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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規(guī)范體系 分類表格 編輯:伊路芳菲 【重點要點】 1. 概念性規(guī)范與裁判性規(guī)范的區(qū)分。從第143條與其后續(xù)條文的關系看,第143條是原則性規(guī)定,其后續(xù)條文是對該原則性規(guī)范的具體落實。換言之,第143條是概念性規(guī)范,其后續(xù)條文是裁判性規(guī)范。 2. 效力性規(guī)范與管理性規(guī)范的區(qū)分。第153條,是立法第一次認可“效力性規(guī)范”與“管理性規(guī)范”相區(qū)分的觀點。 【條文梳理】 《民法典》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guī)定,集中體現(xiàn)在其第一編《總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第三節(jié)《民事法律行為效力》中,由第143條至第157條組成,共計15條。這些條文可分為二部分:一是概念性規(guī)范;二是裁判性規(guī)范。 一、概念性規(guī)范 即第143條,指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基本要求,包括三方面的要求:1.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實;3. 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原則。(理解重點:概念性規(guī)范)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編 總則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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