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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最近組織集體活動出事蠻多,前段時間在法庭中律師辨論賠償問題,最后法院判決_根據(jù)公平公正原則,在活動中由于自身健康原因出問題,組織者和其他人不承擔責任,因為該組織者是義務的,不是盈利的團隊?,F(xiàn)在組織者都印制免責協(xié)議書,要求大家簽字,律師說,就是不簽約,只要不搞盈利,所有人都無責任,所以大家放心組織活動,有些賠償都是編出來的。 請看看這段話,說得很有道理: 對參加集體正常戶外活動出現(xiàn)意外,需賠償問題我也有幾點看法和想法,是否有理請大家評判。 一、參加集體活動都是出于本人自愿,并且它有利于人體的身心健康,有利于避免老年人的孤獨,可預防老年癡呆癥的發(fā)生。這本是件好事,國家和各有關部門應給予大力支持。 二、參加活動的人都是具有獨立思考和有獨立行為能力的人,一切行為后果只要沒有法律上規(guī)定的他人侵害,都應該自負。 三、參加活動出現(xiàn)了意外的人絕大多數(shù)應該是本人自身有疾病,遇時爆發(fā)出來而已,然而卻將責任推給大家參與者和組織者,這完全是亂彈琴,是一種變相的訛詐行為。 四、意外死亡者其家屬或子女訛詐來的錢死者完全不能享用,而只能由可能的不孝子女享受,這也恰恰體現(xiàn)了這些人耍無賴,也更加體現(xiàn)了不孝子女的橫不講理和不要臉的舉動,才不要命的追求大家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 五、如果法官這樣處理,最終會造成什么樣的后果,這樣的后果只能是有弊而無利。然而,誰還敢組織活動,誰還敢參與活動。組織和參加活動的人們都會提心吊膽,活動得不到釋放,身心也會受到很大的約束和創(chuàng)傷。正常的活動和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動得不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這樣的社會還是一個什么樣的社會,還有沒有道德和良心所在。最后,我想問一問這樣判決和處理的法官們,你們這樣處理考慮過社會影響沒有,你們這樣處理只不過是想所謂的擱平和揀順而罷,如果你們這樣處理而引發(fā)其當事人的因不平而引發(fā)疾病,最后發(fā)生了一些不該發(fā)生的嚴重后果,那是不是也該由你們法官負責賠償呢? 支持本看法和為了維權我們正?;顒永娴呐笥褌?,請把此內容轉發(fā)出去。 2019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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