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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一般情況下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只要經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及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那么哪些情形下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呢?
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tài)度。司法實踐中對那些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則不但會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為此,《合同法》第53條對確認免責條款無效作出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之所以規(guī)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也侵害和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所以必須堅決禁止。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免責條款無效: 1、顯失公平的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顯失去公正即顯失公平,必須確認其無效。 2、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惡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訂立合同中設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屬無效。 3、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的無效。 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出于保護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設立一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簽約時既不向對方當事人提醒,也不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說明,致使對方當事人要么懵懂簽約,要么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提醒合同中所約定的關于免除自身責任的有關條款,并對此條款的本義作出詳細說明,在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說明的,則此條款無效。去年以來,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險合同而設立免責條款的案件,皆因保險公司未盡提醒說明義務而敗訴。 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 對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并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這種形式合法地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相違背的。并且在實踐中,這種免責條款也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必須加以以禁止。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大多出現在雇傭合同、醫(yī)療合同以及與人身權相關的合同中。 從國家法律對人身侵害的制裁具體考量。人身傷害之責任亦不能事先約定免除。侵害人身權的行為不僅應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否定,更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種制裁在民事領域內不是以人身懲罰為原則,而是以強制分割方法,真實支付損失賠償為手段,若允許事先免除人身傷害的責任,則無法使被侵害人得到應有的賠償,使行為人得到應有的懲罰,使法律失去其應有的效用。 關于人身傷害的不能免責,應是絕對的,并無輕重之分。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常以以下四種形式出現: ?。?)全部免責。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的請求。此種免責條款在雇工合同中最為普遍。 ?。?)限制責任條款。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對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當前醫(yī)療合同中常有此類條款。 ?。?)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即事先約定將來的受害人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借此逃避法律的規(guī)制。 (4)設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即事先約定在發(fā)生人身傷害責任時,應承擔責任方以一筆金額固定的款項作賠償,不足部分則予以免除或以一種固定的模式進行賠償,而不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據實賠償。 以上四種形式的免責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均應依合同法之規(guī)定確認其無效。 5、因故意、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不能事先約定免除。該項規(guī)定系由過錯程度控制免責條款的效力。從過錯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責任是否允許被事先特約免除,與國家對違法行為否定性評價機制有關,無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是觸及了社會一般道德范疇,還是屬于違法范圍,均應遭受否定性的評價,屬于國家、社會所抑制的范疇。當然對于因一般輕微過失而造成的損害,雖同樣應受到否定性評價,但因其對社會秩序、社會以公共利益觸及不大、影響甚微,因而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xié)調。司法實踐中對一般輕微過失的損害的態(tài)度是: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予以支持;受害方愿意免除侵害方責任的,予以尊重。然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產生的責任,沒有任何可免除的理由。 以上就是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來源:找法網、微法官,僅供普法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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