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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規(guī)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本《指南》及時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福建”政府門戶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是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省人民政府的信息公開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政府各部門的信息公開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機構負責。(省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處電話:0591-87802525)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辦事程序; ●地方性法規(guī)、省政府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及相關政策;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信息; ●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扶貧、教育、醫(y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y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環(huán)境保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 ●工作動態(tài);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中國福建”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 通過“中國福建”政府門戶網站,省政府公報,新聞發(fā)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政府信息;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國福建”政府門戶網站首頁的“政府公開信息”欄目,瀏覽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獲得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政府公報、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省政府辦公廳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處 咨詢電話:0591-87802525 電子郵箱:zfxxgk@(僅供答復使用) 通信地址:福州市華林路76號省政府辦公廳 郵政編碼:350003 咨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二)申請的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郵政寄送 申請人可從“中國福建”政府網站下載《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后寄送給受理機構。為保證受理機構能及時收到辦理信息公開申請,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請申請人在寄送《申請表》時填寫受理機構全稱:“省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處”。 2.當面提交 申請人可前往受理機構向工作人員當面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并填寫《申請表》,如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經申請人口頭提出,可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3.在線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中國福建”政府門戶網站直接填寫并遞交《申請表》。非工作時間提交的在線申請,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之日為下一個工作日。 (三)申請的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復: 1.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將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范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lián)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領導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三、監(jiān)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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