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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田雨鑫 近日,多地發(fā)文稱,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要先完稅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其實這不是新規(guī)定,這在新個稅法出臺的時候就已經開始了。其實這樣的做法對納稅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過去很多自然人股東沒有納稅意識,對于股權轉讓要不要繳稅、繳納多少稅是不清楚的。所以就會出現股權變更變成后再被稅務機關稽查補稅的情況。而以后,這種情況就不會再有了。 在現在的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很多股東在公司經營的較長時間內,一直沒有實繳出資。在沒有實繳出資的情況下,以0元轉讓股權的,是不是要繳稅呢? 張總是鑫鑫公司的股東之一,持有公司20%的股權,公司注冊資本是1000萬元,張總認繳出資200萬元,實繳出資0元。2021年,張總把自己持有鑫鑫公司的全部股權0元轉讓給了李總。股權轉讓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列報:所有者權益888888.88元(實收資本為0元,未分配利潤為888888.88元)。因是否需要繳稅,張總與稅務機關產生分歧。 張總認為:對于公司,其未投入資產,故在轉讓股權時按0元轉讓,不需要繳稅。 稅務機關認為:鑫鑫公司凈資產為正數,張總作為股東,應按持股比例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繳納個稅。 稅務機關理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guī)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情形,就屬于“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形之一。因此,如果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就有權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本案中,稅務機關認為:鑫鑫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列報的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為88888.88元,張總持有公司20%的股權,其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為177777.76元。而張總是0元轉讓其股權的,即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凈資產份額,因此,稅務機關有權以凈資產份額確定其轉讓價格。 該稅務機關的做法,在實務中很常見。但這種做法是否就完全正確呢?如果張總因未實繳出資,在公司并未享有分紅、表決等權利,那么公司的凈資產與張總有關系嗎?如果沒關系,張總的股權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即為0。此時,張總0元轉讓股權還需要繳稅嗎?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br> 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條也規(guī)定,“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yè)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p> 通過上述規(guī)定可見,股東對于權利的約定系屬意思自治范疇。股東可以約定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可以享受分紅、亦可以約定不享受分紅。因此,我們在判斷未實繳出資情況下轉讓股權是否繳稅時,要先予以區(qū)分。 如果股東約定未實繳出資不享有股東權利的,則本案中,張總因未出資,公司凈資產與其無關,張總的股權價格就是0,其股權原值也應為0。此時,張總0元轉讓股權,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股東約定未實繳出資也可享有股東權利的,則本案中,張總的股權價值就不是0了,而是應按章程記載的持股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股東和公司章程均無特別約定的,依照《公司法》則按不享有股東權利計。 About the authors|作者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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