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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維先生在《殷周制度論》中開門見山的道出:“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與殷周之際?!彼J為宗法制度的誕生是殷周制度與文化革命的重要內容,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從氏族到宗族,是殷周社會結構轉變的關鍵。氏族為人類社會最原始之血緣集團,其制自古重之由于氏族組織基于血緣關系的自然分化而導致的集團力量的總體削弱,周代統(tǒng)治者建立了宗法等一系列制度。 宗法的成立是周人因氏族基礎而對社會結構的系統(tǒng)工程,目的在于達到統(tǒng)治者內部集團的最大化,自然我們可以輕而易舉的看出,宗法實際上是對基于血緣的親親原則的超越,與殷代唯有五世之內予以收族的小宗宗法是不同的,周代則有一“文支百世”意識的大宗宗法,它可以團結因氏族組織基于血緣關系的自然分化而日益陌生的族人。 嫡庶之制是周代宗法的基礎,殷代之所以沒有周代意義上的宗法,正是因為沒有在政治與社會制度上呈現(xiàn)嫡庶之分。 一、殷周社會結構的變化宗法:指宗的法則。“宗”是單系親屬由上傳下的一條線。宗族亦稱“家族”,指父系單系親屬集團,即以一成年男性為中心,按照父子相承的繼嗣原則上溯下沿。族內有家,因此族又是家庭的聯(lián)合體。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隸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權、財產(chǎn)權不致分散或被削弱,同時也有利于維系統(tǒng)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平民和奴隸的統(tǒng)治。 王國維說:“商人無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這一觀點在學者們之間頗受爭議??脊艑W家張光直先生認為氏族的任何一個演化只要正常進行下去,那么所以的子族都會成為母族,而母族與子族就等同于周代的宗法中的大宗和小宗。 這個說法是有問題的,從他的觀點來看,任何小宗在理論上都是可以成為大宗的,這與周代的宗法絕不相涉,在周代的宗法系統(tǒng)中,小宗并不能通過氏族分支自動演變?yōu)榇笞?。我們知道殷商時期的社會基礎是氏族組織,這些氏族組織有自己的領地、自己的祖民、自己的族墓地以及自己的神靈崇拜對象,而每個氏族組織都是一個獨立的政治與經(jīng)濟實體。 所以,盡管說在殷商時期的族氏組織已經(jīng)有了等級差別,同時也有強烈的政治內涵,但它的性質沒有發(fā)生根本的改變,這樣的氏族組織應該算是一種次生狀態(tài)下的氏族組織。而周人通過宗法體制,將分化了的氏族組織予以收族,從而達到統(tǒng)治集團內部的最大團結,這正是周代的統(tǒng)治者吸取殷亡的教訓頗有洞見得改變。 當宗法確認后,社會結構就發(fā)生了變化,由氏族組織的以平等為原則的自然分衍,被改造成了有等級性的宗族。二、商周宗法的討論 在學術界中關于商周宗法的討論,楊升南和鄭慧生可謂是代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判斷。楊升南根據(jù)對“示”“宗”之含義與用法的分析,得出商代王位繼承制以嫡長子相傳的結論。商人在王位繼承上有兩種嫡庶之分:一是在同父的諸子中有無王位繼承權之別,及由其生母的地位決定,二是在有王位繼承的諸子中,有子為王和無子為王的區(qū)別。 他由商代有傳子制,而武斷的推斷:商代存在著后世宗法意義上的大小宗制是必然的。但其實他所謂的這種嫡庶觀念已經(jīng)與七十子后學的大小示畫上了等號,“直系即大示,旁系即小示”,如此界定的大小宗和嫡庶觀念又與繼統(tǒng)法的基礎混為一談,實在讓人困惑。在這方面,鄭慧生客觀的研究對楊升南的觀點構成較大的挑戰(zhàn)。 他正確的看出,只有妻分嫡庶,才能子分嫡庶;有了子分嫡庶,才有了一整套的分封宗法制度;然而在商代,那些亡妻能夠入祀,完全在于該兒子有沒有為王,這并不基于嫡庶之分。鄭慧生對于晚商時代是否已有嫡庶制預留了余地。作為古史學界的專家,晁福林在鄭慧生的基礎上做了探討,重新肯定了王國維先生殷代沒有宗法的判斷。 他認為,有些學者總是以殷代的大示、小示與大宗、小宗比擬周代的大宗、小宗,由此推斷殷代存在宗法制度,但事實上大示、小示是以時代先后劃分的,而不是以周代宗法制度中的嫡庶的標準劃分的,而且殷代在祭祀時基本沒有高低貴賤之別,這與周代祭祀制度截然不同,殷人更注重遠祖,而周代對于近祖更為重視。 王暉在前人的觀點批判繼承的基礎上提出在商代晚期出現(xiàn)的把近親四祖的親族族人與與此之外的分開的現(xiàn)象,表面殷代建立了類似周代的宗法制度,殷代后期建立的是不穩(wěn)定的小宗宗法,而無周代意義上的“大宗”。這與王夫之的觀點相呼應,他曾指出:“宗子之法,殷唯有小宗,而周立大宗”。 三、殷唯有小宗而周立大宗為人后者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王國維先生用“為人后之制”來論證殷商時代不存在為人之制,這與其宗法起源于周?!盀槿撕笾Y,當始于周”,為人后之禮,這與宗法制度有密切的關系。小宗五世即遷,可以絕宗,就沒有了立后的必要,但大宗百世不遷,當然不可絕宗,一旦嫡長子不能承其重,則需要以人為的方式來選擇支子來為大宗。 這其實是后大宗之禮,在這個意義上來說,殷代沒有后大宗之禮,也就可意味著在殷代沒有大宗制度。宗族的形成是當同姓支族之間依據(jù)血緣關系而彼此聯(lián)合起來,并永遠奉之分化出來的母氏族“百世不遷”之宗,總有大宗的成立,宗族才真正脫離氏族或獨立于氏族。 氏族的不斷分化為小宗的成立提供了可能,但若從立法者的創(chuàng)制而言,只有大宗的成立才使得氏族分化成為宗法社會類型的小宗。這是因為大宗對于小宗的統(tǒng)領,已經(jīng)不再基于血統(tǒng),更加基于尊祖之義,這使得大宗的收族超越了親屬和血緣的范圍,蘊含著大宗的優(yōu)先性和超越性。 四、總結學者們對商周宗法的討論以及對王國維先生的《殷周制度論》的宗法論部分的討論一直沒有取得共識,很大程度在于對宗法的概念理解的歧義。對周代的宗法的研究,我們要有兩千年中華文明的總視野,這正是今日的實驗主義實證史學所匱乏的。 參考文獻 1《殷周制度論》 2《中國傳統(tǒng)核心價值觀的源流發(fā)展及其啟示》 3西周文化對后世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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