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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秦磚》終于要拿起“秦制”的最后一塊“磚”了,三解很興奮,決定用一個比較長的前言,為各位看官,講解一下來龍去脈(涉及一些概念辨析,姑妄言之姑妄聽之)。 “秦制”在當下,并不是一個陌生的詞匯,有人講秦漢史用“秦制”,講明清史也用“秦制”來概括,那么,“秦制”到底是什么?這個概念是否被濫用了?如果“秦制”確實對后世的中國式帝國存在影響的話,究竟是哪一部分? 解答這一系列問題,恰是《秦磚》的初衷。 在《秦始皇為什么那么“累”?》一文中,三解已經提到過一個關于“認識”的命題: 古代中國式的經驗主義邏輯思維。 說的“哲學感”十足,其實讀王安石《洪范論》講解萬物規(guī)律,看王陽明《傳習錄》自述“格竹”,就能發(fā)現,中國古代最精英的知識分子在面對“萬物”時的世界觀構建,非?!捌嫣亍?。 這種“奇特”更是對今人的歷史認知(實則也是世界觀的一部分)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三解總結起來,卻不過“高、大、全”三個字。 得益于外洋舶來的科學技術體系,以及各個時代教育中滲透的“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技法,今天絕大多數中國人,對“概念”、“范疇”之類的詞匯并不陌生,然而,一旦脫離自己的專業(yè)領域,就快速地向“高、大、全”靠攏。 僅就歷史認知而言: 所謂“高”,即“高逼格”,通俗地說,就是關注“意義”、“評價”,而非事實本身,甚至于“事實”本身沒有意義。 所謂“大”,即“大概念”,通俗地說,就是關注“關鍵詞”,將復雜的歷史事實以一個又一個的關鍵詞來進行概括,“關鍵詞”的組合成為事件本身。 所謂“全”,即“全覆蓋”,通俗地說,就是關注“規(guī)律平移”,將抽象出來的關鍵詞組合之間的邏輯關系,提煉成所謂的“歷史規(guī)律”,放之歷史而皆準。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高、大、全”清楚地表現在歷史試卷上,如“歷史意義”、“人物評價”、“名詞解釋”和“歷史規(guī)律”,其根源卻遠在中國古代,而非舶來品。 經驗主義的認知方式,自然而然地走向“整體論”和“循環(huán)論”,其根基都是“不可知論”,就像王陽明在《傳習錄》中所說的:
因為“天下之物本無可格者”,所以,解釋“物”,多用“比喻”和“移情”,“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互相體會“平移”的“感受”就足夠了。 正因為如此,身旁反問,“知道這個有什么用的”人就多有,因為“意義”既然是“賦予”的,我不接受你“平移”的“感受”,自然也就無妨。 這是大眾歷史傳播的基本點,更是一部分“專業(yè)歷史知識”與“大眾歷史認知”之間的“接駁點”。 眾所周知,中國古代有悠久的“治史”傳統(tǒng),卻有新、老兩個問題深入骨髓,老問題早在梁啟超的時代,就已經在《新史學》中指出:
以三解個人淺見,“舊史學”討論的“得失之間”,歸根結底就是“解釋學”,即為已經確定的事實提供一個符合“天理人心”的解釋,成為整個“解釋系統(tǒng)”中的一部分,這個“解釋系統(tǒng)”因為涉及的“概念”點過多,分別自成邏輯套路,而導致內容龐雜、邏輯混亂,甚至不能簡單以“儒學”概括之。 但是,得益于上文中的“高、大、全”思維方式,任何的具體問題在嵌入“解釋系統(tǒng)”時,都會削足適履,形成一個最終的“簡化版本”以供傳播,所以,就會出現只要進入具體問題研究,“簡化版本”就千瘡百孔的現象。 在此背景下,“新問題”應運而生,即“解釋學”邏輯和“事實”邏輯的瘋狂背離。 通俗舉例,近、現代軍隊組織、政府組織,本身是存在“科學”內核的,那么,古代軍隊組織、政府組織,有沒有可能是“反科學”的? 當然不可能。 用“科學”的視角進行研究,和用“解釋學”的視角進行研究,最后呈現出的“現象”,會出現嚴重的背離,因為前者是基于“信息顆粒”的切割和科學重組,而后者則是基于“前人解釋系統(tǒng)”的文本結論,具體地說,就是“某某人曾經曰過”。 非常不幸的是,我們的諸多“歷史常識”,實際上就建構在這種大批量的“反科學”的邏輯之上而不自知。 “秦制”,正是這一系列“歷史常識”中非常有代表性的一個,也是諸多歷史講述的起始,對它的重新切割和去魅,將原本人們心目中由“統(tǒng)一”、“郡縣制”、“三公九卿制”、“軍功授爵制”等等概念構成的“大秦帝國大廈”,重新切割,分解為一塊塊“事實”的“秦磚”,正是三解的初心所在。 本文,將補齊最后一塊“磚”,秦帝國的經濟管理與財政。 一 在上一篇文章《秦始皇為什么那么“累”?》中,三解提到了三個秦朝的行政文書概念:“計”、“課”和“程”,并粗略講解了他們在秦帝國文書管理體系中的作用,其實,它們還是認識“秦制”經濟管理的一把鑰匙。 里耶秦簡中保留的“課”的“細目”最為詳細,也最能說明問題:
這一段引用非常之長,又非常重要,基本不用翻譯,其共同點在于,所有的“課”都是對“數字”有要求的科目,比如“馬產子課”,實際上就可以替換為“馬產子數”,也就是典型的“數目字管理”承載。 共性談完,要談個性,比如帶“田”字的,竟然有兩個,一個是“田課”,一個是“田官課”。 在《一篇文章看盡“暴秦”的興與亡》一文中,三解講解了“田”和“田官”的區(qū)別,“田”是對編戶齊民進行耕種管理的吏,而“田官”則是對官有田地進行耕種的吏,前者偏管理,后者偏經營。 “田課”明顯印證了這一點,那就是其下只有“?園課”一項。 “?園”即“漆園”,即種植漆樹獲取生漆的園圃,在里耶秦簡中有這樣一條記載:
這是一個秦始皇三十七年的支出報賬單,簽發(fā)人是遷陵縣貳春鄉(xiāng)的“主漆”,這肯定不算個官職,而是個“職分”,其內容是遷陵縣庫所屬的手工生產,收到并使用了貳春鄉(xiāng)的三升漆、十一升飲水,榦是支撐用的木材,具體用途不詳。 此處的亮點在于,“主漆”設在“鄉(xiāng)”一級單位,而能夠給“遷陵庫工”提供“飲用水”,就意味著,“庫工”是在貳春鄉(xiāng)工作并收受物資,也就是劃定了“漆園”的位置是在“貳春鄉(xiāng)”。 而“?園課”又屬于“田課”,也就意味著“?園”的上級主管單位是“田”,對“庫”這樣的縣屬平行單位簽發(fā)文書,卻并沒有上報縣中的“都田”或是由駐鄉(xiāng)的“田部嗇夫”簽發(fā),對于認識“田”的身份,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直白地說,即秦朝的“田”實為“都田嗇夫”(見《二年律令·秩律》)的省稱,“都田嗇夫”之得名,即在于其駐所,應為“縣”之“都鄉(xiāng)”,也就是“縣廷”所在地的“鄉(xiāng)”,此處的“田部”配置是最齊全的。 而此外的“鄉(xiāng)”則稱“離鄉(xiāng)”,“官佐”稱“離官”,見《秦律十八種·效律》:
“庫”的“離官”,上面的簡牘中有“庫工”,“主漆”自然就是“田”的離官,而“田”居于“鄉(xiāng)”者,并不像“鄉(xiāng)部”一樣每“部”都設嗇夫,而是以“田佐”、“田部史”這樣的“離官”掌握具體業(yè)務和文書,“主?”在名稱格式上類似于“縣令史”的“主某曹”,又負責簽發(fā)文書,極有可能是特定職責“田部史”的別稱。 關于“主漆”的具體管理,在《秦律雜抄》中有這樣一條律文:
這里的“殿”和“比殿”,都是年度考課的結果,嗇夫會受到罰一甲的懲罰,是最大的責任人,而在他之上承擔連帶責任的是縣令、縣丞,懲罰要減等,只罰一盾,而需要注意的是“佐”,應該就是“離官”屬于鄉(xiāng)的“田佐”,再往下則是具體做工的“徒”,“絡組各廿”按照整理者的解釋也是“罰款”,即上交20條繩索。 “徒”呢,一般理解即為刑徒。 在《一篇文章看盡“暴秦”的興與亡》一文中三解介紹過,地方的刑徒管理,有“司空”和“倉”兩個系統(tǒng),當然也有比較悠久的歷史傳統(tǒng),比如“司空”管理的“城旦”,其本意就是修筑城墻的犯人,而“倉”管理的“隸妾”,則是官有奴隸。 這些刑徒和官奴,秦帝國是不會白養(yǎng)著的,除了給官嗇夫、令史派遣的“養(yǎng)”,也就是私人服務員之外,更多的是從事生產、經營工作。 而“田”所受的“徒隸”,在簡牘可見的部分,數量遠比“田官”要少,且“倉隸妾”和“小舂”,實際上都是“女性”,前者是女奴,后者則是未成年女性刑徒,也就意味著,“田”所轄業(yè)務的奴隸勞動相對較輕,也符合漆園的工作性質。 綜合來說,“田”的核心業(yè)務仍是對編戶齊民的“田政”管理,“刑徒勞動”只是對“漆園”這樣的特殊業(yè)務服務,因為其居住地、工作地都在“鄉(xiāng)”內,以“鄉(xiāng)”為經營單位,所以才由駐“鄉(xiāng)”的“田部吏”經營,屬于額外的附屬業(yè)務。 與之類似的還有“鄉(xiāng)課志”、“司空課志”、“尉課志”,都屬于管理部門,卻承擔著一部分“數目字”的考課。 當然,“鄉(xiāng)課志”中可以辨認的“黔首歷課”、“寡子課子課”、“司空課志”中可辨認的“舂產子課”和“尉課志”中的“卒死亡課”,肯定不屬于現代人理解的“經營”范疇,全部與“人”有關,比如“新生兒”、“死亡”。 在《秦始皇為什么那么“累”?》一文中,引用了《秦律雜抄·牛羊課》和《廄苑律》的內容,分別展示了: “生”和“死”的格式。 “生”有指標,如有10頭母牛,1年后必須有6頭生牛犢,10只母羊,1年后必須有4頭生羊羔,否則主管的吏受罰。 “死”也有指標,滿10頭牛有1/3以上的死掉,不滿10頭,死3頭以上,主管的吏要受罰。 也就是說,“舂產子”、“卒死亡”,乃至于“倉”所管的“徒隸產子”、“徒隸死亡”和牛、羊、馬、豬、雞、狗一樣,都是有比例指標的! 如果說,徒隸、居貲是官奴隸、刑徒和債務奴隸的集合體,屬于“特殊階層”,在法律上視為“非人”,“卒”,卻是編戶齊民輪番擔任的,也就是“大秦帝國粉”口中的“大秦銳士”的主體,他們的生命,也有指標……
二 在《文景之治:只在知識分子夢中的“輕徭薄賦”》一文中,三解為大家科普了“徭、使”的概念,一個編戶齊民的平民,從7歲開始,就注定進入了“為大秦盡義務”的系統(tǒng)里,這個年齡,倒是與刑徒平等的。 在人們眾多的錯誤歷史常識里,將明清社會生活平移到秦漢社會,是非常常見的謬誤。 明、清兩代的大部分時間里,政權對于百姓的生活干預非常有限,從社會中獲取的資源也非常有限,“皇糧國稅”和“徭役”,也就是“稅”和“役”是最基礎的負擔,此外唯一可稱為大宗的“間接稅”就是“鹽利”(包括鹽稅和捐輸等)。 而“秦制”政權,卻是完全不同的圖景: 一方面,是對于編戶齊民的“賦”、“稅”、“徭”、“役”,根據不同的身份、年齡進行了精細的區(qū)分和制度安排,以達成更高比例的榨??; 另一方面,則是在編戶齊民之外,建設了一整套的“官營經濟體系”,比如上述的“課志”所及的業(yè)務,只有一小部分屬于現代意義上的“社會管理范疇”,絕大部分都屬于現代意義上的“經營范疇”,哪怕是那一小部分現代意義的“管理”,在秦漢法律意義上,一樣屬于“經營”,因為“人”,也是牲畜一樣的生產經營資源。 而“課”,就是對這些“生產經營資源”的經營成果進行統(tǒng)一制度性約束的“數字指標”。 “課”的評判,按照簡牘整理者的解釋是定期進行的經營成果評比排名老幺,則稱“課殿”,排名第一則稱“課最”。 根據就是《秦律十八種·廄苑律》:
這里的“大課”,讓很多研究者犯了嘀咕,甚至認為一個縣有多個田嗇夫,所以才會有“評比”的“殿、最”,其實,當我們看到上述種類繁多的“課志”之后,已經可以理解,“課”作為一種“指標考核”,最重要的評判是“達標”,而不是“比賽”。 所以,課“最”,實際上是“達標”,而“殿”則是“不達標”。 不過,正因為“課”的數字指標往往是“比例”性質的,所以,秦律中所見的“課殿”處罰,要比“不中程”的處罰低得多,根本原因就在于,前者的“比例”實際上是一個“經營行為”,屬于“增量約束”,而后者的“標準”則是一個“管理行為”,屬于“底線約束”。 比如《商君書·定分》中說:
這里是對于“吏學法令”所設置的“程”,規(guī)定日數內,必須達成學習成果,否則要懲罰你。 再比如之前早已引用過多次的《二年律令·行書律》:
這個行書的“程”,實際上是預設了兩個常量,一個是速度,一個是距離,然后推導出每一件郵人行書的“程”的日期數,這個數字不是可伸縮的,是剛性的“底線約束”。 而其產生,可參考里耶秦簡的“御史問直絡裙程書”:
“舉事可為恒程者上丞相”,翻譯過來,就是公事中可以定為長期管理標準的要提交給丞相,而“絡群直”的意思是“絡裙”,也就是軍裝的價格,洞庭郡要上報給丞相。 注意,這里有“恒程”二字,也就說明有“不恒”,或者說臨時的、短期的管理標準,比如在《2000年的輕稅童話:漢初休養(yǎng)生息的真相》中已經提到的“稅田”、“輿田”的“取程之制”,在秦漢算數書里,對于禾、枲(大麻的雄株,只開雄花,不結果實,稱“枲麻”,古時用以織褐編履。)、麥的程(計量單位產量)都不一樣。 哪怕是同一種作物,比如禾的干禾、濕禾也不同,枲的大株、小株也不同,“程”總需要重新評定,正如岳麓秦簡中《為吏治官及黔首》簡文:
而“恒程”,就完全不同于上述的“干禾”、“濕禾”,放之四海而皆準,或者放之一郡而皆準、放之一縣而皆準,自此之后,就以這個“常數”計算成本、存量、達標等等。 所以,“課”和“程”的區(qū)別,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三點: (1)性質不同,“課”是“經營性指標”,“程”是“管理性標準”; (2)內容不同,“課”在不同單位間,是“變量”,“程”是“常量”; (3)作用不同,“課”是“考核官吏的尺度”,“程”是“必須執(zhí)行的標準”。 由于材料有限,我們現在很難確定“課”一定是上級下給下級的,以及“程”一定是上級要求下級上報,再由上級認可的,但是,從常理上推測,似乎應該如此,暫且擱置不論。 那么,當我們確定了“課”的性質之后,能夠發(fā)現什么樣的信息呢? 答案很簡單: “秦制”國家具有鮮明的“經營性特征”。 也就是說,“縣”之下的“諸官”,以及“都官”中的一部分,比如在陜西西安相家巷出土的秦官印封泥中就有“郎中左田”、“郎中西田”、“鐵兵工丞”、“弩弓室”、“造工”等明顯帶有生產色彩的官職,都是當時的“官營生產單元”。 必須指出的是,后世的中國古代王朝并不缺少類似的“官營生產單元”,但是,這種“生產經營組織”下沉到“縣政府”之中,成為縣廷組成部門,就屬于“秦制”的絕對特色了。 當然,再加上《秦始皇為什么那么“累”?》一文中一竿子捅到底的“上計”制度,“經營國家” “文書國家”,秦始皇不但是個帝國的君主,還是一個分公司遍布近千個縣的企業(yè)家…… 三 那么,“分公司”都有哪些呢? 先上一下簡牘,《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中刊載的《遷陵吏志》釋文:
以遷陵縣所代表的秦代縣級機構來看,有如下幾個分類:
“校長”的職責,在《其實你一點也不了解劉邦》中已經細述過,屬于“治安官”和“職業(yè)軍官”合體;“令史”的職責,在《蕭何,人杰出“少年”》中也已經詳述過,屬于典型的“文書”和“會計”。 唯一沒有細說的就是“官嗇夫”和“官佐”所屬的“諸官”,當然也是最有意思的部門。 按照《遷陵吏志》中“官嗇夫”的編制,共有10人,參考《二年律令·秩律》中的縣吏配置,包括:
還有2個疑似未設的職位,“都市”和“傳馬”,前者因遷陵縣編戶人口稀少,相關的案例中并未見到“都市嗇夫”參與程序,后者則是因遷陵縣地處水網地帶,或許有“傳舍”,但未必有“傳馬”。 剪掉之后,還剩9個:
當然,這些只是西漢高后二年的“有秩”嗇夫,還有一些“斗食”嗇夫,見《岳麓書院藏秦簡(肆)》:
也就是說,秦代遷陵縣的10個官嗇夫編制,也有可能有“斗食”吏存在。 當然,這些不是重點,基層官吏秩級的問題,我們下文詳述。 重點是,“官嗇夫”的分職執(zhí)掌,也就是進一步分類: (1)司空、田、廄、倉、庫、少內、都亭,這是一類,即經營管理產生“效益”的部門; (2)候、發(fā)弩,這是一類,即軍事(社會)管理,不產生“效益”的部門。 當然,前一類的部門職責,也存在現代意義上的“社會管理職能”,比如“司空”,就包含了對刑徒的管理,“田”也包括了對編戶民的田籍管理,“倉”也包含了對隸臣妾的管理…… 但是,其共性在于,它們的業(yè)務對象,全部都是“公家”相關的事宜,如“官吏廩給”、“刑徒廩食”、“刑徒授衣”、“刑徒作務”、“公物收納”、“交易押金”、“馬牛飼養(yǎng)”,全部都是針對“公家人”,或是“公家物”。 這些“部門”,完全不同于現代政府機構,甚至不同于后世古代中國的政府機構,沒有“公共服務性”、也沒有“公共管理性”,而是純粹的“服務公家”(如車馬迎送、官吏廝養(yǎng)等)或為“公家”獲取“物資”(兵器制造、官田經營、官畜孳息等)。 更吊詭的是,這些“縣廷”所屬機構,看似存在“管理”職能,后世王朝自編戶民身上獲取的資源的“最大頭”——“糧食”、“稅錢”和“力役”、“兵役”,這四個要素,只有“部分參與權”,比如“司空”涉及“發(fā)徭”,卻也只是“涉及”,而非決定。(見《2000年的“善政”童話:漢初休養(yǎng)生息的真相》) 真正的基層執(zhí)行者,實際上是在“鄉(xiāng)部”。 在《秦始皇為什么那么“累”?》一文中,三解詳細解釋了秦代“鄉(xiāng)部”的特殊性,以及這種特殊性在漢代的“繼承”,其權限包括:
“役”之先后,“賦”之多少,這是數據定籍的任務,也就是帝國的基礎統(tǒng)計單元,“主民收賦稅”,就是執(zhí)行征收“賦稅”的任務,相當于在秦、漢時代,“鄉(xiāng)部”即履行了明、清縣政府中“錢谷”、“刑名”兩大職責中的一半。 這一事實,恰恰印證了三解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秦制”下的“縣廷”,實則為“周制”下“朝廷”的“簡配版”復制,其真正的“治民”權限,根本上是下放到了“鄉(xiāng)部嗇夫”一級,而“縣廷”則是一個“無君之國”。 這個“無君之國”的建制原則就是“小而全”,是對“諸侯朝廷”的“細胞分裂復制”,而整個“秦制”的財政與經濟管理系統(tǒng),正是以“一個大細胞周圍簇擁著無數一模一樣的小細胞”的方式集合存在的,自始至終,沒有出現后世王朝財政的“條線管理”或是“強干弱枝”,乃至于“國庫”。 而在任意一個“小細胞”之中,被上級官吏以“課”的方式督導“經營效益”的“諸官嗇夫”,在“小細胞”的區(qū)域內建構了千絲萬縷的“分工協(xié)作”關系,比如上文所及的“漆園”為“庫工”提供原料,其成品數量,成為“諸官”上報“縣廷”原始數據,附上“課”要求的數字,就構成了“課志”。 原始數據以“課上金布副”,也就是“各種課”的副本抄錄上交“金布曹”這種文書形式進入“縣廷”,比如“漆課”就以一種單獨的“課”名,與之前的“田課志”中的“漆園課”重復,這也就意味著,“課”是有多份副本上交“縣廷”中不同的“曹”,同一個數據多處拷貝,一份備監(jiān)察考核,一份備“上計”核算。 “課”的數據,實質上是“縣廷”對“諸官”的“經營效益”進行管理的依據和成果,看重的是“預計”與“實數”的關系,進行結果考評。 那么,“縣廷”如何核實這些數據的真?zhèn)文兀?/strong> 這就涉及到了“令史”的另一個重要權限,就是里耶秦簡中所提及的“視平”,即監(jiān)督物資出納。 具體的細節(jié)見里耶秦簡:
這兩枚簡,均為“簡首涂黑”的簽牌,應屬于某個項目下的子類,但其作為“題名”的信息已經不少。 前者囊括的是秦始皇三十年四月到九月的“半年”總集,集納的是期限內的“倉曹”應“統(tǒng)計”所及的“禾稼出入券”,并已完成程序。 后者則是秦始皇二十九年全年的“倉曹”應“統(tǒng)計”的“出入券”,還沒有完成程序,所以所有的“出入券”,類似今天的“收支單據”被存放在一個編號為“甲”的容器中,等待全年的集中統(tǒng)計。 也就是說,“倉曹”作為監(jiān)督“倉”的物資收支的會計部門,以“禾稼出入券”或“出入券”作為“收支單據”,到一個統(tǒng)計周期末,要以之為根據,集中對賬。 至于說賬目本身,則有“月言簿”、“四時簿”等以“月”、“季”為單位的常規(guī)賬簿,提交上級。 也就是說,月、季、半年、整年,都有“計”,也就是要整理賬目,而并非專指年末的“上計”。 這條由“諸曹令史”主導的“計”業(yè)務線,是與“諸官嗇夫”主導的“課”業(yè)務線并行的,各自統(tǒng)計,并由“諸曹”在歲末對賬審查,也就是核對計算兩本“賬”。 四 作為“會計部門”,“諸曹令史”手中的“計簿”,才是真正意義的“某縣公司賬本”,或者說是“資產損益表”,只不過秦代的賬本不是用人民幣計數的,也不是用半兩錢計數的,甚至根本沒法“貨幣化”,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之分,所有賬目中的“物”,甚至“人”,都是“流動資金”,并詳細分科。 見里耶秦簡:
在這之中,“數字單位”無數,有“頭”,有“匹”,有“錢”,有“日”,也有“件”,有“輛”,有“石”,有“斤”,做成一份“資產損益表”的可能性是零。 甚至,我們可以將其中必然或可能涉及金錢的科目提取出來,僅五種:
占總項目數的5/28=17.86%。 涉及農作物的科目提取出來:
占總項目數的3/28=10.71%。 涉及人力的科目提取出來:
占總項目數的4/28=14.28%。 涉及公物的科目提取出來:
占總項目數的15/28=53.57%。 以業(yè)務對象分,應有兩種:
盡管“計簿”也像“課志”一樣門類繁多,并不局限于“公家”,也包括“民間”,只是“社會管理”的成分仍然極小,僅有“田提封計”和“鞫計”算是比較純粹的“社會管理”數據項目,“鄉(xiāng)戶計”、“徭計”具有一定的“社會管理”特征。 也就是說,至少在財政功能方面,秦代縣級單位的“社會管理職能”只占“全部職能”的1/7,即14.28%。 信息分解到這個程度,足夠指出秦朝財政與后世王朝財政的根本區(qū)別了,具體來說: 縣級財政單元的“諸官”都有“生產經營”功能,這些“生產經營”行為的“成果”或稱“產品”,才是服務于“社會管理”功能的“基本器材”,所以,縣級“公物”的“計簿”占到總項目的53.57%。 如,水郵路需要的船、武庫需要的兵器、刑徒授衣需求的布、駕車用的馬、力田用的牛、祭祀需要的羊、乃至于武庫需要的竹箭、轉輸用的大車等等。 而這些內容,在后世王朝,往往是以“財政支出”的形式存在的,或為“發(fā)役”、或為“購買”。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提到了,現存的“秦印”顯示,“朝廷”中的“諸卿”和“宮官”也各自擁有“生產經營”部門,這也是“縣廷”從“朝廷”復刻功能而塑造的一個證明。 所以,“秦制”下的“朝廷”與“縣廷”一樣是追求“自給自足”的財政單元,而非“統(tǒng)收統(tǒng)支”的“主從關系”。 當然,在農業(yè)社會中,所有生產的基礎就是“食”,獲取它的方式其實就是財政制度的根基,往前一步才是滿足供養(yǎng)、維持“社會管理組織”的所需,再向前一步才是“社會管理組織”擴張和競爭所需調用人力資源的“徭”和“役”。 基礎的“食物”資源,取自于土地,也就是“田部佐”通過對編戶齊民耕種的土地“度稼得租”而確定的“田租”,以及“田官”通過對刑徒在官田上督促耕種所得的全部收獲,以及“戍卒”在官田上耕種的全部收獲,完全包括了未加工的農作物“禾”、“麥”。 也就是說,為了方便理解,我們可以將“秦制”下的基礎財政收入“兩分”考慮: 一部來自“編戶齊民”; 一部來自“官營經濟”。 但是很明顯,在一個財政單元之中,對基礎財政收入的收儲渠道是唯一的,禾稼,包括粟米、稻米、麥等糧食與芻、藁等飼料,均進入“倉”。見《秦律十八種·倉律》:
翻譯過來就是,谷物入倉,以一萬石為一積而隔以荊笆,設置倉門。由縣嗇夫或丞和倉、鄉(xiāng)主管人員共同封緘,而給倉嗇夫和鄉(xiāng)主管稟給的倉佐各一門,以便發(fā)放糧食,由他們獨自封印,就可以出倉,到倉中沒有剩余時才再給他們開另一倉門。 ……已滿萬石的積和雖未滿萬石但正在零散出倉的,不準增積。在櫟陽,以二萬石為一積,在咸陽,以十萬石為一積,其出倉、入倉和增積的手續(xù),均同上述律文規(guī)定。 谷物、芻藁入倉,都要立刻記入倉的薄籍上報內史,芻稾都以萬石一積,在咸陽以二萬石一積。其出倉,入倉、增積和核驗均同上條關于谷物的規(guī)定。 供養(yǎng)、維持“社會管理組織”所需的“財政收入”,盡管在各個“生產經營”部門中存在諸多分工,其收儲卻在一個點上交匯,那就是“少內”和“大內”。 見《秦律十八種·金布律》:
注意,哪怕是供給刑徒、官奴的褐衣,也就是粗麻衣服,剩余超過10件以上的,要輸送“大內”,“大內”是“內史”的“物資出納”,又負責咸陽的徒隸褐衣的發(fā)放,其設置正好與“縣廷”的“少內”對稱,說明,縣中下發(fā)褐衣的應是“少內”。 而“余褐”的“余”字就說明了,縣“少內”的褐衣制造數量本身應有預算,只有超出部分才需要輸送“大內”,這個預算數字,自然會產生對“枲”這種存放在“倉”中的原材料的消耗、也會產生對“布”這種歸屬于“少內”的半成品的消耗,更會與“徒隸員簿”產生對應關系。 也就是說,“褐衣”這種“公物”的結余,應該是由“少內”到“大內”的物流路徑,類似的還有其他的“公器”:
翻譯一下,即各縣、都官在七月處理已經無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標識的應加磨除。銅器和鐵器要上繳作為金屬原料。都官所處理的器物應運交大內,由大內收取變賣,至七月底完畢。 都官距大內路遠的運交給縣,由縣收取變賣。處理時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時間,要求先賣,應以文書將其情況及時報告內史。所處理物品如無法變賣而可以作薪柴和蓋障用的,仍應使用 ;無用的,始得燒毀。 “倉”和“太倉”(太也通大),“少內”和“大內”,從上述律文可知,并不是以“大小”區(qū)分,也不是以“高低”區(qū)分,而是以“都-離”區(qū)分,“內史”統(tǒng)轄者為“都”的收儲機構,而“縣”統(tǒng)轄者為“離”的收儲機構。 這種財政邏輯,并沒有因為秦國設“郡”而改變,一直到秦朝滅亡,“郡”一級都不是一個獨立的財政單元,也就沒有與“內史”形成“都-離”關系。 這也是我們看秦朝的“上計”制度中,仍然存在“縣”向“內史”部分“上計”的原因。 五 在上期文章里,其實三解已經指出了,“郡”在“秦制”中就是個“軍分區(qū)”,在財政上,體現的尤其明顯,其可見的相關職責,往往與軍事有關。 不過具體的制度安排,非常奇特。 見岳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
這條律文在討論秦漢賦稅的文章中早有引用,本文的著眼點在于“五月戶賦,以六月望日入之,歲輸泰守”的說法,即,五月的戶賦16錢/戶,每年都要送往郡守處。 又規(guī)定了“勿令典、老挾戶賦錢”,也就是說,“戶賦錢”應為“鄉(xiāng)部”收取的。 僅僅十幾年后的西漢《二年律令·金布律》的規(guī)定卻完全不同:
注意,其中有“縣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見金、錢數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的說法,“上二千石官”的不再是“錢”本身,而是“金、錢數”,也就是文書告知。 值得注意的是,在岳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中還有一條:
這條之前也引用過的簡文與《二年律令·金布律》對照,基本一致,最大的區(qū)別就是“它稍入錢”和“戶賦、園池入錢”的表述區(qū)別,據整理者考證,“稍入錢”即少量多次的金錢收入,“園池入錢”應該可以計入,“戶賦”則完全不同性質。 此外,關于“戶賦錢”的征收,《二年律令》編入了《田律》:
“田部”負責征收的是“田租”和“芻藁”,其上家是“縣”,而“鄉(xiāng)部”負責管理人口,其上家是“郡”,也就意味著,“戶賦”的部門歸屬和使用流向在秦、漢之間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由“郡”落到了“縣”。 其中的原因,自然要從“郡守”的職責來找,按《二年律令·置吏律》記載:
這里面“郡守”的職責,實際上就兩個,一個是日常的官吏開支和刑徒供給,一個是物資調撥和輸送。 但是,在秦朝,這兩個職能,實際上都在“縣”中解決,前者已經很清楚,廩食來自“倉”,褐衣來自“少內”,“郡守”所在的也一樣是“縣”城,自然相應的配置齊全,無非是文書的“請”或告知,具體的運作完全不關“郡”什么事兒。 至于物資調撥和輸送,見《岳麓書院藏秦簡(肆)》:
意思是,在統(tǒng)一戰(zhàn)爭結束后,秦始皇下詔書,要求各“縣”立刻兌現對從軍者的“購賞”和“免債”激勵,并必須給予“現錢”。但這只是理想的原則,所以丞相、御史大夫請求有所變通,即“縣”可以用“禁錢”之外的錢完成兌現的就盡快下發(fā),如果不夠,先各自向“屬所執(zhí)法”申請,由“執(zhí)法”來負責調劑各縣的“現錢”,還不行,就上書御史大夫,請求使用“禁錢”貸給“縣”,“縣”回頭償還。 這段記載明確告訴我們,在秦朝的“縣”級財政之中,包括“禁錢”與“不禁錢”,“禁錢”就是上文中《金布律》所提及的“縣道官勿敢擅用”,有資格調用它們的,只有“御史大夫”,還是要以“貸”的方式,而非“撥付”,也就意味著“禁錢”實際上是“秦王”、“秦始皇”的“私產”。 這一點,恰恰與《史記·平準書》所提及的:
山川所出,其實就是手工業(yè)原料,變成錢,就是“官府作務市受錢”,也就是官營手工業(yè)銷售所得,園池市井租稅之入,正是市租、質錢、園池入錢,合在一起就是“天子”之“私奉養(yǎng)”,“不領于天下之經費”。 反觀“不禁錢”,其跨“縣”調動的權力在“執(zhí)法”手里,“戶賦錢”又直接輸送太守,則應該就剩下“贖刑錢”和“貲債錢”,其實這也符合戰(zhàn)國時代的常例,《荀子·議兵》中就提到:
齊國人崇尚技擊之術,也就是個體的武藝,得一個斬首就賜“贖錙金”,這個“贖錙”其實通假“贖貲”,也就是犯法者掏錢贖罪掏的錢,這個過程,國家一分錢不出,所以稱為“無本賞”。 類似的“賞賜”,后世的漢武帝也做過,見《史記·平準書》:
對這個賞賜,《集解》引漢書音義曰:
也就是所謂的由此百姓到彼百姓,朝廷一分錢也不出,所以,“縣”財政能夠調用的貨幣資源,很可能也是類似的模式。 說回到“郡”的貨幣收入,郡守所收到“戶賦”,所起到的作用,其實就是漢代“算賦”的作用,見《漢書·高帝紀》“八月,初為算賦?!睏l下注引如淳曰:
在之前的文章中,三解考證過,“算賦”就是《漢書·惠帝紀》中提到的“軍賦”,其用途就是“為治庫兵車馬”,而其產生的時間是在漢高帝四年,其任務卻不可能憑空出現,在這之前,肯定也有一項財政支出來執(zhí)行這個任務,而我們結合上文可知,恰恰是在西漢建立之后,“戶賦”被劃歸了“縣”財政,也就意味著,秦朝的“郡守”極有可能是以“戶賦錢”來“治庫兵車馬”,因為這恰是秦朝“郡”級單位最重要的任務之一。 現實是,秦國、秦朝的“武庫”與“太倉”、“大內”不同,并非只有內史的“獨一份”,而是有“郡武庫”的設置,見徐龍國《秦代武庫初探》(刊于《考古與文物》2009年第3期)通過對出土兵器銘文的研究指出,秦國、秦朝都在咸陽有武庫的設置,其中的兵器由工室制造,具體來說,由少府工室、寺工、屬邦工、詔吏等部門主管,武庫本身也有兵器鑄造,其地點則散在“西”、“雍”、“櫟陽”、“咸陽”四處,也就是秦國的四個古今都城。 而地方的武庫,可以確認者,即“上郡武庫”,而“河東郡戈”上也有“庫”字,“蜀郡戈”上則有“武”字,或為武庫之省稱,另外,修武、商、上黨等地應有武庫,不過秦國、秦朝縣中也有“庫”,從里耶秦簡所見的遷陵縣“庫”的情況來看,有弩臂,有庫兵,同樣有大量的武器儲備,并進行跨縣,甚至跨郡的調撥,都說明“武庫”的設置很普遍,但“郡武庫”存在,毫無疑問。 在此條件下,“郡守”這個軍分區(qū)司令,通過“戶賦錢”的專項收入來“治庫兵車馬”,完全合理,之所以到西漢高后二年,“戶賦錢”入縣財政,根本原因就在于漢高帝已經以“特別稅”——“算賦”代替了“戶賦”的角色。 這一點,也可以在西漢景帝初年的鳳凰山10號墓中出土的“算簿”中得到佐證,這份“算簿”中征收的“算錢”共有幾個事由:
正好是《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提到的“郡守”職責,只多出了一個“繕兵”,屬于“算賦”的“本職”,可見,絕非巧合。 六 在抓住了“倉”—“太倉”、“庫”—“武庫”、“少內”—“大內”這幾個核心收支條線之后,再來看秦帝國的財政,就能深刻理解它的配置原則,是以“內—外”、“此—彼”的思路,“圈套圈”構成的。 這個體系中,最核心的是為秦王、皇帝服務的“宮官”組織,他們擁有一套相對完整的生產經營體系。 與“宮官”組織并立的是地處咸陽都城的“諸卿”組織,他們只有并不完整的生產經營體系,比如“屬邦”就設有工室。 在都城之內,還有一套與上述組織不產生生產經營關聯(lián)的“咸陽縣”的組織,是按照諸縣的結構進行構造的,其大體上,只與“內史”產生物流聯(lián)系。 在都城之外,則是一套獨立于“都城”體系之外的“內史”組織。在秦國時代,擔當了“國庫”的角色,包括“大田”、“大內”和“太倉”,整個“內史”轄區(qū)內的各縣日常開支所余物資,會就近“傳送委輸”到“大內”和“太倉”,成為都城之內的“宮官”、“諸卿”組織財政支出的來源。 在秦朝時代,完全繼承了上述“物流”規(guī)則,卻并沒有拓展到全國范圍,仍舊提交“內史”的不再是“物流”,而是包含倉儲清單的“文書流”。 也就是說,就財政收入的“物流”體系而言,秦統(tǒng)一之后,“咸陽”仍和統(tǒng)一之前一樣,是“內史王畿”的“物流中心”,而不是天下46郡的“總物流中心”,“統(tǒng)收統(tǒng)支”制度從未建立,匯總到“都城”的只有記錄“縣”級財政單元的“收支結余”的文書。 這種制度的現實,也就意味著過往眾多秦漢制度史著作中對于“上計”制度的描述完全錯誤,以楊寬先生在《戰(zhàn)國史》中的描述為例:
可見,在里耶秦簡公布之前,學術界對于秦漢上計制度的理解,是“計課合一”的,其間,最大的錯誤在于對“管理邏輯”的誤解,即由“下級”提交預算,國君認可并責成完成,事實恰恰相反,“課”自始至終是自上而下的,其產生的依據是著于律令的“計算公式”,其適用的范圍也是“經營效益”,而非全局性的“社會管理”。 誠然,秦漢簡牘對地方發(fā)徭、興作、用卒有明確的地方上報預算制度記載,但這種誤解更大的問題在于,將“秦制”國家在“社會管理”層面的“預算管理”泛化到全局層面,也就完全扭曲了“秦制”國家的本相。 “秦制”國家的統(tǒng)治邏輯自始至終都是自上而下的。 “計錄”在行政管理程序中直遞皇帝,意味著這種自上而下“權力”的絕對性。 “管理”和“經營”行為本身都不可能“上計”,皇帝對地方官員的考察,實際上是通過“監(jiān)御史”的“計冣”來完成的,也就是作為“大會計”,對“都”、“縣”各處的“課”和“計”進行核算,得出“動態(tài)”結果后告知皇帝。 秦簡記錄表明,“諸曹令史”提交的內容包括:
這里的“計冣”,取《說文》中“積”的意思,也就是每個上計項目各自的“積數”,即“合計數”,不上繳原始的“出入券”和流水賬。 “志”,取的是“記”的意思,比如《遷陵吏志》就是人員編制記錄,其記錄的方式就是“編制數”多少,后為“實際數”多少,不符部分的“事由”說明,“課志”也應該是類似的格式,即前為年初“課”多少,年底“實際數”多少,未達成部分應說明“事由”,最終匯總總數。 “群課”,也就是“課志”下編列的種種“課”的名目,按照秦律的規(guī)定,“課”的文書必須符合“式”的要求,也就是說,“課”有專門的文書格式,而非流水賬或是合計數,而是依照編目原則,每一“課”單有文書,其作用在于,為“監(jiān)府執(zhí)法”提供考核官吏的“上攻”的依據,同時,對照“計冣”會計賬目真?zhèn)巍?/strong> “徒隸員簿”,不必細說,就是刑徒、奴隸的員額簿冊,參照西漢的《南郡卒更簿》,其記錄方式也是分類數字,而非具體的名單。 按照秦律規(guī)定“縣官上計執(zhí)法,執(zhí)法上計冣皇帝所”,也就意味著,在“執(zhí)法”的層級,上述文件、賬目即必須完成復核,最終形成分類“合計數”,上送皇帝。 秦始皇看到的,就是全國近千個縣的“計冣”,哪怕科目再少,也不止上文中引用的28項“計簿”,也就是近3萬份“數據”節(jié)略。 將這些“縣級”單位的“計冣”,與諸卿、宮官諸令(尤其是少府令)治下的諸多產業(yè)的“經營效益”與開支的數據“計冣”相加,再加上“內史”掌握的“太倉”、“太內”、“中央武庫”和“郡武庫”出入數據的“計冣”,基本上就是秦朝狹義財政的“總賬簿”。 廣義的財政,還要將“發(fā)徭”、“興役”、“行戍”這些人力資源的調動,與“郡守”調配的“戶賦”綜合計入,視為“支出項目”。 當然,這只是“賬本”,也就是靜態(tài)結構的描述,當帝國內部的“物流網”開始運轉之后,動態(tài)結構所產生的成本,全部被忽略不計,成為“淹沒的成本”,伴隨著帝國疆域的擴大,空間距離的幾倍、幾十倍放大,這些成本給民眾所造成的負擔,總量根本無法計量。 通俗地說,紙面上完美無缺,實際上卻是怨聲載道。 對于大秦帝國而言,這一缺陷仍只是一小部分,更大的問題出現在“內—外”的邏輯是,即作為帝國的統(tǒng)治者,“天子的私奉養(yǎng)”確實“不領于天下之經費”,但其生產、經營和變現,全部是通過“公家”的“吏”來實現的,也就是說,賺錢我要,成本你背。 這種“公私不分”的財政組織形態(tài),遍布著整個“秦制”,比如《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中有如下記載:
這兩條簡文最重要的價值就在于明確了一個學術界爭論已久的問題,“秦制”下的“服徭黔首”到底要不要國家供應糧食? 答案是,無論是在“工室”中服役的“踐更者”還是為軍隊“長挽粟”的“徒”,這些編戶齊民身份的服徭者,全部都要“自帶干糧”,如果沒有,只能向“縣官”借貸,也就是說,雖然你做的是“公事”,因為你的身份,你就沒資格吃“公家飯”,只能自己吃自己。 對于“黔首”而言,唯一可以吃“公家飯”的機會,就是“入屯”,按照秦律的規(guī)定,“入屯”為兵后,就可以享受“廩食”。 上述的現實都表明,“秦制”財政的“公共性”完全是殘缺的,在“君”、“公”、“民”三者的關系里,一直是“君”通過“公”的手段對“民”的利益進行侵占,這種侵占,從經濟利益甚至蔓延到了人身自由。 秦律通過繁苛的財產懲罰條款,讓“秦制”下的貴族、官吏、黔首,有錢的交錢,沒錢的交命,高效地生產“刑徒”、“居貲”等官營經濟所必須的人力資源。 七 關于秦朝“刑徒經濟”的研究并不少,但是由于具體數據的罕見,使得人們在明知“秦制”下刑徒、居貲、隸臣妾在“都”和“縣”普遍存在,并參與了全部官營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下,仍舊無法估量“刑徒經濟”在整個秦帝國經濟中的占比,只能從一些細節(jié)中管窺一二。 見《里耶秦簡牘校釋》:
由于司空厭沒有及時上報徒隸缺少的情況,而延誤了耕種,導致遷陵縣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耕田數量,導致土地荒廢沒有產出。司空厭因此而被耐為司寇。 這個懲罰的根據是國家的“令”,其中明確提到了“徒隸”的工作分配種類,包括:
除此之外,就是“田”,也就是進入“田官”進行勞作,而且比例早有設定,就是總數6人要有田徒4人,即從事農業(yè)生產的田徒要占總數的2/3。 如果徒少或者無徒,要向“治虜御史”申請,由“御史”平均分配,而采取的文書方式是“簿移”,而非“上請”,也就意味著這個“治虜御史”應該設在“郡級”單位,所以才能“均予”,以其名稱來看,其本職應該是管理“戰(zhàn)俘”。 當然,以上都是大原則,在刑徒的具體分配上,有非常繁雜的情況,見《戰(zhàn)國秦及漢初的“徒隸”與農業(yè)》(作者:李亞光,刊于《中國農史》2018年第3期)的歸納: 由里耶簡中的材料可見,在一次調撥分配87人的時候,田官分得的人手最多為24人,其他的部門如畜官(2人) 、都鄉(xiāng)(2人) 、貳春鄉(xiāng)(4人)、尉(3人)、少內(2人)、啟陵鄉(xiāng)(2人)、倉(3人)、庫(2人)。 其他人從事具體事務,有:稟人、求翰羽、徒養(yǎng)、市工用、與吏上計、除道沅陵、取芒、守船、司寇、捕羽、傳徙酉陽、為笥、為席、治枲、上省、作廟、作務、作園等。 除上列各項以外,還有:載粟輸、取角、伐竹、為庫取灌、收雁、廷守府、守園、司寇守、治傳舍、牢司寇守、行書、上事守府、伐牘、為蒲席、捕爰等。 被分配的人員包括:受倉隸妾、受司空城旦、隸妾系舂、隸妾居貲、城旦、鬼薪、仗城旦、舂、白粲、隸妾、受倉大隸妾、受倉小隸臣、城旦司寇、貲責。 如果對中國古代基層政府組織有一定了解的話,就會發(fā)現,在明、清政府中所有“派役”解決的工作,在“秦制”下,全部都為“刑徒”、“奴隸”承擔。 至于人力使用上的關系,里耶秦簡中的一條公文,可以為我們解惑:
這里是說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洞庭郡守下文,因洞庭郡的兵器要輸送到內史,還要給巴郡、南郡、蒼梧輸送兵器,需要大量的輸送民夫,要求卒史、假卒史和屬三人查閱“縣卒簿”、“徒隸簿”、“居貲贖責簿”、“司寇簿”、“隱官簿”和“踐更縣者簿”,發(fā)動他們去傳送甲兵,不興黔首。 “縣卒”,對應“令”中的“乘城卒”,“踐更縣者”對應的自然是“踐更縣者簿”,“徒隸”對應“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也就是終身刑徒、奴隸,居貲贖責 (債) 、司寇、隱官則是有刑期的債務、輕罪奴隸。 “乘城卒”征發(fā)優(yōu)先,甚至超過了“刑徒”、“官奴隸”,意味著他們屬于即發(fā)即用,本身就在城中屯駐,而“踐更縣者”排在最后,意味著他們是在縣“踐更”,可能已經分配了其他的“輕徭”,所以需要抽調和協(xié)調。 可見,所謂“田時也,不欲興黔首”,并不是道德評價式的“不擾民”,而是不愿意破壞制度運行的常態(tài)秩序,否則“乘城卒”和“踐更縣者”也是“民”,怎么不考慮他們的“田時”? 歸根結底,秦制的政務邏輯是“程序第一”,能不多事,就別多事。 因為就“人”的福祉而言,“秦制”之下“貧困”的編戶齊民,未必就比“徒隸”幸福。 見趙巖《里耶秦簡所見秦遷陵縣糧食收支初探》(《史學月刊》2016年08期)一文,刑徒中的成年男子大月食粟米2石,小月則少食2/3斗,嬰兒之外的未成年男子及成年女子大月食粟米1.25石,小月則少食25/6升。以平均每月每個刑徒食粟米1.5石估算,300名刑徒每月約需供應口糧粟米450石,一年則需供給口糧粟米5000余石。 反觀遷陵縣的編戶黔首,其戶均土地占有量為34.84畝,標準畝產量為1.5石,假設均為糧食作物,則年收成為52.26石,根據里耶古城北護城壕出土的“南陽里戶籍簡”,每戶包含臣仆、奴婢的戶口比為1/6,不計入奴婢的戶口比為1/5.8,寬裕地算,1戶6口人,口均年收入是8.71石,每口月均分攤是0.7258石,只到刑徒平均水平的48.38%。 問題是,這是總收成,還沒有稅、賦、徭、役的成本,也沒有計入口糧之外的任何生活成本,比如衣服,而這玩意兒,刑徒是配發(fā)的。 見《秦律十八種·金布律》:
大褐衣值60錢,中褐衣值46錢,小褐衣值36錢,而且是一年兩次“授衣”,也就是至少兩件。 遷陵縣于秦始皇二十六年的米價應為1石140錢,秦始皇三十年左右,該地稻1石價格為20、21錢。 依統(tǒng)一后穩(wěn)定物價來算,哪怕是1家人衣不蔽體,只穿6件小褐衣,也要10.29石稻米。 也就說,哪怕不考慮任何稅負,遷陵縣的貧民,日子比起刑徒來,絕對算是水深火熱了。 反向計算一下,一個三口之家的小家庭,要想達到刑徒的生活水平,其口糧就要54石,衣物為(60 46 36)/21錢=6.76石。 另有戶賦為全年32錢,加田芻60錢(見《文景之治:只在知識分子夢中的“輕徭薄賦”》),算錢忽略不計。田租為收成的1/12,如果1個男丁1年內踐更4次均不出縣境,則可以節(jié)約行程口糧,如果為1次遠行,則額外需要往返3石的口糧。 則全家占有土地至少需要49.56畝。 問題是,秦朝遷陵縣的戶均土地占有只有34.84畝,這還沒有算人均,人均就更慘了,再看湖北江陵鳳凰山漢墓中的《鄭里廩簿》,民戶共25戶,田數相加為617畝,每戶平均田畝數僅為24.68畝。 當然,一般說的“一夫作百畝”,其實是說的“周畝”,換算到“大畝”,也就是30畝左右,但無論如何,一個秦朝的“自耕農”的生活水平,遠不能與“吃公家飯”的“刑徒”相提并論,雖然對方失去了自由和一系列的政治參與可能性。 八 對于早已對純正的“血統(tǒng)社會”感到陌生的中國人而言,“奴隸”生活的水深火熱早已成為滲入骨髓的“常識”。 然而,正如奧斯曼土耳其的南歐奴隸們能夠擔任總督甚至宰相,強悍的武士和工匠們更是過著遠比本族平民更優(yōu)渥的生活,美國黑奴也有遠超英國曼徹斯特工人的肉食攝入量,哪怕是俄羅斯的“工廠村”農奴們,也有著不愿意擺脫奴役的優(yōu)越生活…… 正是因為這種根深蒂固的“認知”,讓很多人對秦帝國擁有的巨大數量“刑徒”無法理解,甚至幫忙找理由,比如遷陵縣是邊地,比如糧食無法供養(yǎng)等等。 然而,正如上文中連篇累牘地講述,秦帝國擁有規(guī)模巨大的“官營經濟”,所有的“手工業(yè)”,除了滿足“社會管理組織”日常所需的成本, 所有進入市場的“收入”,都是皇帝的私產。 也正因為如此,在遙遠的《商鞅變法后的秦國是一個全民經商的“拜金”社會》一文中,三解辨析了一個老問題,就是秦國、秦朝對于商業(yè)的態(tài)度和管理,很多讀者不明所以: 為什么“重農抑商”的秦國、秦朝會有“市”,這些“市場”從里耶秦簡的記錄可見,交易還非常活躍,甚至連武器都有銷售,而秦國百姓的精神世界也無比渴望財富,并毫不排斥從事商業(yè)行為。 原因很簡單,“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市場一方面是“公家”獲取物資的渠道,另一方面又是“皇帝”獲得收入的必須孔道。 所以,“秦制”瘋狂抑制“行商”的物流交流,因為他們的低買高賣會破壞地方的經濟秩序,甚至會影響社會秩序。而對于全民百姓在官方“市”的交易行為,“秦制”已經完全占有了“山川園池”這些生產原料所在地,又完全控制了“市井”這種交易場所,哪怕一分一毫,也不會流出指縫,自然樂見其成。 至于“刑徒”的數量,現在沒有任何直接的數字能夠給我們答案,但從秦律展示的秦帝國組織結構來看,“刑徒”的存在,滲透于整個“秦制”的方方面面,不僅僅在生產經營之中,在社會管理組織的服務層面,也有大量的刑徒參與。 甚至可以說,整個官僚組織的供養(yǎng),都依賴于刑徒。 還是以遷陵縣為例,其在秦始皇三十五年的墾田總數是5295畝,田租是677石,而整個遷陵縣的官吏包括: 總編制為103人,其中令史28人(徭使10人、在崗18人),官嗇夫10人(缺編2人、徭使3人、在崗5人),校長6人(缺編4人、在崗2人),官佐53人(缺編7人、徭使22人、在崗24人),牢監(jiān)1人(在崗1人),長吏3人(缺編2人,在崗1人),合計缺編15人、徭使35人、在崗總數為51人。 秦代的秩級無從確認,只能參考《二年律令·秩律》,其最低的“縣令”秩為六百石,丞、尉半之,即三百石,遷陵縣長期只有“縣丞”在崗,也就是三百石。 在它之下的秩祿,還需要討論一二,因為秦朝并沒有像漢初一樣對“縣”的級別進行細致的劃分,如洞庭郡遷陵縣,這個戶口只有100多戶的小縣,其“司空”設置也為,“司空有秩乘車”,進而代理“守丞”。 這就說明,漢代對“鄉(xiāng)部、田、司空”的秩石數級別劃分,在秦朝可能是以“有秩”、“乘車”這種加銜來對應的,而非以縣的上、中、下來配置對應的級別。 那么,秦朝的縣級機構的職務級別應該是這樣:
具體地細究很難得到數量,只能得到數量級,在崗5個官嗇夫,假定均為一百六十石,在崗2個校長,均為一百二十石,則總數為1040石。 “斗食”,據《漢書 ·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引《漢官名秩簿》: 佐史月俸八斛,斗食月俸十一斛;一說,斗食者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 計日而食,全年為43.2石,1斛約等于0.384石(《漢書·律歷志》),則月俸十一斛就是50.688石。令史在崗有18人,共約777.6石或912.4石。 佐史的全年為36.86石,在崗24人,共約884.73石。 需要指出的是,顏師古注月俸實際上是漢武帝時代“錢谷”混發(fā)時代的數字,秦朝時為“全谷”的“秩石制”,則其月俸數要比這個數字多。 不過,正如牢監(jiān)級別不明只能擱置一樣,上述可視為底線值,大體上,遷陵縣官吏年消耗糧食量為300 1040 777.6 884.73=3002.33石,另一面就是300個左右的刑徒的口糧,約為5400石,總計8402.33石,而全縣田租收入只有677石。 結論是,靠田租,哪怕是遷陵縣這種官吏嚴重缺編的縣政府也會餓死。 那我們來看一個編制齊全的“縣”政府: 長吏:600 300 300;官嗇夫:160*10;校長:120*6;令史:43.2*28;佐史:36.86*53。 總計:6683.18石。 這個規(guī)模,需要53465.44畝的墾田納稅才能養(yǎng)活,按照遷陵縣的戶均墾田,也就意味著要1535戶編戶百姓養(yǎng)活,問題是哪兒來這么多百姓,編戶民絕不可能憑空產生。 反過來說,從秦律規(guī)定的徒隸比例來看,2/3的田徒,1/3參與政府服務,則遷陵縣的300刑徒應該有200人進入“田官”耕種,以男女1:1為“1戶勞力”計算,養(yǎng)活全縣的官吏、刑徒的耕地總面積不過5601畝,也就是“1戶勞力”耕種56.02畝,完全不超出能力范圍,哪怕是編制齊全的“遷陵縣”,也就是“1戶勞力”耕種80.55畝。 也就是說,“刑徒經濟”單獨供養(yǎng)整個“公家”綽綽有余,遠比通過正常的編戶齊民財政獲取物資更加“經濟實惠”,所以,本質上,“刑徒”的數量是與官僚組織配套的,而“秦制”的縣一級組織編制,不計入“鄉(xiāng)部”、“郡”和“都官”,放大到全國,就已經數以十萬計。 按照《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的西漢中晚期數據:
為了養(yǎng)活這些官吏,哪怕不考慮任何其他支出,也需要“20萬戶勞力”,也就是40萬以上的成年“刑徒”才能勉強夠用,再計入未成年和老年的刑徒,這個基礎數量規(guī)模絕對要到50萬人以上,而這個數目,僅僅是“基礎運營底線”。 如果在加上《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說到的:
也就是說,秦朝全國的“刑徒”總數至少要在120萬人以上。 但是,這個模型沒有計入一個重要因素,那就是秦朝的“刑徒”沒有刑期,也就意味著絕大部分的“刑徒”屬于終身制的負擔,而秦帝國的“收孥連坐制”其實是在源源不斷地生產新的“刑徒”的機制,上述的數字,只能算作“基本數”。 結語 坊間對大秦帝國的討論,自始至終沒有脫離一個“好制度為什么快速滅亡”的窠臼,因為在大部分人的腦子里“壞制度”就“必然該滅亡”,一旦進入了“必然”也就失去了討論的興趣。 然而,在三解看來,明晰一個制度為什么“壞”,遠比從秦律的字縫中摳出它的環(huán)保主義、程序正義、維護良俗之類的“優(yōu)越性”關鍵詞更有意義,惟其如此,才能知歷史之何以至此。 制度的本質,就是權力運行的規(guī)則,也是一個獨立的生命體,它會自我發(fā)育、自我膨脹,乃至于自我毀滅。 而這,才是打開大秦帝國興亡故事的正確方式。 在我們的史書之中,一個個關鍵人物粉墨登場,他們的“權術”和“智慧”似乎煊赫一時,也是歷史敘述的主體骨架。 放在秦國的故事里,秦孝公、商鞅、秦惠文王、張儀、宣太后、魏冉、白起、秦昭襄王、范睢、呂不韋、嫪毐、帝太后、秦始皇、李斯、趙高、蒙恬、扶蘇、胡亥,就幾乎是故事的一切,君不見《大秦帝國》的小說,就是這樣一個人一個人地說過去,出了多少部。 問題是,除了結果不同之外,這一系列的人物手中的“大秦”,行事風格自始至終一脈相承,好大喜功、橫征暴斂、窮兵黷武。 為什么一個是賢君、法圣,另一個就是亡國孽種呢? 道理很簡單,他們只是踩在了一個“制度生命體”的不同階段,他們當然也在塑造和干預制度,但個人的力量,相對于制度的發(fā)育而言,根本不值得一提。 “秦制”的原初形態(tài),并不是商鞅在一張白紙上涂畫出的空中樓閣,而是基于秦國國內的政治力量對比和王權需要進行協(xié)調而成的一個“妥協(xié)產物”。 “軍功爵”、“人口控制”、“中卒制”、“官僚文書制”、“內史 中尉制”、“國家授田制”、“刑徒經濟”等等關于“公家”的改造,確實是新的創(chuàng)造,但在西周和三晉,都早有模板。 整個制度的組合,并不是什么“天才創(chuàng)造”而具備制度優(yōu)勢,而是秦國的社會形態(tài)遠較關東各國落后,“王權不彰”、“商業(yè)落后”、“人口稀少”,才選擇了這樣一條既能壯大王權,又能獲取資源的制度道路。 具體來說,“秦制”與文獻記載較多的“齊制”的最大區(qū)別就是,“公家”如何與“民間”進行資源交流: “齊制”的“資源交流原則”是“交換”,也就是通過貨幣手段對資源進行調動和“購買”; “秦制”的“資源交換原則”是“劫掠”,也就是通過法律手段把資源的生產者“人力”貶為刑徒,驅使他們生產“公家”所需的資源。 “秦制”誕生的原因就在于它“沒得換”,一方面是對編戶齊民的制度性壓榨無從獲得以供交換的籌碼,另一方面在于社會和物流的不發(fā)達,沒有足夠的剩余產出進入市場交換。 所以,“耕戰(zhàn)體制”并不是因為它“偉大”、“先進”、“優(yōu)越”,而是它是“窮人的原子彈”,是無奈之下的替代品。 而這種體制的“副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就是巨大的管理成本。 遍布全國1000個縣、生產環(huán)境跨越粟作、稻作,甚至跨越溫帶、亞熱帶的生產單元需要“定指標”、“搞監(jiān)督”、“算總賬”,直到年底才能合計整體盈虧的會計體系,理論上擁有1000個倉、少內物資的秦始皇帝,看似富有四海,其實根本無從利用。 道理很簡單,假設在賬面上有10萬匹馬的帝國,真正能夠在上郡可以調集的馬匹,仍舊只有周圍數百里行程的“近縣”,以遷陵縣向內史“傳兵”為例,總郵程是4444里,而傳送委輸的制度規(guī)定是,重車1日行50里,空車70里,徒行80里,也就意味著,去程押貨需走88.88天,回程空車為63.48天,總計152.36天。 在這半年的時間里,這些人力即屬無從調用,就像遷陵縣向洞庭郡的哭訴一樣,在編51位官吏,竟然會因為“吏少”而難以維持日常運轉,因為“遷陵吏志”里除了缺編之外,還有35名官吏被“徭使”,占官吏總數的40.70%。 要知道,“遷陵縣”雖然是重要的交通樞紐,卻并不屬于人力和物資的主要輸出地,其稀少的人口,讓它充其量就是個轉運據點,按照里耶秦簡中的記錄,秦朝采取了諸多內郡與邊郡的點對點輸送,罰戍的去向基本上是定向規(guī)定。 而這些“內郡”,也就是中原的六國精華地區(qū),才是真正的“重災區(qū)”,它們有人,有糧,自然就承受了這種跨區(qū)劃撥的最大負擔,所以,在武臣到趙地反秦動員的時候,特意提到了秦朝的兩大惡政,一個是父子告奸,另一個就是北戍長城、南征五嶺,轉運不絕。 如果秦帝國只是因為幅員遼闊而出現的問題,尚可解釋,但是,過往的歷史解釋往往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經濟問題,就是“關中”,這個秦帝國的根基所在,在秦國的擴張過程中,其實一直在被消耗彈性,直至“脆斷”。 正如上文中三解已經詳細拆解過的“秦制”財政,隨著擴張中的“設郡”,“內史地”的“太倉”、“大內”、“武庫”由區(qū)域性倉儲,走向了“國庫”,但,只承擔了“文書國庫”、“會計國庫”的角色,而并不是“物流”意義上的國庫。 秦帝國的財政制度,并非“統(tǒng)收統(tǒng)支”,而是“結余上計”,也就意味著“內史”掌握的“國庫”自始至終常態(tài)的“收入”的只是“咸陽縣”的物資和關中44縣的物資結余,可以肯定的是,隨著“都城”的“都官”和“屯兵”規(guī)模的膨脹,“內史”一定會調撥轉輸“近縣”物資填入“太倉”。 然而,待到秦始皇快速統(tǒng)一天下之后,六國宮室、美人在渭水河畔的興建和供養(yǎng),乃至于為了修筑驪山陵墓而送徒七十萬,總數已近百萬之眾,這數以百萬計的人口負擔快速地涌入“內史地”,而且還是“咸陽”周邊地區(qū),對于財政系統(tǒng)的壓力,只能是毀滅性的。 不僅如此,高達十二萬戶的六國豪富被遷入咸陽,盡管后來還有向云陽等地的人口分流,其所在的區(qū)域,仍是在“內史地”,他們作為戰(zhàn)國時代的“跨區(qū)域物流”的資本主導者,與被發(fā)南征的“賈人”一道,構成了整個六國地區(qū)的“物流網絡”,結果被秦始皇分別摧毀,本身又成為了“物資消耗”的一部分。 但是,站在秦始皇的角度,維護“秦制”的優(yōu)越性和純潔性,絕不算是什么“昏招兒”,恰恰相反,對于這樣一套行之有效,賴以吞滅六國的“偉大制度”,他應該就像今天的“大秦粉”一樣深信不疑。 殊不知,所有“坑”都經他的手挖好,只等他治下的某一個“自己人”發(fā)難,道理也非常簡單,對于“秦制”這樣一個層層監(jiān)視,等待鎮(zhèn)壓的體制而言,任何超過個人關系的組織都是在帝國治下的。 也恰恰因為這個,戍卒的統(tǒng)領陳勝、吳廣能夠首義,曾經的亭校長劉邦也早已聚眾芒碭山,而與秦朝有亡國之很的項氏宗族則在會稽郡為大秦主持“大徭役”…… 歸根結底,這些“野心家”一直存在,他們等待的就是秦帝國“根本之地”的力量枯竭,一旦這個趨勢顯現,自然會群雄并起,逐鹿中原。 現實是,一個力求毀滅一切跨區(qū)物流,將之納入“公家”統(tǒng)治的政權,能夠養(yǎng)活多少人,對于當時任何一個有識之士都是可預見、可計算的,比如蕭何、比如劉邦、又比如項羽、張良。 正因為如此,之后的時代,才如此的不一樣。 - E N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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