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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提出和現(xiàn)象 公司法又要修改了。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是上一次修改時大張旗鼓落力宣傳的亮點之一,一時間認繳資本在實務中極為流行。 現(xiàn)在這個大亮點也被立法者認為有污點了或者有缺陷,需要擦亮、完善,增加了一個新條款:在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公司和債權人都有權要求沒有認繳但是沒有到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而不管章程或者股東協(xié)議對繳納出資期間是如何約定的。 這個立法修改的出發(fā)點,很明顯是要保護債權人和已經(jīng)繳足出資的股東的利益。但是,對于認繳制而言,顯然是打了一個折扣了,變成了一個成色不足的認繳制。 這是一個關乎股東出資的制度性變化,會衍生出哪些新問題,不知道立法者想到了沒有。我想到了這么幾點: (1)公司法修改前,實行認繳制的公司及其股東該怎么辦? 對于好些公司及其股東,這是他們沒預料到的也不想見到的法律制度變化;對于某些人,甚至可能是個小災難。正所謂:認繳資本的可能要認倒霉,實繳的反倒踏實。 (2)對訴訟會產(chǎn)生什么影響? 可以預見,只要是注冊登記記錄顯示注冊資本沒有實繳,債權人起訴公司可能都是把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都納入到訴訟中,充當?shù)贜個共同被告,在要求公司還錢的同時,要求沒繳足出資的股東立刻繳納出資。投資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結果公司一打官司,股東就要當被告,是不是有點扯淡呢?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打官司,屁股背后總是跟著一群股東,這算哪門子有限責任呢? (3)對公司運作會產(chǎn)生什么影響? 過去公司沒錢償還債務,管理層要努力掙錢,實在不行想辦法去外部融資;法律修改后,公司沒錢償還債務,可能首先就是要股東提前繳納出資,沒深入?yún)⑴c公司管理的股東或許就會提出質(zhì)疑,要求管理層解釋清楚是不是(或者為什么會)“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峙乱矔霈F(xiàn)股東內(nèi)部、部分股東與管理層的扯皮、打官司。外部關系,欠錢沒還,還沒處理好,股東內(nèi)部就開始內(nèi)斗,債權人或許還沒打來,公司內(nèi)部就開始打官司了。這樣的公司還能有好下場嗎? 公司是虛擬法人,公司找股東追要出資,該怎么通過組織內(nèi)部的決策程序?董事會能決定嗎?經(jīng)理就可以決定嗎?是不是要開股東會?開股東會,怎么表決?也有好多細節(jié)的問題被引發(fā)出來。正所謂牽一發(fā)而動全身。 (4)對公司章程設計的自由有什么影響? 股東繳納出資的期限,法律是允許股東在章程中自由約定的。律師在設計章程時,可以約定部分股東在公司難以清償?shù)狡趥鶆諘r提前繳納出資,部分股東列后。然而,這次的修改草案,毫無疑問就把這個設計的自由給否決了。不管你們股東怎么約定,債權人和公司都有權給廢掉!從這個角度看,賦權時,給債權人的權利,給公司(實質(zhì)是大股東或者大部分股東)的權利,應該有所區(qū)別。對于公司而言,應該有“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的特別機制;對于債權人,也可以有“債權人與公司另有約定的除外”。 錯誤的根源 從上述的現(xiàn)象分析入手,可以感覺到不對勁。我認為這個法律修改,是有明顯瑕疵的。 首先,究其根本,要求提前繳納出資,就是廢除(破壞)股東之間關于出資期間的約定(契約)。廢約,一定是特殊的終極解決手段。終極手段,能輕易使用嗎? 其次,股東認繳出資并約定一個繳納期限,本質(zhì)是對公司債務隱形承擔附期間補充擔保責任,在公司確實無法清償債務時,在一定金額范圍內(nèi)提前繳納出資,有其合理性。把約定的繳納期限廢掉,實質(zhì)上是破壞了認繳制的基礎(認繳制的補充擔保的根本特質(zhì))。變質(zhì)了,變成了“附條件的不確定發(fā)生時間點的連帶擔保責任”。
“第四十八條 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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