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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保險公司可以不用賠付保險金的情況有三種,上期咱已經(jīng)解讀了第一種,想了解可以穿越前往。 今天咱來解讀第二種,關于被保險人自殺保險公司是否需要理賠的情形。 先來看法條: 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 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解讀:這一法條理解起來沒有很大難度,但是也有幾個注意的點。 1、關于保險合同中止又恢復的,被保險人自殺的起算時間是從恢復之日起算,不是從合同成立之日起算; 2、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如在無法認知或者不能控制的情況下自殺身亡的,不屬于主動剝奪自己生命,不具備騙取保險金的主觀故意,保險公司仍然要賠付; 3、只能被保險人自己造成自己死亡,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適用保險法第43條規(guī)定處理。 接下來,咱用個案例來加深對該法條的理解。 李某,高空墜亡,因李某公司為李某投保了團體意外險,在提出保險索賠申請后,保險公司拒賠,李某家人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一審、二審法院均以“不能直接確定李某的死亡為意外死亡”為理由判決保險公司不用賠償。李某家人不服,向高院申請了再審,再審的理由如下(非常精彩,請大家務必認真閱讀理解): 1、一、二審法院對李某自殺死亡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公安機關對李某的死亡出具了高空墜亡的結論,排除了他殺的可能,但并沒有出具自殺的結論。而死亡的原因有四種,分別是他殺、病亡、自殺、意外。李某不是他殺、病亡,只有自殺和意外兩種可能,而二審法院確定李某死亡的原因并非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那判決的意思就是李某死亡的原因是自殺,但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自殺的證據(jù),法院也沒有論證是否自殺,所以二審的判決缺乏證據(jù)證明; 大家看完是不是覺得繞? 其實這里面有很好的邏輯推理,我給大家用口語化的語言簡單推理下:人有四種死法,分別是被人殺、自殺、?。ɡ希┧?、意外死,公安排除了被人殺,顯然李某也不是病死,那就要嘛是自殺要嘛是意外死,你法院二審認為李某不是意外死,那就是認為是自殺嘍,那誰能證明是自殺?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法院沒有對此論證,如果不能證明是自殺,那怎么就認定一定不是意外呢? 2、根據(jù)《保險法》第22條,申請人只要提供了所能提供的證明材料,就完成了舉證義務,至于能否得出一個結論,或者排除一個結論,法律沒有規(guī)定,也不是申請人的舉證義務,作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合同的條款,在李某死亡有自殺和意外兩種解釋的情況下,應當適用《保險法》第30條,作出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釋。而意外解釋,可以獲得理賠,自殺解釋,無法獲得理賠,顯然意外解釋更有利于受益人,所以應該認定是意外。 3、根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3》第21條,關于自殺的舉證責任,是保險公司,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要提供證據(jù)來證明李某是屬于自殺的情形。 看到這里,您覺得這個律師的代理意見有沒有道理?不管你覺得有沒有道理,反正我是認為有道理,邏輯滿分。用《保險法》第22條、第30條以及司法解釋三第21條串起來了一個完美的邏輯鏈,讓保險公司不能證明李某是自殺,就一定要賠! 但是保險公司能證明嗎?太難了,沒有人證的情況下,誰能說李某從樓上掉下來就一定是自殺?就算有人證,證明李某之前提過要自殺,那就能說明李某此次墜樓是自殺嗎? 所以,只要繞到證明自殺與否的坑里,就一定出不來。因為保險公司根本無法證明,既然無法證明是自殺,那就不是自殺,不是自殺,就是意外,是意外,就得賠。好家伙,這邏輯,就問你服氣不服氣。 那高院怎么判的呢?高院的判決非常簡單粗暴但直擊要害、觸及靈魂。高院認為: 二審法院判決不賠的理由和李某是否自殺無關,根據(jù)意外保險合同,只有“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才是意外,而意外保險的理賠,是需要申請理賠的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是否意外提供證明材料的,而受益人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明才來,來證明李某就是意外。 說通俗點,就是別整自殺不自殺的證據(jù),咱這是意外保險,你要來證明是意外導致,你不能證明是意外,就不賠,和自殺不自殺沒關系。 而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在整個案件中,只有公安機關出具的高空墜亡,而高空墜亡既不能證明是意外,也不能證明是自殺,而李某家人找的代理律師的高明之處就在于通過邏輯推理和對保險法的理解,把證明責任推給了保險公司。 還是那句話,高院就是高院,確實高,直接點出了問題所在,沒有被李某家人的辯護律師繞進去,就意外保險的意外來論證,不去引申和轉移,最終做出了最終判決。 那這個案例對我們有啥啟示嗎?啟示很大!如果這個案件不是以意外險來理賠的呢?如果是壽險呢,那問題就會落腳在“自殺”的舉證責任上,那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能就會出現(xiàn)反轉,那這個代理意見就是一個完美的代理! 好了,今晚的解讀就到這里,我們下期再見,關注我,一起學法懂保險,一起更專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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