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對高喊“要死一起死”的乘客 法律威懾力還不夠丨周知
北京一女子公車上搶方向盤 大喊:要死一起死
文 | 王倩
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后,三天兩頭就有乘客騷擾司機的新聞。
15日上午,在北京順義945公交車上,一名女子因對刷卡顯示扣費金額有異議,和售票員起了沖突,先是拿起后車門的滅火器,想要噴射,失敗以后,把滅火器扔在了地上,隨后又沖上車前想要搶司機方向盤,還高喊“要死一起死”,被隨車保安攔住。警方趕到后依法將她行政拘留。

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15條性命的惡果已經(jīng)顯露了搶奪方向盤或者襲擊司機的巨大危害性。北京這位高喊“要死一起死”的女子,再一次促動社會思考,對類似事件該如何處理,才能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
最近也有媒體統(tǒng)計,在裁判文書網(wǎng)上,僅2017年一年,全國至少發(fā)生過36起乘客襲擊司機駕駛的案例。這36起案件均由檢察院起訴,被告乘客均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受到刑事處罰,刑期在一至三年。
而涉罪案件中,大部分攻擊司機、導致危險發(fā)生的乘客,最終都被判處緩刑。沈陽高新區(qū)法院集中管轄交通事故類案件,統(tǒng)計更為全面。該院自2016年至今,共審理公交車上乘客辱罵、毆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引起的刑事犯罪22件,其中20名被告人均適用緩刑,只有2起案件適用了實刑。
為何大部分是緩刑呢?更多可能是出于“罪名過重、定罪審慎”的考量。
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說,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就3年,最高可達死刑,并不是一個“輕罪”。
發(fā)生在公交車上的司乘沖突,多是因為上下車的問題、車票問題,甚至僅僅因為司機提醒乘客不要亂扔垃圾、不要吸煙、往里走走等“小事”。而多數(shù)的沖突最終也沒有釀成大事故,相比起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行為,乘客此類行為確實顯得“輕微”。
因為量刑起點相對較高,司機襲擊乘客的案例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但在實際司法審判過程中,法官通常會處理的更謹慎、更“寬大”。

(11月13日,四川資陽。一女子喝著豆?jié){、吃著油條上公交,吃完后將塑料袋放在公交車引擎蓋上,被司機勸阻后,她辱罵公交司機近半小時,嚷嚷“有個方向盤了不起啊”“有本事往嘉陵江里沖”。公交公司正考慮制定“委屈獎”。)
這還是已經(jīng)進入司法程序并追究刑責的案件,現(xiàn)實中更多的司乘沖突,其實連緩刑都不會有,往往都現(xiàn)場調解處理??紤]到這類鬧事的乘客年齡大、事后認罪態(tài)度好等因素,就大事化小了。這種刑法不究或者輕究的現(xiàn)實,客觀上對類似行為是一種縱容。所以怎么增強法律的威懾力,就是當下需要考量的問題。
對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11月9日舉辦的“案例大講堂”討論中,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一種建議。在刑法中設立“妨害安全駕駛罪”。將“采用威脅、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的人身權;強行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等行為”納入其中,量刑可參考危險駕駛罪,比如可視情節(jié)判處一個月到六個月的拘役。這樣法官在判實刑的時候就更少顧慮,也更體現(xiàn)罪刑相當原則。
過去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過重,所以不得不過多考慮后果的嚴重性,如果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就可以綜合考量具體行為和后果的嚴重性,即便后果不嚴重,如果是在危險路段采取了風險很大的行為,也可考慮追究刑責。當然,量刑幅度還是要適當,重要的是起到教育和警示意義,而不是一味強調“重刑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