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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河南法制報記者王園園 導言 生活中,人們的愿景總是夫妻共享榮華共擔風雨,無論貧窮和疾病均不離不棄。但總有一些現實將這些美好愿景撕碎,比如一張夫妻共同債務證明。 當家務事在“嘴皮子”上越理越亂的時候,就需要法律來維護公正?;閮葐畏脚e債到底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此次民法典創(chuàng)新性地將夫妻間的家事代理權寫入其中,明確了共債共簽、事后追認等四條原則。一個人的債務,是一方還,還是夫妻雙方一起還,有了清晰的法律依據。 法條援引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表示共同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網友有話說 網友海冰杰: 民法典的這一章可以說是值得大家普天同慶了,因為夫妻之間的債務,只要另一方沒有在債務書上簽字,那么這筆債務就無須共同承擔。這也給予許多急于結婚的夫妻一些安全感,另一方也是會酌情幫助自己的配偶償還的,畢竟夫妻之間的感情在,如果這個時候有孩子了,那么債務基本都需要共同一起償還的。 網友登: 雖說夫妻債務這次在民法典中實施了一項共債共簽,但是要知道,如果真的另一方要使壞,甚至找到一些無良的律師通過一些違背職業(yè)道德的方法,把原本自己欠的外債,變成合理的夫妻共同債務,到那個時候真的就很無語的了。所以還是一句話,找人結婚,還是要三思而行,不要因一時沖動結婚,結果找了一個人渣,最后受傷的依舊是自己。 ■專家釋法 主持人:婚內單方舉債到底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民法典對夫妻債務的認定有哪些原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龍翼飛: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編纂過程中,一個重要的亮點,是將夫妻間的家事代理權明確寫入其中。 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雙方在家庭事務的辦理過程中,不需要事事都由雙方共同出現在社交領域,只要有一方代表家庭實施了諸如家庭消費、家庭教育開支等行為,就會被當然推定為是代表夫妻雙方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夫妻債務就出現了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的問題。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面,也作出了相應的創(chuàng)新制度安排,總結了長期以來司法審判實踐過程中就相關問題的處理提出的一些有效的司法解釋,同時也參考了相關國家的相關立法經驗。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面,主要強調以下4條原則: 一是共債共簽,夫妻雙方通過共同簽署債權債務文書的方法,認諾某一個債務的形成,這體現了民事活動要遵循的自愿原則。 二是雖然某些債務的發(fā)生是夫妻一方簽字,但是夫妻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認,那么債務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 三是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一方所實施的法律行為,明顯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進行的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債務也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四是如果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借貸行為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他應負有舉證責任。 這4條原則,對于正確劃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的邊界,具有清晰的法律意義。 主持人:這一法條適用于哪種婚姻家事糾紛案件呢? 鄭州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副教授馬遷:這一條對高凈值人群來說非常重要。在目前法院審理的婚姻家事糾紛案件當中,已經有不少案件都涉及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糾紛,說明夫妻債務的認定問題已經成為現行婚姻家事財富糾紛的一個重要內容。 從民法典這條新規(guī)來看,有兩大重點值得高凈值人群關注:一是共意共債,即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借的債,無論是事前簽字還是事后追認,都是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共用共債,不管是一方借的債,還是雙方借的債,只要借的錢用在了家庭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生產經營,這樣的債也是夫妻共同債務。比如丈夫做生意開公司因為生產經營所借的債,而丈夫作為公司股東對債務簽字作連帶擔保,這筆擔保之債很可能也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主持人:相比之前您辦理過的一些糾紛案件,該法條填補了哪些漏洞呢? 河南省鴻潤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艷民:在以前的案件中,有些夫妻一方用個人名義舉債,所借款項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經營,但夫妻二人為逃避共同債務,辦理離婚手續(xù),“假離婚真逃債”,于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意即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即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該條規(guī)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假離婚真逃債”的漏洞,但是卻讓很多無辜的配偶一方背負了莫名的巨額債務,他們對債務不知情、更沒有因此受益,僅僅因為婚姻關系,就要為夫妻關系另一方分擔債務。 以實踐中常見的民間借貸合同為例。夫妻一方欲向他人借款10萬元,出借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同時在借款合同中簽字,該10萬元借款到期后由夫妻共同償還,該做法即為“夫妻共債共簽”。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簽字,事后另一方對借款一事表示認可的,該10萬元也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只有一方簽字,夫妻另一方既沒有簽字,又沒有事后追認的,但出借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將所借10萬元用于該夫妻家庭生活,或者家庭經營,那么該10萬元也為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夫妻共債共簽”包含了夫妻雙方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對債權人起到了保護作用,防止了夫妻“假離婚真逃債”、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另外,夫妻雙方沒有“共簽”的,債權人如果認為此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則負有對該債務用于家事和家庭經營的舉證責任,這樣則有利于保護不知情的夫妻一方,做到了公平公正,體現了司法正義。 ■背景資料 “借條上沒有妻子簽名,法院為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丈夫生前借款16萬元,妻子被訴還款”……夫妻債務引發(fā)的糾紛,一直是個熱門話題。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通報,夫妻離婚涉及共同債務的糾紛時,男方在外舉債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擔債務的情況占七成多,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債”的事實,婚姻關系中的女方存在較大的“被負債”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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