通過訴諸任何哲學理論來解釋。因此,寂靜主義者拒絕了規(guī)則的獨斷論觀點:他們會說,在某個給定點上,什么算作系列“+2”的正確延續(xù),并不在于我們達到那個點時如何判斷為正確;而在于在那個位置時做一件“+2”的行動此外,寂靜主義者還駁斥了柏拉圖主義者所主張的如下觀點:存在一種延續(xù)一個數列的絕對正確的方式,它絕對比其他任何方法都更加簡單或更加自然。
《哲學研究》第 78 節(jié),維 特 根 斯 坦 建 議 我 們 結合 “游 戲” 一 詞 的 使 用,比 較 一 下 “知” 和“說” 我們知道如何使用 “游戲”一詞,但未必能像我們知道勃朗峰海拔多少米那樣,可以命題化地表達出來。維特根斯坦在這里建議大家注意的,與其說是我們關于如何使用 “游戲”一詞的知識,毋寧說是我們關于“(語言)游戲的規(guī)則”的知識。從傳統(tǒng)上看,我們之所以會玩普通游戲,也會玩語言游戲 (在所有的游戲中,語言游戲具有一種哲學上的特殊性),乃是因為我們掌握了關于(語言)游戲的規(guī)則,進一步從知識論上看,乃是由于我們掌握了關于 (語言)游戲的規(guī)則的知識。維特根斯坦提出的問題在于,當我們聲稱自己掌握了這種 (語言)游戲的規(guī)則的知識時,我們究竟掌握了什么?為了厘清這個問題的實質,我們制作了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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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延續(xù) “+2”這個數列,也就是玩一個數學游戲。考慮到其在數學上的專業(yè)性較低,延續(xù)“+2”這個數列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種日常生活中的語言游戲,或者廣義地說,所有并非哲學上的語言游戲,都可放入 “日常生活中的語言游戲”這個大籮筐之中哲學中的語言游戲具有一種哲學上的特殊性:它不是直接關于生活的,而是間接地反思生活的。延續(xù) “+2”這個數列的數學游戲,只是一個普通的語言游戲,但是當我們像維特根斯坦那樣在哲學上反思這個數學游戲背后的 “規(guī)則”或“遵守規(guī)則”概念時,我們實際上在做一種哲學上的語言游戲。我們在數學以及其他語言游戲中運用規(guī)則,而我們在哲學的語言游戲中反思我們究竟是如何運用規(guī)則的,傳統(tǒng)上關于規(guī)則的反思性的哲學語言游戲,是否存在某些問題,諸如此類而問題的癥結在于,我們在玩哲學上的語言游戲時,包括我們關于規(guī)則的反思性語言游戲,已經離開日常生活中的語言游戲太遠,以至于根本 “找不著北” 了
哲學上的語言游戲作為一種 “二階”的語言游戲,除了考察日常生活中的 “一階”語言游戲,還考察我們的生活游戲。 “生活游戲”在維特根斯坦那里徑直稱為 “游戲”,語言游戲是其中非常特殊的一種類型。生活游戲也就是我們的生活本身,它指廣義上的所有人類活動,包括在哲學上對之進行反思的非人類活動——我們可以在哲學上對極宏觀的宇宙深處和極微觀的基本粒子世界進行反思,而那些地方根本沒有或不必然有人類活動“游戲”這個漢語詞也許具有某種 “不太嚴肅”的休閑、娛樂色彩,而我們是在維特根斯坦本人的 “Spiel”這個德文詞上理解它的:它只不過是 “活動”。根據他本人經常列舉的例子來看,一種相對來說比較簡單的生活游戲是下象棋這種游戲,而一種相對較為復雜的生活游戲是藝術這種游戲。關于規(guī)則的哲學語言游戲同樣適用于在下象棋或者從事藝術活動中是如何掌握或運用規(guī)則的。藝術的情況頗為復雜,暫且不論拿下象棋來說,從柏拉圖主義看,我們如何根據對某人下棋行為的許多個(但仍然是有限個)步驟的外部觀察來準確地、排他性地判斷他是否掌握了那套在先的象棋規(guī)則?而從獨斷論角度看,我們如何根據某人下棋行為的許多個 (但仍然是有限個)步驟的外部觀察來準確地、排他性地總結概括出一套事后的象棋規(guī)則?遵守規(guī)則悖論的要害在于否認存在關于規(guī)則的外部標準——它要么基于某種柏拉圖主義觀點,認為存在某種客觀的抽象規(guī)則,自上而下地調節(jié)或規(guī)定了一系列的具體行動;要么基于某種獨斷論觀點,認為可以從一系列的特殊行動中,自下而上地總結出某種客觀的普遍規(guī)則。
遵守規(guī)則悖論的要害還在于它還否認存在某種關于規(guī)則的內部標準,因為只允許特定的某個人在特定的某個情境下遵守那么一次的規(guī)則是不存在的,而要使得這種規(guī)則至少在最低程度上具有某種普遍性,那么就必須依賴某些公共標準公共性意味著主體間性而非客觀性中主體性,至少從字面上看,這個標準是外在的,但又不是客觀的。一個人僅僅在私人意義上如何能判斷這次所遵守的正是上次的那個規(guī)則呢?換言之,這個規(guī)則的 “同一性”是如何得以保證的?
由此看來,遵守規(guī)則悖論的實質,一方面,只有在行動中才能獲得規(guī)則的意義,包括一個人是如何學會運用規(guī)則的,是否準確地理解了規(guī)則,以及是否正確地運用了規(guī)則。理論上的解釋不管多么充分透徹,都不足以證明規(guī)則已經被掌握,提出一套新的規(guī)則來指導或監(jiān)督規(guī)則是否被準確理解只會導致無窮倒退,就好比下發(fā)一份新文件來督促檢查上一份文件是否得到貫徹落實一樣荒謬——若要知道這份新文件是否很好地起到了督查作用,是否又該下發(fā)一份更新的文件呢?維特根斯坦寧可說,掌握規(guī)則和遵守規(guī)則根本上都是一種實踐。 在延續(xù)一個數列這個例子中,老師判斷學生是否領會了 “+2”的加法指令,以及作為旁觀者的其他學生是否能夠從那個學生對這個數列的一次次但仍然次數有限的具體延續(xù)當中總結抽象出某種類似于 “+2”的加法規(guī)則,最終都要落實到具體的行動中。換言之,僅僅在概念上、理論上是無法檢驗這個學生是否準確地理解了老師的指令并且忠實地執(zhí)行了它,作為旁觀者的我們也無法從學生有限的具體延續(xù)中必然地得出一個類似于 “+2”的普遍規(guī)則。這就涉及另一方面,也就是我們無法在行動中找到它與規(guī)則之間的 “一一對應”關系。這個 “一一對應”不是一個規(guī)則與一個行動的對應,而是一個規(guī)則與一系列行動的對應比如,自上而下地看,一個規(guī)則 (a rule)可以用來規(guī)定或調節(jié)一系列具體行動——那些復數形式的行動 (actions);自下而上地看,我們可以從一系列具體行動中概括抽象出一個實際上對它們有所規(guī)定或有所調節(jié)的規(guī)則而遵守規(guī)則的悖論所揭示的,就是這種 “一一對應”關系的悖謬性——實際情況是一種 “多對多”的關系:經過解釋,與一系列行動相對應的,可能是多個截然不同甚至互相矛盾的規(guī)則,反過來,與一個規(guī)則相對應的,可能是多個截然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行動系列。這樣,(抽象或普遍的)規(guī)則與 (具體或特殊的)行動之間的邏輯關系,就呈現出一種 “不相關”狀態(tài):規(guī)則既不是行動的必要條件,也不是其充分條件
有些西方哲學家直接將法則與命令合而為一,比如康德更愿意在先驗哲學上用 “絕對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這個詞囊括它們,這樣一來,實踐圖景只剩下法則(絕對律令)和行動兩個要素。但如此實際上抽離掉了祈使句或命令式話語的語用特征,從而使對行動的事先指導和事后評價最終都落實在了一些先驗論的、理論化的 “絕對律令”之上,為了特別強調真正有資格指導具體行動的乃是 “絕對律令”而非某種經驗之物,康德甚至特意區(qū)分了 “法則”(law)與 “準則”(maxim)。而維特根斯坦關于遵守規(guī)則要說的,就是在這樣一幅實踐圖景中,存在一種深刻的悖論,亦即遵守規(guī)則的悖論。這里的 “規(guī)則”是那些事實上已被明言,或者至少原則上可以被明言的規(guī)則。事實上被明言的規(guī)則,比如 “勿說謊”這樣的道德戒條。原則上可以被明言的規(guī)則,比如在政治哲學上,圍繞一個正義社會如何可能這一問題,盡管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參與爭論的各方基本上都假定存在一套至少原則上可以用概念、判斷、推理等言說方式表述的 “正義規(guī)則”——如果你對“規(guī)則”一詞不甚滿意,無妨使用原則、條款、基本制度以及其他 “家族相似”式概念替代它。在此意義上,康德的 “絕對律令”是可被明言的,羅爾斯的 “正義基本原則”也是可被明言的
命令當然也是已被明言的或可被明言的,命令被清楚地表述出來,并且被清楚地得以解釋和領會,有助于讓命令的真實意圖得到準確的貫徹執(zhí)行。事關 “怎么做”(how to do)的命令,似乎始終是以關乎 “怎么說”(how to say)的對命令的理解或解釋為前提的,如果我們無法理解命令到底是“怎么說”的,那我們就無所適從,不知該 “怎么做”了。根據某種本質主義觀點,進一步,涉及“怎么說”的命令,又要以關乎“說什么”(what to say)的法則為前提。相較而言,“怎么說”側重于語用論思維,比如同樣的法則在不同的語境中,依據想要達到的效果而在表達上會有所不同,而“說什么”則更加注意語義學維度:那些明言的規(guī)則,它可能是真的或假的,對的或錯的,但原則上仍然可以形成我們關于規(guī)則的命題性知識,這些關于行動法則之 “說什么”命題性知識在某種意義上刻畫了我們所理解的人類實踐的本質。并非所有我們稱之為 “實踐知識”的東西都是命題性知識。譬如,事關“knowing how”的技能性知識,或者邁克爾·波蘭尼 (Michael Polanyi)的 “默會知識”(tacit knowledge)概念,更早的還有亞里士多德哲學中區(qū)別于理論智慧的 “實踐智慧” (phronesis)概念,諸如此類,都對此形成嚴峻挑戰(zhàn)不過維特根斯坦的反例,很直接的應該來自我們對于 “語言游戲”的 “使用規(guī)則”的知識。語言游戲當然是一種語言-實踐活動,這沒有問題;母語使用者當然 “知道”如何玩一種語言游戲,這也沒有問題。問題是,我們如何知道 “(語言)游戲”一詞是如何使用的?換言之,我們如何刻畫出 (語言)游戲的使用規(guī)則,從而形成某種關于它的可被明言的命題性知識?
三、 獨斷論與懷疑論的對抗
寂靜主義乃是作為 “第三種觀點”來解讀遵守規(guī)則悖論的,它所針對的兩種觀點,一個是獨斷論,另一個是懷疑論表面上看,這兩種觀點針鋒相對,但從寂靜主義角度看,它們共享了后期維特根斯坦所拒斥的某些東西,比如理智主義。規(guī)則與行動之關系問題上的獨斷論觀點認為,規(guī)則為行動提供了解釋的知識和評價的標準,這種解釋和評價標準具有很強的排他性:如果規(guī)則 R1 能夠很好地解釋和評價一個行動系列 A,那么與之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規(guī)則 R2 就不能解釋和評價這個行動系列;反過來,如果一個行動系列 A 中可以抽象概括出一個規(guī)則R1,那么就不能從中抽象概括出一個與之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規(guī)則 R2。行動的意義依賴于規(guī)則,而關于行動的實踐知識,也就是關于規(guī)則的知識。這種獨斷論解讀可以圖示如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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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遵守規(guī)則的柏拉圖主義觀點和建構主義觀點,盡管兩者立場相反,但它們都屬于獨斷論解讀的范疇。然而,在規(guī)則與行動之關系問題上的懷疑論觀點認為,在規(guī)則 R 與行動系列 A 之間,并不存在這種一一對應的穩(wěn)定關系,不管是柏拉圖主義者所主張的 “自上而下”的對應,還是建構主義者所主張的 “自下而上”的對應即便規(guī)則 R1 能夠很好地解釋、指導和評價一個行動系列,與之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規(guī)則 R2 同樣能夠解釋、指導和評價這個行動系列;反過來,即便在一個行動系列 A 中可以抽象概括出一個規(guī)則,仍然能從中抽象概括出一個與之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規(guī)則 R2。懷疑論解讀的一個根據是,維特根斯坦還注意到一種相反的可能性,也就是一條規(guī)則不能確定任何行動方式,因為我們可以使任何一種行動方式和這條規(guī)則相符合。 這里所謂 “確定”,可以理解為很好地解釋、指導和評價一個行動系列即便一條規(guī)則能夠很好地確定行動系列 A1,也不能排除它同樣能夠很好地確定一個與 A1 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行動系列 A2A1 與 A2之間的區(qū)別是兩種行動方式的區(qū)別,而不是a1 和a2 之間的區(qū)別,因為a1 和a2 同屬于一個行動系列。這種懷疑論解讀可以圖示如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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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懷疑論觀點提醒我們注意,在規(guī)則與行動之間并不存在一種一一對應關系:一個行動可以依據不同的規(guī)則來解釋,而一個規(guī)則可以用來解釋不同的行動系列。規(guī)則與行動之間所存在那種解釋、指導和評價關系,并不是一種理論關系,它不能被命題化,而更像是一種慣例,一種習俗,或者一種建制 關于遵守規(guī)則的悖論,所有的困惑集中在下述問題上:如何理解遵守規(guī)則這件事情?是什么東西決定了我們必須以某種特定方式行事?能否在理論上講清楚我們究竟是如何遵守規(guī)則的?能否將我們遵守規(guī)則這件事情還原為一些更加基本的要素進行分析?我們可以說某人遵守或者沒有遵守規(guī)則,也可以在字面上給出什么叫規(guī)則的內涵解釋,甚至還可以在外延上羅列關于某個事情存在哪些具體規(guī)則。筆者基于寂靜主義的解讀,將遵守規(guī)則悖論的要旨總結如下:
 
(1)遵守規(guī)則本身是認知寂靜主義的,一個遵守規(guī)則的人不知道他是如何遵守規(guī)則的,這是一種知識論寂靜主義(epistemological quietism);
(2)對規(guī)則的強行解釋是行為寂靜主義 (behavioral quietism)的,不存在真正與之相應的行為;
(3)遵守規(guī)則的行為是語言寂靜主義 (linguistic quietism)的,無法解釋行為背后的規(guī)則,而 “知道”是第一人稱角度,“解釋”是第三人稱角度;
(4)不遵守規(guī)則將導致行為寂靜主義,一個不遵守規(guī)則的人不會有真正的實踐,這是一種倫理學寂靜主義(ethical quietism)。
 
貝克和哈克在 《維特根斯坦:規(guī)則、語法和必然性》中,認為后期維特根斯坦思想的核心是對意義界限的界定在他們看來,維特根斯坦后期仍然從事 “劃界”的工作:“哲學不關心什么是真什么是假,而是更確切地說是有意義的東西和超越意義界限的東西。” 寂靜主義的解讀在某種意義上仍然堅持了 “劃界”的思路。維特根斯坦前后期哲學的過渡,是從實在論 (realism)到反實在論(anti-realism)的過渡:并不存在關于規(guī)則的諸種實體,比如精神實體、心理表征或者外在權威,因為規(guī)則無法在實在論框架內得到理解。人們不禁會問,規(guī)則是連同關于它們的精神表象,被人們牢記于心的嗎?抑或我們是訴諸于直覺來運用它們的嗎?它們是在社會生活中被教之于人、并強行要求人們遵守的嗎?所有這些假定,構成了遵守規(guī)則議題上的柏拉圖式圖景或 “心靈圖像”,而維特根斯坦致力于使我們擺脫它們的誘惑這樣的擺脫涉及消除人們想要去確立任何這類的外在的抑或內在的權威,因為這類權威與規(guī)則的實際運用無關
如前所述,圍繞遵守規(guī)則悖論的一個根本哲學問題是:當我們自認為在遵守規(guī)則時,我們實際上在 “遵守”什么?然而,對規(guī)則的恰當理解不是獨斷論的,也不是懷疑論的,而是寂靜主義的麥克道爾提供了一種關于這種寂靜主義的實踐整體論版本,它訴諸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中的習俗、實踐、慣例和生活形式的概念,強調遵守規(guī)則活動中的非語義的、非意向性的、非規(guī)范性的特征。根據這種觀點,維特根斯坦顛覆了我們關于人類語言和實踐活動的規(guī)范性理解:由于我們誤用了遵守規(guī)則的語言,才使得我們誤認為,存在一種我們在語言游戲和實踐活動中所遵守的規(guī)則實體經過對語言的這種錯誤用法的診治,我們從遵守規(guī)則的規(guī)范性理論建構,轉向了對于我們在語言游戲和實踐活動的一種如其所是的描述,這就是維特根斯坦關于語言游戲和人類實踐之 “語法本質”的寂靜主義轉向。
規(guī)則的緊縮論認為,什么可算作是正確地運用一個規(guī)則,只不過是一個字面意義上的問題緊縮論者會認為關于規(guī)則和正確性的標準事實是基本的,不可還原的;它們無法通過訴諸任何哲學理論而得到解釋因而緊縮論者拒絕獨斷論的觀點:她會認為,在 “+2”數列中算作是在某一點上正確延續(xù)的東西,并非事關我們在到達那一點時判斷什么是正確的東西,而只不過是一件在那一點上加2會得出一個什么數字的事情此外,緊縮論者也反駁柏拉圖主義的這一主張,即認為只存在一個延續(xù)這個數列的方式,并且這種方式是絕對正確的:它比其他任何方式都更為簡單或者更為自然 恰爾德論證道,這種解讀看起來非常合理,它在許多方面都比獨斷論的解讀方式更忠實于維特根斯坦的哲學。這種解釋還認真地對待了維特根斯坦的反還原論立場。基于緊縮論的解讀,維特根斯坦將規(guī)則和正確性標準看作我們的實踐的基本特征;他并不試圖將關于一個規(guī)則所要求的規(guī)范性事實還原為關于人們運用這個規(guī)則時實際所做事情的非規(guī)范性事實。
四、 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維特根斯坦式寂靜主義”所做的工作仍然是“劃界”:一方面,在 “理論研究”與 “實踐觀點”之間劃出一條界限;另一方面,在 “實質性觀點”與 “消極觀點”之間劃了一條界限。其整體思路還在于,圍繞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中的遵守規(guī)則議題,寂靜主義解讀用實踐整體論和 “消極觀點”取代了正統(tǒng)解讀中的 “理解觀點”和 “實質性觀點”。在這個議題上,不管是獨斷論的還是懷疑論的解讀都帶有維特根斯坦本人所拒斥的理智主義色彩。從一種 “反理智主義”的寂靜主義角度看,一方面,我們只有在行動中才能獲得規(guī)則的意義;另一方面,行動與規(guī)則之間并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此外,就其內在特征而言,寂靜主義也是一種 “消極觀點”:遵守規(guī)則悖論的解決出路在于看到規(guī)則既沒有外部標準,也沒有內部標準;它根本上是一種實踐觀點,使維特根斯坦在遵守規(guī)則議題上最終站在了非語義學、非意向性和非規(guī)范性立場上,而 “消極觀點”使維特根斯坦從前期的哲學語義學建構,轉向了后期的哲學語法學考察:不管是在語言游戲還是在生活實踐中,已然沒有了實在論的位置——換言之,前期維特根斯坦哲學中的實在論傾向,在其后期哲學中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了,正統(tǒng)解讀很難對這個過渡給出融貫的解釋,而這恰恰是寂靜主義解讀的一個優(yōu)點。“維特根斯坦式寂靜主義”的哲學意義正是在于,即便離開了哲學語義學向我們展示的關于真理的形而上學符合論,轉而僅僅在哲學語用學框架之內,哲學家們仍然可以進一步追問,對于世界本質以及語言限度的理解還能走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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