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聽取意見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 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要求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案件時需要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相關規(guī)定最早見于1997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證據存有疑問的,審查逮捕部門可以復核有關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但此處訊問的重點是報請批準逮捕的證據存有疑問的案件,而且,承辦人承擔必須訊問的義務。 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項明確要求審查批捕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但從這一規(guī)定出臺背景看,聽取意見制度在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方面被寄予厚望。200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中加強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意見》,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及《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均明確要求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案情重大復雜、是否構成犯罪等關鍵證據有疑點的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對其他案件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至此,聽取意見制度正式作為一項工作制度得以確立和普遍實施。各地檢察機關還結合自身工作情況制定了地方性工作文件,加強推行審查逮捕階段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制度。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于2008年4月28日印發(fā)了《關于加強審查逮捕聽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工作的意見(試行)》,明確要求審查逮捕要進一步加大實行聽取意見制度力度,將聽取工作分為必須聽取和應當聽取兩類。 二、聽取意見制度的實踐效果 自從2003年高檢院明確提出要求以來,聽取意見制度在各地逐步展開,并展示出初步效果。以北京市某區(qū)檢察院審查監(jiān)督部門為例,自2004年7月開始試行聽取制度。2005、2006、2007年為自發(fā)組織實施階段,三年平均訊問率為9%左右。自2008年4月起,根據上級院要求,該檢察機關審查批捕階段提訊率從9%左右迅速攀升到35%,2009年達到50%。結合區(qū)域性檢察實踐可以看出,聽取制度的主要成效為:法小寶 (一)在查清案件事實方面,聽取意見制度有助于全面掌握證據,提高審查逮捕質量 審查逮捕涉及對案件定罪量刑和有無逮捕必要的分析判斷,主要體現為:一是在定罪量刑方面,聽取制度有助于甄別案件疑點,全面收集有罪、無罪證據。在傳統(tǒng)書面審查批準逮捕方式中,承辦人高度依賴預審卷宗分析證據、認定事實,而預審卷宗很少反映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類證據。聽取意見制度實施后,一方面,通過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可以核實案件疑點,全面審查案件,這在一些言詞證據對定罪作用較大的案件中具有重要價值。另一方面,聽取過程中可以甄別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況,準確判斷其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二是在判斷有無逮捕必要性方面,聽取意見制度有利于辯方信息進入審查人員視線,全面掌握證據。實踐中公安機關僅移送有逮捕必要性的證據,對無逮捕必要的證據收集不力或者不及時移送的現象時有發(fā)生。聽取意見過程中,負責審查批捕的案件承辦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面談,進一步了解其犯罪動機、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賠償情況、能否提供保證人等信息,從而更準確把握對嫌疑人實施逮捕的必要性,實現逮捕措施適用的謙抑性。 (二)在訴訟監(jiān)督方面,聽取意見制度有助于拓展偵查監(jiān)督、立案監(jiān)督的實現途徑 我國檢察機關承擔批準逮捕職能,同時又是憲法規(guī)定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審查批捕部門在作逮捕決定的同時,還承擔偵查監(jiān)督和立案監(jiān)督等重要職責。在偵查監(jiān)督方面,聽取犯罪嫌疑人陳述和辯解,有利于及時發(fā)現遺罪漏犯,及時追捕追訴,強化對訴訟活動中嚴重違反程序,侵犯人權問題的監(jiān)督,糾正濫用和隨意改變強制措施的現象,依法排除非法言詞證據。在立案監(jiān)督方面,聽取程序有助于拓寬立案監(jiān)督線索來源。刑事立案監(jiān)督的重點是監(jiān)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對不該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要依法監(jiān)督,堅決糾正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問題。僅通過書面審查案卷,很難發(fā)現公安機關立案監(jiān)督線索。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有效拓寬立案監(jiān)督線索來源。 三、聽取意見制度存在的問題 聽取意見制度在實施中體現出明顯的效用,同時,也遇到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直接影響了聽取意見制度應有成效的充分發(fā)揮。 (一)聽取意見案件范圍缺乏明確界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明確規(guī)定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五類案件。在實踐中,除了未成年人案件、殺人案、傷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有較為明確的標準外,其他如“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據以定罪的主要證據存在矛盾的”等如何認定沒有具體標準,而由承辦人自由決定,容易產生聽取案件隨意性較大的問題。 ?。ǘ┞犎∫庖娨蟮膶崿F受到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傳統(tǒng)聽取方式的限制 從各地檢察實踐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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