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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儲備的含義 根據(jù)《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xiàn)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市場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fā)、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二、土地儲備的范圍 可以納入土地儲備的對象包括:(1)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2)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3)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4)因用地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yè)結構調整或其他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土地,或者是經核準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場用地;(5)交易價格偏低,政府應優(yōu)先購買的土地;(6)依法分批次征用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7)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開發(fā)或無力繼續(xù)開發(fā)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8)其他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 三、土地儲備本身并不具備公共利益屬性,不屬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的公共利益需要范圍。 主動進行土地儲備,原則上不能通過征收方式,只能采取購買、置換等交易方式。主地儲備機構屬于國家事業(yè)單位,作為國土資源部門的下屬機構開展土地儲備工作,供應和調控各類建設用地,一般情況下不能從事工程項目建設。 根據(jù)之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要具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才能成為拆遷人,因此土地儲備中心原則上不能成為拆遷人。而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土地儲備中心可以成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因為其不以營利為目的,可以接受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 土地儲備制度的基本邏輯是:土地儲備機構依據(jù)政府的政令,收購城市居民、單位占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對土地進行前期開發(fā)整理與儲備,再通過招、拍、掛等程序,進入土地一級市場。由于土地儲備中心不是建設單位,不可能擁有建設項目,也就不可能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等。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儲備項目也不屬于公共利益需要。因此,如果政府僅僅是為了實現(xiàn)土地儲備,是無權征收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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