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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昀鍇(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微信號:liyunkai680713) *本文經授權發(fā)布,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其供職機構及「高杉LEGAL」立場,且不作為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對未成年人在網絡游戲方面的保護逐漸提上了新高度,比如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2017)中對于網絡游戲服務商的法律義務提出了新要求,要求設置身份認證系統(tǒng)、防沉迷措施、禁止提供服務時間等制度。 但是在實踐中,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身份注冊網絡游戲并進行大額充值的案例依然多次發(fā)生,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未成年人大額充值行為是否有效,如何對該類糾紛進行舉證及答辯,我們將根據相關司法實踐予以總結。 一、未成年人大額游戲充值的法律效力 《民法總則》(2017)第145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strong>《合同法》(1999)第47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p> 根據前述規(guī)定,在未成年人充值游戲爭議中,對其行為的有效性需要結合未成年人的實際年齡和充值金額進行個案分析。如果未成年人對游戲的充值金額較小,比如在一兩百元范圍內,主要來自于零花錢,可以認定該行為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相適應,其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的民事行為。但如未成年人出現(xiàn)大額充值(如充值金額達數(shù)萬元),則應認為該行為明顯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狀況,如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該充值行為無效。 但該問題在理論上雖然簡單明確,在網絡環(huán)境中卻表現(xiàn)的較為復雜。這是因為網絡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并不見面,未成年人為了規(guī)避防沉迷措施等經常會使用成年人的身份進行注冊,網絡游戲提供者作為交易對方通常難以通過網絡信息來認定消費者是否具有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符合的行為能力。特別是《電子商務法》(2018)在考慮到網絡交易的特殊性情況下,在48條規(guī)定“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故如要推翻該推定,應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在未成年人大額充值的案件中,雙方的爭議焦點并不在于法律適用問題,而往往在于監(jiān)護人是否具有相應證據證明未成年人為充值行為的實施者。是否能夠找到有效的查明思路,是該類案件中人民法院更關注的問題。 二、未成年人游戲充值案件的舉證查明思路 如前所述,在未成年人的大額充值案件,關鍵的爭議會集中在監(jiān)護人能否證明未成年人的充值行為沒有經過其同意或追認。根據我們處理類似案件的經驗及相關司法實踐,我們認為是否能夠認定相關充值行為是未成年人實施,在實踐中可以關注如下方面進行舉證及答辯: (一)當事人陳述相關事實 按照《民事訴訟法》(2013)第63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陳述為法定的證據形式。在未成年人充值糾紛中,一般監(jiān)護人能夠直接提供的證據為未成年人及監(jiān)護人的陳述,在實踐中體現(xiàn)為未成年人的出庭證言、視頻錄像、微信聊天記錄、未成年人的檢討書等形式。由于該證據為當事人直接進行的陳述說明,與案件爭議本身的關聯(lián)性較強,很多法院也會在考慮案件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予以采信。 比如在曾某與北京英雄互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2016)桂0103民初1904號)中,法院認為:“結合曾某親筆所書的情況經過,法定代理人古乙筱茹關于從不玩網絡游戲的陳述,游戲截圖顯示的虛擬裝備賴以交易的商品貨幣‘鉆石’的充值價格與古乙筱茹信用卡交易的金額相互吻合的事實,以及原告方可使用賬戶登陸游戲的事實,本院采信原告曾某親自使用該賬號操作游戲,并使用其母古乙筱茹名下信用卡交易游戲虛擬裝備的事實?!?/p> (二)游戲賬號的控制權可以作為重要事實予以考慮 在許多未成年人充值糾紛中,監(jiān)護人往往并非該游戲的玩家,不掌握該游戲的實際賬號及密碼。為此,可以通過證明賬號控制權人的方式證明其為未成年人注冊使用。 比如,在賬號注冊的時候一般會提示用戶設置找回密碼問題,如“我的寵物的名字”“我的媽媽的生日”“我就讀的第一所學?!钡葐栴},通過該問題的答案可以確定其賬號注冊時當事人身份。比如,在某些游戲里可以通過QQ軟件等第三方軟件登錄,如果相關QQ社交頁面信息顯示其使用者為未成年人,也可以推定其為游戲賬號的控制權人。 實踐中,相關當事人也經常采取該思路證明其主張。在李花與王迪、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2017)粵0113民初3284號),原告認為,根據轉賬記錄顯示,原告李花的兩個支付寶轉賬至華多公司購買多玩金幣分別534400元、178000元,通過原告李花的支付寶轉賬給其未成年同學為其168XXXXXXX賬號代為購買多玩金幣共218700元,通過手機微信轉給其未成年同學為其168XXXXXXX賬戶代為購買多玩金幣181503元。如果按照常理推論,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與其同學之間不存在直接的經濟往來關系,也不會委托其同學進行代充值,故該賬號實際控制權應推定為該未成年人。 (三)未成年人充值行為可以通過產品消費記錄確認 對于未成年人的大額充值行為,實踐中主要為未成年人利用監(jiān)護人的手機操作,該充值行為可能集中于某幾天內,充值金額發(fā)生的較為集中。監(jiān)護人往往是根據消費提示了解到未成年人的充值行為,故相關消費記錄可以證明相關賬號的實際使用行為是否獲得許可。 比如,在李花與王迪、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2017)粵0113民初3284號)中,消費記錄便成為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華多公司認為,涉案銀行卡消費后會向綁定手機發(fā)送短信提醒,而本案的充值消費,歷時2個月,有幾十上百筆。在此期間內,李花應注意到短信,且其本人也使用該支付寶和銀行卡進行轉賬和消費,短信的通知會顯示銀行卡賬戶的余額大幅減少,如果李花不同意這些充值消費的話,應當立即查明并制止。另外,支付寶交易記錄顯示李花本人平時有網絡支付習慣,其對于網絡交易注意能力明顯是很高的,不可能對于其支付寶賬戶發(fā)生過這么多的交易消費不知情。為此,推定其應知情并且是允許的。最終法院結合案件其他證據,認可了華多公司的答辯意見,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游戲行為可以揭示使用者身份 對多數(shù)玩家而言,電子游戲提供的虛擬世界的體驗,同時也涉及到現(xiàn)實世界的交互,玩家的游戲行為也可以在糾紛中作為識別身份的參考因素。比如,游戲內需要玩家自行決定游戲昵稱、與其他人結為好友、加入游戲公會等,相對而言未成年人的游戲好友很多為學校同學等,通過好友等信息可以體現(xiàn)出玩家的年齡特征。另外,從時間上來看,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主要體現(xiàn)為周末、假期或者工作日的晚上,具有較強的規(guī)律性,可以作為輔助證明因素之一。 比如,在宋傳揚與上海熊貓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中((2017)豫0102民初7661號),原告提供了鄭州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證明一份,原告母親自2017年1月2日至6日工作期間均在公司上班,擬說明其沒有時間對游戲進行充值消費,該行為是未成年人利用手機完成。 (五)根據產品消費對象等情況說明 對于游戲產品而言,根據游戲情節(jié)設置,玩法要求等,其游戲本身具有特定的玩家群體,比如《摩爾莊園》游戲針對的游戲玩家主要是未成年人,《奇跡暖暖》主要針對的是女性群體,《熱血傳奇》類改編游戲針對的主要是中年男性。對此,如果未成年人消費的游戲產品與其可能的目標玩家群體存在明顯的差別,也可以成為游戲公司的有效抗辯理由。 比如在姜麗與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2018)黑0603民初4號)中,被告快手公司作出如下抗辯:“ID493701207在快手上的全部內容均是成年女性秀身材,用戶ID607577520在快手上的消費并不是一個年僅九歲孩子的行為,按一個九歲孩子的智力程度、發(fā)育程度、觀看對象、興趣愛好、與連續(xù)觀看一位成年女性秀身材的行為嚴重不符,該消費行為不是齊子杰的行為?!狈ㄔ涸诮Y合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沒有認可原告所稱的充值行為系未成年人進行。 其他輔助判斷因素:除前述證據外,在此類糾紛中,法院也有可能考量其他案件相關因素。比如之前新聞報道,有個10歲的白血病男孩將家中為其準備的十五萬元救命錢都在游戲內充值消費。我們理解,此種背景情況下,為游戲支付的費用可能不符合該家庭中監(jiān)護人的利益需求,監(jiān)護人也不會貿然進行該等沖動消費。因此,如果監(jiān)護人能提供醫(yī)院診療、家庭儲蓄及異常游戲充值等證明,法院可以要求游戲公司返還該等充值金額。 三、未成年人充值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總則》(2017)第157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卑凑赵撘?guī)定,如未成年人未曾獲得監(jiān)護人的許可或追認,其充值行為無效,對于該充值過程中的金額,應予以返還。但是如果各方都有過錯,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此,我們理解,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在考慮返還充值金額時應考慮到如下因素:
在實踐中,鄭州中原區(qū)法院曾在宋傳揚與上海熊貓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中,針對各方的實際過錯對其返還金額的比例進行了精彩的分析,本文摘錄如下,以裨益讀者:
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不僅是家長的責任,也是網絡游戲服務商和社會的共同責任。筆者認為,與其在案件發(fā)生后討論未成年人行為的法律性質,更重要的是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減少該類爭議的發(fā)生。目前,我們欣喜地看到騰訊公司、網易公司已經推出騰訊游戲成長守護平臺和網易家長關愛平臺等系統(tǒng)主動履行了更高的保護要求。特別是近期騰訊公司推出了兒童鎖認證,要求13周歲以下未成年新用戶在只有其監(jiān)護人完成認證“解鎖”后(需提供親子關系證明、親子合照、視頻認證)才能進入游戲,該模式將會有效的減少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費問題。我們希望能有更多的游戲服務商認同并加入該行列,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付出足夠的關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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