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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請在顯著位置注明出處及作者,否則訴訟維權。 投稿郵箱:2823659308@qq.com 在司法實踐中,偽造股東簽名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僅有不成立和無效兩種結果。具有股東會決議行為成立構成要件的,即具有股東會的外觀存在、股東會作出決議和決議滿足作多數(shù)決,法院可依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判決此類決議無效。而對于連股東會決議成立要件都不滿足的股東會決議,法院就不宜作出無效的判決了,否則將會使判決悖于邏輯和法律原理。齊精智律師提示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出臺之前,偽造股東簽名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法院因為無法可依而多判為無效?!豆痉ㄋ痉ń忉屗摹烦雠_之后法院開始出現(xiàn)不成立判決。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偽造股東簽名形成的公司決議無效。 裁判要旨:本案中,原告持有泛亞公司50%的股權比例,公司未通知其參加股東會,也無證據(jù)證實原告委托或授權他人簽字,訴爭的股東會決議未得到原告的追認,在原告未參加股東會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偽造其簽名,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侵害了其作為股東的合法權益,故上述股東會決議因欠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 案件來源: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2014)濱民初字第1561號判決書、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104號判決書。 二、公司未提前通知召開股東會,在股東未到場的情形下,偽造股東簽名,通過損害股東權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章程不成立。 裁判要旨:本案中,建昊公司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內容涉及對章吉波法定代表人及執(zhí)行董事職務的免除,涉及章吉波是否就其他股東轉讓股權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這些事項直接關系到章吉波作為建昊公司股東的利益。建昊公司召開股東會未提前通知章吉波,并在其未到場的情況下偽造其簽字形成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內容的結果,屬于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通過決議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違反了《公司法》第22條第1款的規(guī)定,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至于建昊公司形成的公司章程因提議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且公司章程內容沒有經包括章吉波在內的全體股東確認,上述兩份公司章程不成立。 案件來源:浙江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吉波公司決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終4223號] 三、偽造股東簽字,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裁判要旨:本案所涉《股東會議紀要》及2015年12月16日形成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上兩個“袁明”的簽名均系偽造,《股東會議紀要》及《股權轉讓協(xié)議》所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具備成立的要件,故該《股東會議紀要》及《股權轉讓協(xié)議》不成立,對袁明無法律約束力。 案件來源: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程秋因與湖南眾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袁明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2017)湘01民終2009號]。 四、決議上的部分簽名系偽造,但在去除偽造簽名后通過比例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會決議屬于程序瑕疵,不必然無效。 裁判要旨:股東會決議法定無效的情形是指其內容的違法性,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絕對效力,在未被撤銷的情形下依然有效;而股東會決議只是公司注銷登記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機關對相關文件的審查僅限于形式上的審查,在沒有證據(jù)證明工商機關的形式審查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下,股東以股東會決議簽名系偽造為由,要求重新清算的請求法院將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陳綠萍與龔順義等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上訴案民事判決書[(2009)粵高法民二終字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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