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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段子:這是“泗州大圣”感應(yīng)的一則故事。“泗州大圣”又稱“泗洲僧伽”或“僧伽大圣”,他是唐朝一位著名僧人,有過很多感應(yīng)故事。據(jù)說他是觀音菩薩化身。在宋代,“僧伽信仰”非常普遍流行,目前在一些地區(qū)依然存在。 【原文】 麗水商人王七六,毎以布帛販貨於衢婺間。紹熙四年至衢州,詣市駔趙十三家,所齎直三百千,趙盡侵用之。王久留索價不可得,時時忿罵。趙但巽詞遷延。 一夕,醉以酒,與妻扼其喉殺之,納屍於大篰內(nèi)。王常日奉事僧伽大聖甚謹(jǐn),雖出行,亦以畫像自隨,旦暮香火瞻敬。趙恐遺物招累,卷像軸並浄瓶香爐,並置篰內(nèi)。俟半夜人定,欲投諸深淵。將出戶,有僧?dāng)?shù)人繼踵來。懼其見也,為之少止。良久再出,則遇僧如初。凡五六返,天且明。 不暇顧,徑舁至江濱。鄰居屠者薑六一,訝其荒擾,執(zhí)趙手欲就視。不能隱,乃告以實(shí),賂以五楮券。薑不聽,曰:“我當(dāng)訴爾於官?!壁w夫婦哀祈,複増十券。薑喜,乃舍去。是日不買豬,即歸而持券易錢。其妻疑之曰:“汝無事早歸,不作經(jīng)紀(jì),何緣得有錢?定是作賊!”薑語之故,妻曰:“事幹人命,萬一敗露,打一場官司不小。汝若入獄,我一家如何存活?合經(jīng)官告首。”薑遲回未應(yīng),妻厲聲叫呼,於是往報(bào)津邏,摝王屍於水中。其像卷傍題字曰“處州麗水縣奉佛弟子王某舍錢畫”。 西安縣遣牒質(zhì)會得實(shí),趙伏辜。始驗(yàn)諸僧示現(xiàn),皆僧伽靈變所格,然不若救其死也。 【白話語音文字版】 浙江麗水商人王七六主要在衢州和婺州(金華)之間販賣布匹。宋光宗紹熙四年(1193年),他到了衢州,把自己的貨物都存放在當(dāng)?shù)厣倘粟w十三家里。這些貨品價值三百千。趙十三把王七六的貨物都挪用販賣了。王七六盤留很久向趙十三索要貨值不得,氣惱不已,謾罵不止,但趙十三總會找出種種借口不給錢。 有天晚上,趙十三為了解決王七六的“糾纏”,把他灌醉了,跟妻子一道,把王七六活活掐死了。他們把尸體裝在一個大竹簍子里,王七六生前信奉僧伽大圣,平時出門都隨身攜帶其畫像,早晚上香敬奉。趙十三夫婦殺人以后,怕王七六眾多遺物連累自己,就把王七六攜帶的僧伽大圣畫像卷軸、香爐、凈瓶等物都放進(jìn)這個大竹簍里。他打算趁夜深人靜時跟妻子一起把這大竹簍子扔進(jìn)深淵。 夜深以后,趙十三出門查看動靜,剛出門就看到幾個僧人接連走來。他怕僧人看見,就回屋等待;過一會再出去查看,門口還有僧人走動。一晚上就這么折騰了五六回,一出門就看見僧人,天都快亮了。 最后,趙十三夫婦也不管那套了,抬著大竹簍子出門來到江邊,正遇到趙十三的鄰居——屠夫姜六一。姜六一見趙氏夫婦鬼鬼祟祟,就非要揭開看抬的是什么東西。趙十三一看瞞不住了,就跟姜六一說了實(shí)情,同時拿出五楮券(宋代紙幣)作為“封口費(fèi)”,姜六一不聽,他說:“我得告官呢,你們殺人啦!”趙十三夫婦馬上求爺爺告奶奶,又給姜六一加了十楮券。姜六一這回高興了,拿著錢就回家了。那天他也不去買豬了,還在路上把紙幣換成銅錢。 妻子看姜六一回來了,覺得很驚奇,就說:“你今天怎么回來這么早啊?也不做生意,這是哪來的錢呢?一定是去做賊了!”姜六一就把事情和盤托出,他老婆一聽就急了:“這殺人可是大事兒??!萬一敗露,肯定要打官司,而且小不了,你要是進(jìn)了監(jiān)獄,我們?nèi)业娜兆釉趺催^呢?這個事情必須告官!”姜六一拿了人家的錢還不好意思,開始時沉默不語。他妻子于是大呼小叫,姜六一看沒辦法了,趕緊去報(bào)官。 江邊巡卒按照姜六一報(bào)告的趙十三夫婦投尸處,在江里一打撈,沒費(fèi)力就把大竹簍子撈上來。巡卒在竹簍子中僧伽大圣畫像題字上發(fā)現(xiàn)被害人信息:“處州麗水縣奉佛弟子王某舍錢畫”。于是當(dāng)?shù)匚靼部h(衢州古縣名)馬上派人拿著官府文告直接把趙十三夫婦抓來,一審訊就清楚了,趙十三夫婦認(rèn)罪服法。 反思趙十三夫婦殺完人后,一出門就碰見僧人這個事,說明那些僧人都是僧伽大圣幻化而來。洪邁最后表示了一個小遺憾:既然王七六這么認(rèn)真侍奉,僧伽大圣為什么不直救王七六的命呢? 【祥宏點(diǎn)評】:這個王七六是個奉佛弟子,但是僧伽大圣沒有救他命,似乎也可另解:王七六前生就是欠趙十三夫婦一條命,他們是冤冤相報(bào),僧伽大圣不想干涉這個因果;《夷堅(jiān)志》所透露的宋代社會,有這樣一個印象:如果一個人不讀書,連個正經(jīng)名字也沒有,隨便就起個數(shù)字名字,本故事人物尤為明顯;故事所說的“僧伽大圣”特使唐朝一位著名僧人,也叫“泗州大圣”或“泗州僧伽”,據(jù)說他是觀世音菩薩的化身,《夷堅(jiān)志》記載了不少有關(guān)“泗州大圣”感應(yīng)的事件,本故事也是一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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