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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王某均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員工,共同以公司名義代理并拓展保險業(yè)務。自2000年起,投保人趙某多次通過李某、王某投保、續(xù)保該公司的子女教育、婚嫁保險等險種。2011至2012年,李某、王某介紹原告趙某投保某項投資分紅保險,并向其收取保險費共計2萬元。2012年9月15日,李某因病死亡。經(jīng)查,保險代理人所在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并沒有本案中的投資分紅保險業(yè)務,也未收到趙某的保險費。原告趙某遂起訴王某及所在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2萬元。 【分歧】 關于本案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合議庭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應當由保險業(yè)務員王某個人賠償投保人趙某的經(jīng)濟損失。理由:一是保險公司不存在該項險種,因此談不上“代理”問題,與保險公司無關。二是相對人存在過失,未及時到公司換取正式發(fā)票,不屬于“善意第三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表見代理,應當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擔投保人趙某的經(jīng)濟損失。理由:認定相對人是否無過失,是否屬于“善意第三人”,不在于有沒有該險種,關鍵看是否違法;因為該險種并非法律所禁止,且保險公司存在類似業(yè)務,故應認定原告屬于無過失的“善意第三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本案可以構成表見代理。理由如下: 一、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奔幢硪姶淼姆梢?guī)定。李某、王某作為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十年來在原告村周圍辦理了許多業(yè)務,原告也多次通過二人投保,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二、相對人屬于“善意第三人” 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是要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順暢,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本案中相對人基于對代理人的合理信賴,向代理人繳納“保險費”,且保險公司有類似險種,相對人的行為不存在違法和惡意。 三、從社會學角度來講,相對人無過失 在鄉(xiāng)土社會環(huán)境中,文化水平、生活方式與習慣的限制,促使老百姓寧可相信熟人而忽視及時換取正規(guī)發(fā)票等手續(xù)。再者,保險公司專業(yè)性強,文化程度高的都有可能也不太了解相關保險知識,從而無法作出真?zhèn)闻袛?;因此不能苛求普通群眾,從而輕易判定其行為存在過失。 (作者單位: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qū)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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