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劉蘇雅 裁判要旨: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 一男子在冬天外出遛狗時,因河面結冰,他便走上永定河一處大壩的消力池內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屬將北京市水務局、豐臺區(qū)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豐臺區(qū)永定河管理所起訴至法院,索賠62萬元。 記者今日獲悉,經審理,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 豐臺永定河 資料圖 邵亦晴/攝
意外:遛狗時墜入冰面 孩子未滿月竟喪父 2016年12月,支某和妻子李某結婚三年后終于喜得千金,但沒想到,孩子尚未滿月,支某卻在外出遛狗時突然失蹤。民警接家屬報警后,經過搜尋,發(fā)現支某溺死在永定河河道的一處消力池內。當時,河道上已經結冰,冰面與池壁基本持平,而池外的河道并沒有存水。 經偵查,警方對此次事件排除了刑事嫌疑,認定支某為溺水身亡。隨后,支某的妻子、父母和女兒將北京市水務局、豐臺區(qū)水務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豐臺區(qū)永定河管理所起訴至豐臺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2萬元。 支某家屬訴稱,事發(fā)河道無人監(jiān)管,且無明顯警示標志,但被告未能認真履行職責,對大壩下存水疏于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支某溺水而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事發(fā)后,四被告來回推諉,而由于支某的離世,老人晚年無人贍養(yǎng),年輕的小家庭生活也陷入了困境,家屬無奈只好選擇起訴。 庭審中,豐臺區(qū)水務局表示,消力池周邊安裝有防護欄桿,且在多處醒目位置設置了多個警示標牌,標牌注明的管理單位系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不過,作為管理單位,永定河管理處已經采取了安全警示措施,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職責,且支某系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有完全的辨識、控制能力,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不能以情感為導向 要求無責方擔責 豐臺法院經審理確認,支某溺亡的地點位于永定河攔河閘側面消力池,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系該地點的管理責任方。但消力池是河流攔河閘的一部分,屬于水利設施,而非對外開放的冰場。事實上,要想到達消力池,需要先沿河堤下樓梯到達河道,再從河道步行至攔河閘,因此難以認定發(fā)生事故的消力池屬于公共場所。 而《侵權責任法》所規(guī)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所負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事故系發(fā)生在公共場所,因此,豐臺法院認為,永定河管理處對此次事故不負有上述安全保障義務。況且,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動、通行場所,依據常識,無論是進入河道或進入冰面的行為,均容易發(fā)生危及人身的危險,這并不需要管理機關事先的警告或具備專業(yè)知識就可知曉。 在判決書中,法院特別指出,成年人應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國家相關機構無時無刻的提醒之下。戶外活動應趨利避害,不隨意進入非群眾活動場所,是每一個公民應自覺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支某在明知進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仍進入該區(qū)域并導致自身溺亡,其主觀上符合過于自信的過失,其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上的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害后果。 雖然支某的意外溺亡,造成二老老年喪子,孩子年幼喪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法院對此表示了理解。但管理方是否構成侵權,需法律上嚴格界定及證據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他方承擔。 因此,綜合全案證據,豐臺法院一審判決永定河管理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支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后,原告方表示服從法院判決,并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一時興起作詩一首,表達一下心情:
《刁民心態(tài)》 作者:武振林 告政府,不告白不告! 占便宜,不占白不占! 該擔責,政府不逃避! 不該擔,告了也白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