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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編者按 隨著社會交通的快速發(fā)展,摩托車、電瓶車為農村交通參與者喜愛的便捷型交通工具,成為農村道路交通事故多發(fā)因素。 一般情況下,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jù)。但有證據(jù)證明該責任認定不合法、不真實時,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jù)。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不應盲從、迷信。 簡要案情 2017年3月8日13時30分左右,被告白光某騎電動三輪車從鄉(xiāng)幼兒園慢速返回家,在自家門口院壩左轉停車休息時,原告陶正某駕駛川Q974AW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高速行駛至興文縣麒新路200M處,強行超越被告的車輛,與被告三輪車發(fā)生掛碰,致使被告的電動三輪車左邊減震器當時脫落,被告摔下三輪車,原告也摔下摩托車并摔出十多米遠,雙方身體不同程度受損傷,各自產生醫(yī)療費用幾千元。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欲報警尋求處理。原告請求不要報警,說自已是酒后駕車,如果報警可能要被行政拘留。被告顧及到鄉(xiāng)里鄉(xiāng)親,就放棄了及時報警處理。 隨后,原告到興文縣人民醫(yī)院診治,連續(xù)吞服 6瓶500多毫升礦泉水。22時許,原告親友向興文縣交警大隊報警。22時38分,交警大隊警員趕到興文縣人民醫(yī)院對原告例行檢查,酒精度檢測為“0”度。 2017年5月23日,村委會組織調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2017年10月8日原告起訴到興文縣法院,11月20日撤回起訴。 2018年2月8日,原告持興文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宜賓市新興司法鑒定中心的十級傷殘鑒定意見書,以其健康權、身體權受損為由,訴求興文縣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53651.01元。
爭議焦點 原告認為:自己的身體與健康受到被告損害,有交通警察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宜賓市新興司法鑒定中心的十級傷殘作為依據(jù),被告理當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代理人認為,該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jù),理由是: 一、程序嚴重違法。該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先認定,后調查”,認定書出具時間比詢問當事人及證人筆錄的時間早四天。二、內容嚴重失真。交通警察沒有到過現(xiàn)場勘驗,責任認定書卻記載現(xiàn)場勘驗,出現(xiàn)交通事故地址、方位、道路路面實際狀況等系列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不應盲信,不能作為本案定案證據(jù)使用。三、十級傷殘鑒定意見不真實。該鑒定意見是原告單獨委托所為,與原告?zhèn)椴缓?,不應采信。被告代理人申請法庭要求重新鑒定,法庭采納了代理人的建議,并當庭選擇了雙方共同認可的西南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
審判結果 四川省宜賓市興文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興文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因程序嚴重違法,內容嚴重失真,不予采信,不能作為定案證據(jù);西南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所作原告不夠成十級傷殘的司法鑒定意見,程序合法,內容真實,應當采信、作為定案證據(jù)。 經過主審本案的羅政法官積極協(xié)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原告主動撤回起訴,保證不再為此事再起爭端,訴訟產生的費用各自承擔。 案例評析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屬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依據(jù)。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結合公安部公交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以下法律屬性:一是公安機關交通執(zhí)法程序正當性的核心證明文件;二是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書;三是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處罰交通事故責任人的直接法定依據(jù)。 根據(jù)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關于證據(jù)種類的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歸屬于證據(jù)種類中的鑒定意見。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判斷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民事訴訟原告主張索賠的基本證據(jù),有時成為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辯焦點。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對待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判斷為兩種類型: 一、“合理審查型”,即堅持證據(jù)的審查認定標準,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合法性、客觀性、相關性審查。主要理由:一是民訴法規(guī)定的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中并不包括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二是交警部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起的只是證據(jù)作用,其本身并不直接產生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后果。目前此類“合理審查型”已成為人民法院對待交通事故認定書效力判斷的基本類型。二、“盲目肯定型”,即不持懷疑的完全肯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jù)效力。理由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依職權作出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成因及當事人責任等認定的法定文書,具有客觀性、技術性和權威性,且法律已明確規(guī)定其不具有可訴性,當然可以作為民事審判的證據(jù)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項專業(yè)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要求只精通法律不精通技術鑒定的法官對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是不現(xiàn)實的。此類型雖然并非民事審判之主流,但卻由于認證偏差引發(fā)案件誤判,導致上訴改判或者發(fā)回重新,甚至啟動再審機制糾錯。作為一種司法教訓,民事審判法官須當引以為戒。三、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審查判斷,應當把握以下基本原則:一、不與法律沖突原則。不與法律沖突原則,是任何證據(jù)合法性原則的應有之義,是任何證據(jù)能被法官采信作為定案依據(jù)的首要條件或基本條件。凡是與法律沖突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不具有法定效力,不應當作為定案證據(jù)。二、程序正當性原則。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的特定程序制作。這些法律程序,是保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夠正確產生的程序規(guī)范和操作要求,一旦程序不到位或錯亂,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事實及成因分析抑或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就可能走樣,如同生產線上凡操作違規(guī),即可能產生瑕疵產品或者劣質產品一樣。
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產生過程看,必須是交通警察親臨事故現(xiàn)場,完成了現(xiàn)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相關的檢驗、鑒定結論之后,方能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否則就是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具有法定效力,不應當作為定案證據(jù)。 三、依法質證原則。對于存疑證據(jù),聰明的法官往往認真組織當事人證據(jù)質證,借當事人之間的證據(jù)對抗和質證辨論,澄清疑點,以豐富自己對疑點證據(jù)的判斷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及較多專業(yè)性、技術性問題,因而案情較一般侵權糾紛復雜,且索賠金額大,加之保險公司必須參加訴訟,所以一般當事人都委托有律師參加訴訟。有的法院還聘請專家作為輔助性證人出庭解疑,這給法官有效組織庭審質證創(chuàng)造了條件。 因此,法官應當在堅持“誰主張,誰舉證”證明規(guī)則的基礎上,嚴密組織庭審質證,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一核心證據(jù),按照證據(jù)客觀性(真實性)、相關性(聯(lián)系性)、合法性(含合理性)組織各方質證和辯論,尤其注意傾聽出庭律師、專家輔助證人、鑒定人的意見,從本證與反證的對衡中發(fā)現(xiàn)問題,從指控與反駁的論辯中求證真?zhèn)?,從整個事故現(xiàn)場的資料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表述中尋找疑點,從而將質證的過程變?yōu)榉ü籴屢山饣蟮男淖C形成過程,保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采信建立在客觀、真實、合法的基礎之上。 小編觀點 律師是中國法治建設共同體中人,其代理訴訟案件應當恪守法治人應有的公正、良知和社會責任,尊重有效證據(jù)證明的法律事實,尊重法律精神和具體條文規(guī)定,與法庭、法官良好互動,以實現(xiàn)公正司法的價值追求和個案正義想結合為目的。 律師代理訴訟,在自己方當事人提交的勝訴證據(jù)不足時,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對自己有利情況;應當對他方當事人提交法院的證據(jù)保持清醒的“合理的懷疑”。 律師應當通過調取相關材料、查看現(xiàn)場、檢索案例、研究法律、收集證據(jù)、詢問當事人、內心確信證據(jù)效力,在此基礎上尋找代理方向,明確代理要點,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代理意見。 惟有如此,律師的代理意見才可能為法官采信,才能產生良好的代理效果。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羅焰、白聯(lián)洲、喬治久/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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